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上海市法学会上海市法学会东方法学
《新兴权利》集刊2023年第2卷目录
——新兴权利研究文集
主题:生成式人工智能法律问题研究文集
前沿问题研究
元宇宙背景下ChatGPT蕴含的法律风险及规制路径
熊进光贾珺
论生成式人工智能责任承担体系的构建
何郑浛
从违法性认识角度对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地位之考察
安阳
AIGC浪潮下超级人工智能平台算法黑箱的治理路径
程雪军
算法推荐对短视频平台注意义务的影响解析
蒋星玥
刑事司法人工智能的信任困境及其纾解
张炜羿
技术向善视角下人工智能之误读与矫正路径
温姝菀
生成式人工智能中的数据信息保护
人工智能模型中数据泄露的法律风险防范
蒋徐鑫
AIGC中涉用户个人信息使用的边界探究
曹上
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数据安全法益的保护模式塑造
王振硕
论生成式人工智能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困境纾解
严嘉欢王昊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域外监管动向及启示
夏浩胜
ChatGPT赋能数字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风险及法律规制
刘学强
三权分置路径下生成式人工智能企业数据合规新解
倪子涵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规制
论AIGC生成歌曲的著作权法规制
郑森
ChatGPT类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刑法保护
杨子安
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问题研究
唐绮柔
周劲黎
论虚拟数字人技术下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法规制
赵国庆
生成式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认定
单小波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司法应用
司法视角下元宇宙空间虚拟货币利益衡量与法律规制
李国泉方敏段文澜
ChatGPT赋能智慧司法“人机协作”机制研究
卢荣婕
LLM型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智慧法院应用的现实落地和未来探索
刘澍
风险视角下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司法应用路径
朱庆华宋珊珊
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的关系定位及互动路径
黄寒
帮信罪、掩隐罪与诈骗罪关系之界分
李坤
论履行费用过高下债务人给付拒绝权的性质和构造
王扶醉
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刑衔接问题研究
钟建
论生成式人工智能裁判的情理应用难题
朱浩川陈持家
辅助性定位下生成式人工智能介入司法审判的功能表现及限度厘定
唐万钰宋美茜
1.元宇宙背景下ChatGPT蕴含的法律风险及规制路径
作者:熊进光(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贾珺(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关键词:元宇宙ChatGPT人工智能法律风险规制路径民法典
2.论生成式人工智能责任承担体系的构建
作者:何郑浛(杭州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人工智能时代下的公民在享受人工智能便利的同时,也必须直面人工智能给公民权利带来的潜在风险。算法不断深度演进加大了人工智能行为的不确定性,极易导致人工智能违背设计者初衷进而损害公民权益。损害结果发生后,被侵权人能否直接请求人工智能承担民事责任是一个重要问题。学界关于人工智能是否具有法律主体资格意见不一。据现有的法律体系而言,人工智能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及义务,无法成为民事法律主体。从法理逻辑角度,人工智能欠缺法律主体必要的自我意识及其不具有自律性决定了人工智能无法具备法律主体资格。在承认人工智能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的前提下,以康德的自律公式为理论支撑,构建人工智能侵权的责任承担体系。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人工智能侵权侵权责任承担民事法律主体自律性自律公式
3.从违法性认识角度对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地位之考察
作者:安阳(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对于人工智能是否具有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问题,当前国内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立场。从违法性认识的角度来看,人类由个体经验出发,对其行为是否符合法规范的期待产生违法性疑虑,并采取努力认识法律的合理性行为,具有规范上的可交谈性。生成式人工智能“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经验灌输不会产生违法性疑虑,自然语言处理技术基于形式逻辑对刑法文本的解读并不能理解评价规范的禁止性,只能从外部进行事实判断而无法进行价值评估与抉择,不能响应刑法规范,故不具有刑事责任主体地位。
关键词:人工智能仿生人违法性认识自然语言处理技术主体地位规范责任论
4.AIGC浪潮下超级人工智能平台算法黑箱的治理路径
作者:程雪军(同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内容摘要:在人工智能信息等技术驱动下,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快速发展,推动了超级人工智能平台的日益兴起。不同于其他大型与中小型人工智能平台,超级人工智能平台在用户规模、业务种类、经济体量与限制能力层面的要求更高,具有更加显著的数据、算法与算力优势。然而,算法具有内在的技术缺陷,导致超级人工智能平台的算法黑箱问题更为严重。通过采用规范研究方法,基于算法技术在超级人工智能平台的应用现状与算法黑箱问题,从公共利益理论解构算法黑箱的治理依据,促进超级人工智能平台的算法向善、纠正超级人工智能平台的市场失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实质公正。通过采用比较研究方法,有选择地借鉴域外国家与地区算法黑箱治理经验,我国可以从算法伦理、透明与问责层面完善AIGC浪潮下超级人工智能平台算法黑箱的治理路径,刺破超级人工智能平台的算法黑箱。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超级人工智能平台公共利益理论算法黑箱算法规制治理路径
5.算法推荐对短视频平台注意义务的影响解析
作者:蒋星玥(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本科生)
内容摘要:短视频平台运用算法推荐技术主动向公众推送视频内容,在使平台服务提供者增加收益、提升曝光度的同时也提升了推荐效率。这导致侵权行为概率升高,可能构成短视频平台著作权帮助侵权。短视频平台虽能以算法推荐的技术中立原则寻求抗辩,却无法在能够识别明显侵权内容时免责。在侵权范围扩大的情形下,应当明确算法推荐使短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有所提升,将平台明知用户行为侵权作为其承担责任的决定性条件。过滤措施的引入有助于平台明确侵权内容,但需要考虑到措施对平台造成的负担、过滤技术的发展状况以及其能否真正识别侵权内容等因素。
6.刑事司法人工智能的信任困境及其纾解
作者:张炜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人工智能+”的治理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新课题,刑事司法人工智能的应用正在面临不被信任的现实困境。目前关于刑事司法人工智能的质疑主要集中在人工智能运作的不透明性和算法的歧视与偏见等方面,不过,这些问题并不是刑事司法人工智能独有的问题,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也会受到“认知偏差”和“噪声”的影响,但是人们对法官的包容度明显高于人工智能,这可能与人们在司法程序中感受到的公平正义有关。影响主观程序正义的因素包括信任感、控制感与尊重感,为此,提升公众对刑事司法人工智能的信任应该建立充分发挥法官主导优势和人工智能辅助价值的人机合作机制,保障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的知情权和陈述权等诉讼权利。
关键词:刑事司法人工智能算法司法偏见感知正义主观程序正义司法信任
7.技术向善视角下人工智能之误读与矫正路径
作者:温姝菀(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ChatGPT引爆了新一轮关于人工智能的讨论。人类面对人工智能呈现的不同认识映射出人类在科技更新迭代面前的积极、惶恐等复杂心境。尽管人们对人工智能的认知视角及接受程度存在差异,但在技术向善这一价值期待上人类理应保持一致。技术向善并不意味着人工智能能够理想化地满足人类希冀的各项要求,而是承认技术存在适当的功能限度。随着技术的精进,人工智能话题也亟待深入,但有关人工智能的替代性、人工智能的成长路线呈线性以及人工智能治理未实质社会化等认识与现状阻滞了探讨朝前延展。问题指引着路径选择,应当借由坚持人在回路的人机交互方式,尝试分领域发展工智能,提供治理社会化的条件来矫正现存的人工智能误识,构筑人机和谐的社会生态。
关键词:技术向善人工智能价值对齐人在回路治理社会化人机交互
1.人工智能模型中数据泄露的法律风险防范
作者:蒋徐鑫(西华大学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人工智能可解释性数据泄露数据安全法律风险防范隐私保护
2.AIGC中涉用户个人信息使用的边界探究
作者:曹上(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AIGC合理信赖利益个人信息保护数据流通信息处理用户同意
3.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数据安全法益的保护模式塑造
作者:王振硕(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关键词:场域理论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安全法益治理型监管规范重塑数据风险样态
4.论生成式人工智能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困境纾解
作者:严嘉欢(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硕士研究生),王昊(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是人工智能技术的一次重大应用创新,但也带来了新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现有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所确立的信息保护制度框架尚不足以充分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所带来的新的挑战。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具有高度复杂性,在很大程度上架空了现有的用户知情同意机制。个人信息保护法所确立的最小必要原则等个人信息保护原则难以适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为了规制生成式人工智能所带来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必须强化用户知情同意机制,同时在该领域充分落实个人信息保护原则。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ChatGPT个人信息保护知情同意机制最小必要原则个人信息删除权
5.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域外监管动向及启示
作者:夏浩胜(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欧盟和英国为了规制生成式人工智能采取了不同的监管模式。欧盟的总体监管策略是按照风险等级分类监管、依据人工智能的特点调整侵权责任规定、构建完整的法律框架。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规定了基础模型提供者的义务、专家评估和全链条监管。英国的总体监管策略是建立以创新为宗旨的监管框架、以结果为导向的治理方法、制定跨部门监管原则、建立中央风险职能部门。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则认为监管为时过早。通过分析两种模式的特点及弊端,从借鉴有益经验和规避不利缺陷的角度出发,我国的监管模式可以从实行全链条监管、明确监管的法律原则、完善侵权责任制度、摒弃人类中心主义的治理思维等方面完善。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监管模式监管的法律原则侵权责任制度比较法全链条监管
6.ChatGPT赋能数字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风险及法律规制
作者:刘学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兴起与发展,将ChatGPT嵌入数字法治政府,促进依法行政,实现政府治理的法治化和信息化具有了诸多可能。ChatGPT能够以其先进的技术、理念与模式不断赋能数字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推动政府治理降本增效、创新政府治理模式,但与此同时也产生了诸如国家主权安全风险、行政权力失信风险、数据合法合规风险等现实问题,虽然新生的技术应用能够解决政府数字化建设中的诸多“近忧”,但亦必须对新技术相伴而生的各种风险给予足够的“远虑”,所以,从部门立法到中央立法逐步构建起以风险防控和法律规制为导向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机制,实现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可知、可控、可用、可靠,是ChatGPT嵌入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赋能数字法治政府技术风险法律规制依法行政
7.三权分置路径下生成式人工智能企业数据合规新解
作者:倪子涵(香港大学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的问世给企业数据合规事业带来独特挑战,在知识产权、个人信息与隐私、侵权主体认定以及数据定价上均存在法律风险。《数据二十条》创新性地提出了建立数据三权分置路径,对解决上述企业数据治理难题具有独特的现实优势,包括知识产权侵权的替代性救济手段、协调个人与企业法律关系、以“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穿透侵权主体的面纱以及通过促进数据流通完善数据定价机制。对此,应当协调推进目前各项立法议程、加大区块链等先进技术的应用力度,并推广数据经纪人机制等手段,从而填补目前监管空缺,完善生成式人工智能企业数据合规路径。
关键词:数据产权生成式人工智能法律风险数据合规企业合规数据三权分置
1.论AIGC生成歌曲的著作权法规制
作者:郑森(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AIGC生成歌曲声音模型训练机械表演表演者权人格权权利保护
2.ChatGPT类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刑法保护
作者:杨子安(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仍处于弱人工智能时代,但其生成物无论是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符合“作品”的构成。司法实践表明人工智能生成物权利人能够得到民事救济,而刑法是否要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给予保护还存在价值困境和规范困境。应当采取双层法益理论来理解侵犯著作权罪,避免“数字鸿沟”的产生,从法益涵盖的角度入手,论证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作品系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对象,并且对侵犯著作权罪进行细化认识。人工智能生成物不是独立的作品类型,通过扩张解释能够使得刑法规定囊括人工智能创作。基于此,应当严格界定人工智能生成物构成作品的标准。考虑到侵犯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社会危险性程度,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给予低于自然人的保护。
关键词:ChatGPT人工智能生成物侵犯著作权罪生成式人工智能独创性保护法益
3.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问题研究
作者:唐绮柔(西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自人工智能出现以来,人类对于人工智能的担忧从未缺席。科技的突飞猛进对以人为中心的理论思想带来了强烈的冲击,“人类中心主义”的滥觞与人工智能的高速发展成为时代背景下必然且难以调和的矛盾。“人是目的”的现行著作权理念难以应对科技奇点下人工智能法律问题,为使法律符合科技的进程,应对“后人类主义”进行再诠释,实现“人类中心主义”向新“后人类主义”的著作权立法倾向转变,赋予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主体地位,保证人工智能生成物之为“作品”的正当性。同时,应在新“后人类主义”视野下根据人工智能体智能程度的不同,以贡献为主要衡量标准,平衡多元主体的利益,确定人工智能生成物权利归属与分配。
关键词: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权利归属人类中心主义后人类主义再诠释
作者:周劲黎(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关键词:独创性选择概率标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合作作品知识产权
5.论虚拟数字人技术下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法规制
作者:赵国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虚拟数字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表演者权署名权知识产权
6.生成式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认定
作者:单小波(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创造性提示生成方式创造性贡献
1.司法视角下元宇宙空间虚拟货币利益衡量与法律规制
作者:李国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方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段文澜(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在人工智能的加持下,以比特币以及比特币的流转模式为蓝本的一系列网络虚拟货币的出现,加速了作为数字经济最高级别存在场景的元宇宙概念逐步落地生根,呈现出蓬勃发展之势。元宇宙数字经济生态建构背景下伴生于虚拟货币的法律风险凸显出现实存在与法律认定的异化与割裂的问题:一是虚拟货币的内涵定义与分类标准欠缺;二是虚拟货币及账户所有权归属逻辑不明,财产性权益归属认定时有争议;三是虚拟货币自身受保护性存在争议,物权制度以及相应社会关系的论证尚未统一。针对虚拟货币法律风险规制思路必须与时俱进:一是法律定性因时制宜、公益优先,但合理范围内的私益亦应受到保护,对于虚拟货币本质论证应立足于特征履行。二是归属认定应追溯获取渠道及流转方式。三是保护路径立足现实秩序维护,慎重否认法律行为效力,消除疑虑与恐慌,洞悉其本质给予其合理的物权保护。
关键词:虚拟货币虚拟币元宇宙通证虚拟财产利益衡量
2.ChatGPT赋能智慧司法“人机协作”机制研究
作者:卢荣婕(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人工智能正全方位且深刻地影响着司法审判。从世界范围内智慧司法实践来看,人机协同尚处于“人力主导,机器为辅”的阶段。“人机协作”在智慧司法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功能定位,立案阶段目的在于人民司法获得感的实践提升,智慧裁判目的在于对数字正义的司法追求,智慧执行的目的在于对胜诉权益的司法维护。然而,我国智慧法院建设仍面临着缺乏能动司法意识,存在机械司法的法律风险、阻碍法官自主性的伦理风险,算法黑箱与技术鸿沟依然存在的技术风险。因此,在“人机协作”机制完善中应以“人”的实质性参与为前提,以“人”“机”协同共生为重点,充分实现技术赋能,促进法官与各类诉讼参与人共享技术红利,为智慧司法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
关键词:“人机协作”智慧司法算法可解释性法律风险伦理风险技术风险
3.LLM型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智慧法院应用的现实落地和未来探索
作者:刘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2022年年末,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爆发将人工智能再次带入人们视线中。法学界沉寂很久的人工智能讨论再次兴起。智慧法院的建设也在加速中,生成式人工智能是否能够助力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实际上人工智能在智慧法院的应用并非一个新话题,大部分学者已经对里面的理论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但是事实上我国法院人工智能的建设是较为缓慢的,理论上提到的一些问题,实际中可能还没有出现,但是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出现打破了这一局面。人工智能在智慧法院的应用需要直面那些曾经“科幻”的问题。通过解释LLM型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原理引出其运用于智慧法院的必要性,同时列举了现有的商用模型和法院能够现实落地的运用和未来的探索。最后再通过法律规定和技术操作层面解答了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关键词:人工智能大语言模型公平正义智慧法院数据安全数字正义
4.风险视角下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司法应用路径
作者:朱庆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宋珊珊(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二级检察官助理)
内容摘要: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现象完成技术突破,不仅带来人工智能奇点的讨论和热议,也引发数据安全和隐私、算法歧视、伦理道德、公平正义等新一轮质疑。在司法领域,技术理性缺乏人类价值、经验理性的考量,算法黑箱冲击着传统程序正义理论,技术话语权有时会“俘获”司法话语权。这些风险均需纳入治理者的考量范围。以风险识别、分析、评价和管控为路径,基于目的与工具的合理性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作为促进人类发展的“工具”价值定位,有效识别法律算法化与算法法律化的冲突和风险,从而确立风险控制模式下技术介入司法的边界,据此以技术弥补智能司法应用功能应然性发挥不足困境,探索“司法数据—法律监督—辅助办案—社会治理”多维司法应用构面,并从“伦理原则—法律规则—技术方法”三个层面完善应用场域的框架策略。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司法应用风险识别风险规制法律算法智能司法
5.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的关系定位及互动路径
作者:黄寒(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的关系涉及的是指导性案例的性质或指导性案例是否是司法解释之新形式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回答,首先需要明确“法律解释”“司法解释”“法官裁量解释”等概念的实质内涵。司法领域的法律解释可以分为“抽象法律解释”和“具体法律解释”两种类型,我国司法解释的主体只有最高司法机关,属于抽象法律解释;与司法解释不同,蕴含法官裁量解释的指导性案例是具体法律解释机制。在二者的互动路径上,应采取限缩司法解释权,拓展指导性案例之功能的方式,使二者协同发展,共同服务于“统一法律适用”的目标。
关键词:指导性案例司法解释法官裁量解释法律解释法学方法解释主体
6.帮信罪、掩隐罪与诈骗罪关系之界分
作者:李坤(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研究生)
关键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电信诈骗共同犯罪名区分
7.论履行费用过高下债务人给付拒绝权的性质和构造
作者:王扶醉(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第2项规定履行费用过高时债务人将获得一项给付拒绝权,对于该权利的性质和构造有较大争议。主流学说认为,其为债务人的一项抗辩权。其他学说则有情事变更说、狭义抗辩说和形成权说等。情事变更说错误地理解了给付困难的本质,其失衡的并非合同的给付与对待给付,而是债务人的给付成本与给付利益。狭义抗辩说没有赋予债务人以自由选择是否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也具明显的弊端。抗辩权说虽赋予债务人以选择权,却不能很好地保护债权人的预期,在一时及永久抗辩权的性质及相应法效果上也难以调和。在结论上,形成权说在操作上更为简便,其以债务人单方意思表示的形式使义务消灭,更符合给付困难自身的构造,应予以采纳。
关键词:给付拒绝权履行费用过高抗辩权形成权债务人民法典
8.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刑衔接问题研究
作者:钟建(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内容摘要: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是典型的行刑交叉的违法行为,通过一起证券违法犯罪案件涉及的行政处罚与刑罚关系问题,结合理论及实务界文献资料、法律法规及案例研究,对该问题作分析研究。在同一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涉及行政与刑事定性评价时,行政机关应在行政程序调查终结后行政处罚做出前,将案件整体移送公安机关,并待刑事司法处理结果,再确定对该违法行为是否作行政处罚及作何种行政处罚,此为刑事优先原则应有之内涵。但是,对于不处罚不足以降低或消除行为人违法行为对国家、公众利益、公共秩序的现实危险时,行政机关可在移送前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能力罚等刑法对于该等违法行为所没有规定的异质罚,此为刑事优先原则之例外及行政处罚可与刑事处罚并存原则应有之义。刑事优先原则并不与行政处罚可与刑事处罚并存原则相矛盾。
关键词:行刑衔接证券期货刑事优先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9.论生成式人工智能裁判的情理应用难题
作者:朱浩川(南京师范大学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陈持家(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裁判本质上是算法研发人员利用神经网络将案件各要素与裁判结果间的映射关系生成为函数表达,再将新案件要素输入该函数并判别输出结果。生成式人工智能裁判无法运用情理有三点技术上的原因:第一,训练人工智能的样本较少,人工智能不能生成情理的函数表达式;第二,情理含义的复杂性与适用场域的特殊性加深了案件材料数据化的难度;第三,司法裁判中情理与法理的纠葛提高了人工智能解读并运用情理的难度。情理在原始材料中有着语言和价值的不可还原性,不能被人工智能接收。生成式人工智能不存在自我意识,无法真正地理解并运用情理。
关键词:人工智能司法裁判神经网络情理案件要素裁判结果
10.辅助性定位下生成式人工智能介入司法审判的功能表现及限度厘定
作者:唐万钰(西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宋美茜(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应用带来智能化审判功能层面上的更多可能,然而《人工智能司法应用意见》在角色定位及应用范围上的含糊规定,阻滞其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前景。生成式人工智能介入司法审判应坚持辅助性定位,并区分决定辅助性定位的实质和表现,司法审判本位要求是辅助性定位得以形成的实质性因素,而技术缺陷则是派生性表现。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术特征带来司法领域的功能延展,其主要功能表现在促进裁判标准的普遍化建构以维护司法公正,以及实现裁判文书的智能化生成以提高司法效率。辅助性定位的共识不能作为介入限度研究的终点,而应在要件判断的指引下细致分析。其结果就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推理能够适应事实性要件涵摄要求,却不能适应评价性要件判断的要求。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司法审判辅助性定位功能表现事实性要件评价性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