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律师助理
新闻背景
随着事件的持续发酵,吴亦凡事件已不再是纯粹的娱乐新闻,而是涉及诸多法律问题的社会事件。真相到底如何还有待查证,我们在此仅针对该事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解读
1、管辖问题
吴亦凡是加拿大国籍,并非中国人,若吴亦凡事件真的涉及刑事犯罪,中国是否有权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是关于属地管辖权的规定,依据“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之规定,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除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均适用中国法律。若吴亦凡确实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即便他是加拿大国籍,我国法律也具有管辖权,且在定罪量刑上不会有例外。
2、“两头骗”行为的认定
“两头骗”是司法机关对某些具有共同特征的合同诈骗案件的俗称,具有民刑交叉的性质,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所谓的“两头骗”是指,存在前后两个欺骗行为,且两个欺骗行为并非简单相加,而是行为人在利用第一个行为骗取财物后,又以此为工具,实施第二个欺骗行为,两个欺骗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司法实践中,“两头骗”通常涉及人员较多,案情较为复杂,在处理过程中应当严格区分刑事诈骗和民事欺诈,结合案件事实,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正确认定两个欺骗行为的性质,判断其是否符合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
3、强奸罪的认定问题
强奸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自主决定权,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构成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因此,结合该事件目前为止爆出的信息来分析:
①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行为并不当然构成强奸罪,要区分未成年人是否年满十四周岁来进行判断。因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不具有性的自主决定权,与其发生性行为,无论幼女是否自愿,均构成强奸罪,且从重处罚。若与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对方是自愿的,则不构成刑事犯罪。
②“迷奸”行为是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实施奸淫行为,妇女客观上身体条件受限而不知、不能反抗,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其他手段”,可以成为强奸罪的犯罪手段。
④认定构成强奸罪的证据一般包括: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辩解,物证,证人证言,DNA鉴定等。证明逻辑为:证明双方确实发生了性关系,发生性关系时存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发生性关系违背了妇女意志。
当然,基于奸淫幼女罪的特殊性,在认定上,只需证明双方发生了性关系即可。
4、可能涉及的其他刑事犯罪分析
①诽谤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虽然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若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可以由自诉转公诉。此事件中,女方若故意捏造事实,可能涉嫌诽谤罪。
②诬告陷害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诬告陷害他人,必须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如果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而捏造事实诬告的,不构成本罪。此事件中,女方若以使吴亦凡受刑事追究为目的,故意捏造虚假事实报案,则可能涉嫌诬告陷害罪。
③敲诈勒索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此事件中,女方若以贬低吴亦凡的声誉、毁掉其职业生涯为要挟,捏造事实索要巨额款项,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5、可能涉及的民事责任分析截至目前,已有多家品牌因受
网络上信息庞杂,真假难辨。鉴于事件的双方当事人都称已经报案,而针对强奸罪等公诉案件,公安机关若认为可能涉嫌犯罪立案侦查,则无论报案人是否撤案,公安机关的侦查程序都会正常进行,期待法律给出公正的结果。同时也提醒网友们,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注意言行,理性“吃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