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岁末,北京律师成为热词。杨矿生、宣东、许兰亭、杨航远……一个个全国闻名的北京律师,将出现在重庆的审判庭上,为文强、陈明亮等重量级涉黑嫌疑人辩护。
“为坏人辩护”,“为金钱失去正义”……审判尚未开始,他们却先遭遇舆论“审判”。与此同时,因涉嫌“捞人”,北京律师李庄等人被抓。
他们已经有名有利,为何还要奔赴“漩涡”?接案之后他们遭遇了什么?面对案卷和当事人,他们又了解到哪些真相?
从刘涌案到重庆打黑,在为涉黑者辩护的路上,律师们走过怎样的历程?是什么,让这个群体在黑社会案难办的情况,还是“人数越来越多,经验越来越多”?
打击黑社会的法律,如何在一个又一个大案之后渐趋丰满?
本期封面故事,逐个为读者揭开其中奥秘。
京城名辩,为涉黑案赴渝
本刊记者/杜智娜
顶着网友的指责和“重重困难”,多位京城知名刑辩律师即将或已经入渝,为涉黑案件的被告人提供辩护。
慕名而至的委托
2009年9月的一个星期六,一老一少来到位于北京市中关村附近的炜衡律师事务所。“老太太已经70多岁了,而小姑娘只有十四五岁。”接待她们的杨航远律师对两人来到律所的情景记忆犹新,“老太太告诉我,她家的青壮年都被抓完了,更小的孩子正在上小学,她没法带来。”
这一老一少是千里迢迢从重庆赶来,慕名找杨航远律师的,想请他为这次重庆打黑行动中被抓的亲人做辩护。“老人说,她的子女及其公司里的人,因为涉黑先后有几十人被抓。听完她的介绍,我深感案情重大,形势复杂。”杨航远说,这一老一少哭述的情景让他心里“很难受,有种恻隐之痛”。
正是这种“恻隐之痛”让杨航远接受了老人的委托,但考虑到案件的复杂性,以及涉案人员众多,他邀请律所的另外几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组成了律师团队。“老人急切的心情我能理解,但我还是向她强调,我们不能对辩护结果做任何承诺,但我们能承诺会依法、尽职辩护,力求提供最完美的辩护。”杨航远说。
有顾虑的,还包括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的宣东律师。这个“原本不想参与”的“打黑专业户”,在朋友的介绍下,因为“重友情”而接受了委托。“在此之前,有几个慕名而来的当事人找我,一说是重庆涉黑案件,我就拒绝了。因为我不想参与重庆涉黑案件的辩护。”宣东说,他不参与的原因很简单,“我尊敬薄熙来,甚至崇敬他,他是打黑风暴的总指挥”。
但接受委托后,宣东认为很有必要去体验一下:“既然接受委托了,就要对当事人负责。我收集了很多新闻报道,不管是国际的还是国内的,不管是报纸上的还是网络的,打印出来的有几十万字。在我仔细看过之后,我感觉已经宣判的案件并不是那么符合标准,尽管我没有看到起诉书和判决书的原本,但是通过媒体报道,我感觉还存在一些问题。所以亲自去重庆办一个具体案件,来体验一下,看来还是很有必要的。”
京城律师的“光环”
有报道说,重庆市司法局前局长文强的家属,曾联系过多名北京律师,其中不乏在近年来热闹社会事件中表现积极的,但他们考虑再三后婉言拒绝了对方。最终,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矿生接受了委托。
据北京市律师协会统计,截至12月16日,到律协登记为重庆涉黑案被告人担任辩护的有8名律师,涉及6家律所。
消息一出,网友纷纷质疑黑老大家属在北京请律师的做法。有网友在论坛中这样说:“黑老大家属只请北京律师当辩护,一是崇拜权力,比如杨矿生曾在最高检察院工作十年;二是崇拜关系,北京律师个个神通广大;三是崇拜地域,北京首都,天子脚下;四是崇拜金钱,北京律师收费高,而家属认为价钱越高,作用越大。”
刑辩律师李肖霖认为,网友的信息来自片面的新闻报道中,做出这样的归纳“可以理解”。杨矿生一接受代理,就被媒体“晒”了他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过10年的经历。而一向低调的宣东也没能逃过“被搜索”,他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10年的经历也被众网友获知。
李肖霖甚至按照网友的思路做了“补充”:“北京的律师到外地办案,当地的司法机关会有压力。”
虽然同样表示“没有标准”,杨航远还是认为,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太伤天害理”,他会有所顾虑:“特别伤天害理的案子,只能说让被告人得到法律的权利,对于辩护律师来讲,还是有劳动白费的感觉,和钱多少没有关系。”
2009年12月12日,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因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捕。据报道,他的当事人龚刚模的亲友几天内共为李庄的“跨区域打捞队”支付了245万元。听记者说出这个数字,宣东身体一动,显然很吃惊。
在13日上午接受本刊采访的宣东,因刚出了一趟差,对李庄一事尚不知情。“收取费用是正常的,但不要把为黑社会辩护当成发财机会。”宣东说,法律并没有规定律师的收费标准,他这次涉黑辩护收费10万元。
在此之前,一直被网友攻击的周立太也明确表示他收了李志刚亲威5000元律师费,其中包括重庆至开县的往返路费。他说:“如果谁说不该收,只能说明他无知。我国律师制度从原国办所改制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除法律援助不收费外,当事人委托案件应无条件交纳律师费,因为律师与律师事务所要生存,这是一个简单的道理。”
对网友的“谅解”
美国著名法学教授德肖薇茨曾指出,辩护人也需要辩护,因为人们往往对辩护人存在偏见,即把辩护人误认为是被告人。
“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行为或许在许多人看来都是恶劣的,不仅仅是涉黑案件的被告人。网友非议辩护律师为‘恶人说话’只能说明我国普法不到位。辩护是被告人的权利,每个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都有请律师的权利,即使被告人不委托律师,法院也会指定律师为其辩护的。”许兰亭认为,刑事律师的天职就是辩护。
杨航远甚至用群体心理学来“谅解”网友:“一个人作为个人是非常理性的,但进入一个群体他又是盲目的。所以网友骂律师我一点儿都不生气,他们说得不对也正常,不可能要求每个人都按律师的素养去思考问题。”
涉黑案件的辩护困惑
12月15日一早,宣东乘飞机赶往重庆。他代理的陈明亮涉黑系列案即将开庭,虽然接受委托已近一个月,他的工作一直没有实质性进展。与宣东同样代理陈明亮涉黑系列案的许兰亭也表示,“刚开始工作不久”。
曾有代理重庆涉黑案的律师向媒体反映,在侦查阶段见不到当事人,阅卷也很难。有媒体报道,赵长青到开庭时手里只有几页纸,而检察官手中却有50万字的材料。
对此,宣东表示,一般的刑事案件都很难会见犯罪嫌疑人,涉黑案件更难。“会见难对刑辩律师来说,是相当大的困扰。”
许兰亭告诉本刊记者,刑辩律师有个共同感觉,就是现在被定性为“黑社会”的案件多了,面广了。在他看来,主要是因为法律对“黑社会”界定不明确。
杨航远解释说,“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才被写入的。因为规定不明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此罪的4个特征。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一款的解释》,成为目前法官审理涉黑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
据报道,重庆审理涉黑案件的法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他们对‘黑社会’的理解也不是完全按人大的解释衡量的,他们有自己的标准。这样使‘黑社会’变得更模糊了。”杨航远说。
“黑社会性质的犯罪肯定都是性质严重的犯罪,但是性质严重的犯罪不一定都是黑社会。”在9年刑辩生涯中代理了30多件涉黑案件的宣东说,“法院没有以黑社会定案的仅占十分之一”。
虽然宣东一再表示涉黑案件很难辩护,但他却乐此不疲。“呼吁吧,毕竟我比较熟悉涉黑案件,我希望我这么多年的工作经验,能够给法官在认定黑社会上起一个好的参谋作用。”
打黑律师这些年
本刊记者/孙欣
公元前632年,卫国的统治者卫侯和他的侄子打官司,侄子控告叔叔谋杀叔武,卫侯派他的属下士荣先生做自己的辩护律师。承办此案的“法官”是晋国国君晋文公。审理的结果,卫侯输了官司,被晋文公砍了脑袋,同时被砍脑袋的,还有士荣先生。晋文公杀士荣先生的理由很简单:为坏蛋辩护的人也不是什么好东西,一起杀了算啦。
这是一个在刑辩律师们中间流传很广的故事,在重庆打黑案到了审判阶段,这个故事又被端了出来,因为,律师们说:“为涉黑案嫌疑人辩护,担的风险要高于其他刑事案件。”
从6年前的刘涌案,到今天的重庆打黑,这个风险有目共睹。然而,有挑战就有进步,从刘涌案中田文昌律师的只身奋战,到今天的重庆打黑中参与辩护的几十名律师的联合出动,律师们在涉黑案领域的辩护上的进步更是有目共睹。
田文昌:他从刘涌案中走出来
当年因为代理刘涌案,田文昌一举成“名”,只不过这个“名”是骂名。
同时,“刘涌家花了几百万买通了北京的大律师”的说法开始被放大传播。“最多的还有说我收了上亿的呢!”田文昌说,“我们两个人收了20万,我有合同有发票,可我从来不说,说了谁信?谁相信啊!?”
一些媒体和专业人士则提出更“有力”的质疑:田文昌曾邀请12位专家对案件进行专题讨论,一些人认为这间接影响了判决;还有媒体说,田文昌给辽宁省委、省政府写信,要求公正审理刘涌案——这被视为继“专家干预”后的“行政干预”。
在强大舆论压力下的刘涌的命运可想而知,作为刘涌的辩护律师,田文昌甚至没有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的辩护席上,这个被称为“中国刑事辩护第一人”的大律师第一次表示出自己的无力:“我自己不想出庭,没意义了。”
2008年6月1日,修改后的《律师法》实施,其中明确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当年曾遭遇四面楚歌的田文昌高兴了一把,可是很快,他发现现实并不如此乐观,“很简单的一句话,可是真正的认知还要过程”。
所以,在重庆打黑轰轰烈烈,在涉黑家属纷纷赴京寻找知名律师作为辩护人的时候,这位当年勇敢奋战在刘涌案一线的大律师选择了回避,对媒体提出的任何问题,他统统采取了同一种姿态——无可奉告。“给我留条生路吧”,他甚至半开玩笑地对紧追不舍的记者说。
据说,他从刘涌案后,再也没有接过涉黑案件。
李肖霖:他替宋留根鸣不平
刘涌案过去仅仅一年,律师李肖霖就接到河南宋留根案。宋同样是一个可与刘涌媲美的“黑老大”,包括他的案件在内的系列案被称为“中原涉黑第一案”。
可是,李肖霖比田文昌幸运多了:“没怎么被骂过,也许有骂的,可我不去看,不去听。”尽管曾因代理过刘晓庆税案和国内第一例龙胆泻肝丸受害者状告同仁堂案而名声在外,可是这个案子,是他第一次触电“黑社会”。同他一起代理此案的宣东律师则是一名有着30多年的刑事审判经验的老法官,“下海”后又曾为新中国成立以来黑龙江最大黑社会案件首犯张执文担任辩护人。但是,这样的强强组合也没能让案件性质发生任何变化。“这个案子没有公众压力,可是有政治压力。”李肖霖毫不避讳自己的观点。
直到今天,李肖霖都不认为宋留根涉黑。在法庭上,他大胆提出“怀疑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在舆论几乎一边倒的情况下,两名律师勇敢地站出来,接受记者采访。面对记者,李肖霖抖动着茶几上的一份报纸说:“在法庭确定有罪之前,我的当事人就是清白的,谁给警察的权力,让他们把犯罪嫌疑人游街示众?又是谁给媒体的权利,让报纸‘未审先判’,在游街的照片下注明是‘黑社会老大被抓’?”
尽管此后,媒体的报道依然如故,可是他们这些言论和举动并没有被掩盖,也没有引起众怒。李肖霖认为,这就是“社会的进步”。
尽管宋留根的命没有留住,但李肖霖认为自己的目的已经达到,“做了辩护人应当做的事情”,“把真相说出去,让大家都知道”。
到今天,李肖霖已经代理过9个涉黑案件,每一个案件他都采用了这个方式——“大声说出来”。“千年的案卷会说话”,李肖霖多次强调这句话。所以,尽管这些案件达到他辩护目的的只有三分之一,可是他认为自己的辩护很成功,“被告人希望律师敢说话,代表自己发出自己的声音,这样即使输了也心服口服,利于社会安定”,“有了制衡的力量,不公正才可能变得公正”。
尽管对事业充满激情,可是李肖霖承认,对于涉黑案件,他绝对不会主动去“碰”,除非“朋友关系找过来,推不掉”。因为“非常辛苦,一份辩护词就几万字,我又认真。而且有危险”。
尽管有这些顾虑,可是李肖霖说,自己还是很高兴地看到,相比代理宋留根案时的情况,“给涉黑嫌疑人当辩护人的律师多了,经验也丰富了”。
杨矿生、赵长青:他们被重庆黑社会牵连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赵长青因为担任涉黑被告人黎强的辩护律师,也遭遇了相同的辱骂。这位德高望重的法律专家竟成了网络上的“过街老鼠”——有网民攻击他为“法学败类”、“替黑社会说情”、“比黑社会还黑”。赵长青称,网上针对他的指责如此猛烈,出乎他的预料,是他从事刑事辩护数十年从来没遇到过的。他认为,辩黑律师遭炮轰是“普法的失败”,“人们对律师的工作性质仍缺乏了解”。他表示不会因为这些意见而退出,如果黎强同意,二审自己还要当他的辩护律师。“判错一个人的危害,比抓不到一个罪犯要严重”,他认为,当好辩护律师,也是法律工作者的责任。
代理李义涉黑团伙案的重庆律师周立太多次指出重庆打黑应防止出现“扩大化、运动化”。此言论一出,周立太立即遭到一片谴责,有人骂他“黑社会的狗头军师”、“讼棍”等。周立太无奈解释说,“我是支持打黑的”,但给被告人辩护,维护其合法权利,这是律师的职责。
与田文昌时期不同的是,尽管反对的声音是大多数的,可是支持辩护律师的声音也同时存在,不断有人站出来告诉民众“为黑社会辩护也是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本身就是对司法公正的一种维护”,指出“网民们对辩护律师进行指责、谩骂属于一种非理性的情绪发泄”。
田文昌对此表示欣慰,“刘涌案时极少有人为我说话,而这次重庆律师赵长青被骂,为他说话的人还是不少”,他乐观地憧憬“社会总会进步到那一天,律师为黑社会辩护,不会再遭骂”。
就在田文昌这话见报的同一天,为重庆涉黑案辩护的北京律师李庄被捕的消息传来,他被指控涉嫌伪造证据、妨碍作证。同是重庆涉黑案辩护律师的某律师向本刊透露,知道这个消息后,他所在的律所马上召集他们几个代理这些案子的律师开了会,微调了辩护方案。
北京市律协副会长姜俊禄透露,李庄的被捕使得不少律师感觉刑事辩护如同雪上加霜风险大增,北京律师对到外地刑事辩护产生畏惧心理。
痛并前行着,这句话适合献给为涉黑者辩护的律师们。
打黑法律:30年三件事
文/阎礼
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有一个规律:几乎每隔10年就出现一个“标志”性“人物”,从而催生了立法。同时,随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变化,法律也做出了相应调整。
这些年来,笔者在采访中,亲身见证了我们国家“打黑”方面的立法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不断调整的过程。
“乔四”催生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世纪80年代末期,哈尔滨在进行大规模的城市改造。当时,由于拆迁业比较混乱,这就成了一些人大发横财的机会。但拆迁这个“活”,不是什么人都能干的。因为被拆迁的一些单位与居民不愿意搬走,所以尽管拆迁利润丰厚,一些拆迁企业也望洋兴叹。
这时,靠“黑”和“讲义气”在道上已出名的乔四,主动带领手下打手承包了一个拆迁工程。本着“好汉不吃眼前亏”的想法,被拆迁对象不得不接受了拆迁。
数年后,乔四在冰城垄断了全市的拆迁业、建筑业,并且霸占了一些高档酒店,此外,他还绑架、收保护费、放高利贷、强迫交易、抢劫等无所不做。乔四嚣张地自诩:“咱黑白两道都吃得开,不能说呼风唤雨吧,但在哈尔滨的地盘上没有我摆不平的事儿!”
1991年6月的一个天晴日朗的上午,乔四因犯有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行贿罪等数十项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哈尔滨市郊区被执行了枪决。
于是,在1997年《刑法》修改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刑法增加“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就是《刑法》的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程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近日,笔者采访了曾参与新《刑法》修订的刑法学专家樊崇义。他说自己在参与增加这项罪名时,认为以乔四为代表的一些犯罪集团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组织特征等,这种犯罪具有经济实体、成员固定、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社会危害大,是有组织犯罪的最高形式。而且随着经济转型、社会变革的加快,这类犯罪已在各地都有发生,为了打击这些犯罪需要及时进行立法。
“那么当初为什么称‘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不像意大利、日本、美国等国家那样,直接称黑社会犯罪?”
面对上述问题,樊崇义回答道:“这个问题也有别的媒体访问过。这是基于两个层面的考虑,一个层面是担心一些人误解,以为我国真的像境外的黑社会犯罪那样猖獗,造成心理恐慌,影响百姓生活,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另一个层面考虑也是实事求是的立法原则,因为我国的政体与国体决定我们是多层级领导,即使中国的某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买通公、检、法,但还有党委、政府、武警,即使是有天大的神通,把一个地方的权力机关,甚至国家机器全部‘摆平’了,但还有上级部门,直至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军委等,还是有足够力量能够完全、彻底地铲除掉所有的涉黑犯罪组织,所以,中国的黑社会性质犯罪根本控制不了一个地区的所有部门,与国外具有很本质的区别。”
对于第二个层面的问题,我国著名犯罪学专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也曾有过类似的观点。
刘涌案催生司法解释
有了立法规范,就可以“有的放矢”。但自1997年新《刑法》增设了第294条“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来,在几年之内,全国司法机关都未使用该罪名审判案件。直到2000年,才有两起“典型”案件使用这项罪名,也由此拉开了全国范围的“打黑除恶”的专项斗争的序幕。
案件之一是“浙江温岭张畏涉黑案”。案犯张畏、王芳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共犯25项罪名,在为非作歹的5年里,造成1人死亡、3人重伤、20人轻伤涉及金融诈骗等犯罪,涉案资金高达5.03亿元。2001年3月12日,张畏、郭海华犯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伤害(致人死亡)等25项罪,被判处死刑,其他案犯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案件之二是沈阳黑道霸主刘涌案。
刘涌案无论是起诉还是审判,都是一波三折。一审死刑,二审死缓,再审死刑。这是公众所了解,此案的复杂性还有一些不为外人所了解,恰好笔者当年全程跟踪此案,了解到一些鲜为人知的内幕,这也是在200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出台“司法解释”的一个重要原因。
这期间,沈阳市公安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反映打黑在沈阳遇到的问题。不是没有保护伞,但是保护伞在台上,在司法实践中不好操作,其他地方也遇到了这样的尴尬,所以,当务之急是需要立法机关进一步解释。
2002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一款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此前的《刑法》第294条规定,定性黑社会性质组织必要条件之一就是要有“黑保护伞”,如果没有保护伞,就不能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来惩处。而新的立法解释规定,只要在组织形态、犯罪特征、社会危害性等方面符合黑社会组织的特征即可定性。
由于立法机关做出了新的立法解释,就解决了司法机关在“打黑”中遇到的难题。笔者2002年10月底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法院采访就遇到这样的例子,东莞打黑第一案的终审已经判决。20名被告均被判处两年以上徒刑直至死刑,其中有4名成员被判处死刑,5名成员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绰号“铃眼庭”的李庭芳被判犯有9项罪行,数罪并罚被判死刑。
判决援引最新立法解释。
该立法解释解决了两个问题,一个是虽然有保护伞,但暂时尚未挖出,照样可以适用《刑法》第294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另一个就是确实没有保护伞,但其犯罪具备立法解释,照样可以定罪审判。
由此看出,打黑,最强大的武器就是法律。
为刘涌主动启动再审程序
法律与立法解释完善的同时,司法程序也在随打黑进程的深化而前进。比如,曾被称为“中国法治史上的标志性事件”的沈阳刘涌案件就启动了再审程序。
2003年10月11日中午,辽宁锦州市公安局40多名防暴警察将刘涌从监狱押解至锦州市第二看守所,其目的是解回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
据管教讲,刘涌是一个极有城府的人。一审法院判处他死刑,而二审法院改判为死缓后,他很是得意。而最高人民法院10月8日通知他将进行再审,他当时就木然地说了两个字“完了”。
2003年12月22日上午,在辽宁锦州,审判长用一个半小时宣读刘涌一案再审判决书。到此,由最高法院五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给历时三年一波三折的“沈阳黑帮老大”刘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画上了句号。黑枭刘涌终于被以注射的方式执行了死刑,其理由是根据《刑法》第26条第三款“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刘涌案是自新中国成立以来,首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对一起刑事案件主动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
自2000年打黑专项斗争以来,面对打黑工作的复杂性与艰巨性,中央政法委加强对打黑工作的领导与协调,最高检与最高法为了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监督与业务指导。职能部门公安部成立了“打黑办”,对案情复杂、侦办难度较大的涉黑案件进行挂牌督办,采取派员督办、调阅案卷、指定管辖、异地用警等措施。最近,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打黑办”负责人廖进荣对笔者说,全国公安机关将始终保持主动进攻的高压严打态势,打击各种涉黑者及其“保护伞”,保一方稳定和平安。
(注:本文作者为《人民日报》社记者,法学博士)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0年1月上半月刊)
您当前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导致网站不能正常访问,建议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