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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支一扶考试如期而至开始,法律知识属于公共基础知识的难点部分,中公三支一扶考试网针对法律基础知识点进行较为细致深入的分析,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
(一)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
国体就是国家本质。《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二)人民民主专政的含义
人民民主专政裨好无产阶级专政。表现在:(1)工人阶级掌握国家政权、成为领导力量,是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2)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都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3)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职能都是相同的;(4)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使命也是一样的,都是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消灭剥削。消灭阶级,最终实现共产主义。
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与对敌人实行专政的统一。二者的关系进一步体现为:(1)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是实现对敌人专政的前提和基础;(2)对敌人实行专政是人民民主的有力保障。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也就是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一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根本性的;二是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三是;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四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四个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方面,就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最完善的表现。它构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总的概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下列三个方面的特点和优点: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根本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组织形式。它最直接地反映国家本质,表现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由人民苦命直接创造出来,而不是依靠从前任何的法律规定生产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代表了中国政治生活的全部,成为中国政治力量的源泉。综上可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人民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最广泛的群众基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贯彻国内各民族之间平等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便于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密切联系群众。历史事实证明,它是适合中国国情的优良制度。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统一性。作为国家政权组织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排除了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理论和体制,坚持人民权力的统一。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国家,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政体属于国家形式问题。国家形式除政体之外,还包括国家的标志,即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
题目回顾(单选题)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是()
A、少数服从多数原则B、民主集中制原则
C、平等性原则D、三权分立原则
B[解析]本题考查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即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的政党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即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我们的政党制度表明:中国共产党是人民民主政权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劳动者和一部分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共产党能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从实际情况出发,中国共产党在处理党派关系,协调各种意见、要求和利益时,不采用少数服从多数、小党服从大党的办法,而是贯彻民主协商原则,以达到政治上的一致。共产党不向各民主党派直接地发号施令或者下达指示,而是提出符合人民利益的政治主张,同各民主党派协商,有时甚至要进行多次反复协商,充分听取、吸收各民主党派的意见,然后形成正确的方针、政策或者政治主张,实行对国家的领导。作为参政党,我国各民主党派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职务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制定和推行。我国的历届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都有一定比例的人民代表来自各民主党派,并有一定数量的各民主党派的人员在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任职或担任领导职务。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含义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含义
《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这表明,中国不采取联邦制,而是坚持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在统一的国家内,以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之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遵循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规定的总道路前进,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和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治权,管理本民族的地方性事务。各个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原则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包含着两个非常重要的原则:一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的总任务的。这是在原则、大前提。二是在上述的大原则、大前提下,一切有着自己或大或小的聚居区(可以构成相当于县一级行政区域)的少数民族都有权实行区域自治,建立自治地方和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职权,实现其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这也是一个不可动摇的原则。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式
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在形式上比较灵活。从行政地位来看,有三种级别:根据规模大小,已建立了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17个自治县和3个自治旗。再从民族的构成来看,又有三种情况:(1)以一个人口较多、聚居区域较大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包括其他的一个或者几个人口较少、地域较小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在内的民族自治地方;(2)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3)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这种形式多样性,也可以说是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点和特点。
(四)民族区域自治是符合中国国情的行之有效的制度
实践证明,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适合中国国情、行之有效的制度:第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充分地保障了少数民族人民在党和国家的领导下,实现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第二,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过程中,党和国家始终坚持贯彻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和共同发展的原则。第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和其他各项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