中国法治已经经历了怎样的历史阶段?
答:(一)准备(
1978
——
1993
年)
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也许可以定在
1976
年
“
文化大革命
”
结束,或
12
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
应当确定在
3
月我国
年宪法的公布。
因为法治准备的开始应当以足以代表法治萌动的根本性法律的产生作为标志。
年宪法明确了我国新时期的总任务是实现四个现代化,
强调了必须发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年宪法的这一特征,
不能
表明其已经开始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但是它为社会主义法治作出了经济、政治、法制三方面的准备。
随后,到
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社会主义法治的准备得到了党的政策的升华。这次会议制定了以经济建
设为中心的政治路线,果断地停止了
阶级斗争为纲
的口号,作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提出了健全
社会主义法制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的方针。中共党史誉之为
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伟大起点
。这交会议使社会主义的准备阶
段被进一步确立。
1982
年宪法及其
1988
年宪法修正案就是这一准备阶段法治发展状况的标志。从经济制度的角度看,它为市场经济的提出及其法治建
设进行着准备。这部宪法它从根本大法的角度确立了这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为
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规定了我国社会主义
经济制度的特征为,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与此相适应,它还具体确认
了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在这国经济体制在的一位和作用。从政治制度的角度看,它也为市场经济的提出及其法治建
设进行着准备。这部宪法扩大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与组织,加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赋予了省级人大及其常设机构的
地方性法规制定权;规定了国家领导人的任期制和限任制,等等。
从
月开始准备,到
年开始起步,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准备阶段历时
15
年整。
(二)起步(
2010
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起步点在哪里,也许可以将其确定在
11
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也许可以将其确定在
月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的产生。将其确定在
月的宪法修正案公布为宜。因为没有
这一修正案,
中国社会还不能说就开始了真正的法治
市场经济下的法治建设。
这一修正案将宪法原有第
条关于计划经济的规定,
修
改为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作法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从而启动
了中国市场经济及其发展中的法治建设。
月中国共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
决议》从党的政策上进一步深化了上述宪法修正案。它明确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高度重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法
制建设。它指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做到改革开放与法制建设
的统一,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法制建设的目标是: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
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改革、完善司法制度和行政执法机制,提高司法
和行政执法水平;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法律服务机构,深入开展法制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在法治建设起步后的
1996
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
年远景目标,明确指
出,到下世纪初要初步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共产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
议》又再一次肯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社会理想。党的国家领导人认识到并明确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
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方针(见《人民日报》
2
9
日)。法治的目标意义更加突出。
(三)形成及其完善(
)
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将于何时形成,
这是中国法学和法律工作者乃至整个中国社会都十分关心的重要问题之一。
至可以使法治发展受阻或搁浅。
社会主义法治形成以后,还有一个长期的发展完善过程。这个过程与社会主义社会并存,并在社会主义社会在不断重复
从相对的不
完善到新的再完善
的过程,
直至发展到社会主义社会的最高阶段
共产主义社会的全面建立。
随着共产主义社会的来临,
社会主义法治
也就辉煌而终。
问:我国要建立法治国家,请问法治国家有何特征?
答:一、法律至上:我国法治国家的理性原则
法律至上是法学界熟知的原则和口号,但由于种种原因,人们对它的误解、岐见长期困扰着我们。使我们难以名正言顺地提出和倡导
法律至上的原则。现实中,也还有种种影响我们实行法律至上的原则。
法律至上是人类法治发展进程中提出的重要口号和基本原则之一。其意在强调法律在整个社会规范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其他
任何社会规范都不能否定法律的效力或与法律相冲突。
有的人认为,法律至上就是对权力的否定。因此,有的人歌颂它,有的人否定它。其实,法律至上并不是对权力的简单否定。从法律
对权力的依赖关系上讲,法律是权力的产物,没有权力,绝无法律的产生和存在可言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都说明,没有权力,就没有法律
的产生包括制定或认可,也没有法律的存在和被贯彻实施。权力始终是法律得以存在的依据。在法律产生和存在的意义上,没有法律至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