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危害结果是行为人危害行为引起的一切社会的损害事实,包括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行为结果对客体造成的损害事实,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包括有形结果和无形结果。所以从法律责任的构成,在确定追究法律责任行为中,都注重因果关系的构成成为主要的事实、责任依据。
《法理学》里有主观故意与过失性的不同?这个也是因果关系?特别是黑社会性质是特别恶劣?理应罪加十等?还有抢劫罪?都是较重的罪?
当然是有意义的。这一点是可以明确的。
至于如何在追究法律责任中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里面有一个可以遵循的原则的。首先我们要去看前面的——因。
在这个因的表现形式中双方存在的是非对错是一个怎样的认定和性质?这是其一。
然后再去确定是由哪一方把事态又往更坏的——果上面推进了?中间要去认定是谁在让事态升级和扩大?这是其二。
最后再来分析最终形成了一个什么样的后果?这是其三。
如果我们不去追究事情的前因后果,那么只能从最后阶段的结果上去做出判断。这样得出结论是有失公道和正确率的。我们必须要从事件的起因中去分析是非对错,还要去认定是谁让事态升级扩张?最后再结合最终的结果去综合分析,来评定双方各自应该承担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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