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的分类物权的特征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分类物权的效力2021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

物的分类、物权的特征、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分类、物权的效力

【所属章节】

【知识点】物的分类、物权的特征、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分类、物权的效力

第一节物权法基本理论

【考点1】物的分类(熟悉)

1.动产与不动产

分类

含义

举例

动产

能够移动且移动后无损其价值的物

汽车、图书等

不动产

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后有损其价值

土地、附着于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等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

允许自由流通

——

限制流通物

法律对流通范围和程度有一定限制

黄金、白银、外币、文物、麻醉药品、运动枪支

禁止流通物

法律明令禁止流通

国家专用物资、土地、矿藏、水流、淫秽出版物

3.特定物与种类物

交付前灭失的责任

特定物

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不能以其他物替代

齐白石的画

免除交付原物义务

种类物

具有共同特征和同样经济意义并可以用度量衡计算的可替代之物

五常大米

仍应交付同种类物

4.主物与从物

所有权转移

主物

独立存在,起主要作用

电视机是主物,遥控器是从物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从物

独立存在,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

可分割且分割后不损害其价值

面粉、汽油

不可分物

不能分割,或分割后将损害其原有用途或降低其价值

一部手机、一辆汽车等

6.原物与孳息物

权利归属

原物

产生新物的物

下蛋的母鸡

孳息物

天然孳息

原物依自然规律产生的物(须与原物分离,成为独立的物)

母鸡所产鸡蛋、果树所结果实

①有约定的,按约定;

②无约定,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法定孳息

原物依法律规定产生的物

利息、租金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交易习惯取得

7.消耗物与不消耗物

消耗物

仅能供权利人一次性使用

食品

不消耗物

能够供权利人反复使用

房屋、汽车

8.有主物与无主物

有主物

所有权人明确

无主物

一定期限内无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人不明确

9.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单一物

独立成一体

一个轮胎、一本书、一颗钻石

合成物

数个单一物结合为一体

汽车、房屋、钻戒

集合物

多个单一物或者合成物集合在一起构成的聚合体(特殊情形下可成为一个权利的客体;但所有权仍存在于构成集合物的每一物之上)

企业的全部汽车

10.定着物与附着物

定着物

固定于地上或地下、不能移动;是独立的物

房屋等建筑

附着物

附着于其他物上,可与之分离,但分离后不能正常发挥用途

室内安装的吊灯

11.特殊种类的物包括:货币与证券

特征

货币

(1)货币的所有权与占有不能分离(2)货币所有权的让与,是事实行为(3)货币进行借贷时,借用人即时取得对货币的所有权

证券

(1)证券直接代表财产权利(2)证券上权利的行使,离不开证券(3)证券权利的转移,仅以证券的交付为要件(4)证券的债务人是固定的,债权人则可因证券的转让而变更(5)证券上的债务,是“无条件给付”券面载明的财产的义务

【考点2】物权的特征(掌握)

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

依权利人的意思,对标的物加以管领处分,即实施取得利益的各种行为

物权是排他性财产权

(1)直接排除不法妨碍

(2)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

(3)不排除下列情况

①多人共享同一物权,如共有(共有的所有权是一个而不是多个)

②一物之上所有权和他物权同时存在,或者一物之上有互不影响的数个他物权同时存在

物权是对世权

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

物权是绝对权

物权的实现,无须义务人以积极行为予以协助(权利人直接支配)

【考点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掌握)

1.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允许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原则。一物一权原则是物权排他性的要求,一项物权对应一个特定物。须注意的是,一物一权并不排除在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所有权和他物权。(非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物权)

【总结】

(1)一物之上不相冲突的物权:所有权&抵押权、所有权&质权、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等(所有权与他物权可并存)。

(2)一物之上相冲突的物权:所有权&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由创设的原则。

3.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原则

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均应当具备法定的公示方式(占有、交付或登记)。不公示的,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公信原则

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因公示而取得法律上的公信力,即使公示的物权名义人不是真正的物权人,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

【考点4】物权的分类(熟悉)

1.自物权与他物权

权利

概念

种类

自物权

对自己的物享有的物权

所有权

他物权(也称“限制物权”)

对他人之物享有的物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3.主物权与从物权

主物权

不依赖其他权利而可以独立存在的物权

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从物权

不具有独立性、须依赖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担保物权、地役权

4.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

登记物权

物权的设定、变更及终止须经登记机关登记才能产生相应法律效力的物权

不动产物权

非登记物权

非登记物权以物之占有为公示方法,其变动无须登记,只需交付即生效力

动产所有权

5.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

以实现对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意在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

担保物权

为担保债务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上设立的他物权。意在取得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取得价值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考点5】物权的效力(掌握)

1.物权的支配力:自物权有完全的支配力(在合法范围内,自物权人能够依自己的意思自由支配标的物),他物权具有不完全的支配力(他物权人只能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他人之物享有一定的支配权)。

2.物权的优先力: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原则上物权优先于债权而行使,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者除外,如买卖不破租赁。

3.物权的妨害排除力:排除他人妨害。从权利角度可称为“物上请求权”。包括,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和返还原物请求权等权利。

4.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皆可追及物的所在,并对物予以支配的效力。如,甲的手机丢失,乙拾得后赠送给丙,甲即有权请求丙返还手机。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皆有追及效力。但为保护善意第三人,法律对物权追及效力规定了适度限制。如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可以阻断物权的追及效力、未按法定方式公示的物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错误登记的物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THE END
1.2025年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物权的概念和类型行测常识判断考点范围很广,一般包括政治、法律、经济、人文、地理、科技、生活等方面,需要小伙伴们长时间不间断的积累。今天给大家带来的常识相关考点是“物权的概念和类型”。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http://www.gdgwyw.com/html/gszl/qt/202412/52_79618.html
2.《民法典》解读246:国有财产范围性质和国家所有权行使(一)本条即反映了物权制度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关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及其相关内容,《宪法》第六条至第十八条作出了根本性规定,具体涉及我国的经济基础、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的实现方式、经济管理体制、公共财产范围及其保护等内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法权形式主要体现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物权制度中对国家所有权的规定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18144804976940848&wfr=spider&for=pc
3.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第三,侵权责任编中,用专门章节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作出规定。 民法典在原“环境污染责任”的基础上,补充了“生态破坏责任”,将该章修改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并且明确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和内容,规定对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jM5ODY4OTEzNg==&mid=2650129432&idx=3&sn=b17b71f10692fa5ef18992cec0ea5cd9&chksm=bf8051cb66c163f3ec3ad0052987e271d095cd5a50b457d2ece714e09b2cfbffa420c2a55198&scene=27
4.《法律与生活》核心概念关键问题易错易混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包括动产、不动产)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和质权等. 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如所有权的取得、权利的期限等)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任意https://www.360doc.cn/article/46816755_1098007379.html
5.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范文民法总则除了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外,还规定了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物及行为,规定及时效。这些内容实际上就是规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全部要素。民法分则的基本内容,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展开。民事法律关系由抽象到具体,逐类展开。最高类型即人身法律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它们是处在最顶端的。而人身法律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又https://www.haoqikan.com/haowen/435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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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黄泷一“物权法定原则”的理论反思与制度完善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学术界曾就我国是否应当采纳物权法定原则以及采纳何种物权法定原则产生了激烈争议,最终立法者在《物权法》第5条中做出了“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的保守决断。在《物权法》颁布后,虽然学术界仍然有改采物权自由创设的声音,但研究重点已经从立法论转向了解释论,争议的焦点即“法律”一https://illss.gdufs.edu.cn/info/1024/9870.htm
8.CPA经济法:Chapter3物权法律制度(S1&S2&S3)自物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与担保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独立物权与从物权。 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物权法与债法的基本区别。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此称物权法定原则。这里所称“法律”,不限于《物权法》,包括一切https://www.jianshu.com/p/95170843c9ce
9.物权法定物权法定,是物权法体现法律的具体原则,指物权的种类和物权的内容(即权能)应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得由当事人基于自由意志而协商创设或者确定。至于物权的取得方法、变动方法、效力、保护方法等,不属于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它们本身是可以通过协商约定的。而所谓物权的种类https://baike.sogou.com/v70517557.htm
10.透析《物权法》第5条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该条即是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根据 众所周知,私法自治乃近代民法三大原则(私法自治、所有权绝对、自己责任)之一。个人得依其意思决定形成私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这一原则体现在债权法(合同法)中,即为契约自由,当事人得在不违背强行性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7/06/id/25121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