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政治经济学视角的数字经济价值创造与分配
撰文丨任保平王子月
任保平,南京大学数字经济与管理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子月(通讯作者),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数字经济数字劳动劳动价值论价值创造
一、数字经济时代的数字劳动
随着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进一步发展,结合马克思关于劳动价值论的阐述,众多学者提出了“数字劳动”的概念。乔晓楠(2019)认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劳动不仅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中传统概念上的劳动,还包括在当前这样一个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中,人们借助互联网和移动终端设备,凭借自己的脑力和体力,发现、生产和传播信息,并因此给互联网平台带来利润的无意识的免费劳动。[2]
也有一些学者倾向于将信息看作实物,比如IBM的物理学家罗尔夫·兰道尔认为,信息存储需要占用现实的空间,信息处理的过程也与现实世界紧密相连,我们还可以测量出删除一个字节的信息所耗费的能量,这些都能作为信息是实物的佐证。在将信息看作实物的前提下,数字劳动本质上也是人类通过支出自身体力和脑力来创造价值的一种方式,与传统概念上的劳动并没有本质区别,应该被界定为物质劳动。[7]Williams(2013)认为,从政治和文化的角度来看,物质生产者就是文化的生产者,数字劳动所产出的用来休闲和娱乐的信息和数据,本质上应该属于物质生产领域。[8]国内学者冯洁和周延云(2017)认为,数字劳动是在数据信息、技术、网络的基础上产生的与各个领域有关的劳动,它依然属于物质劳动,只是在形式上与互联网这些要素联系紧密。[9]吴欢、卢黎歌(2016)认为,人们通过数字劳动创造出来的数据信息都属于无形资产,这种数据化的工作形式,归根结底也属于物质劳动。[10]
但在将信息看作实物的背景下,信息与其他物理产品还是有着非常明显的区别。信息技术带来的价值与有形或无形无关,因为它都能够引入新的操作模式,使企业更便捷地获得更多的劳动力,产出远超其组成部分的使用价值,这是之前的劳动形式无法实现的。数字劳动在劳动的要素、劳动的主体形式、劳动过程中的耗损量、劳动价值决定量等方面具有与传统劳动截然不同的特征,对传统政治经济学的劳动价值理论构成了挑战。[11]
从劳动过程中的耗费形式来看,传统劳动者普遍通过体力的耗费来创造价值,而数字经济时代的生产过程从以生产者为中心更多地转向以消费者为中心,更需要劳动者根据消费者的需求和偏好,作出知识、创意等智力上的贡献。劳动者既在本职工作中利用知识和智力帮助企业实现生产经营目标,也作为普通的互联网用户在各个平台持续输出创意、创造价值。
二、数字经济时代的价值创造
数字劳动在多个方面都与传统的劳动有着显著区别,这些新特点也是我们去探究其价值创造过程的起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阐述了商品经济运行的规律,充分肯定人的劳动价值,认为“活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在数字经济时代,价值创造的过程融入了智能化、数字化和网络化等形式,“活劳动”的作用被智能化操作系统所取代。但在本质上,人的“活劳动”仍然是价值创造的源泉,数字经济时代就是通过活劳动进行价值创造的。这一过程可以从商品价值的创造和剩余价值的创造两个方面来分析。
(一)商品价值的创造
从商品二重性的角度来看,数字劳动产出的数字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劳动产品,它要求劳动者具备一定的知识水平,从事复杂的脑力劳动,最终的劳动成果以信息的形态呈现。因此,相较于一般商品,它具有新的特点,如可以重复使用,即使用价值可以被很多人占有。但数字商品本质上依然是商品,同时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数字商品的使用价值体现在满足自身和他人的需要和通过售卖用户数据来获得利润两部分。价值构成则至少包含三个方面:一是互联网用户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二是互联网专业人员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三是旧的价值转移。在生产数字商品的过程中,数字劳动者作为数字商品的生产者不仅是生产数据信息的主体,也是互联网信息消费的主体,商品的二因素仍然是对立统一的。而决定数字商品二因素的,则是生产数字商品劳动的二重性。
在数字经济时代,虽然劳动的形式发生了变化,但创造性劳动的本质依然是劳动者通过自身行为来满足消费者的需要以及为企业提供服务。也就是说,数字劳动依然满足劳动的二重性,数字劳动者生产出的数据和信息也依然具备商品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二)剩余价值的创造
除了劳动二重性理论,剩余价值理论也为研究数字经济时代的价值创造问题提供了理论基础。在剩余价值的创造上,马克思指出,剩余价值是由雇佣工人创造的、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超过劳动力价值以上的那部分价值,而获得剩余价值的途径可以划分成绝对剩余价值生产和相对剩余价值生产。[13]
三、数字经济时代的价值分配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为研究数字经济时代的价值创造提供了理论基础,而在探究创造出的价值如何分配的问题上,马克思认为分配关系本质上和生产关系是一致的,价值的分配应以所有制为条件,不能脱离生产关系去谈价值分配。[14]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虽然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但都是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内容,因此数字经济时代也需要把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联系起来讨论。
(一)数字经济时代价值分配的特点
从一般意义上来讲,由于行业、学历背景、工作区域等因素的不同,劳动者工资水平有较大差异。数字劳动者在平台的驱使下,主动或被动地跳出传统劳资关系的框架,不再满足于单纯的基础工资,而是对更合理的劳动报酬提出了要求。他们在完成本职工作、获得基本工资的基础上,通过在不同的项目中作出贡献获得提成和奖金,完成得越多得到的报酬也就越多,这是按劳分配制度的体现。除此之外,其他分配方式在数字经济时代也同样重要,如互联网行业往往会利用股份来吸引顶尖人才、企业会通过分配住房和安排落户来提高员工的粘性。这种将按要素贡献分配的方式作为按劳分配制度的补充,能够极大地激发劳动者的创造热情,为数字经济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二)数字经济时代价值分配的问题
无论数字经济是否真的使劳动者参与劳动的方式更加便捷,以及他们在创造价值的过程中是否获得了满足感,都不能掩盖其中依然存在企业掠夺剩余价值的事实。而结合现实生活中的众多社会现象,也能够发现当前的价值分配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
(三)数字经济时代分配制度改革
数字经济时代的收入分配改革要侧重于进一步完善要素市场,特别是要加快推进数据要素的市场化,完善数据要素分配等基础性制度。
二是在数字产业化领域,要加强劳动权益保护。在数字产业化过程中,催生了大量新业态、新模式就业和新发展方式,这些新的生产组织方式和生活方式,带来了新的分配关系。同时也诱发了知识与高技能行业的就业需求,在改善整体收入分配状况的同时,也会带来收入分配差距的拉大。总体来看,数字产业化可以带来高附加值,与传统产业相比较,其从业者收入水平较高。数字产业化催生出的新业态为低收入群体提供了新的就业机会,产生出了大量的灵活就业和非正规就业形式,提高了劳动者的收入水平。数字产业化领域的收入分配关系需遵循市场机制和按贡献分配的原则,驯服数字资本,规范数字资本的运行,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收入分配的公平性。
四是规范数字经济分配关系,促进共同富裕。在促进数字经济与共同富裕的结合,实现“数字经济发展的同时,让分配结构更加优化,缩小劳动、资本等各方在数字经济领域的收入分配差距。重视数字经济微观主体的利益实现和分配,在数字经济领域坚持按要素贡献分配,约束资本主导的按流量分配。加强对数字经济领域高收入群体的规范和调节,扩大数字经济领域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促进城乡和区域数字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数据要素实现共同富裕。加快推进数据要素的市场化改革,健全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和数据要素价值实现的机制,完善数据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市场支撑和体制机制。
四、数字经济时代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政策含义
数字经济时代的劳动本质上还是一种资本增值劳动,参与到其中的劳动者自身也获得了满足感,但他们并没有意识到自己也成为了为平台创造价值的一员。因此,数字经济时代的价值分配也与马克思论述的传统劳动一样,具有劳动异化这样的问题,这需要更深入地探索合适的解决方案。
(一)重构数字经济时代的财富观,引导数字经济时代的财富创造
(二)加大力度发展数字经济,改善发展不平衡问题
(三)重视劳动者权益保障,构建和谐的劳动力市场
(四)完善数字经济的监管,引导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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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eterF.Drucker,Post-CapitalistSociety,London:Routledge,1994,p.40.
[2]乔晓楠、郗艳萍:《数字经济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重塑——一个政治经济学的视角》,《当代经济研究》2019年第5期。
[3]NorbertWiener,CyberneticsorControlandCommunicationinAnimalandtheMachine,Cambridge,Massachusetts:MITPress,1948,p.102.
[4]TreborScholz,DigitalLabor,TheInternetasPlaygroundandFactory,London:Routledge,2012,p.258.
[5]池雪凤:《数字经济背景下数字劳动的当代价值研究》,《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年第6期。
[6]孔令全、黄再胜:《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之数字经济时代拓展——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数字劳动价值创造研究》,《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8年第2期。
[7]RolfLandauer,“ThePhysicalNatureofInformation”,PhysicsLettersA,vol.217,no.4,1996,pp.188-193.
[8]RaymondHenryWilliams,WhatICametoSay,NewYork:RandomHouse,2013,p.53.
[9]冯洁、周延云:《国外马克思数字劳动研究:概览与评析》,《贵州社会科学》2017年第12期。
[10]吴欢、卢黎歌:《数字劳动与大数据社会条件下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继承与创新》,《学术论坛》2016年第12期。
[11]任保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如何迎接新经济时代的挑战》,《天津社会科学》2020年第1期。
[12]徐国松:《新生产方式变革背景下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问题探讨》,《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2016年第3期。
[13]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
[14]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361-368页。
[15]赵秀丽、杨志:《劳资关系新形态:弹性劳资关系网络的形成与变迁》,《经济学家》2018年第11期。
[16]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52页。
[17]刘诚:《数字经济与共同富裕:基于收入分配的理论分析》,《财经问题研究》2022年第4期。
[18]任保平:《数字经济引领高质量发展的逻辑、机制与路径》,《西安财经大学学报》2020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