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达到包庇上海医疗事故罪嫌犯-杀母凶手上海第八人民医院医生郇金亮的目的!
这些无法无天违法办案的人民警察运用手中的公权力包庇杀人凶手郇金亮并多次威胁本人不允许我发声!然而我一个孤儿已经将生死置之度外!
以下是事情详细的过程:
一、关于市局法制总队违法办案的事实
在今年的10.1日(2022)在本人不断举报、投诉、网络曝光徐汇公安分局多个部门及上海市局法制总队第六支队办案人员滥用职权严重违法办案包庇“上海医疗事故罪”嫌疑犯郇金亮后。
1.承认徐汇分局及上海市局法制总队不予立案(郇金亮医疗事故罪一案)的依据及作出的文书“释案说法”理由均不当。即徐汇分局及市局法制部门作出的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及理由均错误!
2.虽然办案有错误,但是法制总队原先的复核流程走完了,复核结果也不能更改了。
3.现在市局法制总队希望通过所谓“内部纠错”的方式解决此事,纠错流程就是让承案单位徐汇分局重新开案重新调查一次,此外市局法制总队原承办该案复核的施姓警员可能要被处分。
当时我对桑警官的表述就很不认同,既然市局的复核决定有错为什么不认,反而要避开复核不谈重新开一个案?难道不该遵循有错必纠制度原地纠错吗??!
因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复核机构应当重点审核原不予立案决定的适用依据是否合法,以及证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而本案中(郇金亮涉嫌医疗事故罪一案),徐汇分局办案人员将“没有专家签名所谓口头专家意见”作为该案不予立案的依据,而完全无视我通过法定程序申请的合法的生效的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是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章制度及复核规定的。
我真想问问究竟是谁给予她这样的硬气可以滥用职权肆无忌惮包庇杀人犯,随意践踏一个普通老百姓替母申冤的铁证如山?
法制总队复核人员违法办案(法律依据)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确保国家法律正确实施。
第二十二条对受理的不予立案决定的刑事复议、复核案件,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应当重点审核下列事项:(一)是否符合立案条件;(二)是否有控告行为涉嫌犯罪的证据;(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是否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第三十三条原决定或者刑事复议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撤销、变更原决定或者刑事复议决定的复议、复核决定。经刑事复核,上级公安机关撤销刑事复议决定的,作出复议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执行;需要重新作出决定的,应当责令作出复议决定的公安机关依法重新作出决定,重新作出的决定不得与原决定相同。
二、关于徐汇分局多部门多次违法办案的事实
办案子就是讲法律讲证据,徐汇分局的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释案说法明显错误,经过了我与市卫健委及徐汇卫健委多方求证拿到确定郇金亮违反诊疗常规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处罚书、以及徐汇卫健委只认可本人医疗事故鉴定报告的官方回应文书后。张警官在去年年底对我做了最后一次笔录,该份笔录的诉求就是“要求撤销徐汇分局原错误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要求立案。张警官说让我回去等消息,他会给呈报给领导审核批示。根据督察条例,督察是监管警察违法行为的。结果经历了一个疫情历时大半年了,张警官给予本人的回应是“他领导说市局法制总队办案部门已经认可了徐汇分局原不予立案的决定,说明办案没有问题,所以不予支持本人的诉求”张警官也很无奈,说他已经尽力了,领导说没问题我也没办法。
此时此刻难道就是那个口口声声说“徐汇分局办案没问题”的领导良心发现了找我?我问张警官,他说他也不知道。领导叫他打给我。
接着第二天我去了徐汇分局督察支队,更莫名其妙的事情发生了,先是把本人的经办民警张超同志支开,接着有一个自称姓溪(警号022934)的副支队长和我说,找我来是因为我不断的找张超警官,他想了解是啥事情。
我当即反问他,明明就是你把张超警官做的调查否认掉,说市局法制复核结论说没有问题,徐汇分局原办案人员也没有问题。现在和我在这边揣着明白装什么糊涂啊?他对我说你一直打给张警官我心里也不舒服,所以问问你的诉求。
那我就把10.1号市局法制总队桑队长来我家里沟通的事情和他说了一下。我说现在他们已经承认违法办案了,他们说现在让你们重新纠错。溪姓支队长表示没有听说过此事,但是会再去研究一下。并让我在分局做了一份笔录,笔录上面的理由居然是“因为我不断的找张警官”于是我重新把我的诉求及理由阐释了一遍给该督察副支队长:
1.我要求就去年张超警官调查出的违法办案问题做出处理。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章制度给予本人合法立案。
我向他指出,根据督察条例规定,督察就是查办纠错同级机关所有部门警务人员违法办案的。身为督察连判断办案人员是否存在违法办案的能力都没有,那还做什么督察支队长,真是荒谬绝伦闻所未闻!我接着问他,那这次又究竟是谁在承办此案呢?还是原违法办案的漕河泾派出所副所长徐峰吗?他回答说是徐汇分局。这就更奇葩了,首先徐汇分局原办案依据错误,漕河泾派出所连同徐汇分局法制支队办案人员违法办案是白纸黑字的事实。张超警官当时也是以此为依据才给我做的笔录。不是瞎子都能看出来其中的问题所在。
根据规定,督察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的,可以直接责令执行;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错误决定、命令,可以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之前莫名其妙关掉张警官给我做的笔录要求立案的诉求,现在居然装聋作哑无视事实还号称自己是被动的角色,难道徐汇分局督察支队工作职责异于全国公安机关督察部门?!警察是不是违法办案身为督察支队长不会判断的吗?你的下属张超警官都把证据递交到你面前了吗,你还选择无视究竟安的是什么心啊!?
三、不了了之的结果
在此我孙彦就向全上海,全中国人民公开此事。我孙彦也在此承诺,本人所言皆为事实,本人实名举报上海市法制总队第六支队办案人员级徐汇分局多部门办案人员违法办案之事实。本人恳请国家公安部上海市局督察纪委部门彻查此事给予本人交代。严惩违法办案的一系列警务人员。给予到“郇金亮医疗事故罪”一案控告人(本人)合法追究杀母凶手郇金亮的权利。并严惩警队中这些违法办案的害群之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3号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第四条: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包括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报告查处情况;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查处不力的,上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可以直接进行督察。
第十条:督察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的,可以责令执行;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错误决定、命令,可以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必须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接受监督。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维护。
第十六条督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第四十三条: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