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法制与古代法治的不同之处

既然守法是典型的私德,那么有必要了解一下法律的本质。

现代法律与古代法律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现代法律是保护众人之私,但众人之私的实质却是公,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而保证了社会的公平和公正,因此现代法律有一种制度性,所以说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古代法律只是保护帝王之私,古代法律虽然也有保护平民利益的内容,但更多的是为帝王服务,其法治的本质是人治,因此,法治和法制有些不同。

中国古代的法家思想实际上就是帝王学,法家把所有人都假设为自私自利的人,所以法家总是告诉帝王:任何人都不是好人,包括帝王的兄弟、儿女等等,都在虎视着帝王的权位,帝王必须要以严酷的法律约束天下人。法家从不相信仁义道德,总是和儒家思想唱反调,所以韩非子在《五蠧》中说,不要以为儒家尊崇的尧舜禹真有那么伟大,尧统治天下的时候,住的是没有修整的茅草房,吃的是粗粮,生活不如后来的看门人,禹统治天下的时候,亲自拿着锹锄带领大家干活,累得大腿消瘦,小腿上的汗毛都没有了,因此,古代的天子总是把权位禅让给别人,主要是不想让他的儿孙继续受苦。依照韩非子的这种说法,后来的帝王就不同了,不仅权力巨大,而且待遇特别好,所以觊觎的人特别多,为了打消别人觊觎的念头,必须加强法治。

古代帝王如何加强法治的呢?除了法家思想所说的势以外,还抓住了人性最大的弱点,那就是私爱,帝王虽然有强大的势力可以让人不敢造反,但也有人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这样,势就失效了,于是,帝王就对其最亲的人下手,比如诛连九族,由于至爱原理,每个人爱自己的儿女总是胜过了爱自己,只要牵扯到最亲的人,每个人都不敢造次了。诛连九族可谓是一大阴招,不仅仅可以让造次的人害怕,还让他的亲戚朋友都害怕,如果某人有造次的念头,一旦被家人及亲戚知道了,立即有人出来制止,从而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人性有优点和弱点。创造性、理性、善性和德性都是优点,但人性最大的优点还是爱,尤其是私爱,爱可以让人与人之间更加团结,人的力量更加强大,父母以私爱的名义保护儿女从而让最弱小的孩子也有力量与恶抗争。人性最大的弱点也是私爱,自私自利算是人性的弱点,但自私自利并不可怕,而且,自私自利的人最好管理,只要重赏,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只要重罚,由于理性,因为一点点小事在重罚之下丢了性命那是极不合算的事,然而,法律虽严,但总有不怕死的人,或者象陈胜吴广那样撞到了死运的人,由于本能也就不管法律不法律了,可是,一旦牵扯到最亲爱的人,许多人似乎又怕死了,过去的连坐制和诛连九族就抓住了这种人性的最大弱点。

古代法治还有一个实际问题,那就是执法者,执法者也是人,庞大的执法者来自老百姓之中,他们为什么要为统治者服务呢?有两个原因,一是愿意,二是被收买,如果主上圣明,决意保护老百姓的利益,那些来自老百姓的执法者就愿意为帝王服务了,如果昏君无道,就没有人愿意为其服务,那么,就只有给执法者以好处,这样,执法者只为利益执法,并不是为正义执法,毋庸置疑,自古以来,很大一部分人是为了就业而进入了执法行列,这种买办执法在社会不安宁的时候无形地加大了国家治理成本,结果总是伴随着改朝换代。

到了现代,法治变成了法制,法律也不是为了统治者或少数人服务,而是为了所有公民服务,目的是为了保护众人之私。

人类社会的一切公平公正都是为了保护众人之私,当然也保护众人之公,什么是众人之公?比如地球,比如太阳,这些是大家共有的,谁也占有不了,有时,众人之公还成了人们自私的理由,中国古代法家的慎到有一个一兔走而百人追之的案例,就是因为这只逃跑的兔子不属于任何人而为众人之公,所以大家都想得到它,而集市上堆满了兔子,人们只是看看并不想据为己有,因为集市上的兔子有主,已为他人之私。因此,并不越公越好,有时还越公越乱,社会学家费孝通就发现人们爱占公家便宜的现象,相反,归私,则是归了秩序。

法律的任务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众人之私的现代法律有一个最大的好处,就是有良好的群众基础,由于保护了群众的切身利益,大家不仅拥护这种法律,还用实际行动参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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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古代的“法理”与“法典”《唐律疏议》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也是同时期世界法治文明成就的集中体现,其中蕴含着中国古代“法理”最为成熟与完备的形态。唐律立法所达到的成就乃是中华法律文明之最高峰,被袁枚称作“天下奇才”的清代大学者孙星衍作《重刻〈故唐律疏议〉序》谓:“夫不读唐律,不能知先秦历代律令因革之宜。”依孙氏之意,唐律中http://legalinfo.moj.gov.cn/pub/sfbzhfx/sfbzfpffzll/202105/t20210528_424648.html
2.科学地认识中国法制史以实事求是的认识论研究中国法制史,要求我们必须按照科学的发展观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评价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其一,要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去评价中国传统法制。中国古代法制既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维护和推动当时社会文明的法律保障。尽管古代法制与现代法治在许多方面理念不同,在今天看来也存在不少消极因http://www.iolaw.org.cn/global/en/new.aspx?id=13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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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古代法制小故事(通用8篇)《中华帝国的法律》一书由美国著名汉学家德克·布迪与法律学者莫里斯所著,根据其1960年代在宾夕法尼亚大学开设的“中国法律史”课程材料的加工整理而成。布迪并非专事研究中国法律史,其在宾夕法尼亚大学开设的中国法律史课程是研究古代中国社会的一个系列和门类,也因此才有了与专事法律的莫里斯的此项合作。美国高校https://www.360wenmi.com/f/file9psha84e.html
6.第08讲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时空观念:知道中国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了解中国历代封建王朝法律与教化并用的统治手段。 历史解释:归纳律令儒家化的过程,总结中华法系的特点;认识教化在古代中国体现为儒家的礼教。 史料实证:通过材料掌握中国古代法律“礼法结合”的特点、儒学的发展与古代教化形式的变化。 家国情怀:认识中国古代有悠久的法治传统https://zujuan.xkw.com/thematiclist/17pt3745ct11092n3042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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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礼制与法制的区别与联系从法理学的角度看,“礼法结合”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的关系。它告诉我们,法律不仅仅是冷冰冰的规则条文,更是社会道德观念的体现和保障。在构建现代法治社会的过程中,我们同样需要重视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结合,让法治精神深入人心。 在宪法学领域,“礼法结合”的思想启示我们,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不仅要规定国家的https://www.meipian.cn/57ojnrb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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