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全世界遭受新型冠状病毒的攻击,经济发展过程遭遇阻碍。受疫情影响,许多实体行业由于人流量减少,商品的销售量直线下降,不少实体店开始关门转租。与此同时,电商平台却展现出突出的优势,网络平台产品销售量不但没有受到影响,反而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所以新时期网络销售将会催生出庞大的市场,其中网红直播带货对于产品的销售量的贡献尤为巨大。但是,近期网红直播带货负面新闻增多,出现虚假宣传,货物质量不过关,假货泛滥,价格与价值不相匹配,售后服务不完善等问题,亟需得到解决。
一、网红直播带货的兴起与发展
二、网红直播带货运营模式和性质
(一)网红直播带货的运营模式
直播带货是指主播在网络电商平台使用直播软件近距离的给消费者进行商品展示,并且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交流的新型服务方式。以淘宝为例,在直播间内通常有主播在直播页面进行商品展示,发布商品链接,消费者可以进入直播间,点击感兴趣的商品链接,然后直接跳转到网店店铺中的具体商品详情页,然后进行是否购买。我国网络直播带货大概分为两类主体:第一类是由网店老板或员工担任主播进行销售,分为网络店铺直播和档口直播两类形式。第二类是有网红明星为网店进行直播,他们在直播软件上进行注册账号,与网店签订合同,为网店销售产品,从而分取利润,本文将主要讨论第二类运营。
三、网红直播带货中争议较大的法律问题
(一)网红主播在买卖合同中的定位
(二)网红主播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三)电商活动缺少监管
电商平台主播带货在经济市场的发展已经占据一席之地,但是电商平台的管理运营却存在很大问题,政府监管工作并没有建立和完善。与网络相对应的监管模式,面对庞大的网络运营市场,政府很难在方方面面发挥自己的作用对市场进行管理。并且政府在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诉讼中,一直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导致侵权行为屡次发生,政府作为市场调节的“最后一只手”监管不力。此外,现有的政府管理难以适应瞬息万变的经济市场的发展,仅仅依靠政府的监管和法律的规制,难以发挥效果。电商平台从业人员如网店经营者和网络主播等道德和法律素质参差不齐,并且消费者本身分辨能力弱,维权意识不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消费者维权成本有时远远高于产品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所以更多消费者会放弃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需要对网红直播带货进行的法律规制
(一)规范网红主播的行为
(二)规范电子商务平台行为
电子商务平台作为买方和卖方中间重要的媒介,应当具有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电商平台不仅扮演着市场规划者,还承担着维护网络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我国《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产品或服务可能会侵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果没有采取,则应当与商品或服务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且在关系到消费者身体健康产品或服务的领域,电子平台的经营者更应当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严格审核商品店铺经营者的资质和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没有尽到此义务,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网红直播销售的商品存在假冒伪劣,严重危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商家和电子商务平台也有可能触犯刑法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于网红以自己的名义注册直播账号与网店签订合同关系,电子商务平台也应当审核网红主播个人身份信息,并进行相应的公示。
(三)赋予网络消费者反悔权
(四)发挥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作用
五、结语
[2]杨立新.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3]孙艺.网络直播的兴起与发展探析[J].新媒体研究,2016,2(23).
[4]李蓝蓝.基于直播网络平台的电商营销策略研究[D].开封:河南大学,2017.
[5][韩]权五乘.《韩国经济法》,崔吉子译[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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