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经过一百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1949年取得了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伟大胜利,结束了被压迫、被奴役的历史,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1954年,毛泽东主席主持起草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历经七个多月的磨砺,终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庄严地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五四宪法”以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五四宪法”巩固了我国人民革命的成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政治上、经济上的新胜利,并且反映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根本要求和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共同愿望。标志着新中国步入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轨道,迎来第一个法制建设高潮。
以“五四宪法”为基础,新中国全面铺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但是由于“文化大革命”等原因,当时的新中国法制遭到前所未有的破坏。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中国拨乱反正,实行改革开放,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方针,努力开创民主法制建设的新局面,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得到恢复和发展。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国理政的建设目标,实现了从“法制”向“法治”的历史性转变,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进入到一个新阶段。
如果说1997年党的十五大标志着我们实现了从“法制”到“法治”转变,那么十五大之后,我们党关于“法治”的理论和实践就开始走向“全面法治”。
2012年党的十八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首次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举措,首次确立“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16字方针。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党中央提出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目标。并围绕这一目标,确立“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新路径。
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布局,确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它所设计的五大法治体系和六大具体任务,使推进依法治国突出了“全面性”,标志了我们党关于“全面法治”理论的成熟,标志了我国开启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征程。
2015年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这“四个全面”作了整体定位,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总体框架之内,从而实现了从“法治”到“全面法治”的第二次转变。
新中国成立以来经历了从“法制——法治——全面法治”三个阶段,实现了从“法制”到“法治”、“法治”到“全面法治”的两大飞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