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和灵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能否做到司法公正,归根到底要反映到对案件的处理上,案件的处理则是通过裁判文书体现出来的。而目前我国法院的绝大部分的判决书过于简单,不注重说理论证,往往使人们对法律和司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究其原因:一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转型的加剧,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数量日益增多,出现了一些新类型的案件,处理的难度相对加大,法官的审判任务很繁重,无暇顾及说理论证;二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律推理理论还没有形成体系,缺乏研究,许多法官对法律推理的理论和方法不熟悉,甚至是盲区。
一个可喜的现象是,最高院已重视对法律思维方法的研究,推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等一批宣传法院优秀的说理充分、逻辑严密的裁判文书的读物,是广大法官学习和研究,增强法律思维能力的很好的素材,对审判活动也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是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法官是履行独立审判的唯一主体,通过正确适用法律,定罪量刑,定纷止争,以实现司法公正的最终目标。法官实现这一目标的最佳途径就是运用精湛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司法技能,制作出令人信服的裁判文书。而这一过程,法官需要借助法律推理来论证判决结论正当性的理由。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律推理理论没有形成体系,许多法官对法律推理的理论和方法基本不熟悉,甚至一无所知。本文从司法公正的角度出发,作一浅析:
一、法律推理的历史分析与审判价值功能
法律推理与前法律社会神明裁判的非理性的、愚昧的审判方式以及封建专制社会半理性的、专断的审判方式有着本质的区别。在前法律社会,不存在民主和法律规则,法律推理缺乏存在的土壤和前提,人们通过占卜、抓阉的方式决定裁判活动。近代美国学者伯顿认为,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争辩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法律推理是一个与实践理性有关的问题,通常指对法律命题的推理,这种推理可能是从法律规定出发,或从案件事实出发,包括从上位规则推出下位规则的过程,或从事实推出法律后果的过程。法律推理渗透于立法、执法、司法以及各种法律实践活动中,具有横断性特点的法律思维活动。
关键词:法律推理;司法智能化;应用缺陷
一、为何要将人工智能引入法律推理
二、人工智能如何促进司法智能化
[摘要]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和灵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能否做到司法公正,归根到底要反映到对案件的处理上,案件的处理则是通过裁判文书体现出来的。而目前我国法院的绝大部分的判决书过于简单,不注重说理论证,往往使人们对法律和司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究其原因:一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转型的加剧,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数量日益增多,出现了一些新类型的案件,处理的难度相对加大,法官的审判任务很繁重,无暇顾及说理论证;二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律推理理论还没有形成体系,缺乏研究,许多法官对法律推理的理论和方法不熟悉,甚至是盲区。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是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法官是履行独立审判的唯一主体,通过正确适用法律,定罪量刑,定纷止争,以实现司法公正的最终目标。法官实现这一目标的最佳途径就是运用精湛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司法技能,制作出令人信服的裁判文书。而这一过程,法官需要借助法律推理来论证判决结论正当性的理由。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律推理理论没有形成体系,许多法官对法律推理的理论和方法基本不熟悉,甚至一无所知。本文从司法公正的角度出发,作一浅析:
公证的职能主要是证明职能,它是公证机构的出证行为与公证员的执业行为的有机结合。对于公证事项不论是进行形式审查,还是实质性审查,都要求公证员遵循“合法性、真实性、公正性”的审查原则。
由于社会事物的纷繁多样,决定了公证事项的复杂性。公证实务中,一些公证当事人申请的事项、提供的材料,形式上看起来,似乎“合法、真实”,其实质内容往往“不合法、不真实”;相反,一些从形式上看“不合法、不真实”的事情,其实质内容却“真实、合法”。因此,对较为复杂的公证事项进行审查,我们不能停留在“形式审查”的层面,而应该进行“实质性审查”。即:公证执业人员要善于运用法律职业思维、法律推理、判断,对公证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实质性的识别,并对识别结果予以证明。这样一个过程我们称它为“推理公证”。
“推理公证”是公证思维的特殊形式,它客观存在于具体的公证实务中。下面就“推理公证”现象,介绍一个实践中的典型案例:
透过上述案例,不难发现,“推理公证”是一种顺应社会需要的,体现公证法律价值的实质性公证;是一种公证员运用逻辑思维,进行推理、判断的职业风险公证。对于“推理公证”的认识,我们不妨作如下几个方面的探讨:
一、推理公证的法理基础
【关键词】法理学/法律推理/人工智能
【正文】
一、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历史
计算机先驱思想家莱布尼兹曾这样不无浪漫地谈到推理与计算的关系:“我们要造成这样一个结果,使所有推理的错误都只成为计算的错误,这样,当争论发生的时候,两个哲学家同两个计算家一样,用不着辩论,只要把笔拿在手里,并且在算盘面前坐下,两个人面对面地说:让我们来计算一下吧!”(注:转引自肖尔兹著:《简明逻辑史》,张家龙译,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54页。)
如果连抽象的哲学推理都能转变为计算问题来解决,法律推理的定量化也许还要相对简单一些。尽管理论上的可能性与技术可行性之间依然存在着巨大的鸿沟,但是,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速度确实令人惊叹。从诞生至今的短短45年内,人工智能从一般问题的研究向特殊领域不断深入。1956年纽厄尔和西蒙教授的“逻辑理论家”程序,证明了罗素《数学原理》第二章52个定理中的38个定理。塞缪尔的课题组利用对策论和启发式探索技术开发的具有自学习能力的跳棋程序,在1959年击败了其设计者,1962年击败了州跳棋冠军,1997年超级计算机“深蓝”使世界头号国际象棋大师卡斯帕罗夫俯首称臣。
[⑧]SeeRobertAlexy,ATheoryofConstitutionalRight,OxfordUniversityPress(2002);SeeRobertAlexy,OnBalancingandSubsumption:AStructuralComparison,RatioJuris.Vol.16No.4(2003)……[⑨]SeeRobertAlexy,Theconceptandthevalidityoflaw,OxfordUniveraitypress(2000)。
一、司法审判实践理性的存在理由
(一)从法律推理的角度探究司法审判的实践理性
7月15日,2014年基层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公共科目考试大纲如期。犹如一丝细雨,冲刷掉考生内心的迷雾,为炎炎夏日里依然奋战在备考路上的学子送去凉意,也让翘首期待了多日的万千考生静下心来,明确了复习备考的方向。
基层政法考试去年在部分省份进行试点,今年将试点扩展到全国绝大多数省、市、自治区。与去年相比,今年的公共科目考试大纲可谓是稳中有变,呈现出一些新的亮点。
亮点一:科目设置科学化,保持专科和本硕的分类
由于招考对象的特殊性,基层政法招录考试的试卷有所不同,分为“专科类”和“本硕类”两种版本,分别适用于报考“专科试点班”的考生和报考“本科及法学硕士班”的考生,两份试卷在题目类型、数量、难度等方面有所区别,本硕类试卷的题量、难度上均大于专科类试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