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逻辑的认识

一门学科的研究对象是这门学科把握具体问题展开全部理论的基石,它决定这门学科的性质、内容和作用,决定这门学科与其他学科之间的区别,决定这门学科自身发展的方向。①在法律逻辑的这个重大问题上,人们的认识存在分歧,还未完全取得共识。一些学者持这样的观点:法律逻辑并没有与传统形式逻辑不同的特殊对象,它的任务在于把形式逻辑一般原理应用于法学和法律工作的实际。而另一些学者持相反的观点:法律逻辑并不是将形式逻辑应用于法律,法律逻辑主要是价值判断,主要是研究其本质内容,法律逻辑是指供法学家,特别是供法官完成其任务之用的一些工具,方法论或智力手段。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是什么?也许我们暂时还不能作出完全令人满意的回答,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不深入思考这个问题,不解决好这个问题,就会影响到这门学科的生存和发展。

关于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问题,首先是应当理清法律逻辑与普通逻辑在研究对象上的区别与联系。我国法律逻辑是从普通逻辑应用性研究开始起步的,这就使得最初从事法律逻辑探索的学者们长期以来普遍认为,法律逻辑就是普通逻辑的分支学科,二者具有相同的研究对象。法律逻辑学是一门应用性质的形式逻辑分支学科,它的任务在于把形式逻辑一般原理应用于法学和法律工作的实际,探索在法律领域应用形式逻辑的具体特点,因此,法律逻辑学并没有与传统形式逻辑不同的特殊对象,研究的还是属于思维领域的现象。

法律逻辑既然与传统形式逻辑具有相同的研究对象,且主要内容完全重合,那么从客观上说,我们已有了传统形式逻辑,目前通称为“普通逻辑”这门学科,法律逻辑作为一门学科存在的必要性便成了问题。迄今为

止,我国法律逻辑研究已经走过20余年历程,学者们也努力展开多方面探索,确实也取得一些初步成果,然而总的说来,似乎很难说已经取得令人满意的阶段性成果。这其中固然有很多原因,需要我们认真加以总结。但是,在思想中我们必须而且应当视法律逻辑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其价值与地位早已在西方法学家的研究中得到认可。①刘春华:《关于法律逻辑研究对象的思考》,载《党史博采》,2008年第12期。

第一,法律逻辑具有突出的实践性。法律逻辑产生的动因就是逻辑学的应用,即着眼于逻辑在法律实践的应用。“我们不仅要研究一般的具有现代内容的逻辑学,还要研究为法律工作者用的逻辑学,为军事工作者用的逻辑学,为教育工作者用的逻辑学,以及结合自然语言的逻辑学等,以满足各类人员对于逻辑的需要。”由此逻辑从书斋走向社会,从理论走向实践,可以说法律逻辑是一门实践性的学科,它的生命和价值在于实践和应用。法律逻辑的突出实践性还有另一种含义,那就是法律逻辑发展的源头也在于实践,而不是学者的书斋。法律逻辑的研究如果不在法律实践中汲取营养,不观察法律职业者在法律实践中的法律推理等法律思维方式的具体情况,法律逻辑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难以实现其作为一门学科的价值,进而也会难以通过法律实践的检验,最终为实践所抛弃,不被法律职业者所认可。另外,法律逻辑的研究也离不开对法律案例的分析,而法律案例的生成则是法律实践的结果之一,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法律实践的一部分。①

第三,法律逻辑兼具有效性与合理性。逻辑学是研究思维的,是关于思维形①

②郭新杰、葛宇宁:《试论法律逻辑的品质》,载《重庆理工大学学报》,2010年第24卷第4期。张成敏:《法律逻辑之学术视域》,载《法律逻辑研究》,法律出版社,第2005版,第31页。③冯文生:《推理与诠释———民事司法技术范式研究》,法律出版社,第2005版,第94页。④冯文生:《推理与诠释———民事司法技术范式研究》,法律出版社,第2005版,第90页。

①式及其规律的科学。推理就是从一个或一组命题推导出另一个命题的思维形式。

②因此,可以说“逻辑是研究推理及其有效性的学科,它的主要兴趣在于提供鉴别推理有效与否的标准,以便把有效的推理与无效的推理区别开来,教会人们进

③行有效的推理,避免和揭露无效的推理。”推理的有效性,也就是推理的必然性,

即从真实的前提必然推出真实的结论,前提和结论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正是在这种观念的指引下,逻辑学拼命地形式化和系统化,以期达到最大的精确化和规范化。有学者甚至总结出:“从亚里士多德到现代逻辑,始终贯穿着了一条基本的精神,这就是‘必然地得出’。”④

②李振江:《法律逻辑学》,郑州大学出版社,第二版,第3页。李振江:《法律逻辑学》,郑州大学出版社,第二版,第75页。

③陈波:《逻辑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第2005版,第29页。

④王路:《逻辑的观念》,商务印书馆,第2008版,第19页。

日益显出其强大的生命力,成为逻辑学中的黑马,得到许多逻辑学家、人工智能学家、语言学家,以及论辩学家等的支持和倡导。逻辑学也由此出现了向实践的转向。法律逻辑作为逻辑的实践转向领域之一,是和非形式逻辑的研究相应的,非形式逻辑是法律逻辑的主要逻辑基础,也是法律的形式特征和重要品质,学界对此作了许多精辟的论述。①

结语

参考文献

[1]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

版社。

[2]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李振江:《法律逻辑学》,郑州大学出版社第二版。

[4]刘春华:《关于法律逻辑研究对象的思考》,载《党史博采》,2008年第12期。

[5]冯文生:《推理与诠释———民事司法技术范式研究》,法律出版社,第2005版。①武宏志:《逻辑实践转向中的非形式逻辑》,载《重庆工学院学报》,2008年10期。

[6]陈波:《逻辑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第2005版。

[7]王路:《逻辑的观念》,商务印书馆,第2008版。

[8]张成敏:《法律逻辑之学术视域》,载《法律逻辑研究》,法律出版社,第2005版。

[9]郭新杰、葛宇宁:《试论法律逻辑的品质》,载《重庆理工大学学报》,2010年第24卷第4

期。

[10]武宏志:《逻辑实践转向中的非形式逻辑》,载《重庆工学院学报》,2008年10期。

THE END
1.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再认识另外,还应区分作为学科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某一个学科与作为课程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某一个学科.作为学科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某一个学科,如法理学,其范围很广,而作为课程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某一个学科,内容是有限的。 (小标)在法学研究中怎样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观 马克思主义不是工人运动自发产生的,而是需要从外部输入https://www.docin.com/touch_new/preview_new.do?id=4773987929
2.苏力:《法律人思维?》一文梳理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三、怎么成了“法律人思维” 法学人一时间成了法律人的代表 有关法律人思维的构建也就是在这一时期开始的,伴随着有关法律解释和法律方法论的兴趣,也伴随着司法职业化的努力 其实更准确地说应当是发明和创造了法律人的思维;或根据现代法治的“需要”来构建所谓的“法律思维方式”https://zhuanlan.zhihu.com/p/654377739
3.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精选十篇)我国目前高校法学教育领域与司法实务部门之间有不同的职业发展模式和职业评价体系, 缺乏双师型人才的培养和评价机制。高校教师评价和晋升考核指标主要是理论研究成果的数量, 在于发表论文的数量, 科研项目的数量。一些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法律援助机构等虽挂着某大学 (某法学院) 法律实践基地的牌子, 但并不承担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i2u7zot.html
4.法律逻辑范文10篇(全文)随着法律逻辑的应用研究的深入,我们必须解决诸如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性质、法律思维的工具与方法论意义等丞待解决的研究,以使法律逻辑学更好的发展。 一、法律逻辑的逻辑基础、研究对象和性质 法律逻辑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之所以能够存在,就在于它有自己的研究对象和基本问题。https://www.99xueshu.com/w/file01ln6xs0.html
5.法律逻辑学(第二版)epubpdfmobitxt电子书下载2024发表了“法律推理与法律逻辑——兼评道义逻辑的冯·莱特与安德森系统”(载《哲学动态》1994年逻辑学专辑)、“论法律中的不可操作性”(载《比较法研究》1994年第1期)、“论制定法推理”(载《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2001年第4期)、“论法律推理与司法判决推理”(载《哲学研究》2003年逻辑学专辑,《中国哲学年鉴https://book.tinynews.org/books/12051548
6.雷磊:什么是法律逻辑风气之先,是战后德语世界出版的第一本将现代逻辑应用于法律领域的系统著作,其在学说史上的地位堪与其师卡尔.恩吉施(Karl Engisch)于1943年出版的名著《制定法适用的逻辑研究》(1960年第2版,1963年第3版)相比肩。有论者认为,法学与逻辑学之间的关联(至少在德国)十分松散,直到恩吉施此著才为这一领域打开了新http://fzzfyjy.cupl.edu.cn/info/1038/5586.htm
7.论法教义学:源流特征及其功能在实践方面,它坚持认知主义的立场,主张现实问题的有解性,以实现更多具体细节上的正义为目标。对我国而言,法教义学在体系化和维护法的安定性、减轻负担与制约恣意、解答具体法律问题和促进法治成熟、沟通理论界和实务界以及构建法律共同体等方面的功能应受重视。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204352.html
8.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诠释法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提升执政能力,是新时期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由政法思维转向法治思维,由权力主导转向权利本位,用法治方式消解革命方式的社会管理创新,是政治意识形态的重要变革.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理解、解释和运用应该与法律方法论结合起来,以避免出现背离法治精神的误读.https://www.faxin.cn/lib/flwx/FlqkContent.aspx?gid=F84846
9.6套法律逻辑学试题及答案1.属概念与种概念内涵和外延之间的反变关系,是对概念进行( )和( )的逻辑根据。 2.“法是阶级意志的表现”这一定义犯了( )错误。 3.一个性质判断的谓项不周延,则这个判断的质是( );一个性质判断的主项周延,则这个判断的量是( )。 4.根据模态判断对当关系,由“某甲必然是杀人犯”真,可推出“某甲可能https://blog.csdn.net/qq_67692062/article/details/130232132
10.法律逻辑学:法学与逻辑学的互动法律与逻辑是“亲密的朋友” 1588年,英国诗人弗朗斯在其诗集《法律人的逻辑》中说:“我没理由认为法律与逻辑不应当是最亲近、最亲密的朋友,因此,最好认为它们是……我在我们的法律中找逻辑,而且我认为我已经找到了。”从诗歌描述来看,我们有理由相信,法学与逻辑学的关系在当时是相当密切的。 https://www.cssn.cn/skgz/bwyc/202310/t20231010_5689364.shtml
11.数字法学的是与非“数字法学的争锋与应答”之三中国实践一般认为,理论法学指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的法学分支学科,主要包括法理学、法哲学、比较法学、法社会学、法律逻辑学等。应用法学则是指研究现行法律、法规并注重将研究成果在实际中加以运用的法学分支学科,如刑法学、民法学、诉讼法学等,是旨在直接服务法律实际生活、帮助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http://zgsj.chinareports.org.cn/zhuanti1/2023/1005/7217.html
12.法哲学与法学方法论丛书:法律论证规则研究mobiepubpdftxt法治要求法律本身的确定性、可预测性和合理性,而法律的可辩驳性则隐含着对理性反思和分歧的认同。法治研究领域的诸多专家认为缓和与统一这种紧张关系是可能的,只要法治理念强化论证的规范性。 《法哲学与法学方法论丛书:法律论证规则研究》就是在理论渊源考察的基础上,通过从语义到语用、从独白到对话、从静态到动态的https://book.qciss.net/books/12199515
13.法律人思维中的规范隐退这引发出法律方法论研究的两种代表性倾向:思维判断的法律决断论和主体选择论。法律决断论认为法律思维具有独断性特征,强调根据法律进行思考是法律思维的基本形式,法律人思考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都是法律。与这一思想相合拍的法学流派包括分析法学、注释法学、文本论,教义学法学、法律逻辑学等等。然而,法律意义的主体选择论http://www.zgfx.cbpt.cnki.net/WKA2/WebPublication/wkTextContent.aspx?contentID=e82ee271-48e0-4909-b78b-58d85fffa2e6
14.法律逻辑学(第三版)教学课件完整版.pptx法律逻辑学(第三版)教学课件完整版.pptx,法律逻辑学;第一章;一、西方法律逻辑学简史 逻辑学通常被认为产生于古希腊,其始祖就是亚里士多德 (前384—前322)。在古希腊,逻辑学的产生被认为有两大动因:一是公共演讲,二是法庭辩论。逻辑学一开始就与法律有关。 当西方进入黑暗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2/0511/7062145103004121.s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