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擅自向“小三”赠与财物,是否应当返还?
作者|王景林律师
一、问题提出
生活中,丈夫与婚外异性,即我们常说的“小三”,保持不正当的交往关系,并向“小三”赠送大量财物。这种情况在当下社会非常普遍。当妻子发现后,很多人会选择向法院起诉,主张丈夫对“小三”的赠与无效,要求“小三”返还所有财物。
笔者随手检索几则案例,以便我们了解法院的裁判思路。为了比较直观,案例中的当事人表述为妻子、丈夫、小三,仅是为了叙述案情需要,并无恶意。此类案件中,通常妻子为原告,小三为被告,丈夫为被告或第三人。
案例一:上海案例:全部返还
案例二:上海案例:绝大部分返还
案例三:北京案例:全部返还
案例四:江苏判例:全部返还
案例五:浙江案例:全部返还
三、上述案例解析
(一)关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5条、第26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的除外;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但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之间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如果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遵守约定。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对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一般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关于平等处理权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2款规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双方在处理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若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夫或妻均有权直接作出决定,无需另一方同意。若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若一方未与另一方协商擅自作出处分,可以视为无权处分。若构成无权处分,且不符合善意取得情形,之前司法实务中有对此直接认定为处分行为无效,现在对此观点有所改变,通常认为无权处分并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在夫妻双方未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
(三)关于裁判理由
1.因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导致赠与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8条、第143条、第153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为不可或缺的有效条件之一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1042条、第1043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中国人的传统思想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应当遵守忠贞义务,不应与婚外异性交往过密,更不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交行为,否则,即被视为违反法律,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上述案例中,丈夫在有家室的情形下,与小三不正当交往,其向小三赠与财物的行为,因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而导致赠与行为无效。
2.丈夫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小三,侵害妻子财产权益,属于违反法律行为
3.不符合善意取得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如果受让人受让时是善意的,已支付合理的对价,且已登记或交付,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这是法律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丈夫将财物赠与小三时,难以推定小三系善意,一般认为小三受让财物不符合善意取得,其无权占有丈夫擅自赠与的财物。按此规定,财物的所有权人依法可以主张追回。
4.合同无效时,应当返还财产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上述案例中,丈夫的赠与行为被确认无效,小三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返还。如果不能返的,可以要求折价补偿。
(四)关于利息
上述案例中,有一则案例支持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有一则案例主张利息,但未被支持。根据“避免一方因合同无效而获益”的法理,司法实务中,一般认为只有返还义务,并无承担利息的义务。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如果出现支持利息的案例,实属正常。
四、评析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目前实务中基本上形成统一观点,即认定赠与行为无效,全部返还财产。尽管如此,社会上对判决结果有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支持
1.从法律效果来看。丈夫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违反法律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当认定赠与行为无效。合同无效时,小三取得的财产依法应当返还。法院判决公平、公正,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彰显法律精神。
2.从社会效果来看。社会上的许多“小三”,她们伤害他人妻子的感情,破坏别人家庭,有伤风化。这种小三现象像是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对此,国家有必要采用高压态势,坚决零容忍。法院判决返还全部财产,最终让小三未能从中得到任何利益,并且还容易遭人唾弃。这样的话,会倒逼更多小三自爱,不再主动“勾引”有妇之夫,不再随意接受丈夫的赠与。如果不能获得财物,从中捞取不到好处,小三可能就会慎重考虑,要不要与他人的丈夫再保持不正当的关系,她们可能会选择激流勇退,断绝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这可以从源头上减少“小三”现象,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种观点:反对
2.从社会效果来看。更多正在出轨或想要出轨的丈夫,他们了解到此类案例的判决结果后,可能会一阵窃喜。一定程度上,是在怂恿或纵容他们出轨。他们可能尽相模仿,尽可能物色小三,然后拼命砸钱,“俘获”小三,以维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等到哪天自己不开心,或者玩腻了,干脆翻脸,将赠与情况透露给妻子,并配合妻子,让妻子出面起诉小三返还全部财产,自己一点不吃亏。这样的话,有可能会助长社会歪风邪气,让家庭和社会增加不安定因素,不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五、结语
我国司法活动中,一直在倡导“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判决全部返还财产,是抑制了小三现象,还是助长了小三现象?目前并无权威机构对此调查研究,不得而知。即使是起到了抑制作用,也会让许多人对此诟病,原因是丈夫“潇洒一回”后,最终还能主张全部返还财产,至少在情理上让人无法接受。
笔者认为,对于此类案例的判决,不应采取“一刀切”的模式,应当区分各方过错。如果是丈夫存在明显过错,比如谎称单身,引诱“涉世未深”的小三,同时或曾经与不止一人保持不正当关系等,不应当全部返还财产。根据丈夫过错程度,必要时,法院可以考虑在一半至全部之间选择一个数字,从而平衡各方利益。仅是一家之言,权当专业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