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律师法务网

为弘扬宪法精神,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落实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质效提升年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主要围绕精准把握当事人的实质诉求,凝聚各方合力,推进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

目录

一、陈某某等18人诉某区市政建设局安置补偿协议纠纷案

二、某幼儿园诉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三、某供热公司诉某区管委会、某区政府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及行政赔偿案

四、某食品公司诉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案

五、某水务公司诉某市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案

六、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待遇认定案

七、某卫生品公司诉某市生态环境局、某市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案

八、某公司诉某区政府等履行行政协议补偿案

九、刘某标等六户诉某县政府、市政府不作为及行政复议案

十、杨某洲、杨某录、杨某中诉某镇政府给付基本养老补贴费系列案

一、陈某某等18人诉某区市政建设局安置补偿协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

陈某某等18人的房产在某区拆迁安置项目范围内。在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陈某某等18人分别与某区市政建设局签订51份安置补偿协议,协议约定某区市政建设局为陈某某等18人安置房屋5551.04平方米并支付临时安置费。案涉房屋2019年1月基本具备交房条件,但某区市政建设局不履行交房义务,以事实不清为由单方撤销安置补偿协议,在撤销协议后又不明确安置补偿意见。陈某某等18人对某区市政建设局单方撤销安置补偿协议的决定不服提起诉讼。

【处理结果】

【典型意义】

本案症结在于行政机关怠于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且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拒不履行生效裁判,导致案件历时多年仍旧程序空转。张军院长指出:“老百姓来法院是为了解决问题的,绝不是来‘走程序’的。”人民法院为有效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在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积怨已深”的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府院联动工作机制,下大力气主动开展矛盾化解工作。通过“背靠背”调解、向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以及协调上级政府依职权督导等方式积极作为,促使各方达成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纠纷的责任担当。

二审法院受理案件后,深入贯彻院领导带头办理行政案件制度,由院长亲自担任承办人。考虑到此类工伤认定往往还涉及伤残鉴定、民事赔偿等多个程序,诉讼周期长,如不能一揽子化解纠纷,赵某可能需要经过多次诉讼程序才能得到赔付,面临多重诉累;而某幼儿园作为小型乡镇民办幼儿园,学生少、收入不多,抵御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因未给赵某缴纳工伤保险,若通过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程序确定的赔偿金额进行赔偿,将极大增加其经济负担,不利于其正常经营发展。院领导努力在推进本案行政和民事争议一并解决上下功夫,多方面进行释法析理,有效打消当事人顾虑,最终双方均同意作出让步,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幼儿园当庭撤回起诉。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在作出准许撤诉裁定的同时,作出一份行政附带民事调解书,对幼儿园与赵某之间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进行明确,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原审认为,本案所涉供热项目属于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用事业项目,依法应当通过招标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但某供热公司获取特许经营权,未经招标程序,双方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项目曾经过竞争性谈判,且某区管委会不具有签约职权,该协议的签订违反法定程序,应属无效协议,故判决驳回某供热公司诉讼请求。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就某供热公司退出园区供热项目综合补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某区政府同意分期向某供热公司支付3680余万元,作为某供热公司综合退出补偿。

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某食品公司不能提供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随即对该食品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后以该食品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8.5万元。某食品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如我在诉”就是要在每一个案件的办理中多一些感同身受和换位思考,实质性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本案中,人民法院考虑到小微企业的现实困境,设身处地仔细研判案件,认为案涉行政处罚存在过罚不当的情况。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过罚相当原则,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既要避免“小过重罚”,也要避免“重过轻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即减轻了企业负担,助力企业发展,又落实了柔性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政策,促进优化营商环境。如果处罚过重,不仅不能起到教育作用,还会因为高额罚款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从而激发企业抵触心理,导致其采用各种手段抗拒行政处罚,无形中会增加行政机关的执法成本,也不利于树立行政处罚的公信力。人民法院对此类共性问题,主动向前延伸司法职能,利用司法建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2014年7月,北京某科技公司与某市政府签订《某镇毛皮加工专业园区污水处理厂BOT项目》。2014年12月19日,北京某科技公司依约成立项目公司,即某水务公司,该公司承继北京某科技公司在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2017年11月,某水务公司的污水处理项目完成建设,建设规模3万立方米/天,同月开始进水调试。后经历设备升级改造等,截至2023年8月31日,双方就前期污水处理费的核算支付及后续合作均存在较大分歧,某水务公司以某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该公司起诉前已处于停业状态。

该案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在详阅卷宗、吃透案情的基础上,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深挖争议产生的真正原因,积极运用府院联动平台,组织双方多次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某市政府先行支付某水务公司污水处理费800万元,分三批支付;某水务公司收款后用于案涉项目运营并及时将款项使用情况向某市政府报备。该起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助企业重生,为政府纾困,推动了当地诚信政府、法治政府建设,亦推进了当地产业绿色健康发展,促进了当地营商环境的优化。

某市位于黄河沿岸,素有“毛皮之都”之称,毛皮加工历史悠久。在毛皮加工过程中,产生大量污水,当地生态环境、绿色发展面临巨大考验。案涉污水处理项目能否重启运营,关系生活污水治理民生项目能否落地、身处逆境的危困企业能否重生。人民法院坚持问题导向,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健全多元解纷机制破解难题,加大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以环境治理效果为导向的环境托管服务模式推广力度,着力推进项目重启、提质增效、加快发展,助力城市公用事业高质量发展。同时,人民法院发送司法建议,促推当地政府将毛皮加工产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纳入重点工作项目清单,为打造节约集约、循环高效、普惠共享的生产服务新格局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

2022年11月29日21时许,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出渣工李某在连接风筒风机开关时不慎触电被击倒在地,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诊断为:“院前死亡(电击伤)”。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某所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后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李某工伤(亡)工伤保险待遇,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后发现李某2022年10月、11月工伤保险处于欠费状态,后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予以补缴,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未予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某卫生品公司成立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至今已经经营二十余年,因以往使用的生产材料污染较大,每年需支出大量治污费用,且产品处于淘汰边缘,面临倒闭风险。为摆脱经营困境,该公司积极转型升级,投入大量资金使用国家倡导的低污染材料进行生产。2023年某市生态环境局到该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时未开启污染防治设施,认为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认为其使用的是低污染材料符合挥发性有机物豁免治理条件,不需要开启污染防治设施,遂向某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该公司并未取得环保豁免治理审批,应在生产时开启污染防治设施,遂作出维持上述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该公司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及复议决定。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主动邀请某村民组作为第三人参与调解,并采取行政附带民事调解的方式,力求一次性解决案涉所有纠纷。经过法院的细致调解,各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全面调解协议。协议约定,某公司将获得160万元补偿款,某村民组将获得836487.8元补偿款,某区政府承诺在2024年年底前分别向两方指定账户支付款项。同时,某公司与某村民组就民事判决执行案件的执行费及行政案件诉讼费进行分担。某公司同意撤回对某街道办事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承诺不再就城中村改造中的补偿等事宜向任何一方主张权利。此外,某公司与某村民组之间的所有纠纷,包括民事判决确认的款项、四层半房屋建房、土地租赁费返还等,均得到一次性解决。

2019年,G106某县段改扩建工程项目指挥部发布《项目征收实施方案》,刘某标等6户村民房屋及宅基地位于征收实施范围内。刘某标等6人认为乡政府确定的补偿金额与法定标准不符,要求县政府对其房屋及宅基地依法安置补偿,县政府未予书面回复。刘某标等6人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县政府对《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未答复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依法对其安置补偿。2023年10月10日,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驳回刘某标等6人的复议请求。

安罗高速是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杨某中、杨某录、杨某洲均系某镇村民,其承包地在本次征收范围内。2022年2月27日,村民委员会对案涉土地施行清表行为,后将政府拨付的征地补偿款、青苗补偿款等费用转账支付至村民个人账户。以杨某中、杨某录、杨某洲为代表的村民认为自家承包地被强制清理,县政府是案涉征地项目的责任主体,历经多轮诉讼未能解决实际问题。2023年3月份,杨某中、杨某录、杨某洲又以镇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制清理地表行为违法。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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