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案的证据审查是一项专业性及经验性要求均极高的工作,本文仅围绕核心证据择其要点进行简要介绍。
一、现场勘察笔录
现场勘验笔录是公安机关技术勘查部门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时所做成的记录,其内容主要记载现场情况以及现场所提取的一些痕迹、物品等情况。
二、物证鉴定报告
这里存在两个环节:
第一个环节是“核对”,即逐一核对确认鉴定报告中鉴定的检材与现场提取到的物品、痕迹情况是否完全一致。物品和痕迹是否全部被送去做鉴定,是否有遗漏。如果有遗漏,就要作为一个疑点提出来,同时要围绕这个疑点作具体分析.看是否有可能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如果全部被送检,确认没有遗漏,那就要进入第二个环节。
三、尸检报告
仍以作案工具为例,如果被告人供称“我在被害人肚子上捅了两刀”,那么辩护人就要结合尸检报告里所附的图片等证据去核验被害人身上的裂创情况,看裂创部位是否位于腹部,裂创部位是否为两处,裂创外观特征及剖验情况是否表现为捅刺而非划割或砍切等,这些细节点要综合把握判断。
对于尸检报告,辩护人要以“印证”的思维审查。关联的证据不能被切割开来单个、孤立地去考察,一定要综合起来进行分析判断。不仅要看被告人供述的加害行为与被害人体表的裂创情况是否一致,还要看被害人体表的裂创与作案工具是否能够吻合,作案工具与被告人供述是否一致,等等。命案证据中的被告人供述、作案工具、尸检报告、被害人身上的裂创,只有这四个方面环环相扣、相互印证,只有综合起来分析判断,才能发现其中的问题。
四、证人证言
有时证人证言会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到关键性作用,如有的证人亲眼看到整个案件的发生过程,基本能详细地把被告人作案的整个过程描述下来,这就是一种直接证据。但很多时候,命案中没有这样的直接证据,而只有一些间接证据。辩护人对于这样的间接证据一定要仔细加以甄别。
五、辨认笔录
对涉案人员或者物品的辨认在命案证据链条中占据很重要的地位。对于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如果单独审查其内容的真实性,可能发现不了问题,但如果仔细思考就能发现其中不合常理的地方。
六、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的辩解内容很多时候不是针对客观事实本身,而是集中在案发前或者案发后的环节,尤其是案发前的环节。死刑命案中,被告人的辩解往往存在一个共同的特点,即由于被害人已经死亡,被告人的辩解变成了一份孤证,很难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例如,对于案件起因的辩解,被告人往往会称被害人有错在先;对于案件事实的辩解,被告人可能会说“张三先打的我,然后我才去还击的”或者说“张三用刀先捅我、先砍我,我夺了刀,然后回砍他”。案件起因可能只影响量刑,而对于案件事实的辩解,如果属实,可能不仅仅影响量刑,还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了。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案件承办人的法官可能会感到比较棘手,而对于辩护人而言,此种情况可能是绝佳的辩护机会。以上述供述为例,辩护人就可以考虑是否有成立正当防卫的空间,以此思路再去详细审查其他实物证据,看是否能印证这种猜想,并逐步将此扩大为“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