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反映了A.夏代已有刑罚出现B.夏代奴隶主争斗十分激烈C.夏代奴隶主贵族已有“天命”、“天罚”思想D.夏代已出现皇帝【C】1.3.“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在当时的宗教迷信中主宰一切的至上神被称为A.祝B.天C.上苍D.上帝【D】1.4.殷商奴隶主欺骗人民主要利用的手段是A.“明礼仪”B.“修来世”C.“占卜”D.“敬天”【C】1.5.殷商统治者的刑罚观是和天命神权思想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敬鬼神”是为了使民A.“明礼仪”B.“畏天命”C.“畏法令”D.“修来世”【C】1.6.“尔尚辅予一人,致天之罚”体现了“代天行罚的思想”这出自____之口。
中国法律思想史(笔记)第一编奴隶社会夏、商、西周的法律思想第一章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神权法思想的发展变化过程:形成于夏代,极盛于商代,动摇于西周。
夏禹“菲饮食而致孝乎鬼神”、“有夏服天命”,夏启讨伐扈氏时宣称“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
商代“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
“天命玄鸟,降而生商……古帝命武汤,正域彼四方”,奴隶主是上帝的子孙,从血缘上找到了充当上帝代理人的合法依据。
违抗王命等于违抗神命,就要受到“天罚”。
西周发生重大变化,表现为对“天命”说作了修正,“昊天有成命,二后而受之”,提出“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
“皇天无亲,唯德是辅”,天命并不是固定的,只属于有德之人。
一、夏代的神权法思想1、奴隶主的“天命”、“天罚”思想2、产生的根源:是由自然宗教迷信思想发展而来的。
A、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对自然界现象缺乏正确认识,人们无法控制自然力量。
认为周围世界存在着一种支配人类和自然的超人类、超自然的力量。
此是只是一种自然宗教,不具有阶级压迫社会属性。
B、进入阶级社会后,当人们不理解其社会根源时,便产生祸福命运由神操纵的观念;而统治阶级都极力扶持和利用宗教来麻痹人们的反抗的斗争意志。
二、神权法思想在商代的发展1、“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2、奴隶主宣称其祖先是至上神“上帝”或“帝”的子孙。
3、利用“占卜”或“卜筮”,以“敬鬼神”而使民“畏法令”。
神权法思想的表现:夏:夏禹“有夏服天命”,夏启讨伐扈氏时宣称“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
三、西周“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1、神权法思想在西周的变化由“天命”转向周公提出“以德配天”说:天命是有的,但并非固定不变,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
(1)至高无上的上帝“天”;(2)“惟命不于常”(天不是固定不变的),“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其目的在于论证周灭商的合理性。
中国法制史第一章、奴隶制法律制度一、夏朝、商朝(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二)、夏、商法制指导思想(三)、夏、商立法概况(四)、夏、商的主要罪名(一)、西周的法制思想1西汉初年,文帝、景帝时曾宣布废除肉刑,以笞、杖等来代替。
但终汉之世,肉刑并未真正废除。
不过夏、商、周以来的传统五刑制度,已经开始发生变化。
自汉以后,历朝对五刑屡加更定,至北齐,已确定鞭、杖、耐(后为徒)、流、死为五刑。
到隋、唐时期,商周以来的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制度,终于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所代替,直至明、清沿用不改。
通常把商周以来的五刑,称之为“前五刑”、“旧五刑”或“奴隶制五刑”,隋唐以来的五刑,通常称之为“后五刑”、“新五刑”或“封建制五刑。
”(三)、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第二章、封建制前期(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一、东周之战国时期——(前475-前221)——以刑(法)治国、明法重刑(二)李悝制《法经》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这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过程中又一次意义重大的二、秦朝——(前221-前206)——严刑峻法(二)、秦朝的立法概况(三)、秦朝的刑事法律制度1、刑法之罪名与刑罚B、刑罚。
种类极为繁多,主要包括8大类: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其中前5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3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刑罚体系,且刑罚极为残酷,一切都呈三、两汉(西汉:前202-公元23年,东汉25-220)——“德主刑辅,礼刑并用”(一)、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1)与民休息,宽省刑法。
体现黄老无为而治。
(汉初)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体现儒家思想(汉武帝)(四)、汉朝的司法制度四、三国两晋(魏晋)南北朝时期——为证明自身统治的“正统”性,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法律形式的变化:南北朝(南朝420-589,北朝386-581)——刑罚制度改革。
第三章、封建中期的法律制度(隋唐宋)一、隋朝(581-618)二、唐朝(618-907)——“礼法合一”、“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三)、唐朝的刑事法律制度1、五刑与刑罚原则2、十恶见前述“三国两晋(魏晋)南北朝时期之北齐”(四)、唐朝的司法制度四、两宋之北宋(960-1127)(三)、宋朝的刑事法律制度刑罚的变化(四)、宋朝的民事法律制度(五)、宋朝的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宋沿唐制,皇帝以下,在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社会的构建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而最令法学界兴奋和充满激情的,莫过于中国的法治化进程。
对于今日中国而言,民主与法治已成为一种主流话语,尤其在政治生活领域和社会精英层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决策也在紧锣密鼓地实施,尤其在立法、司法制度改革等方面。
它代表着中国摆脱”边缘化“而进行世界性平等对话、实现强国富民蓝图的已久欺盼和渴望。
然而,冷静地观察、体验和分析难免会使我们产生这样一个疑问:法治离我们到底还有多远?答案似乎并不十分乐观,其中最突出的就是法治的“表层化”现象。
法治是在既定规则之下实现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的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从根本上讲,它是体现自由平等和正义精神的秩序化、总体性的社会生活状态。
而我们在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决策的过程中,却出现了“表层化”现象。
由于在实践操作层面上往往把“依法治国”简单地等同于法治,就难免出现了“法律工具主义”和“法律实用主义”的不良倾向。
大量迅速的立法不仅存在着与现实脱节而难以实施的状况“即只是”纸面上的法律“而非”生活中的法律“),而且还存在着明显的”权力扩张法律化“现象(包括部门、地方争分权力、扩张权力的一些立法);司法体制改革并没有实质性的进展,虽然警察和检察官都穿上了新制服,法官也法袍加身,但他们的职业思维、工作程式、法律操作技术等等即便不是依然故我,也是无根本性的改变;虽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上升为治国设计图,但是在一些领导者、执法司法者的思想意识中,还是把具有官本位倾向的“依法治理”等同于以自由、平等权利保障为轴心的法治,缺少权力在法律之下的观念,而社会公众也缺少限制权力和维护权利的信念等等。
中国法律思想史笔记1方法1联系各个时期社会状况来研究2.重视阶级分析的方法3.实事求是,历史地看咨询题研究状况按照政治演进来研究按照进展时期来研究:三个进展时期一一礼治;法治;礼法第一章夏、商、西周第一节夏商一.《尚书》一一中国最早的历史书籍;内容:典,谟,诰,誓二.神权法思想要紧内容:授命于天,恭行天罚(1)有利于使统治合法化(2)有利于加大统治权威第二节西周时期的变化以德配天,解决天命和人事的矛盾,表明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差不多发生坚决4.在此基础上,周公提出“明德慎罚”思想,反映劳动人民力量的壮大和神权政治的坚决5.笃信上帝f天不可信;专事鬼神f注重人事;专讲刑杀f德调和7.以咨询题为中心进行研究4.按照朝代的更替来研究6.1.概述天不可信,天命靡常2.皇天无亲,惟德是辅3.德政内容勤政明德慎罚慎重断案,刑当其罪一一中罚不是有意地削弱或舍弃刑罚,而是如何更有效地使用刑罚四.以“亲亲”,“尊尊"的宗法等级原则为指导的礼治思想(一)礼的含义1.宗法: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庭内部关系,爱护家长、族长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2.兄终弟及f父死子继f嫡长继承:立子以贵(母亲的地位)不以长,立嫡以长不以贤致福也。
"4.礼到西周时进展为礼制(二)礼治的差不多原则一一“亲亲”亲亲:宗法原则,以父为首,旨在爱护家长制得犯上坐乱在宗法制度下,二者相互结合,为爱护宗法等级制度服务周礼专门强调“孝”、“忠”,这既是伦理道德规范,又是法6.君子无逸2.保民爱惜民利3.任贤2.区分有意过失;累犯偶犯3.反对族诛连坐4.重教化,反对滥杀无辜是祭奠的仪式:礼起源于祭奠,指的“礼,履也,因此事神2.3.4.律规范(三)礼治的特点一一“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要紧调整奴隶主(贵族)内部关系;刑则每指向平民。
第三编封建社会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思想概述1、秦: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国家。
它法家的重刑主义发展到极致。
2、汉初:采取以儒、法、道相结合的黄老学说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
它对于秦汉法律思想的转变和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起了过渡性作用。
3、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建议,确立了以儒为主,兼取法、道、阴阳等家主张的封建正统思想4、东汉时期:桓谭、王充、仲长统等对谶纬神学和“天刑”、“天罚”思想的批判,表现了进步思想家和正统法律思想的冲突。
5、魏晋南北朝:A、曹操、孔明坚持礼法结合,更强调法的运用;B、律学的形成和发展,总结了立法原理和刑法理论,对封建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C、玄学法律观使法律虚无主义高涨起来;D、鲍敬言的“无君”论批判了“君权神授”和皇权至上的理论。
6、隋唐时期:正统法律思想进一步成熟,其主要标志是纳礼入律的基本完成和立法、司法理论的深入。
对当时和后世产生了深刻影响。
第八章秦汉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一、秦朝“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1、“事统上法”,法令由“一统”:A、“事统上法”,皇帝权力至高无上;法家思想成为秦的统治思想,但也利用了阴阳五行家的“五德终始”说。
B、强调法令由“一统”,在原有法律基础上加以修订、补充,制定了统一的法律,颁行全国。
2、“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在政治、军事、经济、司法等方面“皆有法式”,充分体现了“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
特别强调皇帝要“独制于天下”。
3、严刑峻法,“深督轻罪”:A、秦始皇“以刑杀为威”;B、秦二世“法令诛罚,日益深刻”;C、李斯提出“深督轻罪”说,进一步发展了法家的重刑主义。
4、“以法为教”的文化专制思想:“焚书坑儒”。
※考核要求(识记:1、事皆决于法;2、以法为教;3、法治思想的基本内容。
领会:法治思想的特点及其对后世的影响)二、汉初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①汉初以主张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的黄老学说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
中国法律思想史笔记夏代的神权法思想形成于夏代“天命”、“天罚”思想夏朝统治者把国家的建立看成是遵“天命”,政治生活中敬重鬼神,征战讨伐也说成是代天行罚。
”表现在政治上由奴隶制神权政治转折到奴隶制宗法政治,认识上由重神鬼转折到重人事,司法审判上由重审判转折到重人判。
以德配天说的意义这是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
是说周公的权力是“天”授予的,这是“天命”。
但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
它的提出,意味着神权思想的动摇,由固定的受命于天变成了以德配天,统治者在一定程度上意识到了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但靠神权思想已不足以维持其同志,重视民心向背,才能使天命不再转移。
是历史的一个进步,不仅意味着神权思想的动摇也反映了劳动人民的强大和对历史的推动作用。
等级制原则,旨在维护君主制西周礼治的基本特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有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
中国法制史重点笔记中国法制史是指中国传统社会中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
下面是中国法制史的重点笔记:1.先秦时期:先秦时期是中国法制发展的起点。
在这个时期,法律主要以礼制为基础,注重道德教化和社会秩序维护。
《礼记》、《尚书》等文献中记载了一些法律规范和司法制度。
2.秦朝: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颁布了一系列法令,统一了量衡、文字、车轮宽度等标准,推行了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改革。
3.隋唐时期:隋唐时期是中国法制发展的高峰时期。
隋朝颁布了《大业律》和《隋律》,唐朝则颁布了《唐律》和《唐令》。
唐律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完整的法典,对后来的法律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4.宋元时期:宋元时期是中国法制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
宋朝时期,司法审判制度逐渐完善,民间出现了一些以民间习惯法为基础的地方性法律,例如《红头案》等。
元朝推行了行政法和刑法的改革,颁布了《大元律》和《大元令》。
5.明清时期:明清时期是中国法制发展的后期阶段。
明朝时期,明太祖颁布了《大明律》,明朝法律制度相对严谨,明朝法律制度在清朝继续沿用。
清朝时期,颁布了《大清律例》,在法律制度上进行了一些修订和完善。
在中国法制史的演变过程中,可以看到法律制度不断发展、完善的趋势。
从最初以礼制为基础的道德法律到逐渐形成的法典制度,再到明清时期的法律改革,中国的法制逐渐走向成熟。
这些法律制度的发展,为中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也为后来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第一章夏、商、西周——中国法律思想的产生【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甲骨文、金文中所反映的古代先民的法律观念1.中国早期法律观念之源“祀”与“戎”,可以视为中国古代法律形成的两条殊途同归之路,也是中国古代法律观念的源泉。
古代社会最重要的日常活动就是祭祀与战争。
(1)由祭祀活动,产生神权与宗法观念,后来发展成为宗法制;从祭祀活动的一系列礼仪中产生出“礼”观念,逐渐形成一套礼制,并影响到战国时期儒家的“礼治”理论。
(2)从战争征伐,导出“刑”观念,由此产生军法、刑法、刑罚,并对战国时期法家的“法治”理论与方法产生直接影响。
从而使“刑”在古人心目中成了一种非常可怕的东西,以至于人们一谈起法律,就先想到刑罚,刀锯、斧钺。
由此,人们产生了对法律的惧怕心理和法律是一种坏东西的观念。
(2)“法”字的演变及其含义金文有“法”字,写作“瀵”,这是“法”的古体,关于“瀵”字的解释,以《说文解字》的最为著名:“瀵,刑也。
中国法律思想史串讲笔记第一章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第一编奴隶社会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第一节夏、商奴隶主的“天命”、“天罚”思想,单选,1.夏、商的法律思想是“天命”、“天罚”。
2.神权法得到巨大发展是在夏。
3.“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出于启之口。
,多选,商朝时期,能沟通神人并传达神之旨意的人是卜、巫、祝。
第二节西周“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单选,西周初期的“以德配天”说中的“德”主要是指保民。
第二章维护宗法等级制的礼治与“明德慎罚”思想第一节以“亲亲”、“尊尊”为原则的礼治,单选,1.周公倡导礼治,礼治的基本特征是主张“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2.西周的王位继承制是嫡长继承制。
,多选,西周宗法等级制度包括:嫡周公制礼:相传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长继承制、分封制、世卿世禄制、礼制。
,名词解释,1.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补充、整理,制定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2.“亲亲”、“尊尊”:是礼治的基本原则。
“亲亲”,就是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长辈);必须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
“尊尊”,则要求奴隶和平民服从奴隶主贵族,不得违抗;下级贵族也要服从上级贵族,所有贵族服从周天子,不许犯上,不得僭越。
3.礼:原来是一种宗教祭奠上的仪式,殷商时期就有。
进入西周,统治者把殷礼继承下来,进行全面调整,形成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仪式和行为规范,并用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执行,具有法律效力。
,简答,简述西周宗法“礼治”的基本原则和特征。
“亲亲”和“尊尊”为礼治的基本原则。
礼治的基本特征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其所称的“礼不下庶人”,是指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享有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
第五章宋元明清——中国正统法律思想的僵化和衰败【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理学及其法律思想1.理学的形成与发展理学,又称“道学”,是对形成于宋代并在我国传统社会后期长期占据统治地位的一种学术思想的总称。
宋明时期的部分儒家认为“天即是理”,“理”为万物之本、宇宙之本,世上万物皆由“理”所派生。
理学的主要目的在于为已衰败的封建制度寻求一条生路。
理学之所以在宋代理学的形成与发展视封建三纲五常为“天理”主张德礼政刑“相为终始”理学及其法律思想理学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主张人治优于法治以严为本,以宽济之理学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及其评价心学的概念及形成因地制宜的立法思想心学及其法律思想心学的法律思想“申明赏罚”的刑罚思想区别对待的执法思想以“保甲”、“乡约”正风俗心学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及其评价关于法律的起源关于法律的目的:惩戒、教育、预防关于“礼乐刑政”四者的辩证关系《大学衍义补》中的法律思想关于立法原则关于司法原则关于犯罪的根源慎刑恤狱、原情定罪的刑罚理论启蒙思想家的法律思想启蒙思想家的法律思想启蒙思想家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及其评价宋元明清——中国正统法律思想的僵化和衰败兴起并成为官方思想,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
(1)在经济上,土地兼并加剧。
(2)在政治上,宋太祖结束五代十国的战乱后,采取了一系列加强君主权力的措施。
(3)在民族关系方面,北宋之后民族矛盾加剧。
(4)在思想文化方面,儒家的正统思想在理论上并未形成完整的体系,受玄学、佛教的影响,正统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冲击。
整个封建社会陷于一种思想混乱之中,出现了新的思想危机。
由于上述原因,宋代统治者为了稳定其封建专制统治,而儒家思想强调等级制度,提倡尊卑、贵贱的区分,维护封建等级特权,特别是北宋初年在思想领域就已出现的以阐释儒经义理、兼谈性命为主的唯心主义“理学”,把三纲五常等封建伦理道德视为“天理”,并强调它是人们应该普遍遵守的信条,使正统法律思想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在正统法律思想中注入了新鲜的时代内容,正符合统治阶级专制统治的迫切需要。
中国法律思想史笔记4一.汉初黄老思想1.背景:秦朝的灭亡宣告法家学讲的破产。
汉初的统治者批判专任法治的法家思想,而主张无为而治的黄老学讲。
黄老之学产生于战国中期,进展于齐国,汉初统治者将其作为施政的指导思想,并推行于政治生活中。
早期的黄老思想具有明显的道法结合、以法为主的性质;而汉初的黄老之学不仅仅是先秦黄老学讲的简单再版,而是儒道法三家相互渗透的产物。
侯欣一《中国法律思想史》复习笔记(第一章夏、商、西周——中国法律思想的产生)【圣才出品】第一章夏、商、西周——中国法律思想的产生【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甲骨文、金文中所反映的古代先民的法律观念1.中国早期法律观念之源“祀”与“戎”,可以视为中国古代法律形成的两条殊途同归之路,也是中国古代法律观念的源泉。
第三章秦汉——中国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秦朝“缘法而治”的“法治”思想“缘法而治”,即“以法治国”,是先秦法家学派的思想核心。
公元前221年,秦统一六国,以秦始皇为首的秦王朝统治集团接受了法家的主张,推行商鞅、韩非等人的法家学说,将法家“缘法而治”的理论作为治国方略,一方面从理论上进行了必要的充实和修正,使之尽量适应秦王朝的社会现实;另一方面则最大限度地予以实施。
1.秦王朝推行“缘法而治”的原因(1)秦统一后的政治、经济形势的需要。
秦统一中国以后,政治上并不十分稳定,经济上由于连年的战争,社会财富趋于枯竭,人民生活极其困苦,加上繁重的赋税、沉重的徭役,社会矛盾极其尖锐,可以说内忧外患。
以秦始皇为首的统治者,认为“缘法而治”既然能成功地指导秦由弱变强并吞六国,自然也可以使统一后的秦王朝变得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并使秦子子孙孙“二世三世至于万世,传之无穷”。
秦朝推行“缘法而至”的原因秦朝“缘法而至”的“法治”思想秦始皇、李斯的法律思想秦“缘法而至”思想的评价汉初奉行黄老学说的原因汉初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黄老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黄老法律思想的特点汉初儒家法律思想的兴起西汉初期重新受到重视的儒家法律思想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董仲舒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董仲舒新儒学的基本内容非正统法律思想对正统法律思想的冲击正统法律思想的评价秦汉——中国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2)商鞅、韩非等人“缘法而治”思想对秦王朝统治者,尤其对秦始皇本人的重大影响。
在秦孝公时期,秦国便采纳了法家代表人物商鞅“变法修刑,内务耕稼,外劝战死之赏罚”的主张而变法,并于其后一百多年沿用商鞅的理论作指导,使秦国一跃而为“国富而兵强”的强盛之国。
至于秦王赢政,更是笃信法家思想,崇拜法家人物。
2.秦始皇、李斯的法律思想秦始皇和李斯的法律思想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即主张在国家体制上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加强国家的统一。
第四章魏晋隋唐——中国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和完善【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玄学及其法律思想1.玄学的兴起与发展“玄学”是魏晋时期一个以研究《老子》、《庄子》、《周易》这三本号称“三玄”的书而得名的哲学学派。
玄学的主要研究方法是用老庄道家学说来解释儒家经典《周易》,探讨形名、本末、有无等抽象“玄理”,就其主要倾向而言,是继承先秦道家尤其是秦汉以来的黄老学派的思想,基本上是道家的新发展。
玄学的产生与兴起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
西汉中期,汉武帝采纳“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在思想领域儒家的经典著作(经书)取得官方学术的“正统”地位,逐渐形成了崇拜儒学、崇拜权威、拘泥复古的经学思维与附会儒家思想而产生的谶纬神学等学术思潮。
后这玄学的兴起和发展玄学及其法律思想玄学家的法律思想玄学及其法律思想评价律学的兴起和发展律学及其法律思想魏晋时期律学家的法律思想律学的价值与影响礼刑结合,相互为用重视立法,宽简稳定唐初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明正赏罚,一律以断慎刑恤狱,务求其实《唐律疏议》的形成与地位《唐律疏议》中的法律思想《唐律疏议》中的法律思想唐中后期的文化历史状况唐中后期庶族地主对正统法律思想的补充庶族地主的代表人物庶族地主对正统法律思想的补充魏晋隋唐——中国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和完善种道德准则与伦理规范又逐渐形成僵化的教条,称为“名教”或“礼法”。
一些士大夫开始突破正统思想的束缚,力图将儒学从谶纬及繁杂的经学中剥离出来,恢复“名教”的真实面目,就诞生了玄学。
一般认为,玄学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如下几个阶段:(1)曹魏时期。
主要代表人物是何晏、王弼。
何晏、王弼是“正始玄风”的主要人物,魏晋玄学的创始人。
他们在哲学上首先提出“贵无论”。
在何、王看来,“无”是宇宙万物的本体,是万事万物的创造主,也是伦理纲常、法律制度的本源。
所以,人们应该“贵无”。
正是从这种“贵无”的宇宙本体论出发,王弼主张“名教出于自然”,即认为名教是自然的必然表现。
[复习笔记]中国法律思想史(对没有复习好的同学有用)[转贴2008-04-1211:00:52]字号:大中小名词解释1、周公制礼:是相传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补充、整理,制定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2、无讼:孔子在审判案件上着眼于消除讼发生的原因。
认为道德教育本身就是预防犯罪的重要手段,通过道德感化使人们不再争讼。
刑罚自然也就没有必要了,这一思想是孔子论证“德治”的主要理由,被后人归纳为“以德去刑”。
3原心论罪:董仲舒在经文决狱中强调“本其事”,即依据客观的犯罪事实,但重点是“原其志”,凡是符合《春秋》之义者就是“志善”,即使犯法,也不定罪;反之,如果违反《春秋》的精神就是“志恶”,即使犯罪未成,也要定罪。
其实质是罪刑擅断主义。
4、礼法之争:清末修律过程所产生的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之间的激烈论战。
两派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其立法宗旨不同,即采取旧的纲常名教,还是采取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理论作为立法宗旨的问题。
论点的结果以法理派的退让和妥协而告终。
但是这场论争对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促使“中华法系”的瓦解。
5、五权宪法:是孙中山独特的宪法思想,也是他民权主义的主要内容。
其核心是把政权和治权分开,由人民掌握“政权”,即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等四权。
政府实施“治权”。
采用五权分立体制,即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考试权、监察权相互独立,相互制约,与此相应,中央政府实行五院制。
五权宪法的精华是直接民权。
6法、势、术:是指法家提出的三种政治现象。
法是指法令,势是指权势、权力,术指君主掌握政权和驾驭臣下的方法和手段。
前期法家商鞅重法,慎到重势,申不害重术,后期法家韩非将法、势、术结为一体,成为更加系统的法治理论。
7、性三品说:是指董仲舒的人性观点,他把人性分为上、中、下三等。
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笔记第一章〉重点问题一、夏、商神权法思想的体现--"天命"、"天罚"夏、商奴隶主贵族极力宣扬"天命"、"天罚"等神权罚思想,把反映他们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
相传夏朝奴隶主贵族已开始利用"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对人民进行欺骗,给夏王的统治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
到殷商时期,奴隶主贵族的"天命"、"天罚"的神权罚思想有很大的发展。
所谓"天命",即认为统治阶级的统治是由上天所安排的,人们应该无条件的服从。
其实质是利用神权对奴隶进行欺骗,给统治阶级的统治披上一层合法的外衣。
所谓"天罚",这是神权法思想指导下的刑罚观。
奴隶主阶级把施行刑罚说成是上帝的意志,是秉承神的指令,从而把刑罚蒙上一层神圣的外衣。
其实质是利用神权对被统治阶级进行欺骗。
二、"以德配天"说的内容及意义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的变化,周公等统治者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
西周奴隶主贵族和殷商一样,在思想上仍然利用神权作为统治人民的精神武器。
但是他们面临着一个难题,那就是殷商统治者一再宣扬的"帝立商",可以永世长存,为什么商会灭亡,周会取而代之呢?周公于是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
周公认为天命是有的,"惟命不于常",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以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过去,殷商的先王有德,"克配上帝",所以天命归殷。
现在殷已失德,上帝就把天命转归于周,周王就成了天子。
显然,周公之所以强调统治者必须有德,"以德配天",一方面是由于还没有完全脱离神权法的色彩,其意图在于求得上天的保佑,维护其统治,使周王朝的统治永存。
另一方面,西周的这种"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的提出,也意味着神权的动摇。
西周的统治者从殷商的灭亡中吸取了教训,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使他们感到单纯依靠神权不足以维系其统治,还必须重视人事,重视民心向背,珍惜天命,不再使其转移。
"以德配天"思想的提出不仅意味着神权的动摇,而且从对立面的角度反了劳动人民力量的强大及其对历史的推动作用。
公元前536年的"铸刑书",即把成文法的条文铸在铁鼎上,公布于众,从而开创了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
子产铸刑书的创举在当时引起了强烈的思想震动,受到了保守派贵族的指责和非难。
晋国的名臣叔向当即写信批评,认为刑罚的公布违背了"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传统,断言此举必然造成家破国亡的后果。
叔向指责"铸刑书"使"民知争端,将弃礼而征于书"是对礼的破坏;针对叔向的责难,子产表明了自己的鲜明态度和坚决立场。
1、子产认为铸刑书是为了救世,为了巩固行政、土地、赋税方面的改革成果,是为了郑国的生存和富强。
2、子产认为新刑法的公布并没有违背礼的原则,而是对传统礼治的改良。
礼并不是非一成不变的教条,很多基本法律规定都是从礼中衍生出来的,制定和公布刑书,正是体现了礼的要求,并非违背礼的宗旨。
他们的分歧表现了春秋时期两种不同的礼刑观。
叔向坚持传统的周礼和刑罚密秘而不宣的原则,而子产则认为传统周礼的革新符合礼的精神。
二人的争论反映了奴隶主贵族的礼和封建贵族的礼之间的矛盾,反映了奴隶制的刑与封建制的刑之间的矛盾。
意义:首先,子产铸刑书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第一次肯定了公布成文法的"合礼合法",它标志着罪行擅断思想的动摇和法治思想的出现。
子产于叔向的争论表露出后来礼治与法治的分歧。
后代的法家称赞子产,将其公布成文法视为"法治"的内容和前提。
其次,他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肯定了法律对贵族特权的限制作用,这是成文法的一项重要作用。
子产的刑法虽然使用封建等级取代奴隶主贵族等级,但刑法的公布从形式上确认了"刑上大夫,为后来的法家的"一断于法"提供了思想前提。
(二)子产宽猛并用的刑法思想子产将礼与法、德与刑统一起来,认为法令刑法也是礼的一部分,所以很重视法令的制定和刑罚的运用。
他的刑罚思想既继承了"明德慎罚"的传统,又有自己的独创,具有过渡性的特征。
1、以"宽"服民和以"猛"服民在统治方式上,子产主张"德政","为政必以德"。
他的"德"包括道德教化和宽惠爱民两个方面。
德在实践中表现为"宽"。
子产主张首先保障显贵望族的稳定,同时放宽对言论的控制,允许国人议政,闻过则改,择善而从。
刑在实践中表现为"猛",即立法严格,执法严厉。
这样,子产对德刑关系的处理,具体表现宽猛结合,以猛为主。
因为他认为在缺少"有德者"的情况下,"以宽服民"很难实行,所以主要应该用"猛"。
2、罪刑相当与以情断狱子产主张严厉执法,反映在运用刑罚方面表现为强调定罪量刑必须以公布的礼、法作为标准,是罪名和刑罚相当。
子产区分了礼和仪的不同,对于一般性地违反礼仪规定的行为,并不是以刑法。
这与他区分礼仪的思想是一致的,同时也打破了"出礼而入刑"的传统。
在审理案件方面,子产经常运用"倒言反事"的方式鉴别人犯陈述的真伪。
另外,他还注意从犯人的言行举止和声色变化中发现线索。
这都是古代审判经验的一种表现。
三、邓析的法律思想(一)邓析的"不法先王,不是礼义"的法律思想邓析是站在新兴地主阶级的立场上的代表人物,他主张彻底否定周礼,实行法治革新。
邓析明确提出了“不法先王,不是礼义”的主张。
法即效法;是即肯定,"不是"即不承认、反对的意思。
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先王"的所作所为,并不可能为万世所效法。
礼仪也不见得是正确的,没有必要非遵循不可。
可见,邓析与子产在思想上的主要分歧不是应该不应该改革,而是在于对待"先王"和"礼义"的态度上。
也就是说,邓析并不反对子产所进行的封建性改革,而是批评他没有否定和抛弃周礼。
邓析的"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明确宣告,"先王"及其"礼义"并非不能改变的圣物,"先王"的所作所为,"礼义"的宗法原则也不是千古不变的教条。
先王的礼义法令是可以批评,可以否定,可以废弃的。
既然"先王"不值得效法,"礼义"当然不见得正确,那么从现实出发制定新法,便是必然的,正当的。
"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是邓析主张改革,反对周礼的理论基础和思想主旨。
(二)邓析的《竹刑》邓析由于不满子产对周礼的改良,因此对子产的《刑书》也持否定态度,并且私自编定了一部更能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刑法。
因为写在竹简上,所以称"竹刑"。
邓析以私人讲学的方式公布并传授《竹刑》。
《左传》记载:"郑驷颛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竹刑》实施后产生了明显的效果,在当时影响很大。
第二章〉重点问题一、礼治的基本原则西周初期,"周公制礼",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补充,整理,制定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与这套礼制相适应,西周统治者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所实行的就是以"亲亲"、"尊尊"为基本原则的礼治。
周公所制的"礼"是一种道德和法的统一体。
它既有道德规范,又有法律规范,是调整政治、经济、军事、司法、教育、婚姻家庭等方面的规范。
其中许多规定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执行,既有法律效力。
礼是维护宗法等级制的工具。
它严格维护着奴隶主贵族所享有的特权,以及奴隶主内部上下等级之间的秩序。
所以,礼始终贯穿着这样几个原则,即"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与民变革者也。
"在礼的这几个原则中,"亲亲"和"尊尊"是最基本的原则。
"亲亲",就是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即长辈),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
"尊尊"要求奴隶和平民服从奴隶主贵族,下级服从上级贵族,所有贵族服从周天子,不许犯上,不得僭越。
二、礼治的基本特征礼治的基本特征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就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所谓"礼不下庶人"就是说,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照礼的规定享有各自不同的特权,这些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享有。
所谓"刑不上大夫"是说,刑罚的锋芒是指向劳动人民的,而不是指向奴隶制贵族。
礼与刑在使用对象上虽有所不同,但这种区别是相对的。
礼所规定的义务,庶人必须无条件的遵守;个别奴隶主贵族严重危害奴隶主阶级的整体利益时,也要处以刑罚。
三、周公"明德"论的内容所谓"明德"就是要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的意思。
周公十分重视吸取夏、商两代灭亡的教训,特别强调统治者要"敬德":(1)统治者应勤政修德,力戒荒淫。
应当了解一些小民的疾苦quot;知稼穑之艰难",采取措施,帮助他们免除痛苦。
(2)要重视小民的力量,治党满足他们的要求,宽以待民,使民富裕。
这样远近的人民都要来归附,可以长久的"保享于民"。
四、周公"慎罚"说的内容周公主张谨慎用刑,反对滥杀无辜。
其"慎罚"说的主要内容有:(1)对犯罪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对待那些故意犯罪和贯犯,要从重惩处,虽然是小罪也要处以重刑。
而对于那些过失犯罪和偶犯则从轻处理,虽然有大罪也可减刑。
(2)反对族株连坐,主张罪止一身。
他坚决反对殷商连用族刑的做法,强调"父子兄弟,罪不相及",只惩罚罪犯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