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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关键词】甲午战争,区域法制,近代法制,租界法制,租借地法制

【摘要】甲午战争以后,中国大地上的区域法制变化最显著的是租界、租借地法制。这种变化又突出体现在地域和内容两大领域。地域的主要变化是,原有租界区域法制的地域扩大,新的租界区域法制的地域出现,租借地区域法制的地域从无到有。内容的主要变化是区域法制更加殖民化、日本化和多样化。发生变化的原因主要有三个,即中国主权的进一步受损、日本的扩张和侵略、西方国家传统的影响等。区域法制的变化带来了一些不良后果,主要是中国法制的统一性进一步遭到破坏、华人的人权进一步遭到侵犯、中国经济进一步遭到掠夺和丑恶现象进一步泛滥等。甲午战争以后中国区域法制的变化已成为历史,但仍有值得反思、借鉴之处,并为中国今天的区域法制建设提供一些启示。

一、甲午战争后中国区域法制地域的变化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的区域法制产生了,上海租界等的法制就是如此。甲午战争以后,中国的区域法制的地域有了明显变化,变得地域越来越大、越来越多,主要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一)原有租界区域法制的地域扩大

(二)新的租界区域法制的地域出现

鸦片战争以后不久,中国出现了区域法制。租界区域法制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区域法制。那时,西方国家通过不平等条约在中国取得了租界。这种租界建立有自己的立法、行政、司法等机构,实行自治,被认为是“国中之国”。[4]其中,亦包括建立自己的法制,形成了区域法制。[5]在租界区域法制中,最早建立的是上海英租界的区域法制(1845年),以后上海还出现了美租界(1848年)和法租界(1849年)的区域法制。1863年上海英美租界合并,成立上海英美租界,1899年上海英美租界改名为上海公共租界,上海因此而长期存在上海公共租界与法租界两大区域法制。[6]除上海租界的区域法制以外,在甲午战争以前,中国的天津(1860年)、汉口(1861年)、九江(1861年)、镇江(1861年)、广州(1861年)和厦门(1878年)也都设英租界的区域法制;天津(1860年)、广州(1861年)分别设有法租界的区域法制;天津(1860年)还设有美租界的区域法制。[7]总之,在甲午战争以前,中国租界的区域法制总数为13个,涉及7个城市,3个租界国。

(三)租借地区域法制的地域从无到有

这些租借地国在取得中国的租借地以后,便把它们当作自己的殖民地,进行殖民统治,在那里建立了自己的法制,行使自己的立法、行政执法、司法等权力。甲午战争以后,租借地区域法制也成了中国大地上新的区域法制。这里以旅大租借地区域法制为例。俄国取得旅大租借地以后,很快建立了军政合一的殖民机构—军政部,由太平洋舰队司令杜巴索夫海军中将任部长。以后,俄国把旅大租借地改称“关东省”,任命阿列克赛耶夫为总督。这一政权机关分省、区两级,官员全为俄国人。[13]他们掌握了包括立法、行政权在内的最高权力。俄国在旅大租借地建立了近代警政制度,设立警察署,行使行政执法权,警察有对居民施以监禁、罚款、笞刑等权力。[14]旅大租借地设立后不久,还建立了自己的法院体系,分为地方法院、劝解法院(治安法院)、中国人法院等,上诉法院则是俄国伊尔库茨克上诉法院,它们受理租借地区域内发生的各类案件。[15]其它租借地区域法制也有相似的情况。可见,甲午战争以后,中国区域法制的生存地域从租界扩大到了租借地,区域法制地域的数量增多,区域法制的涵盖面也进一步扩大了。

综上所述可见,甲午战争以后,中国区域法制在生存地域中有了明显扩大。这些法制不在中国所控范围之内,不是中国法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其自己的独立性。这就意味着中国自己法制的控制地域在缩小,控制力在减弱,法制遭到了进一步破坏。

二、甲午战争后中国区域法制内容的变化

甲午战争以后,中国区域法制不仅地域在变化,而且内容也在变化。这种变化主要表现为更加殖民化、日本化和多样化。

(一)更加殖民化

(二)更加日本化

最后,在有的非日租界区域法制中,也出现了一些日本化因素。甲午战争以后,除了日租界、租借地区域法制出现了明显的日本化以外,中国大地上的非日租界的区域法制中也出现了一些日本化因素。甲午战争以后,日本的侵华野心日益膨胀。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便进一步扩展了其在非日租界的势力,并从区域法制上加以突破。这在上海公共租界就有表现。1916年日本迫使工部局董事会改变了没有日本董事的规定,日本人首次进入董事会,以后日本人的人数又有增加,日本人在上海公共租界有了更多话语权。往后,日本又胁迫上海公共租界当局并同意把一部分越界筑路地区的警察权交给日本,还达成了协议。这导致了这一租界苏州河以北的一些区域成了日本的势力范围,难怪有人误以为这是日租界。实际上,它成了上海公共租界国中之国的国中之国了。[30]天津英租界区域法制的日本化因素晚于上海公共租界,但也存在。[31]可见,甲午战争以后,日本化不仅出现在日租界与租借地区法制中,连有的非日租界区域法制中也渐渐产生了一些日本化因素,从中亦可见日本的影响力之大。

(三)更加多样化

甲午战争以前,中国租界区域法制的差异和多样化就已存在。[32]甲午战争以后,中国租界、租借地猛增,这类区域法制也随之增长,再加上原有租界的区域法制,甲午战争以后中国租界的区域法制就比以往更多了。这些区域法制不尽相同,有差异,这就使这一法制变得更为多样化了。这种多样化主要通过以下一些差异表现出来。

以上中国区域法制内容在甲午战争后表现出的“三化”,是此时中国区域法制变化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它从不同侧面反映了中国区域法制的一个基本走向。这一走向离中国的主权越来越远,离中国的法制也越来越远,而与西方国家的利益特别是日本的利益,则越来越近了。这正好与甲午战争以后,中国的实际情况基本一致。

三、甲午战争后中国区域法制变化的主要原因

甲午战争以后,中国区域法制变化背后有一定的原因。主要是以下三个。(一)主权进一步受损的原因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的主权受到侵害,一批租界区域法制出现了。甲午战争是中国近代史

除了这种瓜分预谋,西方国家还有损害中国主权的实际行动。第一,向中国政府发放附条件的政治性贷款。这导致贷款的总额加上利息共为7万万两以上,而且使西方国家控制了中国的关税和盐税,加深了中国对它们的财政依赖。第二,攫取中国铁路的开发权。西方国家在甲午战争后的几年间就攫取了芦汉、津镇、粤汉等铁路的开发权,总里程达1.9万余里。第三,直接投资厂、矿。西方国家加大在中国厂、矿的投资,至1900年已设厂达933家;另外,在几年中还获得10余省的采矿权。至1925年,西方国家拥有了100%的中国新式工矿业。第四,开办了新的银行。甲午战争后,西方国家另开设了一些新银行,包括美国的花旗银行、法国的东方汇理银行、俄国的华俄道胜银行等,进一步控制中国财政经济。第五,开辟了租借地。先后开辟了胶州湾、威海卫、旅大、广州湾和九龙新界租借地,以它们为战略要地,在军事上进一步钳制中国。[49]总之,中国的主权在甲午战争以后受到更大的损害,变得支离破碎。中国也变得更为赢弱,任人宰割。可以说,甲午战争是鸦片战争以后,中国近代史上的又一个重要结点,即更加衰弱、殖民化的结点。

在中国主权进一步被损的情况下,此消彼长,西方国家乘机洞开中国大门,蜂涌而入,肆无忌惮,切割中国,为自己谋取更大利益,使中国进一步殖民化。其中,就包括了租界、租借地区域法制更有利于西方国家,进一步损害中国的主权。甲午战争以后,中国租界、租借地法制的地域不断扩大,覆盖面也不断扩展,不受中国法制控制的地域越来越多,而且都是一些中国重要的商贸城市和军事战略要地。中国的法制因此而变得四分五裂,法制的权威受到巨大冲击。中国主权的进一步受损也导致中国殖民化的程度更高。租界与租借地更加独立,租界国与租借地国的色彩更浓,中国主权对其更加望尘莫及。它们区域法制内容中殖民化程度的加大,正是这种殖民化程度的直射。可见,甲午战争以后,中国主权进一步受损是形成租借地区域法制产生、租界区域法制涵盖地域扩大、这些区域法制内容更加殖民化等的一个主要原因。

(二)日本扩张与侵略的原因

日本是甲午战争的挑起者,也是分割中国的罪魁祸首和最大受益者。这也充分反映了日本这个后发近代国家的野心和贪婪。鸦片战争爆发时,日本还沉浸在自己的传统社会中,国家和社会都没有脱胎换骨,不像英、法等一些西方国家经历了从中世纪到近代的转型,国家与社会都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日本的落后同样受到西方国家的入侵。1853年美国东印度舰队的4艘军舰进入日本的浦贺港,1854年又到了神奈川,近使日本政府签订了《日美和亲条约》,日本的国门被打开。1868年的明治维新以后,日本开始“脱亚入欧”,突飞猛进,实现了向近代的转变,完成了国家的统一,保持了国家主权的独立。[50]日本的军国主义也快速发酵,扩张、侵略的节奏也随之加快,甲午战争是其野心、贪婪欲望的一次大暴露。《马关条约》对中国的侵害,超过了以往任何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其不仅从中国索取大量经济赔偿和领土,还开创了大规模资本输出的先例。中国的主权受到前所未有的损害,社会发展严重受阻。日本的出手极其恶毒。

日本的这种领头作用,产生了狼群效应,其他西方国家纷纷效仿,大口啃吃中国这块肥肉,中国变得更加千疮百孔。甲午战争成了中国近代史上又一个饱受屈辱的重大事件,中国由此而从新的量变到了新的质变,陷入了更为半殖民化的泥潭。在这一大背景下,日本变本加厉,其扩张、侵略的触角向更大范围,包括中国的区域法制。它开始在中国大量设立租界,其比率大大超过其他西方国家,显示了其后发的贪婪。在租界的区域法制中,还大量加入日本因子,意在中国夺取最大的权益。在甲午战争以后新建的日租界区域法制中,便有了明显的日本化表现,包括权力机关、法律渊源、行政执法均日本化等。在日本控制的租借地区域法制中,日本化也迅速凸显,其中亦包括建立日本化的权力机构、制定日本化的规定、建立日本化的审判体系等。甚至在有些甲午战争前就已存在的中国租界区域法制中,也渗透进了一些日本因素,上海的公共租界区域里就是如此。可以说,甲午战争以后,日本化成了中国区域法制中的最强势力量,在包括日租界在内的许多区域法制中还占据了主导地位。这成为甲午战争后中国区域法制内容日本化的一个主要原因。

(三)西方国家传统的原因

西方国家在长期发展、演进中,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自然条件等诸多因素,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传统。这种传统还不完全一样,有的还差异明显。英国有重视自治的传统,尊重个人、社会的意愿,强调契约自由,在市场观念、契约签订、资本运作、先进科技的使用等方面都比较突出。法国则有崇尚共和的传统,比较重视整体利益,在城市规划、市政管理、公共利益等方面比较擅长。它们的这种差异还融入进法制,并随着法制的移植,在其他国家也逐渐生根。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制中,有较多的英国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制中,则有较多的法国传统。

西方国家入侵中国以后,这些不同的传统也随之带来,融入进中国的区域法制。这在鸦片战争以后出现的区域法制中,已是如此。这里以上海租界区域法制中的租地规定为例。在上海英租界划定的租界范围之内,由洋人直接向华人签订契约,进行租地,其中英国领事较少干预。《上海土地章程》[51]的第1条就明文规定:“原业主(华人)与租房(洋人)出租、承租各字据,经查核钤印,交还收执,以凭信守,并免违犯。”以后,这一规定在1863年成立的上海英美租界和1899年改名为上海公共租界里继续被使用。它们依然保留着英国式的传统。上海法租界区域法制中关于租地的规定就不同了。它先由法国领事向华人把土地全部租下来,然后法租界再与土地需求人签约,分租给他们。法国领事控制着土地的分租权。这在被认为是“上海法租界的宪章”的1849年“告示”中有明确规定。[52]它规定:“其所议界内地,凭领事随时按照民价议租,谨防本国人强压迫受价;如若当地民人违约昂价,不照中国时价,凭领事府向地方官饬令该民人等遵行和约前录之条款。至各国人如愿在界内租地者,应向法国领事商明办理。”以后,上海法租界依然坚持了这一规定。

总之,以上三大原因成为甲午战争以后中国区域法制变化的主要原因,是它们导致了那时区域的变化。

四、甲午战争后中国区域变化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甲午战争在其后的数十年里,都对中国产生着影响,包括对区域法制的影响。甲午战争以后的中国区域法制作为支撑和配合,助长了西方国家对中国各种的侵害,并造成一些不良后果,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一)中国的法制统一性遭到进一步破坏

(二)华人的人权遭到进一步侵犯

(三)中国经济遭到进一步掠夺

(四)丑恶现象进一步泛滥

在甲午战争以后,在殖民化区域法制的纵容、支持下,中国租界、租借地利用自己控制的区域,进一步大肆泛滥丑恶现象,尤其是在日租界。那里的烟、赌、娼十分猖獗,毒害着广大华人。关于烟的进一步泛滥。这里的烟指的就是毒品。日租界把毒品交易作为最为重要的营利渠道之一,同时也起到毒害华人、削弱中国国力的作用,可谓一箭双雕。这里以汉口日租界为例。

在汉口的各国租界中,日租界的制毒、贩毒、吸毒最为严重,被认为“是华中地区制造毒品的大本营。”[63]那里生产的毒品除鸦片以外,还有“白面”、“红丸”等。制毒、贩毒的地方星罗棋布。其中,较为重要的贩卖“红丸”场所就有6处,制造吗啡厂2个,出售吗啡店面20处,经销鸦片营业所2处等。日租界的毒品之所以泛滥,是因为得到日本领事署的庇护。日本人利用各种秘密方法把大批毒品运到日租界外;可以用卡车装载,在日军的监护之下,运往各销售点,大量贩卖毒品。日租界里有许多地方都是贩毒、吸毒活动频繁之处,其中包括了崇阳里、同德里、三德里、晏清里、后小路、富士里等。当地的正义人士把到这种地方去,看作是一桩见不得人的事。[64]

第一,关于赌的进一步泛滥。赌也是日租界泛滥的丑恶现象之一,受害人不计其数。这里以天津日租界为例,那里的赌博既有宝局,也有花会,而且赌主还与警察署勾结,有刑警、特务护驾,于是大量泛滥。当时的宝局生意兴隆,嗜赌而倾家荡产者数不胜数。花会也在那里盛行,许多小市民加入其中,并为此而神魂颠倒,上当受骗者成千上万。天津日租界的赌博被认为是“影响甚广,害人非浅”。[65]

第二,关于娼的进一步泛滥。在日租界,娼也是一种泛滥的丑恶现象。这里以杭州的日租界为例。日本在杭州开设租界以后,设厂、贸易等一些产业并不兴旺,而戏馆、茶馆、烟馆、菜馆、赌馆、妓馆等“六馆”却大力兴办,生意兴隆。其中的妓馆“一枝独秀”,被认为“在‘六馆’中,妓馆尤其兴盛”。[66]据统计,杭州日租界曾有公开登记的妓馆233家,妓女434人。[67]还有大量暗娼不在其中。一个日租界就有如此规模的娼妓,在杭州近代史上绝无仅有。杭州日租界成了纸醉金迷、诱人堕落的销金窟,也是一个不断分泌毒汗的恶瘤。许多正直人士提起这一租界,无不深痛恶绝。[68]当然,甲午战争以后,中国其它租界、租借地的烟、赌、娼也进一步泛滥,只是日租界最为突出。

甲午战争以后,中国大地上的区域法制在进入20世纪30年前,随着租界、租借地的收回,许多便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只有日、英、法这几个国家的租界、租借地区域法制一直延续到40年代初,其中日本的租界、租借地区域法制所占的比率最高。杭州、苏州、汉口、沙市、天津、重庆等日租界、旅大租借地区域法制都是这样。1941年12月太平洋战争爆发以后,日本与英美宣战,日本利用各种借口,乘机逐步入侵中国的所有非日租界与租借地,其区域法制也随之变异。至此,中国的区域法制实际上已不再存在。它们都成了日占区的法制,与周边中国日占区的法制无本质区别。这种状态一直持续至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中国近代的区域法制也最终划上了句号。

五、结语

(责任编辑:徐爱国)

【注释】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此文为作者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租界法制与中国法制近代化研究”(项目编号:14BFX019)的前期成果之一。

[1]参见费成康:《中国租界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页271。

[2]参见罗澍伟主编:《天津通志附志租界》,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页39-45。

[3]参见袁继成主编:《汉口租界志》,武汉出版社2003年版,页32。

[4]费成康,见前注[1],页203。

[5]参见王立民:“中国的租界与法制现代化——以上海、天津和汉口的租界为例”,《中国法学》2008年第3期。

[6]参见王立民:“论上海法制近代化中的区域治理”,《法学》2014年第1期。

[7]参见上海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等:《列强在中国的租界》,中国文史出版社1992年版,页590。

[8]同上注,页590。

[9]参见费成康,见前注[1],页309-310。

[10]另一个租借地是1898年设立的英国九龙“新界”租借地。由于它实施香港的法制,在香港的法域内,与其他4个租借地区域法制不同,故本文不将其作为论述范围。参见上海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等,见前注[7],页591。

[11]参见程维荣:《旅大租借地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2年版,页9。

[12]参见上海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等,见前注[7],页430-431。

[13]参见程维荣,见前注[11],页82。

[14]参见程维荣,见前注[11],页105。

[15]参见程维荣,见前注[11],页126-127。

[16]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三联书店1957年版,页269-270。

[17]参见上海市档案馆:《辛亥革命与上海: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档案选译》,中西书局2011年版,页311。

[18]王铁崖:《中外旧约章》(第2册),三联书店1959年版,页1030-1031。

[19]参见费以康,见前注[1],页246-247。

[20]参见袁继成,见前注[3],页233-234。

[21]邵宗曰、陈光:《英国租借期间威海卫法令汇编》,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页9-26。

[23]参见天津市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天津租界》,天津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页89。

[24]同上注,页88-89。

[25]参见上海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等,见前注[7],页141-142。

[26]参见罗澍伟,见前注[2],页110。

[27]参见程维荣,见前注[11],页88。

[28]参见程维荣,见前注[11],页93-94。

[29]参见程维荣,见前注[11],页128-129。

[30]参见费成康,见前注[1],页272-274。

[31]参见费成康,见前注[1],页285-286。

[32]参见王立民:“论上海租界法制的差异”,《法学》2011年第7期。

[33]参见王立民:《上海法制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页208。

[34]邵宗曰等,见前注[21],页174。

[35]邵宗曰等,见前注[21],页174-178。

[36]袁继成,见前注[3],页516。

[37]袁继成,见前注[3],页521。

[38]袁继成,见前注[3],页521-522。

[39]袁继成,见前注[3],页523。

[40]参见唐振常主编:《上海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页179。

[41]同上注,页179。

[42]参见邹依仁:《旧上海人口变迁的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页90、141。

[43]袁继成,见前注[3],页523。

[44]参见罗澍伟,见前注[2],页457-460。

[45]参见罗澍伟,见前注[2],页486。

[46]王铁崖,见前注[16],页614-617。

[47]上海市档案馆,见前注[17],页242。

[48]参见上海市档案馆,见前注[17],页242。

[49]参见白寿彝总主编:《中国通史》(第11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页237-240。

[50]参见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页415。

[51]王铁崖,见前注[16],页66。

[52](法)梅朋、傅立德:《上海法租界史》,倪静兰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年版,页30-31。

[53]有约国人是指那些与中国签订过不平等条约、取得领事裁判权国家在华的侨民。非有约国人是指那些没有与中国签订过不平等条约、不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在华的侨民。

[54]参见王立民,见前注[32]。

[55]上海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等,见前注[7],页430。

[56]上海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等,见前注[7],页423。

[57]上海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等,见前注[7],页458。

[58]参见唐振常,见前注[40],页593-594。

[59]参见上海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等,见前注[7],页303-306。

[60]上海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等,见前注[7],页392。

[61]参见上海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等,见前注[7],页144。

[62]上海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等,见前注[7],页423。

[63]袁继成,见前注[3],页394。

[64]参见袁继成,见前注[3],页394-396。

[65]天津市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见前注[23],页116。

[66]费成康,见前注[1],页652。

[67]建设委员会调查浙江经济所:《杭州市经济调查》,正则印书馆1932年版,页652。

[68]参见费成康,见前注[1],页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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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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