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物无声——盘点近期离世的法学名家法治

近期,有一批曾为新中国法制建设与法律人才培养作出杰出贡献的老一辈法学名家相继离世。他们像流星一样,悄然陨落。然而人们可曾知道,我们今日安定祥和、井然有序的社会环境,与他们这一代法律人毕生润物无声的辛勤耕耘是分不开的。也正是因为他们把自己的生命与智慧都化作了护花的春泥,才有了今日桃李满园的似锦春光。让我们静静回顾他们为我国法治建设作出的不凡贡献,谨以一瓣心香,致敬大师。他们洒下的漫天星光将指引后辈青年,继续沿着他们的道路,为不断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而笃定前行!

罗豪才(1934-2018)

罗豪才同志是我国著名的法学家、教育家和社会活动家,是中国现代行政法学的开拓者与奠基人。曾任北京大学副校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他长期从事法学教学和研究工作,在宪法学、行政法学等领域学术研究方面有着深厚的造诣,撰有《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和政治制度》《行政法论》《行政法学》等多部在学术界有重要影响的著作。

作为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奠基人,罗豪才同志用整体性的、系统性的方法观察行政法领域的零散现象,形成了系统完整的公法思想体系,起到了引领作用。

罗豪才同志等率先提出了“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即“平衡论”):政府在管理社会的过程中,权力应该得到一定的制约,使之与私人权利达致某种“平衡”。他的“平衡论”因观点独树一帜,又契合中国实际,一经提出,立即引起了法学界的广泛重视,引发了行政法学界迄今为止最为激烈的一次学术争鸣,将中国行政法的基础理论研究推上崭新高度,深化了行政法学理论的研究。“平衡论”思想有助于实现多元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促使行政法律制度的设计在强调约束行政权的同时,注重对公民权的维护,顺应了行政法发展的新趋势,推动了中国行政法治的发展。

罗豪才同志对中国行政法基础理论方面的研究作出了“他人无可替代”的贡献。他曾任1986年10月由行政法学者和实务部门专家组成的行政立法研究组副组长,为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作出了贡献。该法改变了中国历史上缺乏“民告官”的传统,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提供了崭新的机制。

罗豪才同志在担任全国政协副主席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等职务期间,从未因公事繁忙而影响授课。2013年,他获得北大最高奖——“蔡元培奖”。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教授曾这样评价自己的导师:“作为一名北大的教师,蔡元培先生所讲的‘学术’和‘人格’的双重魅力,在罗老师身上完美体现。”

罗豪才同志于2018年2月12日病逝,享年84岁。

厉声教(1935-2017)

厉声教同志是我国著名的法学家、外交家和教育家,国际法泰斗。曾参与起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参与确定新中国的领海宽度,并代表新中国参与了多个重大国际谈判,为新中国的外交条法事业作出了杰出贡献,受到周恩来总理的肯定与接见。其研究成果曾受到毛主席与周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

厉声教同志是地位仅次于《联合国宪章》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文本的主要起草人与定稿人之一,并参与了英文本的起草与定稿工作。《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国际法历史上第一个全面的法典,是一部影响新世纪世界格局的国际法典,也是迄今最为各国广泛接受的、最全面、最有影响的管理海洋的国际公约,对国际政治、经济和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

厉声教同志1973年10月就我国领海宽度问题的重要建言,获得了周恩来总理的肯定与支持,使得中国最终以12海里的领海宽度成功签署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签署该公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通过参与国际法的立法活动维护国家海洋主权和利益,在我国国际法发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对我国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本国海洋权益,保证管辖海域得到有效控制和充分开发利用以及解决南海问题等影响深远。

厉声教同志也是为数不多的同时在国际法实践与研究、外交与外宣以及教育事业等方面均作出杰出贡献的中国外交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正义网对厉声教同志的评价是:“身兼政治家、学者、教育家和文学家于一身的杰出外交家,在多个领域均作出了卓越贡献。”

厉声教同志于2017年8月6日病逝,享年82岁。

孙国华(1925-2017)

孙国华教授是新中国培养的第一代杰出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家,公认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权威,法理学泰斗。他是中国人民大学法理学博士点的创建人和新中国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科的奠基人之一,主要从事法理学研究,研究领域主要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社会主义法理论、法社会学、比较法学、前苏联(俄罗斯)法的一般理论、现实法理论等。

1978年,孙国华教授发表了《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一文,对当时“政策就是法”的错误观点及其对法治造成的巨大破坏进行了剖析。孙国华教授指出,这个观点表面上看是在强调党的政策的重要性,但实际上却否定了贯彻党的政策的一个有力武器——社会主义法律。法律虽然是党的政策的体现,但是法律和党的政策相比又具有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更强的稳定性和规范性。《人民日报》《光明日报》都曾刊文评述孙国华教授1978年发表的上述观点,称“声音振聋发聩”。1980年,孙国华教授被任命为新中国第一部法理学统编教材的主编。这本书奠定了我国法理学学科体系的基本框架。孙国华教授的许多观点成为法学理论领域的通识性观点,影响了一大批后辈学者。

孙国华教授桃李满天下,他为包括中国人民大学在内的全国许多高校培养了一批又一批的人才。1986年,他到中南海为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胡耀邦以及胡乔木、李鹏、胡启立、姚依林等中共中央书记处领导同志讲授法制课,成为“中南海讲课第一人”。20世纪80年代以来,孙国华教授多次给中央国家机关司局级以上干部和部分省市领导班子讲授法制课,曾作为中央电大、前中央第一和第二政法干校、前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全国法院业余法律大学法理学课程的主讲,向数以十万计的学员讲授法学知识,其中不乏大批优秀的党政干部、审判人员、律师、法学专家和我国法治建设的栋梁之才。

孙国华教授于2017年4月14日病逝,享年93岁。

吴家麟(1926-2017)

吴家麟教授是新中国宪法学的重要开拓者和奠基人之一,是我国宪法发展的见证者和重要参与者,被誉为“新中国宪法学泰斗”。他撰写了新中国第一本宣传宪法的普及读物《宪法基本知识》,发行总量达95万册,在全国产生很大影响。他主编的《宪法学》成为改革开放后我国高等学校第一本普遍采用的宪法学教材,影响非常深远。他还先后出版了《故事里的逻辑》《审案、破案与逻辑》《法律逻辑学》等重要著作,并参与了《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的编写工作,任宪法、行政法副主编。

吴家麟教授曾对1982年宪法的修改提出了若干具体意见,涉及的内容包括序言的长短、经济结构和经济体制、国家性质、国家机构、国家结构、国家元首、两院制、代表人数、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根本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等。他提出的宪政就是把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宪法的实施要有监督保证以及有法必依等意见,不仅对当时修宪有参考价值,在理论学术方面也具有重要意义。

吴家麟教授还是杰出的宪法学教育家。他对普法工作十分投入,曾坚持不懈进行法学“布道”,足迹遍及全国25个省、市、自治区。

吴家麟教授于2017年5月3日病逝,享年91岁。

皮纯协(1928-2017)

皮纯协教授是中国人民大学行政法学科的奠基人,新中国行政法学的重要开拓者和奠基人之一。曾参与多项国家立法项目,主持完成多项社会科学研究课题,撰写或主编出版学术著作、专业教材60余种,发表学术论文一百多篇,在公法学界和实务界产生了广泛影响。

皮纯协教授自1986年起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立法研究组成员,参与了包括行政诉讼法、选举法修改、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起草论证工作等多项国家立法项目。

皮纯协教授在学术论著和学术活动中表达的诸多创新见解和学术观点,为我国公法理论和制度发展作出了杰出贡献。

皮纯协教授于2017年10月17日病逝,享年89岁。

韩延龙(1934-2017)

韩延龙教授是我国知名的法学家和法学教育家,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研究生院法学系主任,中国法律史学会会长等。1992年开始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2005年首批入选“当代中国法学名家”。2006年被推举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

文革后,韩延龙教授主要从事中国近现代法制史研究。除介绍西方的法律制度及引进西方法学学说外,他还从中国现代红色政权的法制建设中汲取经验,寻求借鉴,为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服务。他在中国革命法制史、中国近代法制史、中国现代法制史等领域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成为法律史学界的代表性人物。

作为1979年成立的中国法律史学会主要筹办人之一,韩延龙教授为振兴、发展我国法律史学科作出了杰出贡献。韩延龙教授是我国较早的法学博士生导师之一,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生教育的重要推动者和参与者。他奖掖后学,积极为青年学者的成长成才提供平台,培养出了一大批以法学博士、法学硕士为代表的法学法律人才。

韩延龙教授于2017年10月31日病逝,享年84岁。

张序九(1920-2017)

张序九教授是我国经济法学的开拓者之一,是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科奠基人。

张序九教授1946年参加革命,1948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西南政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主任。

张序九教授在主持经济法教研室工作期间,为学校经济法学科建设奠定了基础,为1985年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系的成立创造了条件。他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讲义》《经济法教程》《经济法概论》及司法部规划教材《商标法教程》等著述影响深远。

张序九教授在35年的执教生涯中,鞠躬尽瘁,辛勤耕耘,培养出了大批优秀法律人才,其中包括著名民法学家、中国民法学界领军人物、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梁慧星教授和我国著名经济法学家李昌麒教授等法学界的栋梁之才。2011年,张序九教授荣获“西南政法大学特别贡献奖”。

张序九教授于2017年10月2日病逝,享年97岁。

张树义(1953-2017)

张树义教授是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学科建设的主要参与者,曾参与行政诉讼法、房地产管理法、行政许可法等多项立法工作。他一生教书育人,著述颇丰,为中国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培养了大批人才。

1992年,张树义教授出版了《冲突与选择》一书,提出行政诉讼制度和行政法学的主要任务是控制政府权力滥用,即“控权论”。此后,他成为公开倡导控权论的学者之一。2004年,国务院通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自此,我国由“全能政府”逐步向“有限政府”转变,由管制型政府逐步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张树义教授等学者在行政法学的理论研究方面的建树,为我国政府职能的转换和中国法治建设作出了贡献。

张树义教授于2017年1月20日病逝,享年63岁。

王献枢(1931-2017)

王献枢教授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法学科的奠基人之一,主要从事国际法教学与研究工作,是我国海商法泰斗。他曾任中国国际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海商法协会理事、中国海洋法学会理事等。

王献枢教授一生钟爱学术,为中国国际法理论的发展及国际法人才的培养,作出了杰出贡献。

王献枢教授于2017年8月7日病逝,享年86岁。

赵廷光(1935-2017)

赵廷光教授是我国著名的刑法学家、法学教育家,武汉大学法学教授。他曾主持和协助主持多项国家社科基金、国家教委基金和国家重点出版规划等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主持研制了《中国刑法专家系统》《辅助量刑系统》等软件系统,并出版多部著作。

赵廷光教授于2017年5月13日病逝,享年82岁。

除上述法学名家外,近期逝世的知名法学学者还有:华东政法大学知名民法学家傅鼎生教授(2017年8月3日病逝,享年64岁)、西北政法大学民法学科奠基人之一寇志新教授(2017年12月21日病逝,享年89岁)、知名刑法学家邱兴隆教授(2017年9月20日病逝,享年54岁)、华东政法大学朱华荣教授(2018年2月15日病逝,享年89岁)、西北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科奠基人裴苍龄教授(2018年4月15日病逝,享年84岁)、四川大学法学院原院长赵炳寿教授(2018年3月22日病逝,享年85岁)、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杨萍副教授(2017年9月13日病逝,享年52岁)。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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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论法教义学:源流特征及其功能在实践方面,它坚持认知主义的立场,主张现实问题的有解性,以实现更多具体细节上的正义为目标。对我国而言,法教义学在体系化和维护法的安定性、减轻负担与制约恣意、解答具体法律问题和促进法治成熟、沟通理论界和实务界以及构建法律共同体等方面的功能应受重视。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204352.html
8.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诠释法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提升执政能力,是新时期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由政法思维转向法治思维,由权力主导转向权利本位,用法治方式消解革命方式的社会管理创新,是政治意识形态的重要变革.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理解、解释和运用应该与法律方法论结合起来,以避免出现背离法治精神的误读.https://www.faxin.cn/lib/flwx/FlqkContent.aspx?gid=F84846
9.6套法律逻辑学试题及答案1.属概念与种概念内涵和外延之间的反变关系,是对概念进行( )和( )的逻辑根据。 2.“法是阶级意志的表现”这一定义犯了( )错误。 3.一个性质判断的谓项不周延,则这个判断的质是( );一个性质判断的主项周延,则这个判断的量是( )。 4.根据模态判断对当关系,由“某甲必然是杀人犯”真,可推出“某甲可能https://blog.csdn.net/qq_67692062/article/details/130232132
10.法律逻辑学:法学与逻辑学的互动法律与逻辑是“亲密的朋友” 1588年,英国诗人弗朗斯在其诗集《法律人的逻辑》中说:“我没理由认为法律与逻辑不应当是最亲近、最亲密的朋友,因此,最好认为它们是……我在我们的法律中找逻辑,而且我认为我已经找到了。”从诗歌描述来看,我们有理由相信,法学与逻辑学的关系在当时是相当密切的。 https://www.cssn.cn/skgz/bwyc/202310/t20231010_5689364.shtml
11.数字法学的是与非“数字法学的争锋与应答”之三中国实践一般认为,理论法学指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的法学分支学科,主要包括法理学、法哲学、比较法学、法社会学、法律逻辑学等。应用法学则是指研究现行法律、法规并注重将研究成果在实际中加以运用的法学分支学科,如刑法学、民法学、诉讼法学等,是旨在直接服务法律实际生活、帮助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http://zgsj.chinareports.org.cn/zhuanti1/2023/1005/7217.html
12.法哲学与法学方法论丛书:法律论证规则研究mobiepubpdftxt法治要求法律本身的确定性、可预测性和合理性,而法律的可辩驳性则隐含着对理性反思和分歧的认同。法治研究领域的诸多专家认为缓和与统一这种紧张关系是可能的,只要法治理念强化论证的规范性。 《法哲学与法学方法论丛书:法律论证规则研究》就是在理论渊源考察的基础上,通过从语义到语用、从独白到对话、从静态到动态的https://book.qciss.net/books/12199515
13.法律人思维中的规范隐退这引发出法律方法论研究的两种代表性倾向:思维判断的法律决断论和主体选择论。法律决断论认为法律思维具有独断性特征,强调根据法律进行思考是法律思维的基本形式,法律人思考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都是法律。与这一思想相合拍的法学流派包括分析法学、注释法学、文本论,教义学法学、法律逻辑学等等。然而,法律意义的主体选择论http://www.zgfx.cbpt.cnki.net/WKA2/WebPublication/wkTextContent.aspx?contentID=e82ee271-48e0-4909-b78b-58d85fffa2e6
14.法律逻辑学(第三版)教学课件完整版.pptx法律逻辑学(第三版)教学课件完整版.pptx,法律逻辑学;第一章;一、西方法律逻辑学简史 逻辑学通常被认为产生于古希腊,其始祖就是亚里士多德 (前384—前322)。在古希腊,逻辑学的产生被认为有两大动因:一是公共演讲,二是法庭辩论。逻辑学一开始就与法律有关。 当西方进入黑暗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2/0511/7062145103004121.s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