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的概念在法律中的地位和作用刑事案件

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之间的关系是: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的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

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法律规范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可以协调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的矛盾,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和局限。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虽然同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在内容明确性、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和作用上存在区别,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规范。

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情况的共性。而法律原则的要求比较笼统、模糊,法律原则并不直接告诉行为主体应当如何去实现或满足对行为设定的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故其在适用上,法官可以有较大的灵活性和裁量的空间。

(2)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而法律原则的适用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并得到适用。

(3)在作用上,法律规则比法律原则强度大,没有规则,法律制度就缺乏硬度。法律原则作为法律规则的本源和基础,可以协调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的矛盾,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与局限,甚至可以直接作为法官判决的法律依据。

(5)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其无法具有普遍适用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能贯穿于任何法律事实之中。因此,原则的适用范围也宽于规则。

一条规则只能对一种类型的行为加以调整,而一条原则却调整较为宽阔的领域,甚至涉及大部分社会关系的协调和指引。

(6)适用条件上: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相比具有优先适用性,法律规则在针对具体案例时可以具体有针对性的应用,切实做到一对一的针对性适用;法律原则只有在以下方面方可适用:在穷尽法律规则时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7)从表现形式上看;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而法律原则一般情况下无固定的表现构成形式。

(8)从功能上看:法律规则的基本功能在于对人们行为提供确定的、可预测的导向;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而具体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扩展资料:

法律原则在法律制定和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由于社会形式复杂多变、发展进步日益迅猛,立法技术不断提高,法律原则在法典中的数量和地位逐步上升,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也越发显著。其主要职能在于顾及具体案件,使法律适用更加灵活,更加适应社会发展,从而使法律能与时俱进,并进一步实现其规范功能。

(1)在法律制作方面

1、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

法律原则承载着法律的价值,是法律精神最集中的体现,构成了整个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而具体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它所覆盖的事实状态远广于具体的法律规则,一条规则只能对一种类型的行为加以调整,而一条原则却调整较为宽阔的领域,甚至涉及大部分社会关系的协调和指引。因此,它是法律制度内部和谐统一的重要保证,更对法治改革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

2.法律原则对法律解释具有指导作用。

首先,法律原则是探寻立法者意志从而作出文意解释的突破口。正是法律原则代表着法律的精神,才为其他法律要素的解释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方向。综合考虑法律原则,更有利于立法者正确全面认识法律的目的,从而作出合理的解释。

其次,法律原则为法官进行创造性和能动性的法律解释活动创造了依据。在司法审判中适用具体法律规则时,需要法官准确把握法律原则的基本精神,将其作为法律解释的准则,以明确具体法律规则的确切含义,保证法律秩序价值的统一性和贯彻性,从而实现法律的客观目的。

(二)在法律实施方面

1、指导法律推理

法律规则是法律推理的基本前提,但规则的技术性和僵硬性导致其在适用过程中有时必然明显地严重违反法治,因此需要适当适用法律原则指导法律推理。

但是,为了避免用道德代替法律,适用法律原则必须经过一定的特别的理性对话程序,对法律原则的内容进行认真识别。所以,在这个识别机制未能建立之前,应该尽量避免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2、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

法律原则作为基础性、本源性的规范,不直接适用当是常态,而适用则意味着法律出现了漏洞。刘巧灵女士在《法律原则适用初探》中提到:“法律原则内在结构上具有解释法律、反映社会主流道德和价值观念的功能“。

”法律原则是司法者用以救济、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机制。这不仅在奉行成文法典的大陆法系国家如此,即使在实行判例法的英美法系国家也是如此。甚至在司法的历史上,英美法系国家更注重利用法律原则来补充法律漏洞”。

庞凌在《法律原则的识别和适用》也指出:“补充法律漏洞,有很多方法,在有关法律漏洞补救方式中极其重要的一种就是依照由法律的精神演绎出来的一般法律原则进行弥补”。可见,法律原则是弥补法律漏洞或法律缺陷的重要手段。

3、合理的限定了自由裁量权及其范围

法律原则的运用在一定意义上认可和规范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不仅仅包括是非对错等确定的方面,还应该包括裁判依据的选择。“这个选择的范围不应仅仅限于明确的、已知的法律规则或法律条文,在某种程度上还应当包括法律原则的理解与使用”。

适用法律原则的过程也就是引入价值判断的过程,由于法律原则本身具有社会普遍认可度(即其自身与社会道德主流观念、社会共识的普遍联系程度较密切),加之司法裁判有特定的法律评价标准及许多自发的基准,来具体化社会伦理而不是简单地采用最高伦理准则或某个人、某个群体的情感为标准。

因此,法官在进行价值判断时必然会受到这种支配性解释的约束,从而依据客观标准,适用存在社会上可以探知的客观伦理秩序、价值、规范及公平正义的原则。否则,将会招致社会的否定性的评价。

百度百科-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联系:

1、法律规则是在符合相应法律原则的情况下制定实施的并以明文形式表现来规范社会活动的具体制度。

2、法律原则是引导法律规范正确制定及实施并隐含于法律规则之中的指导思想。

区别:

两者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2、是在内容上:法律规则是明确、具体的;法律原则是笼统、模糊的;

3、是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其无法具有普遍适用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能贯穿于任何法律事实之中。因此,原则的适用范围也宽于规则。

4、是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法律原则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当中。

5、是适用条件上: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相比具有优先适用性,法律规则在针对具体案例时可以具体有针对性的应用,切实做到一对一的针对性适用;法律原则只有在以下方面方可适用:在穷尽法律规则时

由于社会形式复杂多变、发展进步日益迅猛,立法技术不断提高,法律原则在法典中的数量和地位逐步上升,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也越发显著。

法律原则承载着法律的价值,是法律精神最集中的体现,构成了整个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2、法律原则对法律解释具有指导作用。

首先,法律原则是探寻立法者意志从而作出文意解释的突破口。正是法律原则代表着法律的精神,才为其他法律要素的解释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方向。综合考虑法律原则,更有利于立法者正确全面认识法律的目的,从而作出合理的解释。

其次,法律原则为法官进行创造性和能动性的法律解释活动创造了依据。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同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在内容的明确性、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和作用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一、在内容上:

1、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

2、法律原则的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但并不直接告诉指明应当如何去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故在适用时具有较大的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应用。

二、在适用范围上:

1、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

2、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三、在适用方式上:

1、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该规则对裁决不起任何作用。

2、法律原则的适用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具有不同的“强度”,而且这些不同的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以共存于一部法律之中。

(1)当两个原则在具体的个案中冲突时,法官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有关背景在不同原则间作出权衡,强度较高的原则对该案件的裁决具有指导性的作用,但另一原则并不因此无效,也并不因此被排除在法律制度之外,因为在另一个案中,这两个原则的强度关系可能会改变。

(2)当然,在权衡原则的强度时,有些原则自始就是最强的,例如法律平等原则,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它们往往被称为“帝王条款”。

四、在作用上:

1、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即相对于原则,法官更不容易偏离规则做出裁决。因此,可以说,法律规则形成了法律制度中坚硬的部分,没有规则,法律制度就缺乏硬度。

2、法律原则也是法律制度、规范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它们是法律规则的本源和基础。

(1)它们可以协调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的矛盾,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与局限,它们甚至可以直接作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据。

(2)法律原则通过对法官“自由裁量”的指导,不仅能保证个案的个别公正,避免僵硬地适用法律规则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正,而且使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弹性张力,在更大程度上使法律规则保持安定性和稳定性。

(3)总之,法律制度在法律原则的支持下,能够比制度的全部规则化具有更强的硬度和适应性。

扩展资料

一、法律原则的分类:

1、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1)公理性原则,即由法律原理(法理)构成的原则,是由法律上之事理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是严格意义的法律原则,例如法律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价有偿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等,它们在国际范围内具有较大的普适性。

(2)政策性原则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量而制定的一些原则,如我国宪法中规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婚姻法中“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等等。政策性原则具有针对性、民族性和时代性。

2、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1)基本法律原则是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如宪法所规定的各项原则。

(2)具体法律原则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则,如(英美)契约法中的要约原则和承诺原则、错误原则等。

3、按照法律原则设计的内容和问题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1)实体性原则是直接指涉及实体法问题(实体性权利和义务等)的原则,例如,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中所规定的多数原则属于此类。

(2)程序性原则是直接指涉及程序法(诉讼法)问题的原则,如诉讼法中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辩护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

二、法律规则的分类如下:

(2)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义务性规则又可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3)所谓权义复合性规则,是指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1)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2)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的国家机关通过相应的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3)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1)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

(2)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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