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作为法律上对于物的支配和控制的权利,其种类和内容是复杂且多样的。
1.我们可以从权利人与物的关系出发,将物权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
(1)自物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物所享有的权利,典型的自物权即所有权。
(2)他物权则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例如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些权利赋予了权利人在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权。
2.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我们可以将物权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不动产如土地、房屋等所享有的权利为不动产物权,而动产如车辆、设备等所享有的权利则为动产物权。
3.从物权的独立性角度出发,我们可以将物权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主物权是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而从物权则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例如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质权等。
4.我们还可以根据物权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不同,将物权分为所有权与限制物权。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而限制物权则仅在一定范围内支配标的物。
5.物权还可以根据存续期限的不同,分为有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有限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等有一定存续期间;而无期限物权则永久存续,如所有权。
6.在法律渊源上,物权又可分为民法上的物权(普通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民法上的物权是在民法典中规定的物权,而特别法上的物权则是根据土地法、海商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物权。
7.从占有和权利依据的角度,物权可以分为本权与占有。占有是实际控制物的状态,而本权则是基于法律或合同等权利依据对物享有的权利。
物权的法定意义在于其种类和内容(即权能)应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基于自由意志而协商创设或确定。这包括物权的种类法定、内容法定、效力法定以及公示方式法定。
1.内容法定则要求当事人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的界限,不得改变法律明文规定的物权内容。
2.效力法定是指物权的排他、优先及追及效力应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随意改变。
3.公示方式法定则要求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协商不经公示的所有权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