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辩律师的昨天、今天与明天
一、中国刑辩律师的昨天:讼师夹缝求生
(一)法律规定和民众需要催生讼师职业
(二)讼师的历史功绩
1.帮助创制法律
2.申张正义,为民解忧
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无论是讼师还是律师,都是归入服务业的。当事人有所请,讼师才有所为。作为刑事讼师,一方面要代人状告恶人,另一方面也要替无辜的人鸣冤叫屈,摆脱冤狱。这方面的案例俯拾皆是,也是讼师的基本职能之一。民间传说的大状师宋世杰匡扶正义、不畏强权、扶弱济贫、智勇双全,也不会是杜撰,而是老百姓对几千年来讼师服务为民的总结,也是民众对讼师工作效果的善良期盼。
3.创造充满智慧的讼学
二为“刀笔”功夫。讼师由于不允许出庭辩护,真功夫就体现在了代书上,谓为“刀笔”。笔就是刀,刀就是笔。意思就是好的讼师用笔就能够杀人,当然是借助官府之手。经典案例,俯拾皆是。《刀笔余话》载个案例,堪称经典:吴中李某,年只十四,已在讼界崭露头角。会某年有邑绅之女将嫁,忽被无赖钻空逼奸,并勒其金镯而遁,女则痛欲自戕。某绅更愤懑异常,捕得无赖送之郡署,必欲置之死地。无如投鼠忌器,又不忍明言逼奸情形。状中初书“揭被夺镯”字样,又恐不能入无赖死罪,不能决。闻李某年少多智,往求指教。李曰:“勒一镯,讵足以死一人?依吾计议,不如将此四字倒置,改为‘夺镯揭被’”。绅从之,状下,判处死刑。后有不解其意者询之李某,李曰:“揭被夺镯者,意在镯,故揭被不过取财耳!其罪一也。勒镯揭被者,则既劫其镯,复污其身,是盗而又益之以奸,两罪俱发,无生望矣!”众皆拜伏。“刀笔”之威力,讼师之智慧,此案可见一斑。
(三)讼师的执业状况:半公开执业,普遍遭受打击迫害
在中国古代,讼师的法律权利和执业范围并无法律规定,讼师只有在幕后策划或代书助讼。法律不承认、民间有需要,政府需要时默认、不需要时打击,这就造成讼师在夹隙中求生,小心翼翼地从业,顽强而艰难的生存。
官府一方面要用讼师,另一方面又要打击讼师,这和以儒家文化为指导的封建专制制度的特点是分不开的。其一,儒家崇尚“无讼”,官府主张“无讼”,社会上普遍存在“厌讼”情绪。这种情绪甚至遗传到今天。讼师以诉讼为生,其指导精神就与儒家思想相悖,又怎么可能融入主流社会的发展之中呢?必然成为被打压排挤迫害的对象;其二,讼师往往都是知世懂法、能争善辩之士,他们的行为直捣封建法律的硬伤,损害了士大夫的权威,威胁到了专制政权。只有严厉打击,才能巩固封建王权;其三,讼师所从事的业务来自民间,往往代表民权,而封建专制是不可能让民权得到发展的。愚民容易治理,然而经过讼师的指导,这些愚民可以从不懂到懂,从无知到有知,这些愚民就会成为刁民,难以管理。专制岂能容忍民权。总之,越专制,对讼师的打压迫害就越严重。
二、中国刑辩律师的今天:事业蓬勃发展,体制逐渐完善
(一)新中国重建刑辩制度:昙花初现
(二)79年恢复刑辩制度:律师业蓬勃发展,法律体系逐渐完备
(三)刑事辩护状况仍有待改善
1.从业律师无准入条件,专业素质不一,效果不尽理想
2.辩护率不高且有下降趋势
3.律师权利保障堪忧
4.律师地位不高,“法律职业共同体”建立有待时日
控、辩、审目前尚不平衡,控方、审判方处于强势,辩护方相对弱势。某些司法工作人员不尊重刑辩律师,侵犯律师执业权利、侮辱律师人格的情况仍然存在。司法机关独成体系,把律师挡在外面。内部会议纪要、判案原则,律师无从得知。虽然师出同门,但刑辩律师却存在被边缘化的危险,而一旦被边缘化,刑辩律师就没有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了。“职业共同体”的建立,不能停留在口头上,也不能仅仅是个梦想。
三、中国刑辩律师的明天:专业、规范、有用、安全
(一)专业律师专司刑辩职责
(二)法律援助扩大,刑事案件得到100%的辩护
(三)刑辩律师执业安全得到充分保障
其三要科学界定辩护律师的刑事责任。对刑辩律师的刑事责任,最不合理的就是刑法第306条,该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构成犯罪。在此条中,使用了“威胁”“引诱”等具有模糊含义的词语,使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一不把握好语言,就可能遭到刑事指控。正如公安、检察官、法官在办案中运用威胁、引诱的语言并不作为犯罪一样,律师也不应因此而获罪。希望今后此条文能够废除,使律师在工作中讲解法律、运用法律的执业安全能够得到彻底保障。
(四)在刑事司法改革中充分发挥律师作用
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改革逐渐深化,侦查讯问律师在场权、刑事和解制度、辩诉交易制度,死刑核准设立辩护律师制度等司法改革也在有条不紊地推进。侦查讯问律师在场权,已在进入实验阶段,这个制度,能够使律师更早地介入到刑事诉讼中,有效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刑讯逼供,使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更加可信,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是人权保障,对司法机关来说,也是依法办案的证明;近年来,检察机关在试行刑事和解制度,对故意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和解,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这也能充分发挥律师的功能;对英美法系大量使用的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司法上也在尝试和研究,刑事和解制度正是该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的体现方式之一。一旦辩诉交易的范围得到扩大,刑事辩护律师的作用则更加突显;关于死刑核准阶段的辩护,将引入律师辩护机制,充分保障死刑案件的质量。这些司法改革,突显了和强调了律师的作用,也是刑事诉讼制度逐渐完善的必经过程。
中国刑辩律师的历史和现状表明,越是专制的国家,人民越是没有权利,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也就越艰难;越是民主的国家,人民越有充分的权利,刑事辩护律师就越能发挥其保障民权、促进司法公正的作用。无论古今中外,刑辩永远是法制建设的风向标。民主强,则刑辩盛;刑辩盛,则律师兴;律师兴,则国家兴。我们欣喜地看到,中国刑辩律师这个优昙波罗花终于盛开。短短三十年,中国刑辩律师的发展和成就远远超过以往的三千年。这三十年,仅仅是中国刑辩律师发展的开始,我们坚信,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和重视下,中国刑辩律师业这朵民主之花、法制之花一定长盛不衰,明天必将更加绚烂多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