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治的八大原则2015年第6期

中国古代的思想家、政治家对法治的论断很多具有超越时空的价值,中华民族依法治国的思想不仅源远流长而且一直没有中断,中华民族的法治文化对世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至今仍具有警世的价值。这里我从鉴古明今的角度提出古代法治的八大原则。

不能以私害法

私是私心杂念的私,不能以私心、私利、私权来危害法律。这个话是慎到说的,“法之功,莫大于使私不行”,“立法而行私,其害也甚于无法”。商鞅也讲过,以私害法者国必亡。立法之后,绝不能以私利、私心来危害到法律,否则就伤害了“治功大定”的法律价值。

法之能行,自上守之

这个话是商鞅讲的,是针对反对变法的旧贵族势力说的。与“法之不行,自上犯之”相对立的是“法之能行,自上守之”。上守法,法律就能够获得执行。举汉初一个例子:汉文帝出行的时候,有人把他的马弄惊了,这个人犯的罪叫犯跸罪,由廷尉审理,判处罚金四两。汉文帝非常恼火,认为判得太轻。廷尉说,你要是不把这个犯人交给我,你愿意怎么判怎么判,你交给我了,“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天下用法皆为之轻重”。意思是说,廷尉作为国家最高司法官,执法是否公平公正影响到全天下的司法。这个话也说服了汉文帝。汉文帝守法、遵法,带来了文景之治。贞观时期也是一样,唐太宗遵法、守法,整个天下,整个国家都遵法。史书说,“王公贵族多自清谨”,不敢触犯法律,因为皇帝遵法。

德法互补互用

公元前1000多年,西周建立政权以后,思想家、政治家周公提出“明德慎罚”法律思想。他为什么会提出德呢?就是鉴于商亡的教训,认识到民的作用、民的功能、民的价值。他说“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人无于水监,当于民监”。可见,“明德慎罚”是重民的结果。从“明德慎罚”到“德主刑辅”,再到唐律中“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并且将其比喻为自然现象的“昏晓阳秋”般永恒和不变。这说明德法互补互用是中国古代治理社会的基本手段,以德为主宰的中国古代法制体现了中华民族理性的法律思维。

兼顾治法和治吏

唐朝有位诗人叫白居易,他说:“虽有贞观之法,苟无贞观之吏,欲其刑善,无乃难乎。”贞观时期的法律是好法律,而且有一批良吏如房玄龄、马周、魏征等,所以贞观法律能够实行。到白居易时代,官吏群体不行了,君子少小人多,所以他发出如上慨叹。关于法和吏的关系,历代多有议论。如明末的王夫之,他说:“任人任法,皆言治也。”任人就是任官,可是单纯任人,是“治之蠹也”,单纯任法,也是“治之蠹也”。结论就是,择吏而授之与法,选择良吏把法律交给他让他去执行。法与吏统一,治法与治吏结合,这是古人治国理政的重要经验。

官民知法,互不相欺

这来自法家的思想,法家主张法一定要让大家都知道。商鞅变法时,“妇人婴儿皆言商君之法”。皆言商鞅之法,就说明商鞅变法时的老百姓都知道法律。法律让老百姓知道有什么好处呢?商鞅的话非常有价值。官知民知法,故不敢以非法遇民。当官的知道老百姓知道法律,所以不敢以非法来对待百姓。民知官知法,故不敢以非法干官。老百姓知道官也知道法律,就不敢用非法来干犯他。官与民都知法,能够做到互不相欺。

援法断罪,罪刑法定

这个思想最早是法家提出来的。到了公元3世纪的晋朝,被法律化。刘颂提出,判罪的时候都应该有律令的正文,如无正文,依附《名例》断案,《名例》的内容类似于现在的刑法总则,《名例》也不载,皆勿论。至唐律明确规定,断罪的时候一定要详细地以法律条文来判断,如果执法官不引法断罪的话,这个官要笞三十。这可以说是中国古代的罪刑法定制度。除此之外,还从另一方面做了一个补充规定,那就是对断罪不依法的惩罚。中国古代的罪刑法定比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的罪刑法定主张早了一千年。

有官必有课,有课必有赏罚

中国古代很早就实行对官吏的考课,考课就是考核。宋朝的思想家、文学家苏洵讲过一句话,“有官而无课,是无官也”。有官一定要考课,不考课就没有官了。“有课而无赏罚,是无课也”,考课是和赏罚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战国始实行考课,到了唐朝考课制度化了。一年一考,四年一考,而且有法定的标准,很明确、很细致,所谓四善二十七最。到了清朝的时候,标准简化,变成了“六法考吏”。“六法”就是浮躁、才力不及、老、病、疲软、不谨。地方官三年一考,叫“大计”;京官三年一考,叫“京察”。古代的考课制度有法、有标准、有制度。考课制度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呢?一个是选拔官吏,罢黜那些贪腐的官员,使得惩贪和奖廉联系在一起,奖勤和罚懒联系在一起,这是考课制度很大的一个长处。考课有一系列的制度,有一系列的标准,在一段时期维持了官吏的素质。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韩非说“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这句话表明,法治秩序的状态和国家的兴衰确实有密切联系。中国古代经历了很多盛世,如西周的“成康之治”、汉初的“文景之治”、唐朝的“贞观之治”、清朝的“康乾之治”。唐朝的魏征做了一个形象的比喻。他说国家好像是一匹奔马,骑在马上的骑手就是皇帝,皇帝手中拿的鞭子就是法律,这样就把法律工具主义更加形象化。既然古代的法律是君主手中的鞭子,这个法律必然受到君主的影响。遇有开明的君主就能够发挥法律的治世功能,遇到昏君那就没有办法发挥法律的治世功能。历史事实也确实如此。法律工具主义不仅影响了整个古代社会,也包括近代社会。想起用法就把法拿出来,不想用法就把法收起来。要树立依法治国的法律权威,就必须肃清法律工具主义的残余影响。

THE END
1.中国古代的“法理”与“法典”《唐律疏议》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也是同时期世界法治文明成就的集中体现,其中蕴含着中国古代“法理”最为成熟与完备的形态。唐律立法所达到的成就乃是中华法律文明之最高峰,被袁枚称作“天下奇才”的清代大学者孙星衍作《重刻〈故唐律疏议〉序》谓:“夫不读唐律,不能知先秦历代律令因革之宜。”依孙氏之意,唐律中http://legalinfo.moj.gov.cn/pub/sfbzhfx/sfbzfpffzll/202105/t20210528_424648.html
2.科学地认识中国法制史以实事求是的认识论研究中国法制史,要求我们必须按照科学的发展观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评价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其一,要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去评价中国传统法制。中国古代法制既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维护和推动当时社会文明的法律保障。尽管古代法制与现代法治在许多方面理念不同,在今天看来也存在不少消极因http://www.iolaw.org.cn/global/en/new.aspx?id=13388
3.《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参考课件劝诫图说明代选必一第三单元第8课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壹重要名词敬天保民、铸刑书、《九章律》、律令儒家化、《唐律疏议》、《大唐开元礼》、《大明律》、《大清律例》、律例合编贰课程标准①知道中国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以及这一时期思想家对于德治、法治关系的讨论;②知道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https://www.docin.com/touch/detail.do?id=4719167143
4.中国古代法家的法治和现代法治的区别是什么?古代法与势合一,故法治只是理想,而不可能实现;而现代法与势分开,司法独立,使法治真正得以实现。https://iask.sina.com.cn/b/gWImBxgR3SRL.html
5.古代法制小故事(通用8篇)《中华帝国的法律》一书由美国著名汉学家德克·布迪与法律学者莫里斯所著,根据其1960年代在宾夕法尼亚大学开设的“中国法律史”课程材料的加工整理而成。布迪并非专事研究中国法律史,其在宾夕法尼亚大学开设的中国法律史课程是研究古代中国社会的一个系列和门类,也因此才有了与专事法律的莫里斯的此项合作。美国高校https://www.360wenmi.com/f/file9psha84e.html
6.第08讲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时空观念:知道中国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了解中国历代封建王朝法律与教化并用的统治手段。 历史解释:归纳律令儒家化的过程,总结中华法系的特点;认识教化在古代中国体现为儒家的礼教。 史料实证:通过材料掌握中国古代法律“礼法结合”的特点、儒学的发展与古代教化形式的变化。 家国情怀:认识中国古代有悠久的法治传统https://zujuan.xkw.com/thematiclist/17pt3745ct11092n304246.html
7.中国古代的法治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6篇(全文)法家适应这一时代的需要,提出了法治的主张,法治的一个基本的东西就是扩张君权,以法治国。公元前536年,郑国“铸刑书于鼎”(刑即为法),后来,晋国也“作刑书”。郑国与晋国先后采取了把刑法铸在鼎上,制定刑法,公布刑法,推行法治。这在当时有着划时代的意义,具体体现在:开辟了公布法先河,向民众公布法律,使得民众https://www.99xueshu.com/w/filecc7k7l8r.html
8.礼制与法制的区别与联系从法理学的角度看,“礼法结合”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的关系。它告诉我们,法律不仅仅是冷冰冰的规则条文,更是社会道德观念的体现和保障。在构建现代法治社会的过程中,我们同样需要重视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结合,让法治精神深入人心。 在宪法学领域,“礼法结合”的思想启示我们,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不仅要规定国家的https://www.meipian.cn/57ojnrbw
9.传统法律文化之直诉制度探析民主与法制时报 I 律璞:传统法律文化之直诉制度探析 传统法律文化之直诉制度探析 律璞 直诉制度是中国古代鸣冤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字面意思看,直诉是指直接起诉到中央朝廷。当一个案件终审结案以后,当事人认为有冤情,可以直接起诉到中央朝廷。直诉就是由皇帝或者中央司法审判机关裁判案件,辨明是非,纠正冤假错案的诉讼https://zhfx.nwupl.edu.cn/hsdt/116001.htm
10.欧洲汉学家笔下的古代中国法律形象但即便是后者,亦不足以揭示古代中国法律在欧洲产生影响、形象塑造的完整历史,因为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古代中国与欧洲包括法律在内的文化交流,并不是从如此晚近才开始的。故而,我们有必要将考察的视野拓宽放远,以便能观照到更多富于启发性的历史线索。 http://m.legalweekly.cn/whlh/2022-03/31/content_86965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