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昙婆罗花,盛开正当时靖霖律师事务所

--------中国刑辩律师的昨天、今天与明天

一、中国刑辩律师的昨天:讼师夹缝求生

(一)法律规定和民众需要催生讼师职业

(二)讼师的历史功绩

1.帮助创制法律

2.申张正义,为民解忧

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无论是讼师还是律师,都是归入服务业的。当事人有所请,讼师才有所为。作为刑事讼师,一方面要代人状告恶人,另一方面也要替无辜的人鸣冤叫屈,摆脱冤狱。这方面的案例俯拾皆是,也是讼师的基本职能之一。民间传说的大状师宋世杰匡扶正义、不畏强权、扶弱济贫、智勇双全,也不会是杜撰,而是老百姓对几千年来讼师服务为民的总结,也是民众对讼师工作效果的善良期盼。

3.创造充满智慧的讼学

二为“刀笔”功夫。讼师由于不允许出庭辩护,真功夫就体现在了代书上,谓为“刀笔”。笔就是刀,刀就是笔。意思就是好的讼师用笔就能够杀人,当然是借助官府之手。经典案例,俯拾皆是。《刀笔余话》载个案例,堪称经典:吴中李某,年只十四,已在讼界崭露头角。会某年有邑绅之女将嫁,忽被无赖钻空逼奸,并勒其金镯而遁,女则痛欲自戕。某绅更愤懑异常,捕得无赖送之郡署,必欲置之死地。无如投鼠忌器,又不忍明言逼奸情形。状中初书“揭被夺镯”字样,又恐不能入无赖死罪,不能决。闻李某年少多智,往求指教。李曰:“勒一镯,讵足以死一人?依吾计议,不如将此四字倒置,改为‘夺镯揭被’”。绅从之,状下,判处死刑。后有不解其意者询之李某,李曰:“揭被夺镯者,意在镯,故揭被不过取财耳!其罪一也。勒镯揭被者,则既劫其镯,复污其身,是盗而又益之以奸,两罪俱发,无生望矣!”众皆拜伏。“刀笔”之威力,讼师之智慧,此案可见一斑。

(三)讼师的执业状况:半公开执业,普遍遭受打击迫害

在中国古代,讼师的法律权利和执业范围并无法律规定,讼师只有在幕后策划或代书助讼。法律不承认、民间有需要,政府需要时默认、不需要时打击,这就造成讼师在夹隙中求生,小心翼翼地从业,顽强而艰难的生存。

官府一方面要用讼师,另一方面又要打击讼师,这和以儒家文化为指导的封建专制制度的特点是分不开的。其一,儒家崇尚“无讼”,官府主张“无讼”,社会上普遍存在“厌讼”情绪。这种情绪甚至遗传到今天。讼师以诉讼为生,其指导精神就与儒家思想相悖,又怎么可能融入主流社会的发展之中呢?必然成为被打压排挤迫害的对象;其二,讼师往往都是知世懂法、能争善辩之士,他们的行为直捣封建法律的硬伤,损害了士大夫的权威,威胁到了专制政权。只有严厉打击,才能巩固封建王权;其三,讼师所从事的业务来自民间,往往代表民权,而封建专制是不可能让民权得到发展的。愚民容易治理,然而经过讼师的指导,这些愚民可以从不懂到懂,从无知到有知,这些愚民就会成为刁民,难以管理。专制岂能容忍民权。总之,越专制,对讼师的打压迫害就越严重。

二、中国刑辩律师的今天:事业蓬勃发展,体制逐渐完善

(一)新中国重建刑辩制度:昙花初现

(二)79年恢复刑辩制度:律师业蓬勃发展,法律体系逐渐完备

(三)刑事辩护状况仍有待改善

1.从业律师无准入条件,专业素质不一,效果不尽理想

2.辩护率不高且有下降趋势

3.律师权利保障堪忧

4.律师地位不高,“法律职业共同体”建立有待时日

控、辩、审目前尚不平衡,控方、审判方处于强势,辩护方相对弱势。某些司法工作人员不尊重刑辩律师,侵犯律师执业权利、侮辱律师人格的情况仍然存在。司法机关独成体系,把律师挡在外面。内部会议纪要、判案原则,律师无从得知。虽然师出同门,但刑辩律师却存在被边缘化的危险,而一旦被边缘化,刑辩律师就没有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了。“职业共同体”的建立,不能停留在口头上,也不能仅仅是个梦想。

三、中国刑辩律师的明天:专业、规范、有用、安全

(一)专业律师专司刑辩职责

(二)法律援助扩大,刑事案件得到100%的辩护

(三)刑辩律师执业安全得到充分保障

其三要科学界定辩护律师的刑事责任。对刑辩律师的刑事责任,最不合理的就是刑法第306条,该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构成犯罪。在此条中,使用了“威胁”“引诱”等具有模糊含义的词语,使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一不把握好语言,就可能遭到刑事指控。正如公安、检察官、法官在办案中运用威胁、引诱的语言并不作为犯罪一样,律师也不应因此而获罪。希望今后此条文能够废除,使律师在工作中讲解法律、运用法律的执业安全能够得到彻底保障。

(四)在刑事司法改革中充分发挥律师作用

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改革逐渐深化,侦查讯问律师在场权、刑事和解制度、辩诉交易制度,死刑核准设立辩护律师制度等司法改革也在有条不紊地推进。侦查讯问律师在场权,已在进入实验阶段,这个制度,能够使律师更早地介入到刑事诉讼中,有效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刑讯逼供,使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更加可信,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是人权保障,对司法机关来说,也是依法办案的证明;近年来,检察机关在试行刑事和解制度,对故意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和解,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这也能充分发挥律师的功能;对英美法系大量使用的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司法上也在尝试和研究,刑事和解制度正是该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的体现方式之一。一旦辩诉交易的范围得到扩大,刑事辩护律师的作用则更加突显;关于死刑核准阶段的辩护,将引入律师辩护机制,充分保障死刑案件的质量。这些司法改革,突显了和强调了律师的作用,也是刑事诉讼制度逐渐完善的必经过程。

中国刑辩律师的历史和现状表明,越是专制的国家,人民越是没有权利,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也就越艰难;越是民主的国家,人民越有充分的权利,刑事辩护律师就越能发挥其保障民权、促进司法公正的作用。无论古今中外,刑辩永远是法制建设的风向标。民主强,则刑辩盛;刑辩盛,则律师兴;律师兴,则国家兴。我们欣喜地看到,中国刑辩律师这个优昙波罗花终于盛开。短短三十年,中国刑辩律师的发展和成就远远超过以往的三千年。这三十年,仅仅是中国刑辩律师发展的开始,我们坚信,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和重视下,中国刑辩律师业这朵民主之花、法制之花一定长盛不衰,明天必将更加绚烂多彩!

THE END
1.律师为什么要为恶人贪官辩护赵虎律师所以,需要有专业人士站在犯罪嫌疑人这边,无论他是恶人还是贪官。我们律师要做的是:他应该负的责任他负责,不应该他负的责任他不负责。有立功、自首表现要体现在定罪量刑上,不能忽略。总之一句话,要罚当其罪。有的人眼红律师收费。律师收费天经地义,因为律师付出了劳动,而不是因为律师出卖了灵魂。那点律师费只是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504077.html
2.律师给恶人辩护可以吗?律师给恶人辩护可以吗? 导读:是可以的,我国法律面前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对于实施犯罪的嫌疑人也是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而律师可以给嫌疑人相关的法律只是的帮助,律师这个职业就是在法律当中起着这样的作用,所以是可以给嫌疑人辩护的。 一、律师给恶人辩护可以吗?https://www.64365.com/zs/1046382.aspx
3.你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我们与恶的距离)剧评*我的思考大致分为三个点:【泛道德化】【程序正义】【我们与“恶”的真正距离】*涉及内容:《我们与恶的距离》、《十三邀之罗翔》、TED演讲《死刑辩护教我的事情-黄致豪》泛道德化《我们与恶的距离》以王赦律师被记者追问和被民众泼粪为开头,便向我们提出了第一个问题—“你为什么要为恶人辩护”。“这种人难道不https://movie.douban.com/review/144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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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结案报告9篇(全文)兹有江西景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平水,将承办的由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贵中心指派为程跃华贩卖毒品案一审辩护法律援助结案情况向贵中心予以报告如下: 承办律师一接到指派通知后,立即与承办法官联系查阅复印案件材料事宜,并作了阅卷笔录,第二天便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经了解: 被告程跃华,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于https://www.99xueshu.com/w/file1ov7cs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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