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有贵公司在贵州省清镇市杉树脚3号路旁建设的贵阳路豹汽车4S店消防安装工程为我公司承建,现全部工程已完工,未通过政府消防验收。贵公司应付我司贵阳路豹汽车4S店消防安装工程进度款为¥82.2万元整(大写)人民币:捌拾贰万贰仟元整。贵我双方及(第三方购车人盛强)于20xx年8月22日签订三方协议,协议约定,丙方向甲方购买(汽车型号发现4)汽车壹辆并签订汽车销售合同,该购车款中¥82.2万元整(大写)人民币:捌拾贰万贰仟元整由乙方代丙方向甲方支付。甲方从应付乙方¥82.2万元工程款中等额抵扣。现我司申请将三方协议中我司拥有的购买发现4汽车壹辆并签订汽车销售合同的权利转让给购车人盛强(身份证号:421002198109xxx)。我司代购车人盛强(身份证号:4210021981xxxx)支付购车款¥82.2万元后,可直接从应付我司的工程款中等额抵扣,工程发票仍由我方提供。因前述转让行为所引发的一切权利义务由我司自行承担。
xx消防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年9月9日
甲方(专业公司):
地址: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
开户银行及账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
乙方(物业公司):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的基础上,就甲方将住宅小区的收费业务委托乙方行使的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将其在住宅小区的收费业务委托给乙方,由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代甲方向住宅小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费。
第二条委托事项的完成方式
乙方将于每月日之前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标准完成费用的代收工作,并于代收工作完成天内将代收费用缴付甲方。
第三条委托事项完成标准
乙方代收费用实际完成标准不应低于应代收标准的%。
第四条委托期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收费用的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
第五条委托费用
标准:数额: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的方式: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6.1权利
6.1.1拥有对乙方代收行为监督指导的权利;
6.1.2
6.2义务
6.2.1为乙方完成代收代缴工作提供保障的义务;
6.2.2向乙方支付委托费用的义务;
6.2.3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7.1权利
7.1.1拥有依法取得报酬的权利;
7.1.2拥有要求甲方协助完成代收业务的权利;
7.1.3
7.2义务
7.2.1正确完成代收代缴费用工作的义务;
7.2.2定期对代收代缴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业务培训的义务;
7.2.3
第八条其他
8.1代收代缴费用的价格由甲方负责制定。
8.2乙方只负责代收代缴工作,对甲方同住宅小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因使用甲方的商品等产生的问题不承担责任。
8.3如住宅小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拒绝缴费,乙方应将未缴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名单送交甲方,并由甲方负责解决。对于已经通知甲方的未缴费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费用,乙方不再负责对所欠费用的收缴。
8.4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9.1出现下列情况,合同可以变更:
9.1.1甲乙双方协议;
9.1.2由于不可抗力使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
9.1.3
9.2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合同可解除:
9.2.1双方协议解除;
9.2.2甲方丧失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资格;
9.2.3一方严重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9.2.4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9.2.5合同约定的履行期满。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甲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的规定,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因甲方擅自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10.2乙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的规定,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因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10.3甲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报酬,拒不支付报酬的,每拖延一日按应付报酬的%向乙方支付滞纳金。甲方拖延支付报酬一个月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意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本合同所有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及各执份。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甲方:瑞丽市财政局
乙方: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丽支行
一、服务方式和任务
(一)服务方式
2、乙方负责配Z代理收费服务人员2名、网络终端一台、PRII打印机一台、点钞机一台、POS机一台,免费为甲方提供代收费服务。
3、客户可以选择乙方在瑞丽市政务中心代收窗口或在乙方营业厅办理行政事业性缴费业务。缴费形式可以是现金或转账方式,转账必须持在乙方开立的个人(单位)银行卡或支票办理。但持支票办理的必须回到乙方营业厅办理。(建议持他行金融产品不予办理。是否可以持本行支票到代收点办理有待商议,因为需要考虑印鉴核对及账户余额是否足额的问题)。
(二)服务任务
1、负责代甲方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非税收入);
2、负责将代收非税收入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非税收入专户;
3、负责根据甲方指令将属于预算内资金划缴国库。
二、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1、以瑞丽市政务中心(位于瑞丽市电信大楼七楼)第一道进门为界,在瑞丽市政务中心内如发生乙方款箱被枪,财产损毁、遗失,人员伤亡情形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3、甲方有义务协助动员客户使用乙方金融产品办理缴费业务。为巩固双方的合作,甲方有责任为乙方提供存款业务支持,
以此弥补乙方为本次合作所投入的人力和资产成本。
4、因甲方指令错误,导致乙方错划资金,造成责任事故或资金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5、乙方为甲方提供代收费服务时,出现重大过失或服务质量很差等情形时,经双方协商,乙方不能或怠于处理,甲方有权提出提前终止本协议。
(二)乙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进入瑞丽市政务中心(位于瑞丽市电信大楼七楼)办公区第一道门之前,发生的款箱被枪,财产损毁、遗失,人员伤亡,由乙方承担责任。
2、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财产负有保护义务,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损毁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3、乙方在受理收款业务时,如因乙方差错导致缴款书填写错误或收费错误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4、乙方未按本协议要求及时入账,造成甲方不能及时将预算内资金解缴入库,或因乙方差错,导致串户造成甲方资金损失的,由乙方承担承责任
5、甲方未尽力为乙方提供存款业务支持,致使乙方在本次合作中长期处于成本大于收入的状态,乙方有权提出提前终止本协议。
三、业务流程
(一)凭证使用
1、《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缴款通知书》一式两联单。由执收单开具,第一联交客户到乙方办理缴费后,由乙方留存,第二联由执收单位留存。
2、《云南省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专用缴款书》一式五联单。由乙方开具。第一联退缴款人,第二联退缴款人交执收单位,第三联借方凭证由乙方留存,第四联贷方凭证由乙方留存,第五联收账通知待乙方入账后交甲方凭以做账。
3、乙方应将《云南省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专用缴款书》纳入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严格领用登记制度,切实加强监督。
(二)报表种类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银行代收解缴专户汇总月报表》一式四联。由乙方按月完成填报工作(数据截止日期以甲方每月断账日为准),一式四联均需由乙方和执收单位加盖业务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第一联银行留存备查,第二联交执收单位备查,第三、四联交甲方备查。
(三)缴费流程
2、乙方收到客户所持《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缴款通知书》第一联,乙方只负责审核《通知书》内容填写的完整性,无误后,填写一式五联《云南省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专用缴款书》,以现
(四)入账要求
1、乙方必须于收费当日至迟于次日上午将收费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专用账户内,并附《专用缴款书》第四、五联。该专用账户户名为:瑞丽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预算外资金;账号:81010000101189。
(五)对账要求
2、乙方与甲方按月核对代收费账务流程:
(2)待执收单位盖章后由乙方负责将汇总表连同缴款书
契税:
1)首套房90平米以下,按总房款的1%计算;
2)首套房90平米至144平米,按总房款的1.5%计算;
3)首套房144平米以上或非首套房,按总房款的3%计算。
公共维修基金:七层以下带电梯及小高层(十二层以下)66元/㎡。
产权登记费:80元。
工本费:一本免费,每增加一本加10元。
2、甲方所委托乙方代收款项为国家政策性收费,甲方许诺以上代收费用按即时政策规定多退少补。
3、甲方保证据实提报房屋套数,按照相应契税比例委托乙方代收此项费用,甲方承担因谎报房屋套数而导致的一些后果和责任。
6、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一份、乙方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xxx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
签约地点:xx小镇·xx苑售楼中心
协议编号:
甲方:(xx有限公司网络代理成员)
乙方:
鉴于乙方为甲方货物速递的合作客户,且双方已有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代收货款服务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委托收款的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视为乙方在委托甲方速递货物的同时,委托甲方代收货款:
1、乙方已与甲方签订本《代收货款服务协议》。
2、乙方已提供准确有效的收款凭证,且收款凭证所载金额、货物名称与运单所载内容一致。
3、货款币种为人民币,且每票快件的代收货款金额在5000元以内(含5000元)。
第二条货物的交付与收款
1、甲方将货物交付给收件人的,应当按照收款凭证所载金额收回货款。
2、在以下情况下,甲方不得将货物交付给收件人:
(1)收件人拒绝接受货物的;
(2)收件人拒绝按照收款凭证所载金额支付货款的;
(3)收件人支付货款的方式不符合甲方要求的。
3、当发生本条第2款所列的情形之一时,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反映情况代收货款协议书代收货款协议书。如乙方与收件人协商一致,甲方可再次派送货物并代收货款;如乙方与收件人未能达成一致,或者出现其他不能派送或不能收款情形的,甲方应将货物运返乙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收件人在付款前如要求验货,货物不得离开我司业务员视线范围。如果收件人在验货后决定拒绝接受货物或者拒绝付款的,甲方将货物运返乙方时,乙方不得以收件人曾拆开包装为由拒绝收回货物,亦不得以此为由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
第三条代收货款的结算方式
2、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开户银行、账号等信息真实准确,如有变更,应及时出具书面通知并盖章后交给甲方,否则因此引起的延期付款或无法转账,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名称及账户名称发生变更的,若乙方已提供工商变更通知书,则代收货款服务协议不用重新签订,可以继续使用;若乙方不能提供工商变更通知书,则代收货款服务协议终止,甲方应当与变更后的单位重新签订代收货款服务协议
第四条甲方有权对收取的快件进行开箱(盒、封)检查,防范违规、违法等禁寄物品的流通代收货款协议书合同范本。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否则甲方可拒绝收取快件。
第五条货物的运输、派送及理赔事宜,本协议规定与运单条款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没有规定的,按照运单条款执行。
第六条其他条款
1、因本协议的效力、解释或执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
甲方签字盖章:
甲方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签字代表:联系人:
营业地址: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字盖章:
乙方账户名称:
税务登记号:
生效日期:年月日
XX有限公司
9月1日
甲方:XX公司
乙方:深圳市兴优速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乙方自愿免费为甲方提供优速快递承运业务代收货款的物流服务,且有能力根据甲方的需要提供相应的服务
1.1乙方根据甲方提出的货物配送要求,为甲方提供代收货款/到付运费/代收到付等服务代收货款协议书合同范本。
1.2乙方为甲方免费提供代收货款服务,单笔代收金额不超过壹万。
1.3甲方发货前在发运单上备注写明代收货款金额,乙方派送货物时严格按照发运单代收金额代表甲方向收件人足额收款,乙方认可款项所有权人归甲方。
1.4甲方的客户签收货物之日起,乙方收取的代收货款应于5-7日内返还到甲方指定帐户或者现金结算。指定账号为(户名:XXX,开户行:XXXX,账号:XXXXXX)
1.5乙方未按协议要求返回所代收的货款,甲方可以停止支付乙方相应运费并有权究乙方法律责任。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代收款项协议书
代收业务是银行根据各种凭证以客户名义代替客户收取款项的业务。本文为代收款项协议书,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甲方(收单机构):
乙方(特约商户):
术语定义
1、“银行卡”是指按照清算组织的业务、技术标准发行,卡面带有相应的清算组织标识,发卡方标识代码(BIN号)经清算组织分配或确认的卡片,包括但不限于:银联卡、VISA卡等。
2、“受理终端”是指收单机构放置在特约商户处的,能够接受银行卡信息,具有通讯功能,并接受柜员的指令而完成金融交易信息和有关信息交换的设备及其密钥、系统等软件。
3、“持卡人”是指银行卡的合法持有人。
5、“IC卡”是指依据《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发行的IC借记卡/信用卡。
6、“发卡机构”是指通过银联网络开展银行卡发卡业务的银联成员机构。
7、“退单”是指发卡机构对交易有疑问而提出的拒绝付款。
8、“退货”是指特约商户因商品退回或服务取消,将已扣款项退还持卡人原扣款账户的过程,包括全额和部分金额退货。
10、“差错”是指由于机具、通信线路、系统处理、业务受理操作及其他原因引起,需要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的交易。
11、“代收业务”是指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与商户签订代收业务委托协议,许可商户根据协议约定通过收单机构提交代理收款指令,向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指定账户请求并完成指定款项支付,并由收单机构统一将成功代收款项划入商户指定账户的业务。
13、“账户验证交易”是指商户通过收单机构提交的,向发卡机构查验持卡人账户信息与身份证信息一致性的交易。
14、“业务委托交易”是指商户向收单机构提交的与持卡人建立代收业务委托关系的交易。
第一条双方确认对代收业务约定如下:
一、乙方的代收费款项业务用途为
二、甲方为乙方开通以下业务功能:(在每个“”内打“√”或“×”,下同)
单笔代收交易批量代收交易账户验证交易业务委托交易
(一)交易手续费标准:
乙方同意按照每笔刷卡交易金额的%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银行卡交易手续费。
乙方同意按照以下标准向甲方支付交易手续费。
1、单笔代收交易
(1)银联境内借记卡:每笔交易金额%元/笔其他
(2)银联境内贷记卡:每笔交易金额%元/笔其他
(3)银联境外卡:每笔交易金额%元/笔其他
(4)其他银行卡:每笔交易金额%元/笔其他
2、批量代收交易
每笔交易金额%元/笔其他
(二)服务费标准:收取方式:
(三)操作员证书费元/个。乙方应于操作员证书发放前向甲方支付操作员证书费,乙方应将操作员证书费款项划入甲方指定账户中。
(四)乙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书无论因何种原因终止的,甲方已收取的上述所列费用均不予退还。
(五)乙方系统平台的建设费用、乙方与甲方进行通信的所有硬件、软件及电信部门收取的通信费用由乙方自付。
四、甲方应将乙方的交易资金在扣除本协议中规定的交易手续费和/或其他款项后,于交易次日(含)起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下述结算账户划付银行卡交易结算资金。
结算账户名称:
结算账户账号:
开户银行:
五、乙方交易资金结算服务提供方为:
广州银联网络支付有限公司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其他
六、乙方同意按照标准向甲方缴纳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不计利息。风险保证金的归还条件见本协议第六十二条。
第四条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可以从乙方应收的交易结算资金中抵扣相应款项。如乙方交易结算资金不足抵扣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补足差额资金,乙方应自甲方通知补足差额资金之日(含)起3个工作日内补足。
(1)发卡机构退单;
(2)乙方发生退货交易;
(3)由于计算错误或其他原因导致甲方向乙方多支付的款项或其他经乙方确认的长款;
(4)其他应由乙方支付的款项。
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垫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第七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工商注册名称、主营业务、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等乙方在《特约商户信息登记表》中登记的信息发生变更时,至少应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并按甲方要求履行登记信息的变更手续。
如因乙方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乙方主营业务发生变更导致乙方适用的手续费标准发生变化时,甲方可与乙方重新协商确定手续费标准,并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一致时,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乙方注册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变更时,甲方可要求与乙方重新签订协议。新协议生效前,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乙方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甲方可以重新审核乙方业务受理资质。当乙方不再具备银行卡业务受理资质时,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甲方依据本条约定解除本协议的,无需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协议终止时,乙方应自协议终止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所提供的全部受理用品。
第十一条本协议终止后,甲方可以对协议终止日起上溯至少180日内的交易进行调单核查并影印留存。在本协议终止后24个月内,甲方对本协议终止前的交易仍有向乙方查询及追索的权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其它补充条款(如无补充条款请划去下方横线):
支付业务基本条款
第十五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支付业务受理操作培训,并向乙方提供相应的业务培训资料。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组织业务受理人员参加业务培训。
因乙方业务受理人员变更,需要进行业务受理培训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提供培训服务。
乙方同意并确认,乙方业务受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才能受理银行卡业务。
第十六条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在《特约商户信息登记表》中完整、准确地填写乙方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甲方依据乙方在《特约商户信息登记表》中提供的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为乙方提供交易资金结算。
第十七条乙方承诺不以任何理由拒绝任何持卡人的合法交易或对任何持卡人的合法交易人为设置障碍,对持卡消费在价格上不与现金消费有异,不将交易手续费以任何形式转嫁给持卡人。
(1)拒绝受理银行卡或要求持卡人支付手续费;
(2)对已完成的银行卡交易,以现金方式退货;
(3)甲方提出调取交易证明材料时,乙方拒绝配合或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有效交易证明材料;
(4)甲方无法根据乙方提供的联系信息与乙方取得联系;
(5)乙方参与伪卡、冒用卡交易,导致发卡机构退单,且乙方不愿承担退单损失;
(6)基于中国人民银行、行业协会、清算组织及其他法定义务所要求的反洗钱、反套现等措施甲方所进行的交易分析中,甲方有合理理由认定交易存在可疑之处,或甲方认为交易存在可疑之处但乙方无法提供合理解释;
(7)未按照甲方提供的特约商户业务培训资料规范受理银行卡的行为。
(2)乙方以虚假资料或冒用其它商户的资料向甲方申请成为特约商户;
(3)乙方和/或乙方员工违反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安全管理的规定,违规使用、存储、传输银行卡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导致银行卡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泄露或发生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被篡改、破坏等情形;
(4)乙方将其他商户发生的交易,假冒为乙方受理的银行卡交易与甲方结算;
(5)乙方在接受银行卡支付的预付款后故意破产,使甲方承担退单损失;
(6)乙方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持卡人账户信息编造虚假交易;
(7)乙方当月受理的银行卡交易中,伪卡、冒用卡交易比率超过甲方特约商户平均比率;
(8)拒绝配合调取交易证明材料或不能提供有效交易证明材料,造成发卡机构退单且逃避承担退单责任;
(9)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
(11)乙方参与合谋欺诈,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与欺诈分子合谋盗取持卡人银行卡内资金等行为;
(12)因欺诈交易或其他原因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
(14)乙方涉及重大民事纠纷或涉嫌经济犯罪,或乙方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涉及上述纠纷或犯罪影响乙方正常业务经营;
(15)因经营不善,导致停业整顿、倒闭;
(16)利用基于本协议下提供的支付服务从事损害第三方利益或其它公共利益活动;
(17)经人民银行等国家监管机构或银行卡组织认定属于“风险商户”、“套现高风险商户”;
(18)监管机构、清算组织书面通知甲方强制与乙方解约;
(19)因乙方自身行为严重影响甲方声誉或对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0)其它严重违反本协议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对经确认的差错或乙方需调整的账务,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差错业务处理服务。发生退单业务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由乙方承担退单损失。
退单等差错交易的手续费由乙方承担;对于退货交易涉及的原交易手续费,甲方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清算组织等监管机构对于甲方的退还规则向乙方处理。
第二十三条乙方同意遵守以下账户及交易数据安全管理规定:
(1)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仅用于辅助完成银行卡交易,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交易数据仅限于乙方对账使用,乙方不得将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用于上述目的之外的任何其它用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2)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存储银行卡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个人密码及卡片有效期限;
(4)甲方业务系统应满足数据安全处理要求;
(5)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账户信息安全合规评估等保障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安全的工作;
(6)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账户信息等乙方信息披露给第三方,除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安调查外。
第二十八条乙方确认,其在《特约商户信息登记表》中指定的联系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乙方指定的联系人未能签收,导致乙方未能实际收到甲方的通知、文件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文件及资料等),甲方的通知、文件物品自发送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含)视为甲方送达之日。
第二十九条乙方确认,其变更《特约商户信息登记表》中指定的联系信息时,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因乙方未及时通知导致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联系信息履行通知、文件物品递送义务的,甲方的通知、文件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文件及资料等)自发送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含)视为甲方送达之日。
第三十条对于本协议中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调账申请、信息变更申请),乙方应采用上门送达、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向甲方提交。
若乙方以邮寄方式通知时,应以挂号信或EMS特快专递方式办理。
甲方依据本条约定解除、中止、变更本协议的,无需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约定的受理银行卡业务转让或委托给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甲方可以使用乙方信息进行风险管理。乙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特约商户信息登记表》上填写的信息和交易信息。
第三十四条当乙方与持卡人在出售商品的质量、数量或提供服务方面产生任何争议、投诉或其它纠纷时,应由乙方与持卡人直接谋求解决。
第三十七条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甲方对本协议下支付服务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监控乙方交易、冻结资金、限制开通的受理卡种、交易类型、设置交易限额等措施或行动的,甲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或损失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乙方依照甲方届时提供/更新的技术要求处理双方数据传输协议、安全机制、设备硬件以及物理连接等本合约下业务涉及的信息通信和交互;上述事项未明确技术要求的,应按照符合金融支付行业通行的安全标准技术依审慎原则处理。
第四十一条乙方承诺,不收取本合约约定范围以外的款项,协议终止后,不再发起代收交易。
代收交易是指商户开展代收业务时,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在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未出示卡片或存折、未提供交易密码的情况下,就应付款项向发卡机构请求并获得支付的交易。根据交易提交方式或交易应答周期不同,代收交易可分为实时代收交易和批量代收交易。
代收业务委托是指商户与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之间达成的,关于许可指定商户发起代收交易、完成指定款项收取的具体约定。
第四十四条乙方应对代收业务委托凭证和商品(服务)交付凭证妥善保管。代收业务委托凭证的保管期限应自代收业务委托协议终止日起不少于5年,商品(服务)交付凭证的保管期限应自交易日起不少于5年。甲方有权对代收业务委托凭证和商品(服务)交付凭证进行查验、复印。
(2)商品(服务)交付凭证是指商品(服务)已交付且收货人已签收的记录,包括乙方已提供服务且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需支付的消费账单或代收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四十六条乙方作为交易发起方,发起的代收交易必须使用数字证书进行签名,必须坚持经办、复核双岗操作,甲方有权对乙方发起的代收交易进行验证,对于验证不通过的交易有权拒绝处理;对于验证通过的交易,视同乙方确认的交易,具有不可抵赖性,乙方应对发送甲方的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及准确性负责,并承担交易的风险和损失。乙方应严格代收业务系统用户和数字证书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代收业务的操作处理。对因乙方代收业务系统用户和数字证书被混用、盗用、冒用所造成的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仅根据乙方发送的银行卡或存折扣款数据进行账务处理,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第四十七条对于乙方发起的成功的代收交易,若出现持卡人拒付或其他因无法确定事故责任方而引发争议时,应由乙方与持卡人协调解决。当乙方与持卡人无法协调解决时,应由乙方承担拒付的款项,甲方有权从乙方的结算资金中扣除持卡人拒付款项,并退还至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原扣款账户,或退还至发卡行,由发卡行退还给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
第四十八条乙方必须提供必要的营业设施和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交易设备正常、正确使用。
第四十九条乙方不得因使用代收方式而向持卡人收取额外的手续费。
(1)乙方未按规定与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签订代收业务委托协议;
(4)乙方的代收业务操作存在风险隐患或业务系统存在安全漏洞。
第五十一条甲方应提供乙方接入甲方系统的接口规范,协助乙方进行相应的软件开发和调试工作,确保乙方系统正确连接甲方的业务平台。
第五十二条甲方负责自身系统的运营和维护工作。
第五十三条甲方有权审核乙方代收业务的业务用途,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非法的业务,甲方有权拒绝执行操作,并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有权机关报告,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四条甲方应保护用户的交易传输安全,在乙方保证前端传输链路的畅通的情况下,甲方确保用户交易传输安全。
第五十六条甲方应定期将乙方成功支付的交易以流水文件的形式提供给乙方对账。
第五十七条甲乙双方的系统将通过文件上传或接口方式进行连接,具体方式由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双方应根据业务的发展情况,本着保证系统运行稳定、高效的前提下,将不断优化双方的系统连接方式。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交易规范严格执行交易流程。
第五十八条因代收业务涉及的第三方系统故障引起的业务系统暂时性不能或部分不能提供代收服务或交易资金不能及时进行入账处理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九条为确保协议顺利实施,甲乙双方各自指定专人负责,成立专门小组,协调解决在开发、运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
第六十一条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各类市场推广以及业务拓展活动。甲方应协助乙方开展业务推广活动。
第六十二条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风险保证金标准,向乙方收取保证金(不计利息)。本协议终止后,甲方确认乙方已结清根据本协议规定应付未付的各项款项后,将风险保证金退还乙方。如乙方有未结清的款项,甲方可以扣除乙方全部或部分保证金作为赔偿,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以甲方处有保证金为由,拒绝支付或承担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本协议终止的180日后或乙方与持卡人的最后一笔交易成功完成的180日后(以较晚的日期为准),在乙方履行完毕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责任和义务的情况下,甲方应于乙方返还原甲方出具的保证金收据后,将保证金或保证金余额无息返还给乙方。
其他条款
第六十四条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双方在本协议终止前已按本协议条款累积的权利和义务;本协议终止时,双方应相互结清根据本协议规定应付未付的各项款项。
如因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损失或对第三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受损失方可以向违约方追索。
第六十六条本协议及其附件就所述事项构成双方之间完整的协议;若双方在本协议生效之前存在与本协议明显冲突或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各种形式的合同、商谈、承诺以及表述等,则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范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范为准,且其他不受影响的条款将继续有效。
第六十七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甲乙双方或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和责任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说明终止或延期履行全部或部分协议的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根据不可抗力终止履行或延期履行全部或部分协议,双方对此造成的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八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提前5日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协议。自解除协议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期满后本协议即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期间,双方均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六十九条甲乙双方在协议执行中发生争议,应首先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商议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应通过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十条甲乙双方确认已认真审阅本协议所有条款以保证完全了解其详尽内容;双方对本协议预设条款的补充和修改已在本协议书第十三条中约定,双方确认本协议所有条款均属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而达成;双方同意并自愿接受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并了解各项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个别条款无效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有效性。
第七十一条本协议自双方有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有效期届满后如双方无任何书面异议,本协议将自动延期,每次延期年,延期次数不限。
第七十二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有权签字人签字:有权签字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委托人:姓名、性别、年龄、地址、联系方式受托人:姓名、性别、年龄、地址、联系方式
委托事项:代理办理房屋结款、结账等一切事宜委托权限:全权委托本人因特殊原因,无法于年月日亲自去办理位于处,本人所出租房屋的到期结款事宜。现,本人委托(委托人)全权代理本人处理房屋结款事宜。委托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代收房租、代收水电费、结清费用等各项事宜。
委托人:
受托人:年月日
委托书
兹委托林xx负责收取本人房屋(XX名苑1号楼301室、409室、410室、509室,4号楼601室、602室、603室、604室及两个车位)租金,将租金转入以下开户行账号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与贵公司无关,若有变动,本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贵公司,如果本人未及时通知贵公司,所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特此申明!
户名:林xx
账号:xxx
开户行:xxx
委托人:年月日
北京市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代收、代付合作协议示范文篇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为保证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租赁代理租金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公平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为甲方开设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进行租金代收代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本协议所示的代收代付对象为甲方所代理出租房屋的租金。
第二条乙方为甲方开设“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租金账户“),该“租金账户“专门用于代收代付甲方所代理出租房屋的租金,“租金账户“应与甲方自有的结算账户分开。
除甲方按有关规定应收取的代理费及其它延伸服务费用外,租金账户中的资金只能用于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甲方提供其他延伸服务的,应在出租代理合同中注明所提供延伸服务的项目及收费标准。
第四条甲方将所代理房屋出租的,甲方与承租人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时,应在合同中约定通过租金账户代收代付租赁房屋的租金。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收款清单,甲方据此在网上备案系统上标注收款信息。
第五条甲方要求从租金账户提取代理费及其它延伸服务费用的,应不超过租金账户同期收入的10%。确实超过同期收入的10%的,应提供费用明细清单,乙方通过网上备案系统进行核对后予以划转。
第六条房屋出租代理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能将房屋出租的,甲方应将自有资金通过租金账户支付给出租人。
第七条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的,甲方应用自有资金垫付租金,承租人补交租金后,甲方可从租金账户中提取相应金额。
第九条房屋租赁合同或出租代理合同发生变更、终止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日内,在网上备案系统予以变更、注销。未及时变更或注销造成纠纷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十条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甲方开立的“租金账户“计息。
第十一条乙方详细记录“租金账户“资金收支情况,并根据甲方需要向甲方提供。
第十二条租金帐户存续期间,若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对“租金账户“进行冻结或扣押,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出示证据以证明租赁代理租金及其银行账户的性质。
第十四条服务费用:__________。
第十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一)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七条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交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备案一份。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质备案证明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按协议规定飞时达特快专递时限要求(原则上为7个工作日,不含交寄日),将邮件交给收件人,并按照邮件详情单上标注的(收件人应付款“额,代甲方收款并予收结算。边远地区、县以下的农村乡镇允许适当压单。计时应以货到乙方公司仓库后算起。
11、因乙方失误,造成错收、少收或者没收到货款,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货款损失。
12、如乙方在送货过程中将甲方的货物遗失、损坏,乙方将按照邮政行业标准之规定进行赔付,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当次快递费的5倍,甲方如购买保险乙方将100%按照面单金额进行赔付,保险费为1%。《不保保()》
13、如物流正常运输破损或遇不可抗拒因素所造成甲方货物损失,乙方则免除赔付责任。
二、货物安全要求:
a、乙方应保证在上述服务过程中货物的安全、完整、及时地送到货门面情单上准确地址。
b、甲方委托运输的货物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安全运输的原则加以包装。乙方本着保证货物安全运输的原则小心运送和管理。如甲方货物为易压、易损坏的产品,应在货物外包装上明确标示提醒,并加固外包装,否则所造成损坏乙方概不负责。
三、货款结算方式:
(2)汇款方式:a、对方必须提供对公帐户,公对公。
b、可以支付现金。
1、快递费及服务费用的结算:乙方将在每次对帐时扣除甲方当次应付快递费和服务费。
2、甲方如须和乙方对以前的帐目,乙方只提供三个月以内的帐。
3、为保证货款及时结付,甲方必须保持循环性的发货,如中间暂停发货,返款时需压最后两单货款,以防客户投诉退款备用。如开始接着发货,有签收的货款就返所压货款的金额。
四、为保证货款的及时结付,甲方必须每天将交寄的邮件信息以适当的方式迅速传达给乙方,准时将所需配送物品包装完好交由乙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投递延误由甲方负全责。
五、如须终止协议必须书面通知方可终止。
六、合同终止后,甲方的货物及货款乙方须在合同终止之日起45个工作日之内返回50%货物和款项;60个工作日内返回80%货物和款项;90个工作日内全部结清剩余货物和款项。如未按时履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七、甲方将自动按相同标准享受乙方新开通的城市快递服务。
九、双方在执行本协议期间,如发现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或发生争议,原则上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乙方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为甲乙双方内部协议,双方均有责任和义务对协议内容保守秘密。
十一、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率,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十二、本协议自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甲方:乙方:北京飞时达快递服务中心
客户编号:
甲方:
兹有甲乙双方因承运快件中有乙方委托甲方代收货款业务,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按乙方委托承运快件,有代收货款业务时,甲方按快递凭证所注明的金额在乙方的客户处代收货款。
2、双方在代收货款快件发出的三天内进行对帐,并按确认的金额进行转款。
3、甲方代收的货款是现金时,核准后应在天内存入乙方提供的`银行帐号(中国工商银行)。
4、乙方收到甲方的代收款核对准确后,应将相应的发件联原件交给甲方或开具收款收据给甲方,并在收据上盖上乙方公司财务章,经手人签名。
5、甲方送货人遇乙方的客户不愿足额付货款时,应即时联系乙方,如乙方不同意少收货款,甲方应把货物收回交还乙方。
6、本协议仅限代收货款收取和转款事宜。
7、公司要按标准收取风险手续费。(详见公司提供的业务报价表,以最近公布的报价表为准。)
8、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如终止协议,应提前十天通知对方。
希望甲乙双方能诚信合作,实现共赢。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经办人(签名):经办人(签名):
日期:日期:
1.1乙方根据甲方提出的货物配送要求,为甲方提供代收货款/到付运费/代收到付等服务。
法人代表或代表人:法人代表或代表人:
特快专递代收货款协议书
编号:
为促进中国电子商务、邮购业务及其他商务交易活动的迅速发展,甲乙双方共同以向社会提供一种购销两便、安全可靠的服务方式,加速扩大商品有效流通,丰富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为目的,本着上互相信任、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国内特快专递代收货款事宜,特拟定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双方责任
1、甲方使用乙方业务可享受下面表格中所列资费优惠:
ems全国代收货款价格费用
序号费用名称外埠费用标准1收寄局邮费首重1000克及以下40元/件续重每500克14元2投递局投递服务费40元/件3结算服务费代收货款金额×8%4邮件退回费40元/件5快递专用详情单及ems专用详情单印刷费(量大免费)2元/件6保价费(自选)保价金额×10%
2、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本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号、银行帐号,且要加盖公章。
3、甲方委托乙方在以下省份或地区开展业务详见区域配送表(见附件)。
7、对于退单,乙方将向甲方说明原因但不承担其它责任。
(1)如若因飞时达快递人员问题引发退货(如擅自与顾客介绍产品、夸大产品功效或是诋毁产品、服务态度恶劣等),由乙方承担全部运输费用,甲方不再承担该单快递费及服务费。
(3)双方关于提、退货往来需书面签字确认,作为双方财务结算依据。
8、为提高代收货款邮件投递效果,提高回款率,甲方有义务在客户订购时向其说明,当飞时达快递投递人员投递代收货款邮件时,客户必须先按邮件上所列货款支付给投递人员后才可拆开邮件。如在拆开邮件后,客户对邮件内件不满意或产生疑问,由客户与甲方直接联系。甲方必须向客户强调,邮件内件与快递公司没有关系,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为难、要挟快递投递人员,要求其将已收缴的货款退还客户,快递公司只负责将款项收缴上来,关于邮件的商品任何问题由甲方出面解决。如客户确实不需要商品,请直接向投递人员说明,并在详情单上签字,客户不须交纳任何费用给投递人员,飞时达快递部门将按照收件人拒收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结算。
十二、本协议自xx年xx月xx日起到xx年xx月xx日止。
甲方(委托方):
乙方(被委托方):
为保证高速公路立交改造工程的工程质量,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工程的建设业主,于20xx年12月委托验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项目的试验室对立交改造工程进行工程检测,用真实科学的质量数据反映该项目的工程质量,为工程施工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1、工作内容
检测内容及频率:以现行规范为依据,进行抽检工作(中心抽检和监理抽检),满足工程质量要求。
2、检测依据
1)、施工图设计文件;
2)、《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xx;
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077-95;
3、甲方职责
1)按合同规定支付试验检测费用。
2)及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3)提供现场试验条件,如:协助维护现场秩序、配合检测工作等。
以上费用由甲方承担。
4、乙方职责
1)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试验。
4)自行负责试验检测人员及设备安全。
5)检测报告应客观反映施工水平。
6)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科学性负责。以上费用由乙方承担。
5、试验检测费用
1)检测费用由甲方支付。
2)检测费用包干价11万元(大写:壹拾壹万元整),此费用不包含桥梁荷载检测费用。
3)支付方式:此费用分三次进行支付。第一次,协议签定后一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支付给乙方6万元(大写:陆万元整);第二次,本项目进入路面底基层施工时由甲方支付给乙方3万元(大写:叁万元整);第三次,本项目进入沥青路面顶层施工时由甲方支付给乙方2万元(大写:贰万元整)。
6、违约责任
1)违反本合同第3条约定,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2)违反本合同第4条约定,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7、争议的解决方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双方商定,采用以下方式解决:本合同所发生任何争议,申请地方仲裁委员会仲裁。
8、其他
1)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报告交付验收,结清试验检测费用后,本合同自行终止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