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终结吃瓜大战”网友呼吁都美竹事件回归理性,三位法律界人士深度剖析

原标题:“用法律终结吃瓜大战”网友呼吁都美竹事件回归理性,三位法律界人士深度剖析

一、都美竹指控吴亦凡迷奸、轮奸,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都美竹在其微博中指控,吴亦凡将其灌醉后与其发生性关系。在司法实践中,不管是行为人造成的、还是被害人自愿的醉酒,只要性行为的发生是违背妇女意志的,都涉及强奸。性侵害一直就是最难认定的犯罪。涉及到两个层面,一是性行为是否发生?二是当事人是否愿意?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张翠翠:针对都美竹所述的“迷奸”“轮奸”等,所谓迷奸、轮奸,本质上都是强奸。只不过,在法律规范用语中,并无“迷奸”的概念,一般大众通俗理解为利用药物等方式使妇女失去意识,从行为方式上看,也是违背妇女意志,进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也属于强奸。而轮奸,在刑法中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应当从重处罚。

吴亦凡有没有同都美竹或者其所称的其他受害者发生性行为,现如今没有办法再去搜集她们身体上的痕迹证据。一些所谓的聊天记录,音频也不能算作直接定案证据。通过这些证据能不能直接反映出发生了性关系,甚至违背意志发生了性关系,有待商榷。

认定是否构成强奸罪,除重点审查被害人言辞证据外,还要结合其他物证等客观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可以认定。

都美竹称,为身后多位受侵害女孩发言。对此,都美竹替其他人主张受诱骗、遭强奸,只能说是提供他人涉嫌犯罪的线索,最终能否认定构成强奸,需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调查,依据客观证据来判定。

至于目前网络上多位网友发布的聊天记录,指出吴亦凡及其工作人员以“面试”“资源”邀约女性的聊天记录等,以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在法律上来说,如果存在捏造事实的的情况,或者发布的内容与事实相背离,有可能构成诽谤罪。

在强奸罪量刑上,司法实践中,对于多次强奸以及奸淫幼女的,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应当从重处罚。

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陈顺:强奸类案件的证据,往往具有私密性的特点,因为是一对一之间发生,所以除了口述的事实经过外,还要看有无客观旁证能否印证。例如:聊天截屏、通话录音等去反映当事人的心理状态是半推半就,还是明确拒绝;楼道监控能反映进房间前的过程是否有违背他人意愿的情况,或他人是否有不知、不能反抗的情形;以及是否有购买违禁药品的网购记录;最后,就是受害人的身体上,是否留有因反抗而留下的伤痕,或其他痕迹等,并结合位置、深浅等去还原当时的情况。以上这些可能存在的客观证据,将是确定罪与非罪的最要判断。

相信很多人都了解一个基本的法律常识,在性侵案件中,如果被害人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不管是否得到其同意,都算强奸。如果被害人已满14周岁,则不受法律对于幼女的特殊保护,要看具体案情而定。

对于吴亦凡事件中可能涉及的情况:小姑娘被男方吸引,懵懂之间,以为自己与对方谈恋爱而发生关系。事前事中事后,没有表现出挣扎或者不同意的情况,甚至还表现出幸福的拉手、亲吻、拥抱,事后还不断聊天,展现出双方处于恋爱的关系等。这种情况,作为检察机关,很难作出性行为违背妇女意志的判定。即使事后姑娘发现自己被耍弄,悲伤愤恨,但是也无法倒退认定之前发生关系的时候,主观上是不同意的。

二、对于都美竹的迷奸、轮奸等指控,吴亦凡发文予以否认,称对自己的话负法律责任,这个法律责任怎么理解?

律师张翠翠:吴亦凡应当是认为都美竹的指控是不实的,他的这一表态可以理解为,对都美竹指控的否认与辩解。吴亦凡的这一表态,无非是想让大众认为他是无辜的或者是被陷害的,但需要指出的是,如果都美竹的指控属实,不管吴亦凡的态度如何均不影响对其刑事责任的追究。

司法机关人士:这个法律责任应该指的是对自己说发布的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从刑法的角度,即使是犯罪嫌疑人也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吴亦凡对都美竹指控的否认并不违反法律,最终依然要靠事实说话,即使吴亦凡的否则最终与实际情况不符,也不会给他额外增加法律上的风险。

三、吴亦凡工作室称称已启动法律追责程序并完成报案工作。法律程序有哪些流程?

律师张翠翠:刑事案件在立案前,有一个调查过程。公安机关对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一定期限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如果吴亦凡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对其提交的证据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已经达到了刑事犯罪立案标准,就要进行立案,那么都美竹接下来将面临刑事法律责任。

司法机关人士:报警后的一般流程是公安机关受案、立案、侦查,根据侦查的结果确定是否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对于重大敏感复杂案件,检察机关一般都会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四、如都美竹爆料内容不实、或者缺乏证据支撑的话,会有什么法律责任?

律师张翠翠:如果都美竹在网络上陈述的内容与事实不符,符合“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情形,即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在网络上进行散播,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构成诽谤罪。

从事件爆发至今,不少品牌代言宣布跟吴亦凡解约,吴亦凡可能面临巨额赔偿。

如果都美竹的诽谤行为,已经达到了刑事犯罪的标准。对吴亦凡造成的经济损失、社会名誉的影响可以作为一种危害后果进行考量。

律师陈顺:若以虚构事实的方式是他人名誉降低的,构成民事侵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法律责任。若情节严重的,则可能涉及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扰乱社会秩序可能处罚的具体情形,包括散布谣言、寻衅滋事等。若情节更加严重的,则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刑法规定,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将构成诬告陷害罪。刑法又规定,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将构成诽谤罪。

刑法还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至于此罪彼罪的界限问题,将根据客观手段与主观犯意相结合后综合确定。

司法机关人士:如果都的爆料不实,那么的确具有法律风险——毁谤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故意捏造事实毁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本罪。如果最终查明都的言论均系捏造,而这一捏造事实的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则可以构成本罪。同时,该罪为自诉罪名,由被害人直接至法院起诉。

五、都美竹关于吴亦凡性能力的评价和传播,在法律层面应该如何定性?

律师张翠翠:对于用言语公然散布他人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对他人名誉造成严重影响,情节严重的可能达到侮辱罪的定罪标准。可以看到,都美竹在帖文中发布的“吴签”的表述,无论该表述所反映的内容是否为客观事实,对吴亦凡的名誉已经造成了巨大的侵害,据此其可以追究都美竹的法律责任。

司法机关人士:如上分析,如果属于捏造事实,可能涉嫌毁谤。同时,该描述具有侮辱性,可能涉嫌侮辱罪。该罪为自诉罪名,由被害人直接至法院起诉。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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