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但是总结其利弊得失对于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样具有很强的借鉴性意义.在我国,如何借鉴古代法家的法治思想进行现今的民主法治建设,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关键词:"依法治国""以法治国"法治;法家从1996年起,我国开始大力提倡"法治".在党的十五大上,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之后又在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将其纳入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中.党的十六大上再次提出,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实际上,这一治国
3、方略并非我党首创,法治思想在我国可谓源远流长.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就曾经提出过"以法治国"的思想.古代"以法治国"思想的不断积淀,就为现今"依法治国"方略的实践奠定了基础.虽然"以法治国"与"依法治国",古代的"法治"与现代的"法治"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重温古代法家的法治思想同样有益于现今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在我国,法治思想萌芽于春秋时期.法家的先驱者管仲曾在管子-明法中有"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的论述.这是我国关于"
5、性.但是,在此必须明确强调的是,古代法家的"以法治国"思想与现今"依法治国"方略有着完全不同的涵义虽然法家思想也有诸多关于"以法治国","法治"的描述,但是由于我国古代社会长期以来实行的严格的等级制,使这些思想不能付诸实际,仅仅作为一种追求的理想.从夏商建立奴隶制社会到清朝封建制王朝的覆灭,我国实行的是戒备森严的等级制,这就决定了每个人地位的不平等.我国早在奴隶制时期,便实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3)的等级特权原则.后来先秦儒家崇奉"礼治",孔子主张"正名&q
6、uot;,盖子强调"君子"与"野人"之别,苟子提出"由士以上则必以礼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4),都是在鼓吹等级制度.自西汉开始了封建礼法结合的进程之后,儒家的礼教成为了指导封建法律发展的基本思想和原则封建法律是"三纲"的法典化,它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君臣,父子,夫妻之间的封建等级名分关系,使君,父,夫在法律和人伦上凌驾于臣,子,妻之上的特权合法化.同时,以"三纲"之义推及于社会的各个方面,把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法律地位都按等级名分固定下米,各就其位,各安其分,严禁逾越.这种严格的等级制决定了不
7、可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而也决定了"以法治国"以及古代的"法治"具有明显的局限性.与现今的"依法治国"方略相比,古代的"以法治国"思想与之存在着本质的区别:首先,主客体不同.由于在我国长期宣扬的是"皇权至上"的思想,国家的最高权力掌握在皇帝的手中,这就决定r"以法治国"的主体是皇帝,君主,当权者.他们认为江山社稷臣民均属于他们个人,应由他们任意处置.而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平民百姓则无仔何权利可盲,完全由统治者个人来决定他们的命运,这也就决定了&quo
8、t;平民百姓"阶层构成了"以法治国"的客体.而目前实行的"依法治国"方略则存在着明显的不同.根据党的十五大报告对于"依法冶国"的解释."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客体是国家的各项工作,主要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并且明确指出实行"依法治国"的头等重要的大事就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官.要求当权者首先受法律的约束.在法律面前处于服从即被动的地位.其次.两者所依的"法"的性质及作用不同."以法治国"的"法".并非现代意
9、义上的民主的法,而是地主阶级利益的集中体现,是用来"治民"的工具.我国自秦始皇建立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度后,皇帝便大权独揽,言出法立,法自君出.西汉董仲舒在新儒学中,则进一步神化皇权,对"法自君出"作了神学论证.既然"法自君出",这也就决定了"以法治国"的"法"是代表当权者利蔬的法.而"依法治国"所依的"法"是宪法和法律,依法治国的过程是使国家各方面工作在宪法和法律轨道上健康有序运行的过程.依法冶国要求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108有至商无上的地位和普遍的
10、约束力,其目的是为了平等地,毫无例外地保护和约束全体社会成员,并使违法行为受到追究和制裁.需要指出的是,从依法治国的角度看,把法律视为工具或手段的观点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错误的.这种论点既降低了法律的地位,不利于树立法律的最高权威,又无从避免当权者滥用国家权力,甚至还会严重削弱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最终必将危及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除此之外,古代的"法治"思想也不同于现今所讲的"法治"思想.在西方,法治的主张最初产生于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首先全面论证了"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5)的思想.而在我国由梁启超起,通常认为法治的主张萌生于
11、春秋时期,形成和发展于战圜时期,证据是当时曾有儒法两家关于"人治"与"法治"的论争.实际上,春秋战国时期的儒法之争,不是制度上的对立,只是安邦治国方法上的差别.主张法治的代袭人物主要有管仲,商鞅,韩非等人,他们所说的法治是君主治国的一种手段.被称为法家先驱的管仲所主张的法只是"圣君之实用也".他说:"法者天下之至道也,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6仲所说的"皆从法".对君,臣,民三者的要求泾渭分
12、明.君主是法的创造者,他的责任是立法,自身不受任何法律约束.臣子是在对君主绝对忠诚的前提下用好法,使王朝长治久安.百姓对法只有绝对服从的义务,没有过问这法是良是恶的权力.由此可见,古代社会的法治是假法治.不是真法治."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有没有法,也不在于是否重视领袖人物个人的作用,而在于当法律与领袖个人意志发生冲突时,是个人意志服从法律,还是法律服从个人意志.所以,古代所说的"法治"只不过是辅助"人治"的一种手段,法家的主张充其量只能被称作"法制下的人治".实施法治是为了加强对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