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法政思想的探索以国家独立与富强、国民解放与启蒙为宗旨和目的。对于一系列时代变革的问题,各大学术派别给出了相当多元的回答。晚清至民国时期建构现代政治与法律的思想影响深远,它大致呈现为三种形态或主张:首先是将国家视为共和的国民自主共同体,后来发展成为与民主主义结合的共和爱国主义;而后是强调中国固有文明因素的“国性论”,后来发展成为以维护文明为中心的文化民族主义;最后则是带有权威主义倾向,将国家视为独立人格体与国民忠诚共同体的派别,也即后来以曾琦、陈启天、常燕生为代表的国家主义与新法家派,也即“醒狮派”。[1]这些派别直接影响了近代法政思潮乃至社会运动的发展。其中“新法家派”提出了系统为扩展法治主义的历史观与政治法律主张,大有与国共两党鼎立的势头,影响颇为深远。至于那些并未自我标榜新法家派别的沈家本、梁启超、章太炎等人,也大都对法家思想多有青睐并提出了一系列带有新法家色彩的思想主张,有学者称之为“隐匿的新法家”。[2]
一、时局判断与前提理论:新法家思想展开的基础
在进化与竞争的话语下,新法家奉行一切为了国家的国家本位主义,认为国家是社会领域进化的最高阶段,国家作为独立的人格体和信仰物应该优先一切来加以推崇,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以国家的立场和利益为追求国家主义是以超越个人、民族、宗教、阶级、党派的利益而拥护整个国家利益的主义。”[8]国家主义肇端于欧洲近代民族国家的产生,当时的列强无一不是首先建构民族国家而后走向富强与扩张。出于这种历史经验的认识,曾琦、李璜、余家菊、陈启天等人以《醒狮周报》为阵地呼吁宣传国家主义。抗日战争爆发以后,国家主义的号召为团结国民共赴国难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为了将其理论与帝国主义和军国主义相区分,陈启天将新法家的国家本位主义主张称为“新国家主义”,指出虽然“自欧战结局以来,文人谈士莫不痛诋国家主义的流毒可以扰乱世界之和平,摧毁人类之文化”,[9]但“新国家主义”却有所不同,其要旨则在于谋求国家独立、民族解放的自强思想。余家菊补充认为,“帝国主义的特质是侵略是专制,……国家主义是反侵略主义的,国家主义对外是要求独立,对内是要求统一,目的并不在侵略别人,是要求本国不亡”,[10]因而是一种奋发自强的合理正当要求。
在新法家学派思想家看来,没有一个内部团结、抵御外侮的民族国家,一切都将是空谈。常燕生提出:“自己本身还没有自主能力的国民,不配喊打倒帝国主义,领土不能保全的国家,不配讲世界和平,要有抵抗的实力摆在面前,才配说抵抗,要有外交的后盾搁在后面,才配说外交,否则,便一切都是空话。”[16]可以说,国家主义是理解新法家思想时必不可少的一把锁钥,追求法治本身也是服务于国家主义目标的手段。
二、新法家对传统法家思想的损益改造
在诸多学派纷纷向西方学习乃至照搬先进经验时,新法家思想家们自觉从中国传统文化思想中寻找资源,根据时势需求加以损益和创造性改造,尤其注重择取先秦时代的法家思想作为其救亡与图强的工具,为挽救民族危亡提供实用性的策略。根据学者考证,新法家以推崇法家复兴或呼吁新法家思想为主题的著作从1914年到1949年几乎从无间断,单论代表作就有52种之多。[17]早在晚清时梁启超在其《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就提出:“自今以往,我国不采法治主义则已,不从事立法事业则已,苟采焉而从事焉,则吾先民所已发明之法理,其必有研究之价值,无可疑也。”[18]到了民国时期,常燕生则呼吁:“并世各强国,没有一个不是把统制的权力逐渐扩大,以期建设一个强有力的民族集团以备对外斗争的。法家的思想确正是往这一条大路走的。……他们的根本精神——一个法治的权力国家——却是今日中国的一副最适宜的良药。中国的起死回生之道,就是法家思想的复兴,就是一个新法家思想的出现,对于这个结论,我可以毫不犹疑地向全国同胞保证!”[19]新法家具体的扬弃改造,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陈启天、常燕生等人积极为法家思想的复活作辩护,认为法家为了除弊革新并以身殉法,非但没有得到公道反而蒙受了冤屈与唾骂,应该平反这些“大冤狱”。[24]
三、新法家的理论贡献与时代功用
在近代政治理论的各派中,新法家创造性地转化运用了原始法家理论,吸纳融合近代西方社会达尔文主义政治法律思想,提出了致力于挽救国家危亡的系统而具体的政治主张。对于新法家思想家的理论努力及其现实功用价值,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需要指出的是,新法家的政治与法律观念从一开始就有其工具主义特点和意识形态建构方面的严重缺陷,这导致了他们无法在内忧外患之间真正号召起全体国民,特别是在抗战胜利、国共相争的情况下,他们不得不依附于国民党的政治立场,在政治上影响有限,许多有价值的思想未及发生作用即已湮没在了历史尘埃之中。[41]
结语
【注释】*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法治文化的传统资源及其创造性转化研究》(项目批准号:14ZDC023)阶段性研究成果。本文在写作过程中,我的学生桑田帮助收集资料,特此感谢。当然文责自负。
[1]参见许纪霖:《现代中国的民族国家认同》,《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5年第6期。
[2]参见喻中:《显隐之间:百年中国的“新法家思潮”》,《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
[3]魏治勋:《近代“救亡叙事”中的新法家法治意识形态及其问题》,《社会科学战线》2016年第1期。
[4]陈启天:《中国法家概论》,上海中华书局1936年版,第110页。
[5]常燕生:《现实生活与理想生活》,《国论月刊》1935年第1期。
[6]常乃惪:《东方文明与西方文明》,载耿云志主编:《胡适论争集》(中),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71页。
[7]常乃惪:《东方文明与西方文明》,载耿云志主编:《胡适论争集》(中),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71页。
[8]李璜:《国家主义浅说》,中国国家主义青年团1929年印,第9页。
[9]见陈启天《何谓新国家主义》一文。陈启天于1923年12月2日在少年中国学会南京总会的常会上宣读了此文,得到会友认可并决议出版《少年中国》月刊“新国家主义特号”,同日中国青年党成立于巴黎。参见梁冰:《中国宪政的模式探索——以国家主义派与共产主义者的思想交锋为中心》,中山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
[10]余家菊:《国家主义释疑》,载《中国青年党史略》,四川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52—353页。
[11]沈云龙编:《曾慕韩(琦)先生遗著》,台湾文海出版社1971年版,第170页。
[12]同上书,第184页。
[13]同上书,第184页。
[14]同上书,第184页。
[15]前引[11],沈云龙编书,第185页。
[16]常乃惪:《〈国论〉发刊辞》,载《常燕生先生遗集》(七),台湾文海出版社1967年版,第148页。
[17]参见时显群:《法家“以法治国”思想研究》,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09—301页。
[18]范忠信:《梁启超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1页。
[19]常乃惪:《生物史观研究》,载《常燕生先生遗集》(二),文海出版社1967年版,第862页。
[20](汉)司马迁:《史记》卷六十三。
[21]王先慎:《韩非子集解》,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478页。
[22]陈启天:《韩非子校释》,中华书局1937年版,第1—2页。
[23]前引[19],常乃惪文。
[24]参见时显群:《先秦法家法治思想在近代复兴的原因》,《社会科学战线》2009年第10期。
[25]前引[18],范忠信书,第115页。
[26]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载《梁启超学术论著》,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30页。
[27]陈启天:《国家主义者的中国文化观》,载李璜、陈启天等:《新中国文化运动》,成都国魂书店1940年版,第15页。
[28]前引[4],陈启天书,第120页。
[29]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载《梁启超学术论著》,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57页。
[30]前引[18],范忠信书,第74页。
[32]参见魏治勋:《新法家的“国家主义”形式法治观批判》,《法学论坛》2015年第3期。
[33]郭天祥、李再超:《20世纪30年代中国文化建设走向问题的论战》,《广西社会科学》2004年第3期。
[34]杨彩丹、郑伟:《常乃惪与新文化运动》,载《北大史学》第十六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37页。
[35]陈启天:《国家主义与中国前途》,载李璜编:《国家主义论文集》,中华书局1925年版,第119页。
[36]常乃惪:《中华民族与中国新文化之创造》,载董丛林:《20世纪中国经世文编》,中国和平出版社1998年版,第384页。
[37]前引[3],魏治勋文。
[38]参见陈哲夫主编:《现代中国政治思想流派》(中),当代中国出版社1999年版,第113页。
[39]左舜生:《我所见之日本》,《国论月刊》1936年第2期。
[40]陈启天:《民主宪政与政治建设》,载《民主宪政论》,商务印书馆1945年版,第6页。
[41]关于新法家思想的批判反思,参见前引[3],魏治勋文。
【期刊名称】《东方法学》【期刊年份】2016年【期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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