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主体:天津泽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IP属地:天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91120224MA7L63TN2C
1、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物权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原则王胜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同志们,你们好!2007年3月16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我和我的同事分八讲,向大家较为全面地介绍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有关内容。我的这一讲,想讲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物权法的基本知识;第二个问题,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的基本知识(一)什么叫物权、物、物权法下面,我先讲第一个问题,物权法的基本知识。下面,我先讲第一个问题,物权法的基本知识。在这一讲当中,想告诉大家,什么叫物权?什么叫物?什么叫物权法?物权法的作用和意义是什么?物权法和其他法律有关物权的关系。什么叫物权?什么
2、叫物权?简单讲,就是对物的权利。这里的物,主要指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的物,它包括土地、森林、草原、矿藏、河流以及土地附着物。不动产的这个概念,如果给它下定义的话,就是土地和土地附着物,它这里的土地是个大概念,我前面讲的土地、森林、矿藏,埋藏在地底下的,这些都是大土地的概念。土地附着物,它包括比如说居民的住宅,学校、医院、工厂的房屋、体育场馆、公园等等。这个土地附着物讲的是,和土地不能分离、建立在土地之上的这样一些东西。所以像房屋、建筑物、陵墓等等,都属于土地附着物。动产这个概念,讲的是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生活用品等等,不动产以外的物。给动产下定义,是先讲清楚不动产,哪些属于不
3、动产,简单讲,就是土地和土地附着物。讲清楚不动产以外,所有的我们能看到的这样一些东西,都属于是动产。所以从物权法的调整范围,特别是物的这个概念来看,它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可以说包罗万象。制定物权法,它的政治性、政策性和专业性都很强。讲它的政治性,就想讲到物权法既关系到我们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为什么?无论是国家基本经济制度,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刚才讲到的不动产和动产,都有很大的关系。特别是企业的生产经营、老百姓的日常生活、衣食住行,都是我们的物权法的调整对象,都和物权法上的物权、和物权法上的这个物,发生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二)物权法的作用和意义讲清
4、楚什么叫物、什么叫物权。那么什么叫物权法呢?简单讲,物权法就是有关物权的法律。物权法作为一部法律,它的条文很多。现在通过的物权法,共有五篇、十九章、二百四十七条。那么多内容,实际上主要的是回答三个问题,或者说它的基本内容有三个。第一,就是它要解决物属于谁,谁是物的主人。第二,它要解决权利人对物有哪些权利,他人有哪些义务。第三,它要解决就是物权的保护,如果侵害物权,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物权法的基本内容就是回答这三个问题。物权法的总则,因为整个物权法,它共分五编,它的第一编就是总则。物权法的总则,是概括地回答这三个问题。物权法的分则,特别是第二编所有权、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四编担保物权,这三编内容
5、是分别从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角度,来回答这三个问题。讲清楚了什么叫物、什么叫物权、什么叫物权法,以及物权法它的基本内容,这样的话,我们就能够比较容易地理解物权法的作用和它的意义。因为讲物权法的作用和意义,实际上是从物权法的主要内容就可以看出来了。物权法的作用和意义是什么呢?物权法的作用和意义是什么呢?我把它归纳为两点。第一点,就是明确物的归属,定分止争。这里的定分的分,是分配的分,它的含义是名分的分,它的含义实际上是在这里就是确定物的归属。它的第二个直接作用,就是明确权利人的权利,物尽其用。物权法的第一个直接作用,就是明确物的归属,定分止争。这个问题怎么来理解?我简单举个例子,在生活
6、中,我们常常会碰到这样的事。有开发商他把一套房子,假定说以100万元卖给了张某。李某愿意出更高的价钱,比如说120万,他又卖给了李某。他卖给张某的时候,没有和他办理房屋的产权登记,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过户登记,但是他和李某办理了过户登记。像这样的例子,在法律上简单讲就叫一屋二卖。解决一屋二卖的问题,可以有多种办法来解决。比如说,可以按照订立合同的先后来确定物的归属,这里讲的确定物的归属,因为是具体的、特定的物,这个房屋只有一套。某街某路某一栋房子的某一套房子,这个房屋,它不可能是两套一模一样的,门牌号码、连地点完全一样的,这不可能。所以我们讲物权法上讲的这个物,它都是特定的物,它不是说是某一类物
7、。如果你是某一类物,那么你在定合同的时候,我只要把相当于这一类物的同品质、同数量的东西提供给你就行。但是物权法不是,物权法上所调整的物,都是特定的物。所谓特定的物,也就是只有一个,没有第二个完全相同的、类似的物。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一屋二卖必然有一个受让人,也就是买受人,他不可能得到这个物。那么在物权法上要解决这个问题:这个物究竟应该由谁来得到?我刚才讲到,有一种办法,就是按照合同订立的先后来确定物的归属。其他办法也有,比如说按照有没有付款、谁先付款或者说谁付款了、谁没有付款来确定物的归属。还有就是看有没有得到这个物,特别是像动产,包括不动产也存在占有的问题。比如说买房屋,看谁有没有搬进去,
8、谁搬进去来确定物的归属。还有种办法,就是看在登记机构,谁进行了登记。登记簿上记载的人,就是物的所有人。这几种办法,来确定物的归属,应该说都有一定道理。如果没有物权法,那么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究竟以什么办法来确定物的最终归属呢?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如果是不动产转让,特别是像城里人房屋的转让,物权法就规定,它应当办理登记。除了房屋的买卖合同以外,还应当去办理登记。物权的转让,物权从旧的主变成新的主,它是要从登记簿上记载那一刻才能够最终确定。如果按照物权法的这个规定,那么张某虽然付了款,但他没有办理登记,李某虽然合同在后,但是他办理了房屋登记。因此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应该是李某获得了这个房屋的所有权,
9、李某才是这栋房屋的新的主人。物权法关于确定物的归属的问题,简单讲是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占有。当然,我这儿讲的是简单讲,因为关于物的归属问题,在具体认定上,是很复杂的一件事。物权法有关这方面的规定,也有很多,我在这里不一一介绍。但是,确定物权的原则、确定物权的规矩,它是在物权法中作出的。物权法的第二个作用,讲的就是确定了物权之后,我的权利能对物权有哪些权利,物权法的第二个作用,讲的就是确定了物权之后,我的权利能对物权有哪些权利,就是物尽其用。一个财产,当然它可能既归属于企业、或者说归属于个人、或者说归属于国家。无论是归属于国家、以及归属于企业和归属于个人的财产,他都有一个对物的利用支配的问题。这
10、种利用支配,不仅仅涉及到个人利益,有的也涉及到公共利益,涉及到社会利益。作为一个国家来讲,应该把这个财富尽可能地让它充分发挥作用。财富如何发挥作用?当然有科技的问题,也有一些别的问题,比如技术的问题。从法律上就是赋予权利人比较广泛的权利。比如物权法规定,这个物如果是属于我的,我就是这个物的所有人,我就对这个物有所有权。对物具有所有权,在法律上它就是一种全面支配的权利,它和其他的物权,比如说我们讲的用益物权,它就不是全面支配的权利。比如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它不可能是全面支配的权利。因为这个土地还是自己所有的土地,农村的土地有不少。比如说我们现在房屋搞抵押,房屋搞抵押了以后,银行
11、取得的是担保物权。这个担保物权,也不是全面支配的权利。担保物权,它的核心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担保物权人有实现他的担保物权,他的实现方式就是把担保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通过取得的这个价款优先偿还他的贷款。所以,用益物权以及担保物权,它都不是全面支配的权利。物权法对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以及担保物权人赋予了不同的权利。比如说所有权人,对这个物,他可以自己用,也可以他自己不使用,他把这个物交给别人去使用。比如说,我们现在讲的投资,实际上某种意义上,就是我对这个物不自己直接使用。比如说我们搞个运输公司,我原来有那么三台车,我把这三台车作为投资投到企业当中去,以后对这三台车,谁来使用?企业使用,而
12、不是我个人使用。我投到企业之后,这个物和我个人实际上已经发生了不同的关系。我把我对这原来三台汽车的物权,这个时候已经转变为我的出租的权利,或者说转变为我的股权了。我的股权哪来?我投进去三台车,所以这个时候我拥有了三台车的股权。所以这些做法,在物权法上都是允许的,物权法也明文规定,权利人对物有各项权利。这样的话,就能够极大地发挥物的作用,每个人、每个企业都把物的作用尽可能地发挥出来,对一个国家来讲,就涉及到整个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所以物权法的作用和意义,直接地讲,是明确物的归属、定分止争;明确权利人的权利、物尽其用。由于我前面讲的,物权法的物涉及到各个方面。比如说物权法的物,就涉及到所有制的
13、结构问题。因此,通过明确物的归属,定分止争和明确权利人的权利,物尽其用以及物权法上对物权的保护。因为这里面的物权,既有国家所有权、又有集体所有权,还有我们公民个人的所有权等等。这样它才对坚持和完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十六大以来,中央提出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物权法,它从物权的角度规范了物权的行为,它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都具有重大的关系,它对我们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具有重大作用。(三)物权法和其他有关物权法律的关系我还想跟大家讲一个问题,就是物权法和其他有关物权法律
14、的关系。这个问题讲什么呢?我想告诉大家,除了物权法以外,经过这几年的起草、宣传、参与的过程,大家对物权法的概念至少已经不陌生了,“物权法”这三个字已经不陌生。但是,除了物权法以外,我们国家有许多法律,它都对物权做了规定。比如说,民法通则、海商法、民用航空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海域使用管理法、国防法等等。有那么多的一些法律,它都对物权做了规定。我们粗粗统计过一下,在我们国家,在200多部法律当中,大约有50部法律都有那么一条或者两条、甚至有一章、甚至这一部法律主要的是对物权的规定,有将近50部法律,都对物权做了规定。所以物权法是规范
15、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是规范物权行为的基本法律,但它不是有关物权的全部法律。有那么一些法律在,物权法和这些有关物权的法律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呢?概括地讲,就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物权法和其他法律有关物权的规定,这些规定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物权法是一般法,它对其他的这些法律,有关物权的规定具有指导和补充作用。物权法作为基本法律,有两项功能。一个就是具有指导作用。一个就是具有指导作用。因为有关物权的基本原则,一些共同规则都是在物权法当中做出的。其他的法律在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特别是有关物权的规定的时候,要考虑物权法的这些规定和原则。同时,其他的法律有关物权的规定,在许多方面,特别是一些基本规定
16、方面,从立法技术上看,用不着做详细的规定。这些详细的规定在哪呢?比如说有关不动产登记制度、有关物权变动、有关物权保护等等这样的一些规定就在物权法当中。所以,比如说你看别的法律有关物权的规定,它可能没规定。没规定没关系,你可以到物权法的第三章,物权的保护里面去找。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物权法对其他的法律有补充作用。另外一方面我要讲到,就是其他法律如果对物权有特别规定的话,那么物权法明确规定,要按其他法律的规定办。这一点有的同志可能会不理解,物权法是基本法律,别的法律是个单行法律,怎么必须要按照别的法律办呢?我们讲的特别规定,一般有两层意思。一层意思就是这些单行法律当中规定的一些问题,物权法并
17、没有做出规定。比如说,船舶的转让和抵押的问题,具体规定是在海商法当中。民用航空器的转让和抵押问题,具体规定也是在民用航空法当中。城市房地产管理当中,讲到房屋的转让、抵押和出租,讲得比较多,它是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当中。所以,其他的法律当中,做了许多具体的规定,而这些规定,物权法是没有作出的。作为一般规定,物权法当中并没有写。因此,别的法律有,物权法当中没有,毫无疑问应该使用有关单行法律。特别规定还有另外一层意思,就是其它的法律对物权做了规定,物权法关于这个问题也做了一个规定,两个规定如果一致,那没问题,使用哪个都可以,如果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怎么办?按照物权法的这一个规定,明确说按有关单行法律
18、办。这个意思主要是在哪呢?还得回过头去,就是物权法因为是个基本的规定,面对的是许多事物做出来的,因此它不可能照顾到每一个事物,每一个物的特点和性质。我们有一句话,叫具体问题要具体对待。物权法上面对的物,是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是一大类,而某个单行法律,它是专门就某个特定的物做出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具体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比如我讲个例子,在物权法讲到了担保物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物权人对担保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我们刚刚通过的、已经修改过的破产法,它就讲到,如果是在工厂没有支付企业工人的工资,在法律的特定规定的情形下,工人的工资可以优先于担保物权人,就是担保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也就是说,在
19、特定的情况下,工人的工资可以比银行作为担保物权人更优先,排序在更前面。这个规定是在破产法当中规定的。同样,比如说当船舶抵押,船舶抵押了以后,一方面有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因为船舶它可以借钱,银行借了钱,然后把这个船舶抵押出去,抵押出去以后,如果他不还钱,就要拍卖这个船舶。拍卖这个船舶的时候,海商法里面规定说,有两项的钱都可以排到银行前面。哪两项呢?第一,你拍卖有个拍卖费用,这个拍卖费用,可以排到银行前面;第二,如果这个船舶欠船员工资的话,船员的工资也可以排到银行作为担保物权人的前面。所以,这个就是物权法它的第八条明文规定,其他法律如果对物权有特别规定,那么应该要按那两个规定办。我给大家介绍物权法
20、和其他法律的关系,目的有两个:一个就是有关规范物权的行为,是物权法和其他法律共同发挥作用的,不是一部物权法就能够解决所有的物权问题。第二个目的是在哪呢?如果遇到问题,发生纠纷,既要到物权法当中去找依据,还要到其他有关的法律当中去找依据。这样的话,才是比较准确地能够找到法律的依据。我的第一个大问题物权法的基本知识,就给大家介绍到这儿。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下面,我讲这一讲的第二个问题,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第一章就较为全面地、鲜明地规定了基本原则。这一点,是我们国家特有的,其他国家的物权法中没有这样的体例。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我想给大家讲几个。(一)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第一个,就是坚持国家基本经
21、济制度这个原则。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是党的十五大首先提出来的,在1999年第三次宪法修正案中作了明确规定。这个基本经济制度,它是从我们国家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个国情出发、从“三个有利于”出发,确定的这么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它的具体内容就是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么一个基本经济制度。应该说,把这样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确立下来,是很不容易的,是经过了改革开放近二十年的实践探索,我们才最终把这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确定下来。在基本经济制度当中,主要的就讲到了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问题。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公有制经济是基础,这一点大家都从来不否认,也没有不同意见。
22、但是,公有制经济的这个实现方式,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当中,是不是占的比重越大越好,这个确实是经过了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么一个过程。最终,在十五大才对这个问题有了科学的论断。关于非公有制经济,从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并不是一开始就提出来了,大概经过了那么几个不同的提法。最初在82年的宪法当中,提的是个体经济,后来就讲到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然后才发展到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也有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我们最初提的是,个体经济、私有经济,它都是对公有制经济的一种补充,后来才发展到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这样一项影响到我们国家各个方面的
23、、重要的基本经济制度,在物权法当中,得到了全面、准确的体现。主要有那么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物权法把维护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物权法的立法目的;第二,物权法的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到物权法的始终;第三,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国有财产的范围和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并针对国有财产流失的情况,从五个方面对加强国有财产的保护做了规定,以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物权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私人所有权,从四个方面做了规定。主要是从这四个方面做了规定,当然不仅仅是这四个方面,以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我这里讲的五个方面,对加强国有财产保护的五个方面和对私人所有权的四个方面的概括,
24、我在这里就不具体讲了。(二)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的第二项比较重要的原则,就是平等保护的原则。平等保护的原则,是在物权法的第三条和第四条中做了规定的。它这里讲的平等保护,指的就是要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能不能实行平等保护?要不要实行平等保护?在立法过程当中,是有争论的。但是,对这个问题,我们在立法过程当中,始终坚持要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要实行平等保护,而且在物权法当中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为什么要规定平等保护的原则呢?规定的理由主要是什么呢?平等保护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大家知道,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物权法上规定平等保护,它的基本要求
25、就是相同的物权具有同等的权利。比如说,大家都是所有权,所有权他可以对这个物具有全面支配的权利。什么全面支配呢?就是说对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四项全能,缺一不可,是比较全面支配的权利。相同的物权具有同等的权利,讲的就是这个意思。国家所有权,四个所有权具有全面支配的权利,私人所有权,对自己的物也有全面支配的权利。不能说国家所有权,对这个物权,我有全面支配的权利,私人所有权只有三项权利或者两项权利,就不是全面的支配权了。第二,平等保护的基本要求,就是如果侵害物权,要承担相同的民事责任。我这里讲的是民事责任,大家知道,法律体系它是分成多个部门法的。在宪法总的统帅下面,它有行政法、经济法、
26、民商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等等。各个不同的部门法,它有自己的调整范围,有自己的性质和特征,有自己的不同职责。所以,这些部门法,它是一个分工协作的关系。在法律责任上,我们一般也是区分为三大责任:一种是行政责任,一种是民事责任,一种是刑事责任。物权法属于民法,我们这里讲的责任,指的主要是民事责任。另外,我们从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能看出来平等保护的重要性。比如说,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它就讲到,多种所有制经济要共同发展。这个多种所有制经济既包含公有制经济、也包含非公有制经济,如果不实行平等保护,怎么可能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27、这个角度看,市场经济的一个最大特点,就要求权利义务平等。马克思说,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平等保护、公平竞争、优胜劣汰,都是市场经济的一般法则。如果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当中,从民事的角度还要限制说哪个权利就高一点、哪个权利就低一点,不是一视同仁,那么它这个市场经济是不可能得到顺利发展的。物权法上讲的物,它有进入市场的,也有不进入市场的。即使对那些不进入市场的,如果物权关系已经确定之后,对它的保护也应当实行平等保护。物权法还有两项重要原则,就是物权法定原则和物权公示原则。我下来就讲讲这两项原则。(三)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讲的是什么?就是什么是物权?有哪些物权?权利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是些什么,应该由
28、法律规定,这个法定,讲的就是由法律规定,这里法律指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除了物权法中有明文规定,有的也可以由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来决策以外,一般这里讲的法律规定,不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物权为什么要法定?它是由物权的性质所决定的。物权不同于合同上的权利,合同上的权利是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所以,合同法有一个原则,就是约定就是法律,甚至是约定大于法律。也就是说,约定的效力优先使用,哪怕合同法上的规定,原则上也是先使用当事人的约定。为什么?合同涉及到两个当事人之间的事,双方当事人之间,就这个合同应该怎么定,签不签、怎么定、定完了不履行怎么办,这样的事,发挥当事人自己的作用,由他们自己去
29、自由协商,能达到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也有利于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但是物权不是,物权解决的是权利人和其他义务人之间的关系。物权法定,哪些事项应该由法律来规定呢?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主要的讲物权的种类和物权的内容。物权的种类,物权分为三大类: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里面,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又可以分成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担保物权又可以分为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就是哪些种类属于物权,必须由法律来规定。第二,讲的是每一种类的物权的权利、义务的这种关系、这种具体内容,也应该由法律来规定。比如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多长?土地承包经营权什么时候产生
30、?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他的流转权限究竟有多大?他在调整收回土地承包被征收的过程当中,有哪些权利义务?像这样的一些问题,它都是属于法律来规定。当然有的同志会提出来,在物权法当中,难道就没有约定的问题呢?是不是所有的问题都是法律规定?也不是,在物权法当中,有关物权的问题,讲白了,有的必须是由法律规定,有的是可以由当事人约定。那么是不是物权法的有的条款,没有明确写上可以约定的,都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都不能约定呢?我认为也不是。实际上民法的道理,只要是涉及到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事,不牵系到别人的事,像这样的事,原则上都可以约定。只有涉及到公共利益,只有涉及到广大的义务人之间不可能约定的问题,才必须要由法律
31、来做出规定。物权法定的原则就讲到这儿。(四)物权公示原则最后讲一下,物权公示的原则,因为这个原则也很重要。物权公示这个公,有公开的含义,也有公众的含义。物权公示的示就是表示的示,它有表现出来的含义。物权公示,简单讲,就是把物权的归属,这个物权是归谁的,以及其它内容以外在的方式表现出来。权利人自己我知道,这个东西是我的,别人怎么知道这个东西是我的呢?让别人从外部特征上,就能够比较简便、比较明确地辩论说这个东西是有主的、是有权利人的,或者说这个权利有多大。解决这样的问题,就叫物权公示的问题。物权为什么要公示?关键是要解决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的关系。我刚才讲到过,物权的义务人是广大的义务人。广大的义务
32、人,他怎么来识别这个物是有主的?这个权利是个什么权利?就要有一套办法,有一套外在的办法,要通过物权公示的办法,让外面、让其他人比较容易地鉴别。它公示的意义和作用,主要有三点。第一,是市场经济顺畅进行的需要。在市场交易过程当中,如果大家根本不知道,这个物是谁的,谁敢买你的东西。比如说,我们到商店去买东西,我们当然知道,商店对他的东西是有权处分的。如果说我们买完了东西,最后告诉你说商店是没权卖的,买的东西要追回去,谁还敢到商店去买东西。同样道理,市场交易实际上就是物的交换。物的交换的一个前提,必须出让人、卖方对这个物是有权处分的。如果这一点都做不到,那么市场交易就根本没法进行。所以,物权公示的第一个作用就是,市场经济正顺畅运行的需要。第二个就是保护权利人权利的需要。我得告诉大家,这个杯子是我的,大家都不能够来妨碍我,大家也不能把我的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