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上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刑法理解认识上的错误,即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和事实情况的认识发生错误。它属于犯罪主观方面的范畴。
(一)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这种错误一般是由行为人不知法律和误解法律造成的,包括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是否要受处罚以及受何种处罚等,在认识上发生错误。这种错误又包括三种情况。
第二,假想不犯罪。即行为在法律上被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却误认为不构成犯罪。如行为人通过媒体或网络等方式随意对别人的名誉或人格进行贬低和侮辱,行为人认为自己只是表达主观想法并且自我感觉良好,但实际上却给被害人带来很严重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他本人不认为是犯罪,但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已构成犯罪,对这种行为的定性还是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来认定。
总而言之,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在定罪量刑时,都是以法律为标准,一般情况下,不因行为人对法律认识的错误而受到影响。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第四,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的理解。例如,甲盗窃了一辆摩托车,谎称是朋友委托转让请求乙代售,并承诺售后给乙一笔劳务费。乙听信了甲的谎言,并把这辆摩托车销售出去了。后来买主骑摩托车外出时,被原来的失主发现了,遂加以追问并告发。在此案中,乙的行为的实际性质是代为销售赃物,但他实际上并不知道摩托车是由甲盗窃而得,从而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产生了误解,这就排除了他代为销售赃物的犯罪故意,不能认定为销售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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