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的明确规定,物权期待权涉及在买卖合同中的特定情境。
1.具体而言,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若买受人未完全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约定的义务,则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归属于出卖人。
2.这一规定特别适用于采用所有权保留作为担保方式的分期付款买卖中。
3.在此类交易中,尽管出卖人已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但在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出卖人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此时买受人仅享有对该所有权的期待权。
这一定义明确了物权期待权在法律规定中的具体表现及其适用范围。
法律快车提醒您,物权取得可划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大类。
1.原始取得,顾名思义,是指取得权利时不依赖于原所有权人的意志或原客体物上不存在所有权的状态,仅依据法律规定即可取得所有权。
(1)这种方式的特点在于,它无需考虑他人的意志关系,仅依赖于取得人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
(2)原始取得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和生产、先占、发现、拾得、时效取得、善意取得、添附、加工、孳息等。
2.继受取得,又称派生取得或传来取得,则是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
(1)在这种方式下,物权权利是从原所有权人处转移而来,主要体现为原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的处分行为。
(2)继受取得可进一步细分为移转取得和设定取得,依据继受方法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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