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其种类和内容具有明确的法定性。
1.物权可以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
(1)自物权,即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物享有的权利,最典型的自物权为所有权。
(2)他物权则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等方面的支配权。
2.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物权可分为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1)不动产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
(2)动产物权则包括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等。
3.物权还可以根据是否具有独立性分为主物权与从物权。
(1)主物权能独立存在,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2)从物权则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4.物权还有所有权与限制物权、有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民法上的物权(普通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等分类。
(1)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而限制物权则是在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2)有限物权有期限限制,而无期限物权则永久存在。
(3)民法上的物权指民法典中规定的物权,特别法上的物权则是特定法律所规定的物权。
5.物权还包括本权与占有、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等。
(1)占有是指对物的实际控制,而本权则是以权利为依据对标的物的控制。
(2)意定物权基于当事人意思而发生,而法定物权则基于法律规定产生。
物权法定意义在于确保物权的种类和物权的内容(即权能)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基于自由意志而协商创设或确定。这一原则具有多重含义:
1.物权的种类法定,即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新的物权类型,现有物权类型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已得到法律明确规定。
2.物权的内容法定,禁止当事人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物权的具体内容如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均应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改变。
3.物权的效力法定,即物权的排他、优先及追及效力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随意改变。如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效力即为法律所赋予。
4.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即关于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如动产公示以交付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确定。
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是物权法定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示方式的选择对于确保物权交易的透明度和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
1.动产公示以交付(占有)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
2.不动产则均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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