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直播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
作者:焦和平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ISBN:978-7-5130-9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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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焦和平
编辑推荐
网络游戏近年来风靡全国,不仅作为专业课程进入了大学课堂,由此所形成的游戏产业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也已经数倍于传统的电影产业,被称为“第九文化产业”。网络游戏直播产业成为当前发展最为迅猛的文化产业新业态。借助于虚拟现实、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力量,网络游戏直播的未来将更加多元,其良性健康发展需要清晰、准确、可预见的法律规则和司法裁判予以引导。
本书作者于此背景下,聚焦于著作权领域,对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客体问题、主体问题、规制模式问题、合理使用问题这四个最为核心的问题从解释论和立法论的视角进行了研究,对司法裁判和立法完善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内容提要
本书从解释论和立法论的视角对网络游戏直播中的四个最为核心的著作权问题进行了研究,通过对诸多典型案例和学理争议的分析,呈现并探讨了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著作权归属、著作权规制模式、权利限制等问题,对于规范和促进我国网络直播游戏产业的良性发展、完善著作权立法以及指导网络游戏直播司法实践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内容目录
第一章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一、研究背景:网络游戏直播产业的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
(一)网络游戏直播产业的发展现状
(二)网络游戏直播产业的未来趋势
二、问题提出:网络游戏直播产业发展面临的著作权挑战
(一)“视听作品”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之关系有待厘清
(二)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是否属于作品充满争议
(三)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权利归属存在分歧
(四)未经许可直播他人游戏画面的行为如何规制认识不一
(五)游戏直播属于合理使用还是侵权行为认定困难
第二章权利客体问题: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
一、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争议
(一)游戏画面与直播画面如何区分?
(二)游戏画面与游戏资源的指向是否同一?
(三)直播画面是否具有独立性?
(四)游戏画面属于何种作品类型?
二、界定网络游戏直播画面作品属性的前提:游戏画面与直播画面的区分
(一)游戏画面与直播画面的三种关系
(二)区分游戏画面与直播画面的意义
三、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
(一)作为直播画面核心内容的游戏画面的作品属性
(二)以游戏画面为基础的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
四、直播画面的作品类型归属
(一)作品类型开放下认真对待例示类型作品的实践意义
(二)解释论视角下视听作品(类电作品)的规范构造
(三)游戏画面不宜直接认定为视听作品(类电作品)
(四)视听作品(类电作品)的保护规则可以类推适用于游戏画面
(五)直播画面可以直接认定为视听作品(类电作品)
第三章权利主体问题: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归属
一、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归属争议
二、游戏画面的著作权归属:游戏开发者抑或游戏玩家?
(一)作品模式下游戏画面的著作权归属
(二)邻接权客体模式下游戏画面的著作权归属
三、直播画面的著作权归属:游戏直播平台抑或游戏主播?
(一)游戏直播画面不构成演绎作品时的著作权归属
(二)游戏直播画面构成演绎作品时的著作权归属
第四章权利内容问题:网络游戏直播行为的著作权规制模式
一、网络游戏直播行为的著作权规制模式争议
二、网络游戏直播行为与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关系的争议
(二)“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不受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的缘由
(三)立法论视角下“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的规制模式完善
三、网络游戏直播行为与发行权
(一)发行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在规制网络游戏直播行为上的冲突
(二)《著作权法(2020)》中发行权规定存在的问题
(三)立法论视角下发行权规定的完善
四、网络游戏直播行为与广播权
(一)网络游戏直播行为与《著作权法(2010)》中的广播权
(二)网络游戏直播行为与《著作权法(2020)》中的广播权
(三)网络游戏直播行为与广播权法定许可
五、网络游戏直播行为与表演权
(一)“机械表演权”法源依据的争论与澄清
(二)《著作权法(2020)》“机械表演权”规定存在的问题
(三)立法论视角下“机械表演权”的完善
第五章权利限制问题: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合理使用
一、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合理使用争议
二、网络游戏直播合理使用认定之基础
(一)游戏直播市场的盈利与实质性使用游戏画面有关
(二)游戏直播市场仍然属于游戏画面权利人的支配范围
三、网络游戏直播合理使用认定之标准
(一)认定标准之多元表现
(二)认定标准之确定
四、网络游戏直播合理使用之认定及其检验
(一)解释论下网络游戏直播合理使用之认定
(二)比较法下网络游戏直播合理使用认定之检验
第六章结论与展望
一、结论
二、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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