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认识错误理论的教义学体系结构上来看,两个案件都暴露出“事实—法律”认识错误二分说所不能回避的问题。其中,例1涉及事实认识错误内部区分的标准问题,例2则是涉及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的外部区分难题。目前,我国学界对认识错误跨类型的体系性问题尚需深入地进行一般性研究。研究该问题不仅能够回答认识错误案件在实践中出现的适用问题,还可以通过对“事实—法律”认识错误二分法的反思在刑法教义学上回答一系列重大的学理问题:①“事实—法律”认识错误二分法在类型区分的标准和法律适用效果上与我国刑法教义学的理论适配性问题。②对“事实—法律”认识错误不作区分在我国刑法理论上的可行性问题。
本文的分析路径是,先在刑法教义学体系的维度,论证事实错误的内部区分及其与法律错误的外部区分在标准上的不确定性(下文第二部分),然后在刑法适用法律效果的维度,论证“事实—法律”认识错误的二元区分有违责任主义下的刑罚正义(下文第三部分),最后在教义学体系上将事实认识错误纳入法律认识错误的结构中,并运用规范理论下可避免性的标准进行一体化处理(下文第四部分),以期解决刑法实践中所面临的错综复杂的认识错误理论的适用难题。
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之争,是对事实错误进行刑法归责所选择的不同处理路径。而这种教义学路径之争本身与事实错误内部类型化区分是完全不同的问题,二者本身并不具有强关联性。即使事实错误内部不作类型化区分,该类错误的归责处理也不会受到影响。换言之,事实认识错误的内部类型化区分并未服务于事实认识错误的刑法归责。反而,这种过度教义学的类型化区分,却使得针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刑法归责路径选择(故意认定)问题更加复杂化。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