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答案:有,但有条件。并且这个权力的实现,不完全合理。
一、公安机关是否具有直接扣划的执法权
我们从法律条文来看,公安机关确实属于具有执法权的单位主体,并且这种执法权限的范围还十分的广,即包括了直接查封、冻结、扣押、搜查、勘验等等的权力,也包括了扣划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的权力。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央行联合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以及《关于对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的执法活动加强监督的通知》等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中就可以找到公安具有扣划执法权的依据。
二、公安机关什么情况下可以直接扣划?
在刑事诉讼的侦查活动中,每个构成犯罪的案件都应当立案,但并不是每个构成犯罪的案件都可以破案。这就导致部分较为特殊的刑事案件,特别是在电信诈骗类的案件中。办案单位只是冻结了银行卡内的资金,但找不到真正实施诈骗的犯罪分子。这种情况下,为了更好地保障电信诈骗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于是,在2016年银监会和公安部就联名发布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其中第四条就规定了:“公安机关负责查清被害人资金流向,及时通知被害人,并作出资金返还决定,实施返还。”于是,公安机关在遇到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类的案件,主要也就是电信诈骗类案件的时候,就具有了直接扣划银行卡内涉案资金的权利。
最后,顺带提示大家一下,同样根据《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即使公安机关扣划并返还了被害人资金,冻结账户返还后剩余资金在原冻结期内的还会继续冻结,公安机关也可以根据办案需要继续续冻,如果以后查清还有新的被害人的话,公安机关还能继续启动新的返还程序。所以,不用抱着“等等就解冻了”“扣划完就解冻了”这样的想法了,法律规定都放这了。
三、公安机关直接扣划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合理吗?划错了怎么办?
虽然刚刚郭律师带大家分析并得出了“公安机关有权直接扣划银行账户内资金的权力”的结论,那难道公安机关就可以“为所欲为”了?当然,现在确实有一点这种趋势。虽然大家经常开玩笑说“公检法是一家”,但其实三个司法机关之间还是存在着不少的相互制约的。而如果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划扣,显然就失去了检察院和法院监督纠错的机会。这样一来,在银行卡冻结的这类案件中,“冻友”们就要以个人的身份直接面对公安机关决定。所以,这当然是不合理的!这么一说大家是不是也觉得有些不合理了?但从法律的视角下来看的话不合理的点在哪儿呢?
继续阅读前郭律师先做个温馨提示吧:以下内容大家看看就算了,在新法出台或现状未改之前,大家就当“饭后图个乐”吧。毕竟,理论在现实面前,那就是个秀才遇上兵的问题。当然,如果你还愿意为人人向往的美好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而与这些“当兵的”据理力争,并且还愿意为之而付出律师费的话,解冻小分队也可以为您提供法律支持(手动添加“狗头”表情保命)。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到,在前面我们详细分析的时候,好像法律与法律之间存在了一些冲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只有法院判决后才能执行。而根据《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来看,公安机关并不必然需要等到法院判决之后才能解除。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从名字上就能看出来,针对的是违法犯罪案件,也就是刑事案件。这样一来就存在了明显的冲突。
两法之间产生了冲突应该听谁的?别着急,立法者们早就想到了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在我国,法律之间发生冲突的时候,可以沿用的冲突解决规则有好几种,其中最直接的就是看法律的效力所处的位阶,也就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我国将法律的效力划分为五个位阶:第一位阶是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效力;第二位阶是基本法,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审议通过的法律;第三位阶是普通法,是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审议通过的法律。第四位阶是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法律规范;最后一个位阶是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这俩级别一样,包括了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根据法律的效力位阶规则来看,《刑事诉讼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也是我国的基本大法之一,其效力位阶仅次于《宪法》。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是由央行和公安部联名发布的,其效力位阶是最低级别的行政规章。从法律效力位阶的角度看,毫无疑问应当听《刑事诉讼法》的。
但是,别急。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听过另一句话“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也就是说在法律适用这个问题上,如果一般法没有规定,但是特别法规定了,就应当以特别法为准。而显然这里的特别法就是指《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但这样一来,大家会发现,这和法律效力位阶的规则又产生了冲突。
不急不急,也有办法。当然,因为篇幅有限,具体郭律师就不展开了。简而言之,在我们今天分析的这个问题中,当“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这两个原则相冲突时,如果上位法无明确规定,下位法有具体规定,但与上位法原则、基本规则相冲突时,此时上位法一般法优先。回归到我们的场景中,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切犯罪都必须经过审判,而犯罪都没有确定,如何确定资金是否应当被扣划呢?显然这是一个悖论。
因此,两者遇到冲突的时候,应当毫无疑问地以《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准。公安机关通过绕开检察院和法院发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窃取扣划权力的行为,本质上就是一个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
据理力争之下,公安机关当然不应当直接扣划并返还“冻友”们卡内的涉案资金,这也是为什么解冻小分队目前手里还有一个2022年的案件,公安机关都发布公告要返还并扣划卡内资金给报案人,但至今仍然没有被办案机关扣划走的核心法律观点之一。
更进一步来说,根据两高一部以及央行联名发布的《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中,也规定:“冻结的款项,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应计付利息,在扣划时其利息应付给债权单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不计付利息,如冻结有误,解除冻结时应补计冻结期间利息。”也就是说,办案机关如果扣划错了,不仅应当给我们还回来被扣划走的本金,甚至利息都应当给我们补上。
结语
法治社会的建设每时每刻地都在探索、在进步,立法、司法、执法以及各个办案单位之间也时不时会出现BUG。但不论如何,郭律师衷心地希望办案人员在办理具体案件的时候,也能够充分地考虑到“冻友”们合法合理的诉求,尽量让每一个当事人都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