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纪宏: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治体系与制度体系的有机统一

内容提要:作为国家根本法,宪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治体系与制度体系三个体系的建设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提出的涉及到十三个方面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是对现行《宪法》第1条第2款所规定的国家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内涵的补充、深化和发展,充分体现了宪法所规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之间的一致性和统一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概念的提出并不是要在理论上替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而是通过进一步理顺法律体系、法治体系与制度体系之间的内在逻辑,凸显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依法执政、依宪执政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既强调宪法和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又重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各项具体制度的相对独立性。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强调要“聚焦坚持和完善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明确提出了“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要求。至此,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并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正式形成,构成了“三个体系”共存的体系化格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都是围绕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根本价值目标展开的,在体系结构、体系功能、体系目标等方面相辅相成、互为一体。“三个体系”既有一定形式上的独立性,又在体系形态方面相互关联、有机统一,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整体把握,是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内涵的重要抓手,是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行动指南。

一、“三个体系”建设体现了历史逻辑和制度逻辑的高度统一

(一)“三个体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历史逻辑的必然产物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与“总抓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一词相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来说具有更加符合中国法治建设实际的理论价值和实践内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自身存在的正当性前提,与此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一词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及解释当今中国法治实践问题具有更加突出和明显的解释力。按照著名法学家罗豪才教授的解释,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还包含大量的“软法”,这些软法既包括传统国家硬法文件中的软法,也包括国家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还包括了大量的政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自律、自治规范等。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总抓手”,其自身的逻辑更加完整,内涵更加丰富,特别是规范整合和体系化的功能更加显著,可以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法治实践提供符合中国实际的、更加有效的政策依据。

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抓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含了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五个方面的总体要求,核心的价值要求是“保证法律实施”,也就是“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党的十九大报告肯定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主张和要求,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列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遵循的“总目标”,至此,“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重点工程与风向标。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在构建十三个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同时,也正面科学和系统地回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间的制度逻辑关系,把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法律体系建设和法治体系建设明确了新任务,提出了新要求。

《决定》第四部分的标题就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在《决定》看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其中的应有之义。《决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其中最重要的任务。此外,《决定》还深化了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提出了“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的主张,这一主张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来说是全新的理念,为未来的立法工作谋划了工作重点,为保障涉外法治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是《决定》通过制度体系建设对法律体系建设和法治体系建设提出的新主张、新要求和新任务,是制度创新推动法律、法治不断进步的重要政策依据,也深刻地揭示了法律体系、法治体系与制度体系之间的制度逻辑关系,充分展现了加强制度体系建设所具有的独特的实践意义。

总之,从法律体系、法治体系和制度体系“三个体系”概念提出、形成和不断完善的过程来看,“三个体系”的依次形成和紧密关联充分凸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所具有的内在的历史逻辑与制度逻辑的高度统一。制度体系概念的提出不仅没有淡化和泛化法律体系、法治体系的制度内涵和理论内涵,还通过正确地处理制度与法律之间的辩证关系,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存在的理论空间和实践范围,弥补了法律体系、法治体系在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理论内涵不足和实践动力不够的缺陷,进一步坚定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自信,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内涵。

二、“三个体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作为基本的制度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治体系和制度体系在理论形态上是依次发生的,体现了制度建设内在的历史性发展规律;同时,法律体系、法治体系与制度体系不仅在体系上相互融合、相互渗透,而且在制度内涵上也有着内在的逻辑关系,其中,法律规范是分析法律体系、法治体系和制度体系“三个体系”内在逻辑关系的核心概念,是确定法律、法治和制度价值内涵的逻辑前提。

三、宪法作为根本法是保证“三个体系”有机统一的制度前提

值得注意的是,《决定》所确认的各项制度是作为现行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的具体制度,并且是通过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来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制度体系,上述各项规定是对现行《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内涵的补充、深化和发展,目的是推动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定型,自成一体。所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在现行《宪法》的框架内得到了高度统一,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特征并不是要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治体系的权威,而是要更好地通过成熟和定型的各种制度来进一步完善宪法所规定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

四、以习近平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确保“三个体系”一体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9月24日中央政治局就“新中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举行第十七次学习时的讲话中明确指出:我们党自成立之日起就致力于建设人民当家作主的新社会,提出了关于未来国家制度的主张,并领导人民为之进行斗争。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为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制度进行了不懈努力,逐步确立并巩固了我们国家的国体、政体、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和各方面的重要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不断健全。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推进全面深化改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日趋成熟定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为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发挥了重大作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上述讲话的重要精神,正确地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之间的有机统一关系,可以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有机地结合起来,探索出一套从完善立法到加强法律实施再到全面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中国之治”的正确道路。

制度建设通常必须坚持规范引领和规范优先的原则,没有立法的引领作用,无法在实践中形成具有强制力和可预期性的制度;没有有效的法律实施,任何美好的制度设计方案都会落空。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建设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入手,再经过具有推动全面依法治国“总抓手”作用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各项法治工作的有序展开,《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得到了宪法和法律的有效保障,社会主义制度的各项内涵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依托宪法全面实施的法律实践,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身的体系结构,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所有领域,组成由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构成的制度层级体系,使得制度建设工作按照制度本身的重要性有条不紊地进行,凸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制度优越性,进一步增强了我们的制度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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