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内容一、物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
物权法上讲的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主要指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比如汽车、电视机等。
以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可以把物区分为主物和从物。
凡两种以上的物互相配合、按一定经济目的组合在一起时,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助作用的物为从物。
区分主物与从物,其意义在于: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对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
二、物权及物权的分类《物权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创设。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该原则具体包括以下两项内容:第一,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未规定的新类型的物权;第二,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二)物权的种类1.所有权与其他物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其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他物权得区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3.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这是按物权的客体所作的分类。
《物权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物权法的解析(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物权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是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制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法,必须全面准确地体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基本原则作为物权法的核心,贯穿并体现在整部物权法的始终。
2.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原则平等保护不是说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
依据宪法规定,公有制经济是主体,国有经济是主导力量,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
这主要体现在国家宏观调控、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准入等方面,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而这些是由经济法、行政法予以规定的。
3.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涵要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具体包括两个方面:(1)物权的种类必须要由法律规定。
任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都不能创设物权。
当事人的合同不能自由创设物权,也就是说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哪一种权利是物权的情况下,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约定这一种权利是物权,因为物权种类必须法定,如果当时约定的类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它不能产生物权的效力,是不受保护的。
(2)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内容必须法定,这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物权的基本权能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自由创设;二是必须遵守法律在物权法中对物权禁止性的规定。
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约定债务人一旦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不通过拍卖、变卖的程序就将抵押的东西全部拿走,这是被禁止的。
4.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必须公示,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享有和变动必须以一种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方式表现出来,将物权设定、移转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道。
物权法概述第一节物权概述一、物的特征与分类(一)物的特征物是能够满足人的需要,能够被人支配或控制的物质实体或自然力。
民法上的物应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可支配性。
2.有体物。
3.效用性。
在物权法中,民法学界通常把“物”界定为物权的客体,物权法意义上的物除满足以上三个要件外,还具有以下特征:1.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2.须独立为一体。
3.须具有特定性。
(二)物的重要分类1.动产与不动产依据是否具有可移动性,将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是指可以一般方法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改变或损害其价值的物。
不动产是指不能以一般方法移动或移动后会改变或损害其价值的物。
2.主物与从物主物与从物是依据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所作的分类。
主物是指在同一人所有的需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的两物中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是指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
3.原物与孳息原物是指能够产生收益的物之原本,或者说乃孳息所从出之物。
孳息依据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两个类型。
天然孳息是依据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
法定孳息,指利息、租金和其他因法律关系所得的收益。
4.消耗物与非消耗物分类依据是使用后形态的变化性。
消耗物是指仅一次使用就会归于消灭或改变形态和性质的物。
非消耗物是指经过长期多次使用而不会改变形态和性质的物。
二、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以下特征:1.在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债权则是一种请求权。
2.在权利效力范围上,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
3.在权利客体上,物权的客体为物,债权的客体则不以物为限。
4.在权利效力上,物权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债权则无。
5.在权利的发生上,物权与债权也有所不同。
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而债权(合同之债)的设定则采取任意主义。
6.在权利的保护方法上,物权的保护以恢复权利人对于物的支配为主要目的,而债权的保护则主要采取损害赔偿方法。
物权法原理第一章:物权法基础理论一、引言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于特定物质对象的支配能力,即支配物的权力。
物权法则是调整人们在物的领域内的权利和义务,旨在保障人们对于自己的物质财产的支配和利用权。
本文将就物权法基础理论进行探讨。
二、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简而言之,就是规定物品的占有、使用、处分等法律制度的一门法律学科。
基于此,物权法管理的范围包括了房屋、土地、动物、交通工具等无形、有形的物品以及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
三、物权法的基本制度物权法基本制度包括占有制度、物权主体、物权内容、物权限制、物权的相互作用等。
1.占有制度占有是指拥有和使用某种物品的行为和状态。
在物权法中,占有是获得自然物的物权的基本条件。
占有制度规定了许多物权法上的基本问题,如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交易所需的印章制度、物业管理制度、房地产抵押担保制度等。
2.物权主体物权主体是指在物权关系中可以主张权利或负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根据物权主体的主体属性,可以将物权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三类。
其中,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在物权法中是一个与自然人分开的主体。
3.物权内容物权内容又称物权的要求。
物权的要求包括以下三点:取得和享有物品,对物品所产生的事项拥有支配权;让第三人不得干预物品的支配,同时要求国家及有关人员维护其物权;要求侵犯其物权的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物权限制为了保障多方利益,人们制定了一系列物权限制,例如不能侵犯他人的物权、不能抵押担保物品的租赁权等。
一方面,这些限制可以保护物权主体的权益;另一方面,限制也可以为公共利益及其他权益培植空间。
因此,物权权利的实现受到上述物权限制。
5.物权的相互作用在现实中,物权联系着多个人的利益,其存在和行使必须依靠协商、和解和调和。
物权之间存在着竞争、互相支配关系,存在经济和竞争中常常展开的策略博弈。
简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是一个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旨在保护私有财产和促进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一些基本原理:1.所有权原则:物权法的核心原则是所有权原则,即所有的财产都是个人的。
任何人都有权享有对自己财产的所有权,无论这些财产是位于何处或如何分散。
2.保护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护原则,即所有的财产都应该受到公正和保护。
这包括对所有人的财产权进行保护,防止盗窃、破坏或滥用。
3.善意取得原则:善意取得原则是指在一个所有权转移过程中,如果转让者是基于善意并且有权取得所有权,那么就有权获得所有权。
这个原则确保了第三人在交易过程中的利益,因为没有人可以强迫别人转让他们的财产给他们自己。
4.共同所有原则:共同所有原则是指当两个或更多的人共有财产时,他们共同拥有财产的所有权,而不是各自拥有所有权。
这个原则有助于确保所有共有人都对共同财产负责。
5.维护平衡原则:维护平衡原则是指,物权法应该促进所有权的公正和保护,同时确保所有交易都是公平的。
这意味着所有交易中的费用、税收和其他成本都应该被公平地分摊,以确保交易是公平的。
这些是物权法的基本原理,这些原则有助于保护私有财产、促进可持续发展、确保交易公平以及维护社会秩序。
物权法原理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物权法原理。
这物权法原理啊,就像是我们生活中的一把大伞,为我们的财产撑起一片天!你想想看哈,比如说你辛苦工作买了一套房子,要是没有物权法原理,那别人随随便便就能来抢你的房子,那你不得气死啊!这不就等于你辛苦种的果子被别人摘了嘛!物权法原理就是要保障你对这个房子的所有权,谁也别想夺走。
还有啊,你那心爱的小汽车,要是没有物权法原理保驾护航,突然有一天冒出来个人说这是他的,你说气不气人?这物权法原理就是要让你能安安心心地享受自己的东西。
再比如说,你有个很珍贵的祖传宝贝,有了物权法原理,别人就不敢轻易惦记,不然那就是违法的呀!物权法原理可不是死板的条文呢,它是鲜活的、有生命力的!它在默默守护着我们的财产权利。
你看那些为了维护自己财产权益打官司的人,这不就是物权法原理在起作用嘛!它就像是我们的财产卫士,坚决捍卫我们的“财产领地”!要是没有它,那我们的财产岂不是处于一种混乱状态,谁抢了就是谁的,那这个世界还不乱套了!所以说啊,物权法原理真的太重要啦!我们可都得好好了解它,让它更好地为我们服务。
总之,物权法原理是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让我们的财产有了保障,让我们能更安心地生活、工作、追求自己的梦想。
我们都应该珍视它,利用它,让它为我们的生活增添更多的安宁与稳定。
如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虽然没有"物权"一词,但第五章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担保法》中对抵押权、留置权等物权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物权纠纷的处理做的大量的司法解释。
它们构成了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2.数人对一物享有所有权,是几个所有权一个。
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是指只能一个所有权人。
数人可以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即共有。
在共有的情况下,所有权仍然只有一个,而不是多个。
各共有人对一物不是分别独立享有所有权,而是共同一起享有所有权。
3.注意理解公信原则的适用范围(见案例只适用于第三人存在的情况下。
4.如何理解物的形态和"社会经济价值"一般具有有体物,还有无体物,空间和地下。
社会(不是个人能够评价、交换的价值。
5.作为物权客体的权利有什么特点权利标的(所指是物,而不是行为或非物权的知识产权。
6.为什么说追及权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见案例1对于三种情况下的善意第三人没有追及效力。
无权处分时的善意第三人;物权未按法定方式公示时的善意第三人,物权登记错误时的的善意第三人。
2因为失权当然无追及效力。
9.如何理解交付(见案例本案家具被烧的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因为约定是现实交付,而且是特定地点。
10.如何理解物权变动登记的公示效力不动产物权变动,一般需要登记,特殊情况下登记才有对抗力,不登记则只有形成力,没有对抗力。
物权一般原理物权是指个人对特定物品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力的法律关系。
它是民法中的重要概念,对于保护个人财产权益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物权的基本概念、产生方式、内容要件以及限制等方面进行讨论,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物权一般原理。
一、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是指个人对于特定物品所拥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力。
所谓自由支配是指物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使用、转让、抵押或者让与等行为,而无需受到不当干涉。
这种权力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的,既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受到法律的限制。
二、物权的产生方式1.自然原始方式:即通过占有获得对物的所有权。
当个人以自己的劳动或经费进行物品的创造或发现时,会自然地获得对其的所有权。
例如个人通过种植庄稼、养殖动物或者开采矿产等方式获得对物的所有权。
2.法定方式:即通过法律的规定获得对物的所有权。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对于物权的产生和转移有着详细的规定。
例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双方达成合同的约定时,会根据合同内容来确认物权的归属问题。
三、物权的内容要件要使一个权利被认定为物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物的客体性:即物权的客体必须是一个具体的物品,可以是现实存在的物品,也可以是虚拟存在的物品,如知识产权等。
2.物的拥有:物权人必须对物拥有占有状态,即实际控制这个物品,并且有能力支配它。
3.个人对物的无限制支配权:物权人对物品享有无限制的支配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使用、转让、抵押或者让与等行为。
4.社会尊重:物权的行使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须在法律和道德准则的框架内进行。
四、物权的限制物权也不是绝对的,在社会生活中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限制:法律对物权的行使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例如,根据环保法的规定,个人在行使物权时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2.公序良俗限制:物权的行使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也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中的物权法民法中的物权法作为民法的一个重要部分,规定了人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对他人侵害这些权利所享有的保护。
一、关于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物权法是指在民事关系中,以法定的方式规定人们对物的权利及其行使方式的一整套法律制度。
它以明确、确立和保障个体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为基础,保障了个体财产权的合法性和权益。
物权法的基本内容包括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对他人侵害这些权利所享有的保护措施。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的主体原则:主体原则是指物权法的主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物权法的物质性原则:物质性原则是指物权法所保护的主体是物,是客观存在的有形或无形的可供占有的财产。
3.物权法的相对性原则:相对性原则是指物权法仅适用于特定的主体之间的权利关系,即只限于事实背景下的特定权利主体之间的物权关系。
4.物权法的绝对性原则:绝对性原则是指物权法的内容和范围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即无论权利人的权利主体是谁,其权益都受到物权法的保护,无论对抗何人都具有绝对力。
6.物权法的依法取得和合法性原则:依法取得和合法性原则是指物权法所保护的权利必须是依法获得的,并且具有合法性。
三、物权法的具体规定物权法主要涉及以下方面的内容:1.占有权:占有权是指占有物的实际控制权。
根据物权法,只有拥有物的占有权的人才能主张该物的所有权,并对其物进行使用、收益和处分。
2.所有权:所有权是占有物的权属关系。
物权法规定了所有权的获取方式、取得条件、保护措施和终止方式。
所有权人对物享有最充分的权利,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3.使用权:使用权是指合法占有物的人对其物进行使用的权利。
使用权通常是通过合同、借款等方式获得的。
民法本位论之物权法解析一、引言民法本位论是指在民事法律制度中,以民法总则为基础、核心和统一的立法理念。
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个人和社会的物质利益,维护社会秩序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通过对物权法的解析,探讨其在民法本位理念下的意义和作用。
二、物权法概述1.物权法的定义物权法是民法中规定了人们对物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其主要内容包括物权的基本权利、物权的维护和保护等。
2.物权法的目的物权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各个主体对物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所有权原则物权法确认所有人对物享有的最充分和直接的权利,保护个体对物的占有和支配。
2.假性权益原则物权法规定一定条件下的占有人,具有所有权人的权利,以保障其占有的稳定性和合法性。
3.第三人保护原则物权法在保护权利人的同时,注重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四、物权法的主要内容1.关于物的范围与形式物权法明确了物的范围包括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产物,无论是有形或无形的财产。
同时规定了不同形式的物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2.关于物权的设立和变动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设立、转让、变更和消灭的法律规则,确保物权的合法性和效力。
3.关于物权的保护物权法规定了对物权有效保护的措施,包括登记制度、物权保护权利主张和物权实体保护等,以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五、物权法与民法本位论的关系1.物权法与权利平衡在民法本位理念下,物权法通过保护个人的物权,实现了权利平衡,保护了个人和社会的利益。
2.物权法与社会发展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保护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六、物权法的意义和作用1.保护个人权益物权法保护个人的财产所有权和占有权,确保个人财产权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2.促进经济发展物权法明确定义了财产权利的归属和转让规则,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提供了法律基础,促进经济的发展。
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理由1、物权具有绝对性,任意创设物权将会妨碍不特定第三人的自由2、整理物权类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3、促进物尽其用4、物权法定原则可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5、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与便捷(三)物权法定原则的修正检讨:1、存在问题:立法滞后使社会变革后旧制度不能改变,新制度不能建立;法不周延使传统的习惯不能被包容。
解决方案:(1)物权法定无视说;(2)习惯法包含说(日本民法第2条:关于法令未规定事项之习惯,与法律具有同一效力);(3)习惯法有限承认说;(4)物权法定缓和说(将抵押扩大解释到浮动抵押)。
最佳因应之道:尽速立法。
二、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是虽非物权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但在学理上普遍被视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所谓一物一权原则,亦称物权客体特定原则,是指在一个标的物上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物权同时存在,而一个物权的客体也只能以一物为限。
具体言之,一物一权原则有两层内涵:首先,一物不能多权,在同一标的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也只能成立一个与其他物权互不相容的用益物权,在物的某一部分上不能成立一个独立的物权;其次,多物不能一权,数个物上一般不能成立一个物权,只能在一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
三、公示公信原则(一)公示原则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存在及其变动须以法定方式进行公示才能发生效力。
物权公示原则的立法理由在于:第一,物权是对世权,其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这些人与物权人之间都存在物权关系。
第二,物权变动直接关系到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对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有直接作用,不公示不足以确保商品交易的安全和有效。
(二)公信原则1、公信原则的含义与起源2、公信原则的立法理由第一,公信原则有助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
第二,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在逻辑上的当然结果。
物权法原理教学设计一、课程背景及目标1.1课程背景《物权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分,是全民知晓的法律。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的权利,是一种法定权利关系。
物权法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将成为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运用法律的重要内容。
因此,本门课程将介绍物权法的概念、物权的种类、物权的取得与转让、物权的保护等内容。
三、教学评价3.1教学方式通过课堂问答、综合评价、实验评测、论文考试等形式进行教学评价。
其中,学生阶段性的课堂问答、批发纠正和学生作业的批改,可以对学生掌握情况进行即时反馈和指导。
期末论文则更加注重对学生对这门课程的总体掌握程度的考核。
第二部分物权法第一章物权法原理【例1】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2005-3-52,多选)1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物权的优先效力*【例题】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同升公司又向乙借款80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同升公司欠丙货款20万元,将该套设备出质给丙。
丙不小心损坏了该套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5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丁留置。
关于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下列哪一排列是正确的?(2011-3-7,单选)2A.甲乙丙丁B.乙丙丁甲C.丙丁甲乙D.丁乙丙甲一个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有多个物权既有抵押权,又有质权有多个抵押权原则:物权>债权例外:债权>物权买卖不破租赁预告登记(债权物权化)既有抵押权,又有质权,还有留置权抵押或质押在先,留置在后;留置权优先留置在先,抵押或质押在后所有权人原因:留置权优先留置权人原因:抵押权或质权优先质押在先,抵押在后:质权优先抵押在先,质押在后: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均已登记:先来后到部分登记:登记优先均未登记:平等受偿(按债权比例)。
因中国加入WTO,要求改善国内法制环境,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李鹏委员长要求在2002年完成民法典草案并经常委会审议一次。
2002年12月《民法典草案(审议稿)》物权法草案提交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数日过去,该青年仍在街头卖脸。
众人见之,皆议论纷纷。
问:脸能否作为物权的客体?为什么?案例2下列能否构成物权的客体?1、张三在清晨散步,呼吸新鲜空气。
某日,张三因病住院,吸收氧气瓶中的氧气2、李四是位富翁,拥有3套别墅和一辆“劳斯来斯”轿车3、王某将其房产抵押给某银行而取得贷款10万元4、赵某承包经营荒山200亩,并养殖牛200头5、李某成立“月球大使馆”,主张自己对月球拥有所有权,进而出卖月球上的土地。
问:月球上的土地能否被私人拥有物权?根据上述案例,试问:何谓物权客体中的物?有何特征?第一节物的概述罗马法中的物外延很宽泛,既包括有体物也包括无体物。
在大陆法中,法国承袭了罗马法对于物的理解,把物理解为财产权,因此在第二编中没有用“物权”一词,而是用“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变更”为标题德国民法则是从狭义上来理解的。
日本民法承袭了德国民法对物的规定瑞士为代表的立法例采折中说。
物包括有体物及“法律上可得支配的自然力”。
物的法律特征(一)物须为人们的感官所感觉的客观存在对有体物、无体物的认识关于网络中的虚拟财产(二)物须为人力所能支配性民法上所说的人力控制是指一般人利用一般的手段即能控制,而不是说需要借助专门的科学手段才能达到的控制。
(三)物须能满足人们社会生活的需要(四)物须存在于人身之外人体的整体以及人体的任何一个组成部分都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更不能在人体上设定所有权。
如何看待人体器官的移植?关于尸体和人造器官(五)物的流通能力对流通能力的限制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种类方面的限制:如某些文物;涉及宗教、伦理、公益的物;政府机构财产的流转等二是主体方面的限制如国有土地、集体土地的流转;国有财产等物的整体与部分(一)必要组成部分物的必要组成部分之上不得设定独立的物权。
这一原则的具体含义是,物的必要组成部分与物共享法律上的命运。
从物是指非主物的组成部分而附着于主物,并对主物发挥效用的物。
对从物的认定。
应注意以下几个要素。
(1)从物不是主物的构成部分。
(2)必须有从物附着于主物的事实。
(3)从物不限于动产区分的法律意义:《物权法》第115条【实例分析】请分析以下实例甲在自己的宅基地上,自建房屋,右侧盖有一座车库。
屋内有书房一间,一个红木书桌,有2个抽屉。
桌上有一台录像机,几盘录像带。
屋里铺有实木地板。
地上有一个落地台灯,配以一个高级进口灯罩。
试问:1、本例中土地与房屋、房屋与车库、房屋与书房、房屋与书桌、书桌与抽屉、房屋与地板、录像机与录像带、灯与灯罩等是何关系?2、假设甲将红木书桌出卖于丙时,甲有无交付抽屉的义务?为什么?3、假设甲将落地灯出卖于丁时,有无交付灯罩的义务?七、原物与孳息区分的法律意义:确定所生利益的归属1、对于天然孳息的归属《物权法》116条2、法定孳息的归属3、利益返还时,返还原物,孳息的返还※八、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如租赁合同、借用合同、借贷合同九、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单一物是独成一体的物。
合成物是由数个单一物结合成一体的物。
集合物又称聚合物,是指根据当事人意思、交易惯例或法律规定,将数个单一物、合成物确认为一体的物。
如某一企业关于企业作为集合物的法律问题(二)区分的法律意义确认集合物、合成物的所有权,不能在各个组成物上另设所有权。
当然也有例外的时候,即各有独立价值,而且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有独立的权利十、定着物与附着物区分的法律意义:1、确定法律的适用2、取得所有权方式不同十一、公法上的物与私法上的物公物上禁止设定私权特殊意义的物──货币与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是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凭证。
其特点:1、有价证券本身代表一定的财产权利2、有价证券券面所表示的权利与证券不可分离,即权利证券化。
3、有价证券的持券人只能向特定义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向其他人主张权利。
4、有价证券是一种虚拟资本,证券义务人见券始行付款义务。
而且证劵义务人所负义务具有单方性,持劵人不支付相应的对价。
有价证券的分类1、代表一定货币的有价证券,主要是本票、汇票、支票等票据;2、代表一定商品的有价证券,如提单、仓单等;3、代表一定股份权利的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
根据有价证券的转移方式,可将其分为:1、记名有价证券;2、无记名有价证券;3、指示有价证券。
其他客体(一)财产和物的区分广义的财产概念广义的财产概念中的积极财产狭义的财产(二)动物1、动物不是物2、对动物的民法保护第一编第一、二章的整理与复习第一章重点:是理解物权法的立法体系和指导思想第二章重点:认识和理解物权法中的物的定义,特征及范围物的分类的各种物的划分标准及区分的法律意义第一编之第三章物权总论第一节物权与物权法一、物权(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一定社会的财产所有和支配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
对物权定义的学说:对物说;对人说;折中说《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二)物权的属性1、物权是物权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支配的范围的大小依物权种类的不同而有差异:(1)所有权人对物的支配;(2)他物权人对物的支配:①用益物权人对物的支配;②担保物权人对物的支配;物权中对于物的支配可以是有形的实体支配,也可以是无形的价值的支配。
另支配的物原则上是有体的、特定的、独立的物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对物进行支配,不是物权的目的而是实现物权的手段,物权权利主体通过对物的直接管领支配其目的是取得权利或享有利益,这也是法律赋予特定人得享受利益的法律之力的体现,是权利本质所在。
物权的利益,可以分为三个方面:(1)物的归属。
(2)物的利用。
(3)物权的内容。
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即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自己行使物上权利的干涉,由于排他性的特点,意味着同一物上不可能有内容相同的物权并存。
例如同一物上不能同时有两个所有权;同一块土地上不能同时设定两个承包经营权等物权的排他性对第三人的利益影响很大,因此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应当有表现物权存在的外形。
4、物权是对世权。
5、物权是绝对权。
二、物权法主要调整权利主体可以享有的物权类型、各种物权的权能、其权利的行使、物权的变动及物权的保护等法律制度对我国物权法的认识一、关于物权法是否是一个全新的法律?二、在我国,物权法是否是财产法律制度的基本法?物权法立法时的三个立法思维1、传统思维;2、现实思维;3、现代思维第二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结合《物权法》和物权法理论,其基本原则有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物权客体特定原则;区分原则;物权主体平等原则等(一)物权法定原则☆1、含义2、物权为什么要法定,主要以下方面的理由:一是物权的本质属性所决定,即物权是支配权,具有排他性二是保护交易安全的要求。
三是物权公示的需要。
四是物权法定有助于实现物权体系的统一。
3、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1)物权的类型法定。
物权的种类必须由法律设定,即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
(2)物权的内容法定;(3)物权的效力法定;(4)物权的公示方法法定;4、物权法定主义中的“法”的认识5、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会产生债的效力6、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缓和(二)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的含义:一个物上仅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常常是一个物一物一权存在的理由,通说认为有二:1、为了确定物权支配客体的范围,使其支配的外部范围明确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