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面对制度性、社会性腐败现状,中国的反腐败战略重心要从惩治贪官转向预防腐败。就反腐败的整体成效而言,预防比惩治更为重要。官员财产公示是预防腐败的指标性措施,但是这项制度在中国正陷入进退两难的僵局。面对过去30年积累的腐败重负,适度宽赦是国人无奈的选择。预防为主的反腐败战略观可以为打破官员财产公示僵局提供思路,而自愿公示、抽选公示、晋级公示可以作为全面推行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进路。
当下中国的腐败问题是相当严重的,因为它已不是个体性腐败,而是制度性腐败、社会性腐败。所谓个体性腐败(individualcorruption),即主要因为个人的道德品质低劣导致的偶发性腐败。即使在清廉度极高的国家和地区,这种腐败也会存在。所谓制度性腐败(institutionalcorruptionorsystematiccorruption),即主要因为制度缺陷和漏洞导致的多发性腐败。在这种制度下,不仅坏人恶人会腐败,品行一般的人也会腐败。所谓社会性腐败(socialcorraptionorsystemiccorruption),即主要由于文化习俗和行为环境等社会因素造成的普遍性腐败。它与制度性腐败往往有着常态联系,且已不只存在于政府官员的群体,而是蔓延到社会的各行各业,譬如工商企业、社会团体、文艺体育、教育卫生等领域。在过去30年里,中国查办了许多贪官,包括逾百名省部级以上的高官,但是反腐败的整体成效确乎不大,因为社会中还有很多甚至更多的贪官。因此,中国的决策者必须对反腐败战略进行反思。笔者以为,要保证反腐败斗争的实效与长效,中国反腐败的战略重心应该从惩治贪官转向预防腐败。实际上,这一转向已然开启,只是应该以更加明晰的方式践行。
一、反腐败战略重心要从惩治贪官转向预防腐败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犯罪者应该受到社会的惩罚,这是天经地义的;同时,社会还要努力阻止这类危害的发生,因此就要对犯罪进行预防,这是顺理成章的。惩治犯罪是维护社会正义的需要,预防犯罪是维护社会安全的需要。于是,惩治犯罪和预防犯罪宛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成为人类社会与犯罪作斗争的两条基本战线。在中国,人们经常把惩治犯罪称为“打击犯罪”,因此便有“打防并重”、“打防结合”等说法。一般犯罪如此,腐败犯罪亦然。
惩治腐败犯罪的基本路径是通过查办案件将贪官绳之以法。其成效是显而易见的,也是大快民心的。预防腐败犯罪的问题则比较复杂,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需要国家、群体、个人的合力,因此常被称为“综合治理”和“系统工程”。而且,预防腐败犯罪很难在短期内见到成效,或者其成效具有隐伏性,难以让民众感知。于是,一些国家的领导者在面对严重的腐败态势时往往倚重惩治,通过加大查办腐败案件的力度来获取民众的支持。
惩治腐败的着眼点在于“过去时”的腐败,而预防腐败的着眼点在于“现在时”和“将来时”的腐败。中国近年查处的腐败案件——特别是那些大案要案——往往都发生在多年以前。于是,我国的反腐败斗争就主要着力于昨天乃至前天的腐败。一方面,许多贪官被查办,民众拍手称快;另一方面,许多官员在贪腐,民众仍在抱怨。由于我们没能改良社会中生成腐败的土壤,没能修补制度上生成腐败酌漏洞,贪官便犹如韭菜般割了一茬又一茬,形成反腐不断、贪官辈出的诡异景双、正如中国历史上以严刑反腐著称的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的感叹——奈何朝杀而暮犯!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反腐败的成效不在于抓出多少贪官,而在于社会中还有多少贪官。反腐败的要点不是昨天和前天的腐败,而是今天和明天的腐败。因此,反腐败必须从“源头”上进行治理,要把住“腐败大道”的人口,阻止那些禁不住诱惑的官员误人歧途。简言之,预防腐败比惩治贪官更为重要。汉代思想家荀悦曾说:“尽忠有三术:一曰防,二曰救,三曰戒。先其未然谓之防,发而止之谓之救,行而责之谓之戒。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⑴把此话用于反腐败:预防明天的腐败是上策,阻止今天的腐败是中策,惩治昨天的腐败是下策。
世纪之交,随着腐败问题的恶化,特别是胡长清、成克杰等大案的查办和披露,如何加强预防腐败工作的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职务犯罪预防厅。随后,全国各地的检察机关也都设立了职务犯罪预防处或科、形成了预防腐败犯罪的专门队伍。
200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大召开,以胡锦涛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明确提出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基本方针。2005年1月,中共中央颁布《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7年6月25日,胡锦涛在中央党校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⑷
2003年12月10日,中国由监察部和外交部委派的代表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强调“更加高效而有力地预防和打击腐败”的反腐败宗旨,并且在第6条中明确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确保设有一个或酌情设有多个机构”以预防腐败,并赋予这些机构“必要的独立性”,以及“必要的物资和专职工作人员”。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7年9月,中国根据公约的要求成立了国家预防腐败局,由监察部部长兼任局长。⑸2011年6月,中国检察学研究会成立了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专业委员会,其宗旨在于加强对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的理论研究,进一步提升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水平。⑹
2012年11月,新当选的以习近平为首的党和国家领导人继续坚持“惩治和预防相结合”的反腐败方针。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明确提出:经过今后5年不懈努力,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要认真解决“四风”问题,⑺让党风政风和民风社风有新的好转;要进一步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更有效地发挥纪律约束和法律制裁的警戒作用;要扎实开展预防腐败工作,让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显著增强。⑻2014年5月,中央军委还印发了(贯彻中央精神,深入推进军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规划),要求全军和武警部队认真贯彻执行。⑼
毫无疑问,上述举措对于加强预防腐败工作来说都是很有意义的。这些年来,预防腐败的专门机构也确实做出不少努力,包括监督领域的扩展和预防机制的创新。例如,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就探索出预防调查、犯罪分析、预防咨询、预防建议、专题报告、年度报告等工作方法,女D强对职务犯罪风险源点的排查,研究可能发生腐败的重点环节,研究系统预防的机制和规范,努力提升职务犯罪预防的专业化水平。但是与查办腐败大案在社会上引发的反响相比,这些预防腐败的措施总给人一种“虚张声势”或“小打小闹”的感觉。换言之,虽然许多领导都在强调预防腐败的重要性,但是中国的反腐败实际上仍然沿袭着以惩治为主的基本路线。而要完成反腐败的战略重心从惩治贪官转向预防腐败,就要从战略的高度看待预防腐败的重要性,就要从预防腐败的角度去制定反腐败的总体规划,就要把反腐败的重心从治标转向治本。
2014年7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宣布对前政治局常委周永康立案审查的决定时,还宣布将于2014年10月在北京召开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其主要议程是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问题。笔者以为,这标志着我国的反腐败重心将从治标转向治本。⑽诚然,推进政治体制改良是治本的必然路径,但是要循序渐进,因此当务之急是先要推出一些具有指标意义的预防腐败制度,譬如官员财产公示制度。
二、官员财产公示是预防腐败的指标性制度
面对民众的呼声,国家决策者虽然也表示要认真研究并在适当时机推出官员财产公示制度,但是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有人还煞有介事地给出一些中国目前还不适宜建立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理由,如官员也享有隐私权,金融系统和房地产系统还没有完全联网的实名制,等等。一位纪检领导干部曾在2011年公开表态说,“我们感到有两个方面的条件是欠缺的:一是要建立起社会的诚信体系,二是信息统计体系,没有这两个体系的建立,我想这项制度实行起来是比较难的。”他还提出了技术问题背后的实质,老百姓考虑这个问题,说你公开就可以了,但高层考虑这个问题时,除了要实现反腐,还需兼顾社会稳定。“现在上面还有顾虑,怕放出去、收不住。”⒄此话半真半假,有实有虚。
不过,社会稳定确实是国家决策者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倘若众多官员名下都拥有大量财产,那么实事求是地公布开来确实有可能引发社会震荡。由此可见,推进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真实障碍就在于当下中国拥有不适宜公开之财产的官员数量太多。然而,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作用是反腐败,不是证明官员的清廉。中国不能等到所有官员或大多数官员都能如实申报那一天才建立官员财产公示制度,不能等到所有官员或大多数官员都成为清官那一天才建立官员财产公示制度。一方面是百姓的强烈要求,一方面是官员的重重阻力。于是,官员财产公示这项很好的预防腐败制度就在中国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僵局。
三、预防为主的战略观可以为打破官员财产公示僵局提供思路
如前所述,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主要功能是预防腐败,但是也具有发现腐败线索并进而惩治腐败的作用。在腐败问题不太严重的国家或地区建立这样的制度,预防和惩治的对比考量并不重要。但是在腐败问题相当严重的国家和地区推出这项措施,惩治抑或预防就会成为一道现实的选择题。如果反腐败的战略重心是惩治贪官,那么建立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着眼点就是昨天和前天的腐败;如果反腐败的战略重心是预防腐败,那么建立这项制度的着眼点就是今天和明天的腐败。在后一种情况下,推出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目的不是查办和惩治已经发生的腐败犯罪,而是阻止和预防尚未发生的腐败犯罪。明确这一点,对于回答上述选择题乃至打破官员财产公示僵局是颇有裨益的。
历史经验表明,当某类犯罪问题积累到很高程度时,赦免就成为一条摆脱的路径,譬如“大赦天下”。古今中外都曾有执政者大赦天下的做法。据说,中国历史上的大赦起始于汉朝,盛行于唐宋。新皇登基,往往都会大赦天下。即使没有换位,皇帝也可能隔几年就大赦一次。正如《水浒传》中宋太公对怒杀阎婆惜的宋江所言,等个“一年半载”,“皇恩大赦下来”,就可以回家父子团聚了。大赦天下并非古代帝王的一时勃兴之举,而是基于多方面综合考量的决策,其中既包括显示皇恩以收买民心,也包括甩掉包袱开创新局。
现代国家也有大赦,但与古代王朝不同,不是皇恩浩荡,而是以政治考量为基础的刑事政策。大赦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某类罪犯或犯罪行为一律予以赦免的制度。例如,1977年,美国总统卡特就宣布对在越战中逃避服兵役者实行大赦。1986年,美国政府推行移民改革,附条件地大赦了300万非法移民,⒅而目前又在考虑是否对现有的1100万非法移民实行大赦。⒆如果说大赦越战逃兵还隐含着关于该战争是否正当的考虑,那么大赦非法移民则主要是考虑了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数量庞大。
20世纪中期,香港的经济发展很快,但与此同时,行贿受贿等贪腐行为也开始泛滥,警察向管区内的商户和娱乐业收取“保护费”然后警队分钱的做法十分普遍。1973年,一个名叫葛柏的英籍总警司涉嫌受贿之事被报纸披露后潜逃英国。于是,市民上街游行,群情激愤,要求港府采取有力措施反腐败。1974年2月,廉政公署应运而生。一年后,葛柏被引渡回香港接受审判,后获判4年监禁。随后,廉政公署开始全面调查警队中的腐败问题,但因涉案警员众多而引发警察反抗。1977年,数以千计的警员上街游行,一批警员还冲进廉政公署,爆发“警廉冲突”。另有警员到总督府前静坐示威,逼迫总督宣布“特赦”。经过研判,港督麦理浩于1977年11月5日深夜发表紧急特赦令,宣布除非涉及非常严重的罪行或已经调查的案件,对警员1977年1月1日前所犯贪污罪行不予追究。这一“既往不咎”的特殊举措,既维护了社会稳定,也开启了廉政新端。⒇
贪官也是人。诚然,贪官绝不是高尚之人,但也并非都是邪恶之人。其中,有些人真坏,利用“改革开放”生成的制度缺失或漏洞,千方百计地以权谋私中饱私囊;有些人本来不太坏,但在物欲横流人心向恶的社会环境中,未能把持自我拘束私欲而陷入泥潭。仅举一例。2011年1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张弢被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死缓。(21)张弢曾经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硕士研究生,晚笔者两年,虽非同门,也算得师弟。毕业后,他去了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成为刑诉法学界的后起之秀。再后来,他转入仕途,于2002年担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并于2006年入选“重庆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还当上西南政法大学的兼职教授,结果却锒铛入狱。
窃以为,张弢本不是坏人,甚至也不是比笔者更坏的人。笔者与他有着相似的经历,只是当年没有选择去做官而已。然而,在当下中国,想当官的人很多,因为当官有太大的诱惑,不仅有权有势,而且有名有利。于是,有才华、有能力、有关系、有后台的人,适合做官与不适合做官的人,为了一个共同的“人生目标”,纷纷挤入官场,然后八仙过海各显其能地往上爬。然而,官职有限,官欲无限。于是乎,“因嫌纱帽小,致使锁枷抗;昨怜破袄寒,今嫌紫蟒长;乱哄哄你方唱罢我登场,反认他乡是故乡。”(《红楼梦》中言)多少人为当官而迷失自我,甚至搭上了身家性命!当事人,悔不当初;旁观者,暗中庆幸。然而,大批官员获罪,绝非社会之幸事,其对社会的发展和稳定都有负面影响。特别是当腐败的主要原因是制度的缺陷漏洞和社会的习俗环境等因素时,适度的宽赦可能是一种比较好的选择。人世间需要宽恕,反腐败也需要宽恕。往高说,宽恕是一种美德;往低说,宽恕是一种无奈。
中国1954年的《宪法》曾经规定有大赦制度,但后来被取消。现行法律中只有“特赦”制度,而且自1975年以来一直处于“休眠”状态。近年来,一些刑法学者呼吁在适当时机“激活”特赦制度,对于那些已经改恶从善的、没有社会危害性的、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判刑偏重或因政治观点不同而判罪的罪犯进行特赦。这一主张有其合理之处。而且,我们可以把这种附条件宽恕罪行的思路运用到反腐败之中,从而推动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出台。
用附条件缓查贪官的政策换取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出台,这属于治疗腐败顽疾的一剂猛药,虽然见效快,但是政治风险也很大,因为它容易遭受民众的反对,引起社会动荡。笔者的观点提出之后,在社会上就曾引来诸多非议。(25)其实,还有一些专家学者也提出过类似的主张,例如反腐问题专家李永忠、历史学家吴思和经济学家许小年等。当然,也有许多专家学者反对“特赦”贪官的主张。(26)后来,笔者考虑到“特赦贪官”的建议难以施行,于是就又提出了渐进式推出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建议,包括自愿公示、抽选公示、晋级公示等。(27)笔者以为,这种渐进式制度改良可以分为三步。
第二步是抽选公示。如前所述,推行多年的内部申报制度已然流于形式。填写者无诚心,审查者无实意,上下都知真情,只是心照不宣。据说,有些地方或单位的领导们懒于动笔,就让秘书或办公室人员代为填写,甚至代拟金额。如此申报,于反腐败何用?通过近年来查办的腐败犯罪案件,人们已经清楚地看到这种内部申报制度的弊端。于是,中纪委领导决定要加强对财产申报材料的审查,而且要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30)然而,抽查若不公开,恐怕很难保证其效率和公正。因此,笔者建议,在现有内部财产申报制度的基础上每年随机地公开抽选一定比例的官员进行财产公示。具体来说,所有县处级以上干部还按照现有规定每年内部申报家庭财产,但是每年将有1%的省部级干部、5%的司局级干部、10%的县处级干部被以“公开抽奖”的方式挑选出来,在网上公示其申报材料,由民众参与审查。只要做到抽选过程的公开公正,这种做法就一定能够提升内部申报制度的效用,而且可以强化官员的守法意识。倘若这百分之几的抽查概率会让一些官员寝食不安,那也算是应合了天理人心。
毋庸讳言,无论是自愿公示还是抽选公示抑或晋级公示,都不是对所有腐败犯罪的一律查处,或者说,都是在一定程度上采取了宽赦部分贪官的策略。然而,这些制度建设有利于预防腐败。更为重要的是,这些宽赦本身是公开公正的,不同于“暗赦贪官”。其实,古今中外都有暗赦贪官的做法。譬如,大清朝的乾隆皇帝也反腐败,也曾经严惩一批贪官,但是一直给身边的大贪官和绅以“特赦”。在此之下,和绅也利用权力“特赦”手下贪官。由于有权“特赦”者往往掌管查办腐败的官员,所以只要告知查办者不要调查某人或某事,就可以达到“特赦”的效果。当然,这种“特赦”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因此只能以特赦者掌控大权为前提。一旦大权旁落,“特赦”也即失效。
很多人一听说特赦贪官便情绪激动高声反对,甚至气急败坏口出粗言,但是对于那些发生在身边的“暗赦”却置若罔闻或习以为常。其实,“暗赦贪官”对社会对国家的危害比“明赦贪官”更大。一方面,“暗赦贪官”会破坏国家法治。在同一个国家中,有些贪官受到惩罚,有些贪官得到“暗赦”,这显然会损害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于是,一些受到惩罚的贪官便感到心里极不平衡,抱怨为何只查自己不查别人;而民众也会把一些被查办的官员视为“倒霉蛋”抑或“弱者”,甚至给与同情。另一方面,“暗赦贪官”会污染行为环境。官员们会从那些被查办的贪官和“暗赦”的贪官身上吸取经验教训,努力提高自己的“官场生存能力”。他们知道,“问题”不在于自己贪不贪,而在于自己有没有“保护伞”。这显然会助长官场上的结党营私之风。总之,宽赦部分贪官的做法是可以接受的,但一定要公开公正地进行,否则就无法走出腐败到反腐败再到更腐败的怪圈。
四、结语
在过去30年,中国背上了相当沉重的腐败包袱。而腐败的生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既包括人性本能中生成腐败的原因,也包括社会习俗和社会转型期中生成腐败的原因,还包括制度设计和制度运行中生成腐败的原因。在如是环境中,不仅坏人恶人会腐败,品行一般者也会腐败。在过去30年,中国查处了许多贪官,但是反腐败的整体成效不大,因为即使是严厉地惩治贪官也只能遏制腐败泛滥的势头,并不能改变社会中生成腐败的土壤和环境。我国的执政者必须对反腐败战略进行反思和调整,不要纠结于过去,而要着眼于未来,创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新制度。常言道,前人栽树,后人乘凉;前人毁林,后人遭殃。我们既是后人,又是前人。我们不能一边抱怨前人毁林不种树,一边又把植树造林的责任都留给后人。官员财产公示等预防腐败的制度,不仅涉及当代中国人的利益,而且涉及子孙后代的福祉。究竟是把腐败恶疾流传给后人,还是把预防腐败的制度流传给后人,这是我辈必须用实际行动选答的问题。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特引自瞿丰:《犯罪学原理》,湖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41页。
⑵参见刘超;《回顾及展望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
⑶参见尉健行:《进一步明确反腐败的方针和任务》。
⑷参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
⑸参见“国家预防腐败局”词条。
⑹该专业委员全的成立大会于2011年6月21日在大原召开,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王建明检察长当选为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陈连福局长当选为常务副主任,笔者亦当选为副主任。参见《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专业委员会在山西成立》。
⑺指党员干部的作风问题.包括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⑻参见《中共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
⑼事见《习近平批准〈军队惩治预防腐败规划〉》。
⑽反腐败的战略重心从治标转向治本.并不意味着治标就要终止。关于反腐败的治标之术和治本之道,笔者将另外撰文论述。
⑾参见林蔚文:《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之迫切性暨可行性研究》,《厦门特区党校学报》2013年第2期。
⑿《官员财产公示拿“新人”开刀是隔靴搔痒》问。
⒀2012年5月底,笔者应邀到莫斯科参加了主题为“反腐败的法律创新机制”的“第一后欧亚反腐败论坛”,并在“俄中圆桌论坛”上作了主题发言。以上是俄方专家介绍的情况。
⒁参见刘植荣:《看看国外高官的家财》,《羊城晚报》2013年6月8日第B5版。
⒂《普京加大反腐力度,俄所有公务员均需申报财产》,《参考消息》2014年6月25日第3版。
⒃参见《中国官员财产公示的曲折历程》。
⒄参见前注⑾,林蔚文文。
⒅参见一娴:《美国会再次大赦非法移民吗?》。
⒆2014年6月27日,美国参议院以68:32票批准了长达1200页的移民法案,该法案为1100万非法移民提供了成为美国公民的13年计划。接下来该法案要提交众议院表决,但众议院的共和竞领导层誓言推翻该法案,并提出自己的移民法案。参见《美国:参院通过新移民法案》。
⒇1996年10月至1997年3月,笔者应邀到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其间,笔者专程参访了廉政公署,获知了这段历史的情况。另外也可参见《香港警务处——警廉冲突》。
(21)参见“张弢”词条。
(22)据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称,其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反对“官员财产申报”的官员高达97%。参见戴志勇:《如果民众能妥协,请你学着做清官》。
(23)参见何家弘:《一个怪梦:大赦天下贪官》,《法制日报》2008年1月27日第10版;《怪梦解析:反腐败的“次佳”路径》,《法制日报》2008年2月24日第10版;《怪梦延伸:开创反腐败的新纪元》,《法制日报》2008年3月9日第10版;《怪梦链接:从“暗赦贪官”到“明赦贪官”》,《法制日报》2008年3月23日第10版;《怪梦演绎:社会成就感均衡论》,《法制日报》2008年3月30日第10版;《怪梦升华:官本位、金本位、善本位》,《法制日报》2008年4月6日第10版;《怪梦终结:执政党人的思想解放》,《法制日报》2008年4月13日第10版。
(24)参见何家弘:《以缓查贪官换取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东方早报》2009年4月22日第23版。
(25)参见余声:《何家弘: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南方都市报》2009年11月8日第4版。
(26)参见刘薇、陈中小路:《“特赦”贪官五辩》,《南方周末》2013年2月2日第22版。
(27)参见何家弘:《为“官财”公示支招》,《法制日报》2013年1月30日第10版。
(28)参见《广州官员表示愿意率先进行财产公开》。
(29)《广东多个市长称如组织上要求愿意公开财产》。
(30)据报道,中纪委于2013年1月在北京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此次会议提出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进行抽查核实。抽查的方式是按一定比例随机抽查,比例可能在20%左右。参见许浩:《中纪委抽查官员财产申报,涉房信息位列核查重点》,《中国经营报》2013年5月25日第2版。
(31)参见张婷、凌晨:《5年来近40地区试点官员财产公开,超半数昙花一现》,《新京报》2014年8月18日第A14版。
(32)参见周锦尉:《锲而不舍的“钉钉子精神”》,《新民晚报》2013年12月14日第A3版。
(33)同前注(31),张婷、凌晨文。
(34)即同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出处:《法学》2014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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