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司法部发布第一批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典型案例,这是司法部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的具体举措。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主动履行职责,对困难群众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为企业复工复产面临的债务偿还、资金周转等困难提供公证服务,为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提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充分利用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实体、热线平台提供法律咨询等,最大限度地为群众在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复产方面提供方便快捷、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这次发布的10个案例是从全国范围内遴选的100多个典型案例中精心挑选出的,涉及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和仲裁工作五个领域,具体包括农民工法律援助,公证、“互联网+仲裁”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司法鉴定护航打击贩卖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提供核酸检测服务等内容。这些指导性案例生动典型、务实权威,不仅是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者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服务依法防控、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生动实践,也为广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者进一步开展工作提供了有益借鉴。
公共法律服务案例之一
为农民工工伤死亡赔偿提供法律援助
【关键词】
农民工工伤死亡赔偿
【案情概况】
余某是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名机修工。2020年2月22日,公司通知余某等员工复工复产。余某当日回公司上班,在进行厂房卫生清扫时不慎跌落致伤,于2月24日经医院治疗无效死亡。
2020年2月25日上午,余某某来到太湖县某某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工作站受理后上报太湖县法律援助中心。太湖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核认为余某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即指派某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孙伟承办此案。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接受指派后,立即与受援人余某某联系,了解到余某2018年入职公司担任机修工,月工资4000元左右,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为余某购买了工伤保险。事故发生后,公司认为余某不构成工伤,公司已经垫付医疗费44662.7元,不同意对余某某进行任何赔偿与补偿。
随后,承办人员向余某某耐心讲解了《工伤保险条例》等政策法规有关工伤认定的程序、工伤保险待遇等规定,告知获取工伤保险待遇需要的法定程序。鉴于余某某的家庭经济状况,承办人员建议可通过与公司协商或调解的方式,让公司先行垫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并对余某某等人给予补偿。
2月27日,太湖县劳资纠纷调解委员会就本案再次进行调解,公司方最终同意余某某等人意见,先行垫付丧葬费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补偿余某某等人13万元,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直接支付。2月28日,公司向余某某等人实际支付了补偿金及垫付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时期的工伤(工亡)事故。太湖县法律援助中心认真践行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要求,做到真情服务,应援尽援;承办人员积极收集证据,证明本案构成工伤的事实,成功说服公司按工伤程序处理此案,使受援人获得利益最大化,有效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公共法律服务案例之二
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援助
农民工讨薪
2020年2月4日,一起涉及9名农民工讨薪维权案件的庭审正在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南坝法庭进行。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次庭审在法庭门口院坝里进行,开庭人员相隔几米远距离,所有人都佩戴着口罩。
2017年8月,绵阳市平武县南坝镇的田某某在青海省祁连县承包了部分机场修建工程中的项目,雇请刘某某等9人在该项目中从事木工,工程于2017年9月29日完工,而田某某一直以工程款尚未结付为由,拒绝支付2.5万余元劳动报酬。2020年春节前夕,9名当事人来到平武县南坝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经工作站对案件初审后,向平武县法律援助中心提交了书面申请。平武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后,指派四川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建承办该案件。
公共法律服务案例之三
公证助力企业融资保障企业复工复产
企业融资保障企业复工复产
公共法律服务案例之四
公证协助企业办理贷款展期
贷款展期企业复工
为保障疫情期间金融服务,助力企业复工复产,针对金融机构异地客户或因疫情隔离客户不能面签的问题,重庆市两江公证处推出“赋能金融六措施”,开辟专项绿色通道,借助信息网络技术,及时开发远程核保签约监督系统,搭建图片、语音、视频实时传输通道,适时采用远程核保签约监督公证,为受疫情影响无法办理金融贷款手续的企业和个人,提供“面对面”、高效便捷的公证服务。
本案是通过远程核保签约监督公证协助企业办理贷款展期的案例。公证机构充分运用信息网络技术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公证服务,践行“让百姓少跑腿、信息多跑路”的服务理念,有效减少人员聚集,保障金融机构信贷安全,以优质公证法律服务助力企业及时复工复产。
公共法律服务案例之五
帮助劳动者利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2019年5月,张某入职福建省三明市某公司,双方约定三个月试用期转正后,每个月有销售提成及津贴。受到2020年初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该公司进行裁员并与张某协商签订了劳动解除合同,双方约定补偿两个月基本工资。随后张某发现公司人事部门对其隐瞒了提成津贴的补偿金,只给公司部分员工发放了此部分补偿金。张某与公司人事部门协商未果,于2020年2月23日拨打三明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向平台咨询如何依法维护权益。
在向张某详细了解情况后,三明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咨询人员作了如下解答:
一是关于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46条对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二款为“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张某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三是关于月工资的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3条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张某所述的提成和津贴,属于工资的范畴,应当计算至补偿金数额内。
四是关于维权途径。平台咨询人员建议,张某可依据法律规定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依法支付足额经济补偿。如协商不成,张某可依据本案事实和以上法律规定,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张某对平台咨询人员耐心细致的解答表示非常满意,并说会再次和公司人事部门协商,同时留意证据的收集,根据协商结果做进一步打算。
公共法律服务案例之六
积极提供下沉式法律服务以“法”助力社区疫情防控工作
依法防控社区疫情防控
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广场社区颐美新苑小区是一个居民众多的开放小区,大多为国企辽宁辽阳庆化公司的职工和退休职工。随着2020年2月中旬企业复工复产,居住在小区的职工陆续返岗,人员流动增加,一些居民放松了警惕,出现了对社区疫情防控工作不能充分理解、个别人不听从社区劝导的情形,对疫情防控不利,增加了病毒输入风险。
从2月15日开始,辽阳市司法局根据《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人员下沉到驻地小区,主动提供法律服务,以“法”助力疫情防控。
一是向返岗工人讲解防疫法律规定,帮助社区加强防控管理。在社区疫情检查站,法律服务人员逐一向返岗工人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疫情防控法律规定,指出辽宁省已经依法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现在是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听从防控指挥部命令努力切断病毒传播途径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热爱国家和关爱他人的体现。通过解释,使社区居民充分理解社区防控是在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是将社区的想法强加到居民身上,作为社区居民要配合社区防疫管理,进行车辆登记、人员登记,凭证出入。返岗工人充分理解了防疫的重要性、必要性,更加积极主动配合社区疫情防控检查工作。
二是向社区超市经营者讲解法律规定,确保居民购物环境安全。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人员深入社区超市,向经营者宣传,服从《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全省城乡社区(村)疫情严查严控措施30条》《辽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要按照规定进行消毒、佩戴口罩,确保居民购物环境安全,努力为社区居民购买生活用品提供方便。
本案中公共法律服务以“法”助力社区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法律服务人员主动下沉社区,积极发挥专业特长,向社区重点群体讲解疫情防控法律规定,提高了居民依法防控的自觉性、主动性,为社区依法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打下了良好的法律基础。“社会治理,法治先行”,公共法律服务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及时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治的力量,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公共法律服务案例之七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积极护航打击贩卖
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生态环境损害野生动物保护司法鉴定
2020年2月22日,河南省信阳市森林公安局查获正在贩卖交易的疑似野生动物娃娃鱼9只,为查明案情,委托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对其种属、保护级别进行司法鉴定。鉴于案情紧迫,信阳市森林公安局要求尽快为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以便公安部门对犯罪嫌疑人林某采取强制措施。时值疫情防控关键时刻,接到正式委托后,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采用线上受理、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迅速安排部署专家开展鉴定工作,在当晚便为信阳市森林公安局正式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经鉴定,9只野生动物均为大鲵(别称娃娃鱼),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快捷、高效、精准的鉴定得到了信阳市森林公安局的好评,为疫情期间公安机关准确高效打击贩卖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保障。
【案件评析】
公共法律服务案例之八
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
复工复产提供核酸检测服务
科学防控助力政府部门企业复工复产
机构鉴定人员先后为战斗在防疫一线的成都市各区的公安部门防暴大队警务人员、成都市全域内看守所值勤民警及羁押犯罪嫌疑人、基层社区防疫工作的公务人员等提供持续的上门采集样本和核酸检测服务,保障了防疫一线工作人员的防控安全。同时为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施工人员、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一线工作人员、中石化西南测井及井下作业分公司复工人员、统一食品有限公司、九佳食品有限公司、成都银行网点营业人员等服务民生和重大工程的企事业复工复产人员提供核酸检测服务,助力企事业顺利复工、安全生产。同时还为省监狱、戒毒系统值班干警上门提供了核酸检测服务。截止到目前,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服务团队已经为18家政府部门、67家企事业单位12500余人,开展了筛查检测服务,减免费用166万元。
这场突如其来的疫情是一场非常战役,新冠病毒威胁着每个人的健康,在疫情面前,没有旁观者。在这场特殊的战役中,疫情就是考验,防控就是责任。作为一个有社会责任和担当使命的司法鉴定机构,迅速调整法律服务方式,组织鉴定中心专家和技术人员快速搭建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平台,开通7x24小时专项服务热线,对疫情防控引发的司法鉴定服务需求,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助力企业破解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
公共法律服务案例之九
广州“互联网+仲裁”实现战疫情、稳经济两手抓两不误
网上立案远程庭审速调速裁
受疫情及有关防控措施影响,部分仲裁案件当事人、代理人乃至仲裁员无法如常进行仲裁活动,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广仲”)充分发挥互联网仲裁领先优势,大力推动仲裁程序线上线下相结合,既实现了人员不流动、不接触,又最大程度满足了当事人尤其是中小企业希望快速解决商事争议的期待。
本案是民商事仲裁机构在疫情期间创新工作开展方式、想方设法为当事人尤其是中小微企业解决实际问题的典型案例。受疫情及有关防控措施影响,一方面,不少仲裁案件当事人甚至是仲裁员无法如常参与仲裁活动,另一方面,又有大量企业希望有关商事争议能够尽快处理结束、希望能够通过仲裁等法律服务尽可能减少带来的损失,以便尽快投入新的生产经营周期。广仲通过发挥“互联网+仲裁”领先优势,不搞“一刀切”,在提升仲裁服务质效上找准发力点,较好实现了二者的兼顾,切实做到了战疫情、稳经济两手抓两不误,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公共法律服务案例之十
利用最新技术手段实现四省五地当事人“无接触”庭审
仲裁信息化技术人脸识别“无接触”庭审
某民营企业与某知名建工国企于2019年1月签订有建设工程材料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材料款给付问题产生纠纷,涉案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案件于2019年11月提交由上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并原定于2020年2月5日开庭。然而,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使得包括仲裁庭、双方当事人在内的所有人都被隔离在异地,无法按照计划前往上海,线下开庭被迫取消。作为中小民营企业的仲裁申请人,尽快拿到裁决文书并实现资金回笼是其复工复产的关键;而作为建工企业的被申请人,其也盼望着能够通过仲裁程序定分止争,让双方回到应有的合作轨道。在了解到双方的切实需求后,上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上仲”)秘书处主动与仲裁庭对接,针对案件的特点进行排摸与整理,并决心通过仲裁信息化技术,尽快解决当事人的燃眉之急。
考虑到本案庭审参与人众多,合议庭三名仲裁员加之当事双方的多名代理人分别位于上海、黑龙江、四川、江苏、浙江等四省五地;而且,有人因被隔离,身边既无电脑又无案卷,如何既解决在线庭审的便利性,又实现仲裁制度的保密性和安全性,则成为重点考量的对象。对此,上仲汇同仲裁业务部门与技术人员,采取了以下应对方案:
一是安排专人与仲裁庭、双方当事人进行“一对一紧贴式”全流程仲裁程序服务与技术保障。通过《网络庭审须知》和《网络庭审技术操作指引》,以简明扼要的文字,将网络庭审的要点与流程、其与现场庭审的区别,以及如何触屏式举证、质证等要素予以明确,最大程度提升网络仲裁的合规性和便捷性。
四是针对不同参与人所持有设备的不同类型,就网络庭审程序进行了“电脑端+手机端无缝衔接”的针对性设计。即便没有电脑,参与人只需一台手机即可直接参与到至多18人共同在线的网络庭审。所有案卷材料电子化处理,参与人只需点击屏幕,即可显示相应证据,实现在线的举证与质证。
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三位仲裁员和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分别在各自家中或者办公室参与并顺利完成了整个庭审,三位仲裁员还进行了线上评议。该案件的“无接触”式庭审,切实解决了因疫情原因导致现场开庭无法进行的问题,维护了中小企业和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企业的复工复产提供了有力支持。
本案是仲裁机构积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意见的切实举措。如何在法律和仲裁规则的框架下,为企业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保障,尽快协助其复工复产,是仲裁机构的使命所在。上仲通过主动对接、多方协调的方式,依托仲裁信息化手段完成了跨多地域的网络仲裁庭审,解决了因疫情导致的庭审难、见面难、评议难,体现了仲裁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高效、便捷与公正的特点,也进一步展现出上海仲裁机构为积极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亚太仲裁中心所作出的务实努力与锐意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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