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法家法治理论及其创造性转化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快建设法治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先秦法家法治哲学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增强坚持“两个结合”的坚定性和自觉性,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智慧,弘扬法家法治精神,探寻符合当代中国发展的法治路径。

“公平公正”:先秦法家的法治精神

任艳妮

先秦法家重视法治精神的塑造和发扬,而法治精神是法治实践的内在灵魂。今天我们所说的“公义”“公平”“公正”,相当程度上集中体现了法家的法治精神。“公义”是法治的根本精神和指导思想。“公平”主要指机会公平和“天下公平”,前者强调人人公平享有赏赐和升迁的机会,后者特指法治所要达至的理想目标。“公正”是指执法公正和司法公正,强调公正的法治实践。

何谓“公义”与“公义”宗旨。首先,何谓“公义”?赵馥洁指出,“公义”是指君主所代表的公道和正义以及符合这种精神的利益(“公利”)和事功(“公功”)。其次,“公私有分”。君主和大臣各有其公义,君主的公义是令行禁止,“夫令必行,禁必止,人主之公义也”。大臣的公义是修养身心、廉洁公正、公正无私,“修身洁白而行公行正,居官无私,人臣之公义也”。再次,“公私相背”。公与私,有着明确的界域,一旦超越了限度,就会产生矛盾。韩非并不反对大臣追求个人利益,但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否则,就是“私义”“私心”“私行”。“公义”与“私义”“私心”“私行”是相背的,战胜和压制私心,是树立公义宗旨的根本途径,亦即“背私谓之公”。管子说:“私意者,所以生乱长奸而害公正也,所以壅蔽失正而危亡也。”最后,“明于公私之分”。公义是法治的基本精神,法治是公义的客观落实。从本质上讲,“去私心行公义”就是“去私行行公法”,法治是实现公义价值的最佳途径。所以,韩非说:“明主之道,必明于公私之分,明法制,去私恩。”

法家“一断于法”,“公平而无所偏”,强调法律面前人人机会公平。新时代,机会公平内涵更丰富、更深刻、更科学,我们坚持多劳多得,鼓励勤劳致富,促进机会公平,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管子说:“凡法事者,操持不可以不正。”“君必有明法正义。”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本文系2022年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现代信息技术背景下高校思政课‘融合式教学’创新研究”(2022A010)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西安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

“富民济世”:先秦法家的法治蓝图

李睿

在民生问题上,先秦法家主张“民富则治易,民贫则治难”。在治理目标上,以法治国的本质在于除害兴利、救乱去祸、消弭战争、抑强扶弱。在刑治观上,“严刑”只是手段,“无刑”和“至德”才是最终目的。

“必先富民”的民生观。首先,民生问题事关国家长治久安。管子指出,只有百姓富裕了,才会知礼节、有道德,君主才能治理好国家。“是以善为国者,必先富民,然后治之。”因为“民富则安乡重家,安乡重家则敬上畏罪,敬上畏罪则易治也”。慎到也说:“民富则治易,民贫则治难。”其次,农业是“富民”之本。法家“富民”的方法主要有:废除井田制,鼓励开垦荒地,允许土地买卖;少施刑罚,减轻赋税;禁止生产奢侈品和各种奇巧物品;杜绝学者传道授业和学术交流。但最根本的还是发展农业,提高农业生产力,增加农民收入。最后,重视贫、富转化机制。在法家看来,人民太穷和太富,均不利于国家治理。管子说:“甚富不可使,甚贫不知耻。”商鞅也有“民富而不用”的观点。商鞅指出,英明的君主应该懂得民贫与民富的转化机制,使贫者富、富者贫,“治国之举,贵令贫者富,富者贫”。就是用刑罚促迫穷人生产粮谷,使穷者变富;用官爵鼓励富人捐献谷物,使富者变穷。

“救乱去祸”的治理观。最能代表圣人治理境界的篇章是《韩非子·奸劫弑臣》,其曰:

而圣人者,审于是非之实,察于治乱之情也。故其治国也,正明法,陈严刑,将以救群生之乱,去天下之祸,使强不陵弱,众不暴寡,耆老得遂,幼孤得长,边境不侵,君臣相亲,父子相保,而无死亡系虏之患,此亦功之至厚者也!

“以刑去刑”的刑治论。首先,“轻罪严刑”。在量刑原则上,法家主张轻罪严刑的重刑主义原则,反对轻罪轻刑、重罪重刑的量刑主义原则。其次,“刑重则国治”。商鞅认为只有轻罪重刑才能制止、杜绝犯罪行为的发生,才能实现“国治”,达成人民“自治”,否则,“其国必削”。韩非指出,商鞅在秦国变法,“赏厚而信,刑重而必”。再次,“以刑去刑”。从目的论的角度讲,商鞅实施重刑的目标是“无刑”,“重刑”只是过程和手段,“无刑”才是目标和目的。《商君书·去强》说:“以刑去刑,国治。以刑致刑,国乱。故曰:行刑重轻,刑去事成,国强;重重而轻轻,刑至事生,国削。”“行刑重轻”是指轻罪重刑,“重重而轻轻”是指重罪重刑、轻罪轻刑。最后,“至德复立”。从道德的维度看,重刑的最终目标是“至德”。在商鞅看来,“刑”是“义”的根本,“吾所谓刑者,义之本也”。为什么说“刑”是“义”之本呢?商鞅的逻辑是,由于实施了轻罪重刑的政策,所以没有人再敢犯罪;没人犯罪,刑罚也就无用武之地。这种“无刑”的治理结果就是“至德”治理境界。“天下行之,至德复立。此吾以杀刑之反于德,而义合于暴也。”韩非子说:“刑者,爱之自也。”刑罚是爱护民众之始端。

“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治国先要富民、发展为了人民,这是适用于中国的治理智慧,更应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当今世界,无论是哪一个国家,国家稳定、社会和谐的根本前提,都应是以发展增进人民福祉。从这个角度看,中国走出的道路、秉持的理念,本身就具有世界性的意义。“耆老得遂,幼孤得长。”法家对鳏、寡、孤、独等弱势群体的关照,对社会救济事业的推进,与我们党人民至上的价值立场相一致。

民惟邦本,于法律层面亦是如此。诚如韩非子所言:“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我们提供了源头活水,在溯本先秦法家思想根源的基础上,每一个人的法律意识的提高,每一个法制环节的革新,都是在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本文系西安财经大学横向科研项目“法家管理思想对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启示”(2023019)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西安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选贤任能”:先秦法家的用人原则

申渊源

先秦法家为实现以“法”治国的宏愿,建构了一套结构严密、运行规范、权责明晰、赏罚分明的官吏选拔机制。在用人导向上,强调“选贤举能”“选贤遂材”“察能授官”“因任授官”。在考核机制上,重视“循名督实”“使法量功”“论功计劳”“迁官袭级”。

完善官吏的任职机制。其一,重视官吏的基层历练。法家主张国家高级干部必须有基层工作的经验,韩非说:“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州部是古代地方基层行政单位,卒伍为古代军队基层编制。这句话表明,国家的文臣武将,特别是高级官员和将领,一定要有基层实际工作经验。因为这些人来自基层,更了解百姓的疾苦和战场的形势,也就能够更好地处理政务,领兵作战。如果缺乏基层历练,就有可能纸上谈兵,空谈误国。其二,按功劳逐级提拔官吏。韩非说:“夫有功者必赏,则爵禄厚而愈劝;迁官袭级,则官职大而愈治。”按官吏的功过定赏罚,做到赏罚分明、公平公正,那么爵位越高俸禄越厚就越能鼓励人们。按功劳逐级提拔官吏,那么官职和职责越大,就越能把政事管理好。

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选贤任能,始终把选人用人作为关系党和人民事业的关键性、根本性问题来抓。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引述“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这句话,旨在强调基层工作的重要性。在实践中我们善于从基层一线培养选拔干部,这类干部从一线和基层做起,才能更接地气、通民声、懂国情。只有在基层这个改革发展的主战场、维护稳定的第一线、服务群众的最前沿沉下心来,经过一番实干、苦干,干部才能锻炼出真本领、积累出真经验,关键时刻才能站得出来、危急关头才能豁得出去。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近代《韩非子》学术史研究”(22XZX009)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西安财经大学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主任)

“法与时转”:先秦法家的政策制定

邱忠来

法家的历史观是演变的历史哲学,历史观是治道观的理论根据。法家变法的现实逻辑是:社会是向前发展的,社会的需要是随着时代而变化,因而社会制度也要适应时代的需要而改革。法家坚持现实主义立场,从辩证思维角度看待这场深刻的变法运动。

国家政令与时势相一致。法家以联系变化的眼光看待治理问题,他们重视对“时”的把握,强调君主要根据时节、形势的变化,制定适宜的政策。其一,顺应时节的运转。管子指出,国家的政令必须依据四时的变化而调整,君主的刑德赏罚合乎阴阳四时则有福,违背阴阳四时则有祸。“故不犯天时,不乱民功。秉时养人,先德后刑。”农业是立国之本,所以英明的君主都懂得把握好四时的变化规律,安排好五谷的种植和收藏。《管子·四时》说:“唯圣人知四时。不知四时,乃失国之基。”君主调节好时节与政策之间的关系,就可以与时俱进了。《管子·侈靡》说:“节时于政,与时往矣。”其二,把握时机的变化。古人云,形势、时机瞬息万变。法家看到了客观形势和瞬间时机的重要性,强调行政、用兵要分析研究形势,把握时机。待机而动,方成大功。“精时者,日少而功多。”圣人根据客观形势的变化而做事,以精准把握时机为准则。圣人“随变断事也,知时以为度”。做到“时则动,不时则静”。

法律根据时代需要而变化。作为制度变革者,法家敏锐地观察时代的变化,精准地把握时代的脉动,具有长远的战略眼光。管子认为国家政策要随时代和风俗的变化而调整,当时代变化了,国家政策也必须及时地做出调整,与“时”俱变,“不慕古,不留今,与时变,与俗化”。韩非子强调法治改革,主张法律制度要随时代变迁而有所发展,治理民众没有一成不变的常规,只有法治才能治理好国家。法律随时代而变化,国家就能治理好;治国措施适应社会情况,就会有功效。“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韩非的“法与时转”和“法与时移”,讲的就是君主要根据时代的变迁而适时进行法律改革和政策完善。物质决定精神,客观物质世界是变动不居的,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也必须与时俱进。

“变”与“不变”的辩证思维。“变古”还是“法古”?在方法论上,法家运用系统思维和辩证思维看待变法问题,如果古代的礼制和法度不能满足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就需要改革;倘若前规旧俗还有当代价值,就需要损益和继承,这就可以避免犯保守主义和历史虚无主义的方法论错误。商鞅说:“便国不必法古。”韩非子指出,“变古”也好,“不变古”也罢,一切都以“正治”为鹄的。但总的来说,法家还是更倾向于变古“正治”。求“稳”抑或求“变”?韩非子主张,法律制度一旦被颁布,就不要轻易改变;朝令夕改,只会让百姓手足无措。他说:“法莫若一而固,使民知之。”但另一方面,他又主张“法与时转”“法与时移”,强调法的时代性和革新性。

“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从历史经验看,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作为上层建筑,宪法和法律一定要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发展,必须体现党和人民事业的历史进步,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

(作者系陕西师范大学哲学学院哲学博士后、西安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THE END
1.儒家民本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中的爱民意蕴法家思想居于主导,这种历史遗留问题已然与儒学占据正统地位的现实情形相矛盾,彼时修改既有法律程序繁琐、困难重重,想通过修改既有法律解决该矛盾的做法一时难以实现,于是当时的儒者和官吏便采用引经注律这种方式来化解该矛盾,亦即在不改变既有法律的情况下,用儒家思想来解释既有法律,从而使既有法律以符合儒家思想的方式http://zbyyfy.sdcourt.gov.cn/dyzy/372897/372830/31051331/index.html
2.法家法治思想(精选6篇)历史发展到今天,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已步入正轨,并且有着明确的目标: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让我们联想到了法家思想的法治理论,早在数千年前,法家思想的先驱们就树立起了“法任而国治矣”[1]“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2] “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3]诸多法治思想。可以说,法家思想,虽https://www.360wenmi.com/f/file3sl449qf.html
3.浅探法家的“法治”与现代法治摘要:法家是先秦诸子百家中主张“依法治国”的一个学派,法家人物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从早期的管仲、李悝、申不害、商鞅,直到法家集大成者韩非子,提出以法治国的一套完整的法治思想,对后世起到了深远的影响。但是法家推崇的法治思想并不等同于我们今天所倡导的法治,两者在治国方略、治国主体等存在本质的区别。比较两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181550.html
4.韩非的法治思想对我国现代社会的启示6篇(全文)摘要:“法家”韩非的法治思想本质是为君主专制体制服务的,具有很强的历史局限性,但其思想中仍然有许多闪光点可以为当今奉行“依法治国”方略的中国有所借鉴,目前,我国正处在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变革时期,需要用经济和法律手段作为主要的调节手段。因此国家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加快了制法的步伐https://www.99xueshu.com/w/fileac58xgem.html
5.法家的主要理论包括A法的起源与变法论B“以法治国”论C法的纲要法家的主要理论包括A法的起源与变法论B“以法治国”论C法的纲要——“赏与刑”D“的正确答案和题目解析https://m.12tiku.com/newtiku/919805/24909527.html
6.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题目】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文明,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 纠错 查看答案 查找其他问题的答案?https://www.zikaosw.cn/daan/23439763.html
7.2022年自学考试《行政组织理论》重要知识点总结目标,这是组织存在的灵魂,是组织前进的方向,从本质上反映了组织存在的基本功能; 权责结构,指组织系统内部各子系统、工作单元,以及各工作职位之间在工作任务、权力和责任方面的一系列从属并列关系; 人际关系,也对实现组织目标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2、行政组织的性质(论述题) https://www.pxwy.cn/news-id-13944.html
8.July2010davidzgt中国以法治国的理论根源 Posted on July 31, 2010 by davidsonzhou 早期法家人才辈出,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集大成者,却非韩非子莫属,韩非子的法家学说构成了法家思想的核心。 一、早期法家的积淀在中国的古代,“礼”是基本的法权形式:最初只是在氏族血缘纽带中出现了区别贵贱的礼制,所谓“礼不https://davidzgt.wordpress.com/2010/07/
9.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刷刷题APP(shuashuati.com)是专业的大学生刷题搜题拍题答疑工具,刷刷题提供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文明,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A.正确B.错误的答案解析,刷刷题为用户提供专业的考试题库练习。一分钟将考试https://www.shuashuati.com/ti/d9fb7eac653f4facacaaba24e43f515f.html?fm=bdbds0c7802ad3535057c28aceefee79c4225
10.论法家的法治思想与“以法治国”从上述可知,法家的法治思想强调以法为本,在治理国家时要严守法律,依法办事,并认为法律是公正客观的。 二、以法治国 “以法治国”出自《管子·明法》,它表现了法家的法治思想并不是一种空泛的理论,而是一种可以实践的方案。他们提出了以法治国的方法和途径。 https://www.fx361.com/page/2020/0225/10376147.shtml
11.法硕笔记背诵版之法制史主要体现在一些法家代表人物如李悝、吴起、商鞅等人的理论著作和政治实践中,这些法家代表人物的法制思想典型地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律观,并成为战国时期法制发展的主要指导思想。 (一)“以法治国” 在治国的方针策略上,法家主张“以法治国”将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以法治国’是法家的基本理论,也是新兴地主阶http://www.360doc.com/content/11/0609/11/6822020_122637399.shtml
12.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与中国法家“法治”思想之比较二、法家的法治思想内涵及运用 法家法治思想肇始于春秋,在战国时期走向成熟并在政治舞台上发挥了广泛影响。司马迁把法家思想概括为:“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春秋时期,生产力的发展,井田制的破坏,郡县制代替分封制,适应新兴地主阶级的需要,各诸侯国公布了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战国时代,为富国强兵http://www.xinfajia.net/5964.html
13.程燎原:晚清“新法家”的“新法治主义”思想的出现。”[3]几乎与常燕生一样,陈启天[4]亦云,近代中国出现了法家复兴的倾向,此种倾向“是要将旧法家思想之中可以适用于现代中国的成分,酌量参合近代世界关于民主、法治、军国、国家、经济统制等类思想,并审合中国的内外情势,以构成一种新法家的理论。”[5]此外,近代学术界亦有学者发表论说“新法家”的https://www.douban.com/group/topic/173911118/
14.行政组织理论考试大纲通过本章学习,了解行政组织的含义、特征和作用,理解行政组织理论研究的内容和意义,掌握研究行政组织理论的基本方法。 二、课程内容 第一节 组织与行政组织 (一)组织与行政组织 组织的含义。行政组织的含义。行政组织的基本要素:物质要素、精神要素。 (二)行政组织的性质 https://www.zikao365.com/demo/zkfd/c510880-examOut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