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国家建设的影响

摘要:中国有着深远的德治渊源,而法治的发展在中国则起步较晚。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阐述了“依法治国”的思想,正式确立了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虽然中国法治建设已取得了初步成果,但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一阶段性成果的取得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在探究中国法治国家建设路径的同时,我们不能忽视制度、体制背后的观念因素,法律文化是人们头脑中无形的法,是影响民主与法治进程的重要因素。对于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我们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分清利弊,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依法治国;法治理念

现代的“法治”概念是舶来语,不同于中国传统法家思想的“法治”观。前者作为一种法律信仰、治国方略,已被现代国家普遍接受并广泛实践;后者作为治理国家的手段主要体现其工具价值。从西方社会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到现代法治理念的发展,法治内涵不断得到丰富和补充,理论层面上,主要包括民主、正义、自由、平等、人权、理性、秩序、合法性等几大要素;制度层面上,要求有完备、健全的法律体系。

依法治国进程中阶段性成果的取得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中国有着漫长的封建历史时期,自给自足的农耕经济使得中国的传统文化得以世代延续并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着深刻影响。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由于受古代诸子百家的影响,表现出丰富性及多样性,尤其以“礼”为中心的传统儒家思想,对人们法律观念的影响一直延续至今。依法治国有共同的规律和内涵,但不同的国情与不同的法律文化就会有不同的法治实现方式。[3]因而在探究中国法治国家建设路径的同时,对于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就显得尤为必要。我们不能忽视制度、体制背后的观念因素,法律文化是人们头脑中无形的法,是影响民主与法治进程的重要因素。对于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我们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分清利弊,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一、传统法律文化与法治国家建设的冲突

中国法律儒家化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特征之一。儒家思想以“礼”为中心,强调贵贱、尊卑、长幼、亲疏有别。“礼”是维持有别的规范,与国家机器相结合便成为治国的工具。在治国方面,“礼”的含义更多的是指社会行为准则,这时,“礼”所起的是规范作用,“礼”在满足欲望时,对人们思想和行为加以规范。但是在现代社会,以“礼”制为中心形成的宗法等级观念、特权思想、“人情大于王法”以及“无讼”等法律观念与现代法治产生了强烈冲突,不利于中国法治国家的建设。

1.重权轻法、宗法等级观念严重

由传统宗法等级制度导致的家长制及重权轻法观念对现代社会依然有深刻的影响。在现代社会中,由家长制导致的包办婚姻、对子女人格权利及人身权利的限制事件依然随处可见,在文明与法治社会中,父母首先应该正确认识与子女平等的法律地位,这是建立互敬互爱的良好家庭关系的前提,也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基础。同时,由族长、村长等一些德高望重的人对族内或村内纠纷进行裁判,实际上起着法官的作用。家长制导致了法律的虚无主义,以家族权力代替法律裁判的民间潜规则加剧了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

2.重人情轻法律

重人情轻法律的法律文化传统源于儒家学说的“亲亲尊尊”思想。“亲亲”,就是必须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长辈,要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则要尊敬应该尊敬之人,包括皇帝、贵族、长者、师者、有德之人等。古代中国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等级社会,为维护家庭伦理和等级特权,统治者对于“亲亲”、“尊尊”思想格外推崇,体现在法律制度上则有亲亲相容隐的义务与权力;子孙可为长辈代刑的传统;对于事出有因、确实情有可原的犯人可以上请,由皇帝定夺准予缓刑与免刑;在罪犯父母年老无侍,而只有一子的情况下,也可上请免除死刑或延缓流刑以留存养亲,除所犯罪为“十恶”,均可以得到准许等制度。这些制度的设立均是从人情与伦理的角度出发,旨在维护封建的伦理道德和社会秩序。与此同时,以熟人交往为特征的传统农业社会将“亲亲、尊尊”思想加以变通和扩大,使之超出家庭的局限而适用于整个社会。这种相对固定群体间的社会活动彼此发生影响,形成一个无形的关系网络,人情是这个关系网络的维系。

3.无讼、贱讼、畏讼的传统法律思想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无讼”的思想。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孔子对诉讼就有这样的评价:“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儒家思想认为,“诉讼”为礼所不容、为贤者所不屑,是破坏纲常、搅乱社会的恶举,并且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寻求个人的私利,这与儒家所倡导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天下为公”思想相背离。“讼师”职业历来受人鄙弃,社会地位低下。而且各朝各代都制定法律对讼棍、滋讼进行制裁。可以这样认为,“无讼”是中国古代政治与法律的价值取向。对“无讼”的推崇必然导致“贱讼”观念的形成,诉讼被认为是道德败坏的行为。“畏讼”是“无讼”价值观的另一种形式的表现。畏讼思想形成的现实依据有两点:一是统治者对“无讼”的推崇导致各朝各代都制定了严酷的法典和审讯制度以制裁诉讼之人,刑讯逼供被赋予合法性,并且适用原、被告双方。二是贪官酷吏的肆意勒索,也让有理无钱的老百姓对诉讼敬而远之。

传统的无讼、贱讼、畏讼思想在我国农村仍然表现得非常典型。中国人的乡土情结与被动接受外来法治理念而产生的排斥心理,使得现代法治理念在中国的推进十分缓慢。时至提倡现代法治的今天,人们心目中还存有某种程度的贱讼思想,由于怕打官司而被他人耻笑,本应该通过法律可以解决的矛盾却怠而不决,最终给社会留下不安定的隐患。受封建社会“法即刑”观念的影响,一部分乡村百姓认为法就意味着惩罚,往往视寻求司法诉讼为畏途,不敢寻求法律的救济,而转投于乡规民俗的束服力,这也为民间法提供了生存空间。再有,司法诉讼意味着一定的经济投入,诉讼费用对于现阶段中国农村的发展状况来说还是一笔不小的支出。综上所述,传统的“无讼”观压抑了个人诉讼权利的实现,破坏了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威信,对于依法治国的实施弊大于利。同时,现代司法制度具有距离性,对于居住在交通与信息相对不发达的农村地区的人们来说,它始终是表面上的事物,未能真正走进人们的生活。

二、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国家建设的促进

1.和谐、中庸的大同世界观

“中庸”,“和谐”是儒家传统思想的精髓。“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5]208“中”的含义是恰如其分、恰到好处,是“度”的衡量标准。“和”是协调分歧,达成和睦一致。“中”与“和”相辅相成,互为手段与目的。追求和谐,并不意味着否认事物之间存在的不同,而是求同存异,寻求共同点使事物达到和谐一致。中国人主张“和为贵”,在一个有序社会组织里,有各种不同行业、不同才能的人存在,他们各司其职,发挥不同的作用,各取所需而彼此间没有冲突,也就是“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的状态。和谐、中庸的思想应用于法律领域,则要求统治者要寻求各阶级不同利益的平衡点,从维护统治阶级的长远利益与整体利益出发,在立法上适当考虑底层的利益,制定相对公平正义的法律;在司法上,则要求公正执法、刚正不阿。当然,由于历史局限性和统治阶级利益的驱动,传统儒家社会并没有建成公平正义的法律体制,也没有实现《礼记·礼运》篇中所描绘的和谐、安定、有序的大同世界的设想。

“和谐”的内涵在不同的社会、不同历史条件下会有所差异,但对安定有序、国泰民安的美好社会的向往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目标。中庸、和谐的传统文化对我们依法治国,构建法治化的和谐社会仍具有现实意义。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特征的和谐社会,充分说明了民主法治与和谐社会的必然联系,和谐社会首先是一个法治社会。现代法治的基本特征在于它的公平性与正义性特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得到充分实现的社会,法治通过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而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社会和谐程度的提高又进一步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平正义的实现程度,又是现代和谐社会与古代和谐社会的区别之一。

2.德主刑辅,注重人的教化培养在传统儒家思想中,“礼”的含义十分广泛。

中国传统的德治思想以及注重对人的教化培养理念对现代社会同样具有借鉴意义。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党和国家、政府在坚持“依法治国”的同时,适时地提出了“以德治国”,使“法治”与“德治”并举。以德治国的提出不是对法治的限制,而是对法治的促进。法律与道德都有追求公平、公正的共性,这些共性使两者可同时使用,并行而不悖,又可以互相补充,内外兼施,克服法治单一性和片面性的缺点,使依法治国起到事半功倍的成效。

三、结语

总之,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是我们宝贵的精神财富。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我们既要大胆地吸收西方现代的法治理念,不断完善制度性法律文化心理,注重法律价值培养,使法律文化心态由传统向现代转型;又要对传统法律文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以改造,理性地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华,打破法律二元文化结构的现状,寻求观念与法律制度整合,推动依法治国的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3]朱孝清.法学研究要立足于中国实际[J].求是,2006(06):47-48.

[4]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THE END
1.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时代价值通过对传统法律文化的辩证分析,在深刻理解传统法律文化精神实质的基础上,结合当代社会实际需求,对其话语渊源、价值精髓、制度素材进行科学合理且有选择的继承与创新,从而使之与现代法律体系相适应,并在新的社会实践中发挥积极功用。例如,中国古代的“律令制”文化,强调法律的权威与秩序,这与现代法治的“规则之治”是https://www.cssn.cn/skgz/bwyc/202410/t20241015_5790813.shtml
2.法制现代化范文10篇(全文)法制现代化作为当代语境下的一个重要议题, 在改革开放初期便已提出, 至今仍讨论不休, 争议不止。虽然对它在多大程度上等同于西方化仍无定论, 但在今天一般认为:法制现代化并不能通过完全照搬西方法制来实现, 更不能全盘否定我国传统法律文化, 而要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 充分利用本土资源, 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https://www.99xueshu.com/w/ikeyc1cve5f7.html
3.法治与德治共同作用于社会治理的重要性法治强调的是通过法律规范和法律机构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利,而德治则侧重于培养个体的道德品质和社会责任感。探讨两者共同作用与社会治理,推动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是当前中国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的重要课题。因此,在这一探讨中,不仅需要深入挖掘法治与德治的重要性,更需要结合中国国情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措施。只https://www.douban.com/doubanapp/dispatch?uri=%2Fnote%2F862898490%3F%26
4.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精选6篇)“仁爱”作为中国传统文化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影响并制约着当代中国人际关系的发展,对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发展可以起到积极的促进推动作用,这是当代德育应该吸取和借鉴的。 (二)中华民族精神之爱国主义传统 中华民族的爱国主义精神是由儒家思想里“忠”的伦理范畴演化而来的。“忠也https://www.360wenmi.com/f/fileyvnx0puw.html
5.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情理法及其现代转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人类文明宝库中一颗无比璀璨的明珠,它源于中国特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条件,在经过几千年的洗礼和沉淀之后,现在仍然对我国社会发挥着巨大的影响。我们在极力追求西方现代法治的光芒的同时不能不审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现代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情理法”一直是中国人对法律的一般共识,“天理”、https://wap.cnki.net/touch/web/Dissertation/Article/-1012384436.html
6.法治与中国社会”[11]瞿同祖的看法亦是完全一致的:“法家认为一切的人在法律前均须平等,不能有差别心,不能有个别的待遇。”[12]总之,与儒家较为重视法律的实质正义,因而对中国古代法律系统造成比较严重的扭曲相比,法家则对法律持绝对形式正义的基本观点,而这一基本精神与现代法治自然是相通的;因此,也是中国传统社会中法治思想的https://www.jianshu.com/p/83a1f79be433
7.论中国法制现代化过程中的几个重大关系【内容提要】在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应当要处理好法制变革与社会发展,法制传统与现代法治,法律本土化与国际化,法律制度与法律意识之间的矛盾关系。法制变革应当要与现代民主政治、现代市场经济和现代文化建设同步进行,应当吸收传统文化中的合理因素,吸纳他国法律文明的先进因素,在现代法律制度建构的同时,特别应重视现代法https://www.fwsir.com/fl/html/fl_20061124184554_6076.html
8.政治与法律姚建龙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法治:功能与定位转自:政治与法律编辑部 目次 一、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二、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目标 三、坚持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特色 四、结语 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期所召开的党的二十大,“在政治上、理论上、实践上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果,就https://ilaw.sass.org.cn/2023/0105/c2531a495702/page.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