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观念的系统论述

“情理法”问题的系统提出,始于范忠信、郑定、詹学农先生1992年的《情理法与中国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探微》一书。三位作者均系湖北英山人,事先并不认识,但同时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法律史专业,为记载共同的求学所得,三人遂决定合著该书。

本书创见性地指出:中国人的传统法观念是一个复合的、多元的观念体系;中国人心目中理想的法律是“天理”“国法”和“人情”的三位一体。它用晓畅的语言,清晰地描绘了传统法观念的结构性特点,揭示出人们都有所感却无从捉摸的普遍认识,激起了学术界强烈的思想共鸣,很快成为法制史领域的代表之作,并因此被翻译到海外。

全书分为法理篇、刑事篇和民事篇三个部分,从宏观到微观层层展示了我国传统法观念的特质。作者认为:“在中国人心目中的法仍然主要地是形而下之‘器’,‘道’(政治正义论)的含义在法概念中从未占过主要地位。”换言之,古代中国人对法律的认识不同于西方人。

那么,作为“器”的中国传统法律处于什么地位呢?作者提出在法之上还有天理、人情。而这些规范(其实也算不上规范,只能说是像规范一样规制人们的行为和维持社会秩序)之间并不是相互独立和封闭的。作者解释了天理、国法、人情之间的关系,“‘国法’是一个‘孤岛’,‘天理’和‘人情’是两个桥梁。如以‘天’为‘彼岸’,‘人’为‘此岸’,则‘天理’架通了彼岸,‘人情’架通了此岸,‘国法’居中连接两桥,于是乎‘天人合一’也就实现了,即实现了‘天理’、‘国法’、‘人情’的‘三位一体’。这就是古代中国的法理学。”

同时,“情、理、法三概念的前后顺序排列也断非偶然,而是反映着人们对其轻重关系的一定认识。即是说,在中国人看来,‘合情’是最重要的,‘合理’次之,‘合法’更次。此即所谓‘人情大于王法’。”

由此,“法律”与“情理”、“援法断罪”和“执法原情”这看似矛盾的东西,在古代中国法律实践中被有机地结合起来。

这种法观念的现实基础是宗法制度

宗法社会是传统中国的母社会形态,而市民社会是西方的母社会形态。中国古代社会的生产方式与社会结构是内向的自然经济与外向的宗法主义的统一,中国多半较为肥沃的土地形成了农耕社会的物质基础,小农生产模式需要武力的保护和社会的稳定,人们普遍倾向于建立一种权力社会,从而维持社会秩序和促进经济的发展,由此,“国以农为本”“重农抑商”成为这种社会形态下的基本国策。

农业社会是一个重经验、抗风险能力弱、生产力低下、缺少变化的社会,这就使得抗风险能力强的组织(家庭和家族)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家庭不断扩展形成家族,而家族就有能力为家族成员提供庇护和保障。宗法组织像一张巨大无比的网,通过血缘和姻亲的纽带把各个封闭的村落联结起来,进而组成国家。这样,法律规范就必须把维护宗法制度和父系家长特权当作自己的重要内容。它必然注重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之间的伦理关系,以“亲亲”“尊尊”为基本原则。这种法律体系不仅被蒙上一层温情脉脉的宗法伦理色彩,而且一直以体现宗法等级的纲常礼仪为指导原则。

由此,在中国人看来,所谓的天理,就是天下公认的大道理,天经地义,类似于西方人所说的“自然法”。“天经地义”的内容便是礼,便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便是由此逻辑而推演出的一切道理、儒学,儒学所倡导的“三纲五常”之所以能够存世弥久,便是因其以思想的方式演绎出“天理”的具体要求,是顺应天理、高于律理的存在。“何谓人情?喜、怒、哀、惧、爱、欲、恶七者非学而能”;何谓法?“法,非从天下,非从地生,发于人间,合于人心而已”。

张晋藩在《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一书中,对这种法律意识内部关系的概括可谓一语中的:“天理体现为国法,从而赋予国法以不可抗拒的神秘性。执法以顺民情,又使国法增添了伦理色彩,使得国法在政权的保证下推行之外,还获得了神权、族权和社会舆论的支撑,因而更具有强制力,这正是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统一的出发点和归宿。”

这种法观念阻碍现代法治的生成

在传统国人的观念中,法律不是一个本于自然正义形成的、有内在逻辑体系的强制性规范体系,而是能预防和解决一切纠纷的公共政治技巧或治理术。这一套技巧,并非是客观、真实、理性、冷峻的科学,而是因事制宜、无微不至的艺术,其核心是儒家思想:倡导尚贤之治,恩法兼施,凡事可以“活动”“找关系”,强调“实用”“实际”“实行”,用伦理的眼光评判衡量一切。“礼所不容,刑之所加”,“法不外乎人情”等等,成了人们共同的观念。

当代中国正在全面建设法治国家,法律不是作为“治民”的工具而存在,它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全体社会成员都应无条件地遵守、平等适用,而不考虑其社会地位、身份如何。从这个意义上说,传统法律观念与法治是不相容的。所以,林语堂在其《林语堂译说中国文化》中指出:“历史上,法治在中国是失败的;至于今日,这种通融、接洽、讨情、敷衍,还是实行法治的最大障碍。”

当今司法应如何处理情理法的关系

尽管本书还只是谨慎地把结论限定在传统的法观念层面,但是,在人类社会的任何时期人都具有“情”和“理”,毕竟,人类拥有法律的历史相对其整个进化进程,简直可以忽略不计。时至今日,对于一个案件,即便是没有任何法律知识的人,也能从情理上评判一番。这种评判有时候与判决一致,有时候又有很大出入。那么,法官在工作中,应该如何处理情理法的关系呢?

研究表明,“情”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经过博弈、学习和基因承继已经内化的一种本能反应;而“理”则是人们通过主观努力对个中逻辑的一种抽象,是人们试图总结和把握社会交往规律的表现;而“法”则是在上述基础上对于人类社会合作秩序规则的有意创设,因而主观性更强。由此可见,“法”更体现了人们自觉干预社会生活、希望达到更好社会合作和争取社会和谐的努力。

法律作为人类的创制物,是人类有限理性的重要表现,必定有其优点和不足。从生物进化上说,情理法之间,存在一个在产生顺序上的递进然后并存的局面。不管我们如何赞美和推崇人类的理性,但每当危难来临时,却经常凭着直觉和情感行动而将理性弃之不用。对此,美国思想家汉密尔顿说:“如果没有约束,人的情感就不会听从理智和正义的指挥。”

普通人具有的是自然理性,而法官应具有的是技术理性。人非草木,孰能无情,关键不是法官在裁判中排除个人感情,而是在于理性防范和控制个人感情对裁判的消极影响;他必须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地对待情感因素。换言之,法律是没有激情的理性,法律应该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事实上,生活中所谓的“法不外乎人情”并没错。这里的“人情”,不是指人情世故和私情,而是特定社会时期人类普有的情感,而由“民情”发展而来的“社会习惯”也是法的重要渊源之一。在这一点上,我国法律从立法民主化、人本化上保证了“法不外乎人情”的实现,从而最大限度地体现人性、反映民情、表达民意。

而人们所主张的“法不容情”,指的是司法不应夹带私情。在司法实践中,个别法官存在教条、机械适用法律的问题,由此造成了群众对判决的质疑。对此,必须注意法律的普遍性与个案的差异性的统一,要通过判决书说理和法治宣传,让法官和群众两种不同的思维形成共鸣,让法官职业思维成为雅俗共赏的“大家之作”,从而促使公众理解法官,尊重法院,自觉履行生效裁判。

阅读此书时,就像穿越了几千年,这里无数思想在碰撞,擦出绚烂的火花,使我备受启迪。读完之后,我深深感到:历史天空划下的思想印记和思想巨人留下的古老药方,于今日的问题来讲,也许不能药到病除,但却是我们据此而解惑答疑的思想根基;它就像理解当今法治建设的钥匙和避免职业风险的预警仪,不仅使我们透彻理解法治环境和目的,更能让我们规避某些旧思维模式导致的隐患,从而用在日常工作的不经意之处。

THE END
1.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时代价值通过对传统法律文化的辩证分析,在深刻理解传统法律文化精神实质的基础上,结合当代社会实际需求,对其话语渊源、价值精髓、制度素材进行科学合理且有选择的继承与创新,从而使之与现代法律体系相适应,并在新的社会实践中发挥积极功用。例如,中国古代的“律令制”文化,强调法律的权威与秩序,这与现代法治的“规则之治”是https://www.cssn.cn/skgz/bwyc/202410/t20241015_57908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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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治与德治共同作用于社会治理的重要性法治强调的是通过法律规范和法律机构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利,而德治则侧重于培养个体的道德品质和社会责任感。探讨两者共同作用与社会治理,推动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是当前中国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的重要课题。因此,在这一探讨中,不仅需要深入挖掘法治与德治的重要性,更需要结合中国国情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措施。只https://www.douban.com/doubanapp/dispatch?uri=%2Fnote%2F862898490%3F%26
4.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精选6篇)“仁爱”作为中国传统文化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影响并制约着当代中国人际关系的发展,对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发展可以起到积极的促进推动作用,这是当代德育应该吸取和借鉴的。 (二)中华民族精神之爱国主义传统 中华民族的爱国主义精神是由儒家思想里“忠”的伦理范畴演化而来的。“忠也https://www.360wenmi.com/f/fileyvnx0puw.html
5.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情理法及其现代转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人类文明宝库中一颗无比璀璨的明珠,它源于中国特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条件,在经过几千年的洗礼和沉淀之后,现在仍然对我国社会发挥着巨大的影响。我们在极力追求西方现代法治的光芒的同时不能不审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现代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情理法”一直是中国人对法律的一般共识,“天理”、https://wap.cnki.net/touch/web/Dissertation/Article/-1012384436.html
6.法治与中国社会”[11]瞿同祖的看法亦是完全一致的:“法家认为一切的人在法律前均须平等,不能有差别心,不能有个别的待遇。”[12]总之,与儒家较为重视法律的实质正义,因而对中国古代法律系统造成比较严重的扭曲相比,法家则对法律持绝对形式正义的基本观点,而这一基本精神与现代法治自然是相通的;因此,也是中国传统社会中法治思想的https://www.jianshu.com/p/83a1f79be433
7.论中国法制现代化过程中的几个重大关系【内容提要】在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应当要处理好法制变革与社会发展,法制传统与现代法治,法律本土化与国际化,法律制度与法律意识之间的矛盾关系。法制变革应当要与现代民主政治、现代市场经济和现代文化建设同步进行,应当吸收传统文化中的合理因素,吸纳他国法律文明的先进因素,在现代法律制度建构的同时,特别应重视现代法https://www.fwsir.com/fl/html/fl_20061124184554_6076.html
8.政治与法律姚建龙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法治:功能与定位转自:政治与法律编辑部 目次 一、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二、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目标 三、坚持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特色 四、结语 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期所召开的党的二十大,“在政治上、理论上、实践上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果,就https://ilaw.sass.org.cn/2023/0105/c2531a495702/page.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