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公安招警笔试备考基础知识之法理学知识:法律行为的分类山东公安招警考试

2024公安招警笔试备考基础知识之法理学知识:法律行为的分类

笔试备考基础知识之法理学知识:法律行为的分类

有关法律行为分类的理论构成法律行为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行为细化技术功能的表现。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梳理了法律行为的几个基本分类。

一、以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区分:①单方行为,是指法律主体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遗嘱、行政命令等;②多方行为,是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多方法律主体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等。

二、根据法律行为是否合法,其可分为两类:①合法行为。即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行为。由此而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非常广泛。例如,职工的录用、买卖合同的缔结等等。②违法行为。即违反现行法律的行为,既包括作出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也包括不作法律所要求的行为。违法行为,根据其违法的性质和对社会危害的程度,可以分为严重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两类:严重违法行为,通常指触犯刑法的行为,这种行为构成犯罪,属于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是指犯罪以外的违法行为,例如:违反民事法律应受到民事制裁的,属于民事违法行为;违反经济法规应依法追究其经济法上的责任的,属于经济法的违法行为;违反行政法规应受行政处罚的,属于行政法的违法行为。

三、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区分:①积极行为,又称作为,是指以积极、主动作用于客体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②消极行为,又称不作为,则是指以消极的、抑制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四、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区分:①意思表示行为,又称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意思表示而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②非表示行为,是指非经行为者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某种事实状态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

五、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区分:①要式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②非要式行为,是指无需特定形式或程序即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七、根据行为的公法性质或私法性质区分:①公法行为,是指具有公法效力、能够产生公法效果的行为,如审判行为、行政处罚行为、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行为。②私法行为,是指具有私法性质和效力、产生私法效果的行为,如结婚、签订合同、赠与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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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事实的含义特征和分类5轮背诵法硕在法理学法硕联考的海洋里,法律事实如同一座座灯塔,指引着我们穿越法律知识的迷雾。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深入探索法律事实的含义、特征和分类,为你的备考之路点亮一盏明灯!? 法律事实:法律世界的基石 法律事实,简而言之,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各种情况的总称。它是法律推理和https://blog.csdn.net/2401_85852404/article/details/140925155
2.法律事实的概念及类型。法律事实的概念及类型。 2 小时前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根据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 一、事件 事件是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事件本是自然现象,只是能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动,才被列为法律事实,包括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如人的https://lvlin.baidu.com/question/995102703029688019.html
3.“事实”与“规范”的关系:一个哲学问题的政治最后一位游客要将车开进去,他不让进。在这样一个过程中,规范的含义和事实的含义在这样"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权衡的过程中,越来越清楚。在这里,事实与规范仍然是分别开来的两件事,但它们的意义必须在与对方的关联中才能得到理解。也就是说,与前一种类型相比,这种类型的事实与规范之间关系的"内在性"稍强了一些。https://www.douban.com/note/64332197/
4.民法教学大纲三、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意义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要素的构成及其意义 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含义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原因――法律事实 第四节https://law.sicnu.edu.cn/p/60/?StId=st_app_news_i_x151152147946061809
5.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中的“法律”和“事实”的含义试说明“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中的“法律”和“事实”的含义。 【答案】:“以法律为准绳”中的“法律”是指法律规范,“以事实为根据”中的“事实”是指法律事实(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https://wenda.so.com/q/1684627477211896
6.民法必考知识点之民事法律行为之三:效力体系按照上述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讨论,凡同时具备所有生效要件者,即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反之,凡欠缺某个或者某些生效要件者,即为效力有瑕疵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瑕疵的类型,又具体分为三种: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样,就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四种法定效力类型。 https://www.yoojia.com/ask/17-12178079976305454741.html
7.论合同的解释(一)(一) 大陆法上合同解释的含义及其类型 在大陆法上 , 合同解释分狭义解释和广义解释两类 , 前者专指阐明解释 ( 或确定解释、意义发现之解释 ), 意为文义暧昧之阐明 , 此为本来意义上的合同解释。然而 , 由于当事人缔约之时考虑不周或表达能力有限而常使合同带有漏洞 , 此种漏洞与法律漏洞一样应予补充 ; 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16843.html
8.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2.特别成立要件,是指成立某一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除需要具备一般成立要件外,还须具备其他的特殊事实要素。例如,实践性法律行为以标的物交付为特别成立要件。 七、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概念: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认可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为有https://zhuanlan.zhihu.com/p/381565218
9.法律行为的概念10篇(全文)1但是, 关于犯罪构成的概念, 历来在中国刑法学界存在许多争议, 除大部分人所坚持的作为通说的“法律说”外, 关于犯罪构成的概念至少还有“罪状说”、“概念说”、“理论说”、“事实说”等诸多学说。其中比较有代表性且争议的观点“法定说”认为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或依照、根据刑法而确定的成立犯罪的标准、规格https://www.99xueshu.com/w/ikey27nz5tnm.html
10.头条文章四十二、直接言词原则的含义 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 口诀:亲自面对、口头陈述 四十三、集中审理原则 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https://m.weibo.cn/ttarticle/p/show?id=2309404763528547402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