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解决当前工程建设领域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实施意见
惠城府办〔2013〕36号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解决当前工程建设领域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实施意见》(惠府办〔2013〕3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解决当前工程建设领域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严格规范征地拆迁管理,坚决防范弄虚作假、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等规定,规范征地拆迁管理,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
(一)严格落实调整后的补偿标准。(责任单位:区国土资源分局)
根据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动态调整情况,严格落实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补偿标准。
(二)严格征地拆迁管理。(责任单位:区国土资源分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等)
1.认真做好征地项目排查工作。对我区征地拆迁项目开展全面排查清理,检查征地拆迁有关法规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补偿安置是否合理、补偿款是否及时足额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是否落实、征地各专项资金账户是否设立等情况,限期整改排查清理中发现的问题。
2.实施征地全过程监管。严格按照《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规定的征地程序依法征收土地。
(2)落实联合签名制度,征地补偿表格需经权利人、村组、当地镇(街道)、纪检监察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用地单位共同签名确认方可上报审批。
(4)严格执行征地预存款制度,凡是未预交征地预存款的,一律不能开展征地工作。
3.完善征地补偿款的支付、分配和监督机制,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不得拖欠、截留、挪用。一是要开设征地补偿款实名账户,征地补偿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不得现金支付。二是要加强对征地程序、补偿标准、地类、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清点丈量、征地补偿费支付等事项的监督。三是要建立征地补偿费专项审计制度,加强对重点项目、重大工程征地补偿费支付专项审计工作。四是对有争议的补偿款,应调查核实清楚后实施补偿;对现场不配合清点工作的,由公证部门予以公证。五是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再次公示。
(三)切实推进征地拆迁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区国土资源分局)
一是要明确公示内容。除公示征地拆迁范围、期限、安置补偿标准及奖励办法等常规性数据外,还须公示拆迁对象补偿具体明细表,负责测量、清点、确认、评估、兑付补偿工作的具体操作人员等关键信息。二是要严格公示标准。对公示的格式、时限、范围等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防止公示走过场。三是要创新公示形式。除传统的公示栏外,要充分借助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进行公示,探索建立征地拆迁网络公示平台,充分听取民众意见和投诉,及时收集和处理腐败苗头。
二、严格城乡规划行政执法,坚决治理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等问题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建规〔2009〕53号)等有关规定,切实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
(一)完善部门联动机制。(责任单位:区城乡规划建设局,配合单位:各镇、街道及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城管办等)
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城管办等单位须认真履行职责,严肃工作纪律,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各类建设项目的监管,把好审批关、监督关、验收关。
1.建立健全征地拆迁信息沟通与协作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与高效协作,做到审批程序到位、政策公开到位、补偿安置到位,及时掌握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积累激化。提高信息传导速度,尽快建立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避免因征地拆迁问题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2.制订巡查控管体系。
(1)建立由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城管办及各镇(街道)组成的巡查网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提高巡查控管效率。实行网格化管理,将辖区内规划控制范围划分为若干个单元管理网格,分类确定巡查时段、重点,并按网格实行定人、定岗、定责巡查控管。
(3)按照巡查控管方案规定的时段和责任区域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发现违法建设及时制止、报告并采取摄像、照相或者现场勘验等方式取证;对发现的违法建设,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要及时通报;发现堆放建筑材料等现象的,及时登记并跟踪监控。
3.强化联动,形成合力,提高违建管控效果。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城管办及各镇(街道)要明确查违工作职责和流程,形成责任明确、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协同的工作局面。在考评范围内的,对任何形式的违法建设行为,在执法部门调查处罚前,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及各镇(街道)不得给予全部或部分验收,区公安消防大队不得给予消防许可验收,相应执法部门要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二)严格规范容积率调整。(责任单位:区城乡规划建设局,配合单位: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城管办等)
1.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经出让或划拨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应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和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其中,我区城乡规划管理职权范围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进行调整:
(1)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3)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完善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审批程序。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用地性质、容积率不符合划拨或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符合如下程序要求:
(1)建设单位或个人向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
(3)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通过本地主要媒体、现场、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网站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
(4)惠城区中心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或不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以专题报告的形式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待审议通过后向市政府报批,并后附有关部门意见及论证、公示等情况;经市政府同意修改的,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5)惠城区中心区外横沥镇、芦洲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或不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以专题报告的形式报区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待审议通过后向区政府报批,并后附有关部门意见及论证、公示等情况;经区政府同意修改的,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6)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按法定程序报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材料中应附有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7)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区城乡规划建设局、镇(街道)方可办理后续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国土资源部门。
3.强化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必须严格遵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和容积率;对同一建设项目,在给出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过程中,用地性质和容积率均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和容积率,保持前后一致,并公开各环节审批结果,直至该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对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应符合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要求;对建设工程进行核实时,要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用地性质、容积率要求。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因建设单位或个人原因提出申请用地性质、容积率调整而不能按期开工的项目,依据土地闲置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责任单位:区国土资源分局,配合单位:区城乡规划建设局等)
严格执行《惠城区贯彻落实〈惠州市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用地管理规定〉暂行办法》(惠城府〔2013〕41号)有关规定,严格宅基地登记,简化宅基地审批手续,依法维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
1.完善宅基地审批办法。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完善农村村民申报宅基地审批办法。
2.加强农村用地规划和管理。积极开展农村用地规划工作,确保村镇等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加强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新农村建设用地及时予以保障。
3.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立足现有基础进行房屋和基础设施改造,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等存量建设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有条件的地方,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依法依规的基础上,引导农民集中建房,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农村建设用地利用率。
4.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在市下达的用于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年度计划指标中,可增设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每年年底应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执行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根据市下达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于每年初一次性向省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按程序由市(区)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
5.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农村村民建设住宅需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经镇(街道)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公布。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镇(街道)逐级审核报区政府审批。
6.严格规范宅基地建设标准。农村住宅用地只可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占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四)严厉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单位:区城管办,配合单位:区监察局、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局、区文广新局、区工商局、仲恺工商分局等)
三、规范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坚决纠正规避招标、围标串标等问题
(一)全面推行网上采购。(责任单位:区财政局,配合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区卫生局等)
政府采购部门要根据市制定的电子招投标办法及技术标准,于2013年下半年正式运行网上招投标、网上政府采购、网上电子反拍等系统。
(二)加强对非公开招标或采购方式的监管。(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配合单位: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直属分局、区水务局等)
(三)加大工程信息公开力度。(责任单位:区城乡规划建设局,配合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直属分局、区水务局等)
一是加强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建立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挂钩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体系,确保进行招投标的建筑市场的主体信息输入到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将形成的企业信用分值直接与招标投标挂钩,营造信用奖惩环境。二是加大工程信息公开力度。坚持招标信息公开,规范投标公告发布行为。三是完善工程建设公开制度。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发布工程建设信息,公开工程进度,杜绝“暗箱操作”。
四、强化工程日常监管,坚决打击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市场监管,加大惩治力度,有效遏制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的发生,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一)全面推行外市建筑企业承接任务告知制度。(责任单位:区城乡规划建设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直属分局、区水务局等)
一是下大力气打击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办理施工许可时,坚决执行施工合同备案制度,对未实行合同备案的工程,暂缓办理施工许可证。防止因合同产生矛盾纠纷。二是坚决落实外市建筑业企业承接任务告知制度。办理施工许可前,发证机关将中标情况,包括项目管理上岗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书面告知中标企业总部。如企业总部表示异议,需先核查后再核发施工许可证,发现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应依法查处。外市建筑业企业承接直接发包项目的,在其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将项目的上岗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书面告知外市建筑业企业总部,由该企业总部盖章确认回复后方可给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二)加强工程建设日常审查检查。(责任单位:区城乡规划建设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直属分局、区水务局等)
一是加大对在建工程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重点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质量、建设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督促整改。主要检查分包企业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分包合同及分包工程是否能够分包的情况。发现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做出相应处理,同时将转包和违法分包企业的行为信息采集到建筑信用信息平台。二是坚持推行工程建设“廉政合同”制度。在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与各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廉政共保责任书,以遏制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商业贿赂行为,保证资金的有效使用。三是积极推行工程建设诚信体系。建立工程建设廉政档案,扩大建档范围,丰富档案内容。做好不良行为记录工作,发现不良行为记入档案,并采取惩罚措施,切实加强对工程建设的源头监管。
(三)培育和规范劳务分包市场。(责任单位:区城乡规划建设局,配合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工商局、仲恺工商分局、市交通运输局直属分局、区水务局等)
一是加快对劳务分包企业所需的专业技术工人的培训。通过各类职业职能培训机构,按专业、分阶段对一线操作工人进行建筑职业技能培训,形成一大批懂技术、能吃苦、有证书、善操作、安全意识强的建筑职业技工,满足各种劳务分包企业的需要。二是加强监督指导。加强对劳务企业取费的指导,根据建筑市场工价的变动情况,及时发布人工费指导价。督促劳务分包企业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查处拖欠工资行为,维护劳务作业人员合法权益。三是加大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力度。根据《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惠府〔2011〕13号)有关规定,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利益。加大监查力度,惩处违法违规劳务分包活动拖欠工人工资行为。
(四)加强对工程的资金管理。(责任单位:区财政局,配合单位:区审计局等)
一是做到严格项目管理,规范价款结算。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加强对资金拨付的审查,工程款一律拨入中标单位的基本账户,严禁建设单位直接向个人拨付工程款。二是加大对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力度。积极开展工程跟踪审计和结算审计,年内对部分重大投资项目(校安工程、两院建设工程等一批工程项目)开展跟踪审计。三是结合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对财政预算分配管理进行重点审计,着重揭示财政投资项目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深化投资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
五、强化中介机构监管,坚决解决中介不中、业务不精等问题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努力解决中介不中、业务不精、权力寻租等问题。
(一)推行公开公平选聘中介机构制度。(责任单位:区监察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直属分局、区水务局等)
一是推行公开选聘中介机构制度。需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招投标代理业务时,须运用公开、公平的选择机制。全面推广实行随机抽取的中介机构选聘模式。二是进一步完善选聘中介机构制度,加强入库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公开、公平选择中介机构,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逐步建立绩效评估办法,对受托参与项目的中介机构进行质量监督、考核管理,实行优胜劣汰。
(二)建立健全中介机构日常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市交通运输局直属分局、区水务局等中介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单位:区监察局等)
一是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逐步将招标代理机构承接建设工程招标业务纳入监管范围,通过信用信息登记,建立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对上一年度信用登记后出现失信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工程招标业务时采取限制措施。
二是建立健全中介机构日常管理制度。根据惠州市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有关规定,研究出台惠城区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中介机构的市场经营准入清出、资质资格管理、市场诚信评价和公示、技术成果抽查等制度,加强对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规范中介行业的市场秩序。
(三)严厉查处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市交通运输局直属分局、区水务局等中介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单位:区监察局等)
六、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坚决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易发多发势头
把查办案件工作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突出重点领域,抓住关键环节,不断提高查办案件工作水平,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易发多发势头。
(一)加大问责力度。(责任单位:区监察局,配合单位:区检察院、区审计局、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公安分局、市交通运输局直属分局、区水务局、区城管办等)
(二)突出查办案件。(责任单位:区监察局,配合单位:区检察院、区审计局、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公安分局、市交通运输局直属分局、区水务局、区城管办等)
注意揭露和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城乡规划审批、招标投标、土地审批和出让以谋取私利甚至索贿受贿等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坚决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的势头,并根据移送案件线索的查处结果,集中通报一批工程建设领域的典型案件。同时,进一步健全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部门的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的协调沟通机制,发挥监督合力。
(三)发挥综合效能。(责任单位:区监察局,配合单位:区检察院、区审计局、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公安分局、市交通运输局直属分局、区水务局、区城管办等)
深入分析工程建设领域发案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地完善工程建设制度体系、市场体系、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提高工程建设领域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