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客体认识错误怎么定罪

客体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犯罪客体存在认识上的偏差,而不是指其对犯罪对象的认识存在偏差而导致的客体认识偏差。例如,张三误认为正在抓捕小偷的便衣警察正在和人打架,就上前制止警察且将警察打成重伤。例如,甲误认为正在抓捕小偷的便衣警察正在和人打架,就上前制止警察且将警察打成重伤。在该案例中,张三实际上侵害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的公务活动,但是此种情形应根据甲因主观过失而侵犯的客体定罪,即过失致人重伤。由此可见,客体认识错误在刑法的定罪量刑中起着很重要的决定性作用。

事实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非常错综复杂,具体如下:

1、对于行为人而言,其本身所用手段会产生危害结果,但其误以为不会产生。因行为人本身根本未能认识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因此,不宜认定为故意犯罪;倘若行为人对该危害结果具备一定的预见性,其因为存在疏忽大意,故应定为过失犯罪;若行为人从根本上不具备任何预见的条件,其本人亦无过失,则应认定为意外事件。

2、对于行为人而言,其主观上想采用能够产生一定危害结果的手段,但因其认识错误实施了根本无法产生危害结果的行为。故行为人具备主观上的犯罪故意、客观上的实施对象,仅因为其所认为的犯罪手段并未实际产生危害。因此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3、对于行为人而言,其所用手段无法产生危害结果,但因其愚昧误以为该手段会产生刑法上的危害后果。比如,行为人采用封建迷信手段烧纸诅咒某人死亡的行为。该种情形下的行为人不具备刑法上的主客观相统一的要件,因此,应认定为无罪。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有关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在理论上一般可以分为两类: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包括这样三种情形:一是将有罪行为误认为无罪行为;二是将无罪行为误认为有罪行为;三是对罪行定性与处罚轻重的误认等。对于认识错误,原则上一般不影响定罪量刑。在我国,具体做出如下处理:

(一)假象犯罪:行为人的行为依照法律并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了犯罪,不能构成犯罪。

(二)假想的不犯罪: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却误认为不构成犯罪,依法处理。

(三)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的误解: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对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的何种罪名,应当处以什么样的刑罚存在不正确的理解,依法处理。

(一)法律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怎样的处罚的错误认识。法律认识错误通常包括三种情况:

1、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

2、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构成犯罪;

(二)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决定其行为性质及刑事责任的有关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事实认识错误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客体认识错误。客体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客观上是否存在被侵犯的客体发生错误认识。它包括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误认为存在犯罪客体而实际上不存在,或误认为不存在犯罪客体而实际上存在,或意图侵犯某种犯罪客体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犯罪客体。客体认识错误通常是由于对象认识错误所引起,但该对象的不同体现了社会关系的不同。因此,客体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形式、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甚至可能影响犯罪的成立。

2、对象认识错误。为了与前述客体认识错误区分开来,这里的对象认识错误是指对同一客体的不同对象之间的误解,因此,这种对象认识错误又称目的物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不发生影响。

3、行为认识错误。行为认识错误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1)行为性质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质与否存在错误理解,如假想防卫。行为性质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形式,也可能影响犯罪成立。

(2)行为工具(方法)产生不正确认识,从而影响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工具(方法)认识错误可以影响犯罪成立既遂或未遂,也可以影响犯罪成立。

4、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实际联系存在错误认识。一般包括:

(1)未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行为人误认为已发生,对此一般构成犯罪未遂。

(2)已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行为人却误认为未发生或误认为不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对此,不影响成立犯罪既遂。

(3)对其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实际发展过程认识错误,对此一般以犯罪既遂论处。

THE END
1.浅析共同犯罪中认识错误的思考我国通说认为法律错误对刑事责任不产生影响,因此本文所研究的共犯错误具体是以成立共犯关系作为前提条件的共同犯罪之事实认识错误。另外,诸如实行过限等问题主要涉及是否成立共犯关系,不必纳入错误论解决。采取的共犯错误分类方式是将共同犯罪事实认识错误划分为同一共犯形式内的错误和不同共犯形式之间的错误. 所谓同一共犯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02/id/1806620.shtml
2.请问行为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有哪几种情况?答:这些情况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解决有何影响?答: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①假想的犯罪。②假想的不犯罪。③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罪名上和刑罚轻重上的误解。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①客体的错误。②对象的错误。③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④工具的错误。⑤因果关系的错误。http://jxjg.hljcourt.gov.cn/m/?act=a&aid=53331&cid=4
3.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区别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是两种不同类型的认识错误,它们在法律上具有明确的区别。 一、法律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一种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产生误解。这种错误主要涉及对法律规定或法律解释的理解偏差,通常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而实https://ailegal.baidu.com/legalarticle/qadetail?id=e0a7bbb7cecf32000707
4.刑法中认识错误是什么导读:《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有不正确理解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不符合真相的认识。认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误解。刑法中认识错误是什么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https://www.64365.com/zs/1271251.aspx
5.下列情形中,属于事实认识错误的有()。【考点】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华图详解】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分为两种: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包括客体错误、对象错误、手段错误、行为偏差、因果关系错误。其中,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属于同一构成要件)。行为偏差是指行为人预想https://v.huatu.com/gktk/1klln.html
6.司法考试刑法考点:事实认识错误司法考试报名中心1.对象认识错误 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一致,但在法律性质上是一致的情况。如甲预定杀害乙(人),因为把丙(人)误认作乙,而杀害了丙。这就产,司法考试报名中心,智考帝https://www.zhikaodi.com/showinfo-234-170233-0.html
7.走私犯罪对象认识错误的定性与处理毒品犯罪走私走私罪违禁品来源:《中国检察官》2022年第12期摘要:走私案件中,行为人具有走私的概括故意,或者只是对走私对象出现具体的认识错误时,应按实际对象定罪处罚;出现抽象的认识错误时,应在故意的内容与客观事实重合的限度内确定合适的走私罪名。https://m.163.com/dy/article/HBQR2E5E0551SI3J.html
8.论事实错误与法律错误的区别一般来说,事实错误与法律错误在概念上的区别是比较明显的。事实错误是对犯罪的客观事实产生了错误认识。法律错误则是对犯罪的客观事实有明确认识,只是对行为在法律上的评价存在不正确观念。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涉及事实错误或法律错误的案件,也并不难区分。问题是在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把事实和法律密切结合起来的情况https://www.pkulaw.com/qikan/901aa618e0268c69e5464647cbb98309bdf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