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的价值冲突及处理原则法律的基本价值包括自由、正义、秩序等诸多方面。法律的各个基本价值之间可能会出现相互间的冲突。在协调上述冲突的过程中,法律能够发挥独特的作用。解决法的基本价值之间的冲突包括如下三个主要原则:1、价值位阶原则;2、个案平衡原则;3、比例原则。法的价值,是指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自由、正义、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1、自由自由是法的最高价值,其和法的关系是:(1)自由是法的目的法以自由为目的,体现在:第一,从法的权利和法的义务来看,法的权利是为自由而设定的,而法的义务也是为自由而设定的。法的权利的设定与自由相抵触就必然违反法的初衷。法的义务的
3、能有这种自由。”(2)法确定自由的范围,对自由进行限制自由必须受到法的限制,法限制自由的目的并不在于限制自由本身,而在于实现自由和保障自由,在于扩大自由并为自由的享有提供条件和手段。第一,法对自由的限制必须以必要为原则。这意味着法对自由的各种限制和限制程度,相对于作为目的的自由来说,应当是必要的。法对自由的限制后果相对于不限制来说应是更有效益而必要的。也就是说,对自由的限制也有个效益问题,即以最小的自由限制获取最大的自由效益。第二,法对自由的限制要以法为准绳。即自由的法律限制必须以法律规定作为表现形式,而不能以非法律的政策规定、道德规定、纪律规定等作为表现形式、法在自由的限制上不
4、应是含糊的、模棱两可的,而应是清楚的、具体的。并且法对自由的限制应当是公开的,稳定的,不能频繁变化而使人不可捉摸。第三,法对自由的限制只是自由所受限制的一个方面。自由还要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社会精神生活条件的限制,还可能受到自由本身的限制。自由之间存在着矛盾,一种自由可能正是另一种自由的限制。但是,人们又不能决然地抛弃某种自由,因而自由之间就必须有妥协与退让,一种自由应因另一种相对应或对立的自由而受到限制。洛克:自由正如人们告诉我们的,并非人人爱怎样就可怎样的那种自由(当其他任何人的一时高兴可以支配一个人的时候,谁能自由呢?),而是在他所受约束的法律许可范围内,随其所欲地处置或安
5、排他的人身、行动、财富和他的全部的财产的那种自由,在这个范围内他不受另一个人的任意意志的支配,而是可以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志亚里士多德:公民们都应遵守一邦所定的生活规则,让各人的行为有所约束,法律不应被当作(和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卢梭:人生而自由,但无往不在枷锁中。2、正义正义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的,没有永恒的正义。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分配的正义就是对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对待,对于相同的人给予相同的对待,根据人的功绩、出身等的不同来分配财富、荣誉。矫正的正义,是指不管什么人,只要损害了别人的财产、权利,都要给予同等的补偿,适用等价交换原则,
6、是一种补偿性的公平或曰事后公平。正义包括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形式正义,着重于程序公正。只要所适用的程序规则是公正的,具体案件的当事人之间是否实现了正义,则非所问。实质正义,则不满足于程序的公正,而是着重于在具体的案件的当事人之间实现正义。按照现代法律思想,强调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形式正义只是手段,而实质正义才是目的,形式正义须服从于实质正义,并最终保障实质正义的实现。实体正义是指立法在确定人们实体权利义务时所要遵循的价值标准,如平等、公平地对社会资源进行权威分配。程序正义则是指法律适用方面的正义,其有二层含义:一是立法者应制定出符合当时社会正义观念所要求
7、的程序法;二是执法者严格按照公正的程序法的要求以适用法律。换言之,人们严格按照程序法的规定行事,而人们所遵从的程序法本身是制定得很好的法律。就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二者的关系来讲,程序正义以实体正义为前提,并为实体正义服务,程序正义的目的是要追求实体正义、实现实体正义。实体正义同样离不开程序正义,如果抛开程序正义去谈实体正义,则只能是空谈,实体正义将无从实现。程序正义本质上是种诉讼过程的正义,它体现了法律适用的“过程价值”,实体正义是一个客观结果的正义,它体现了法律适用的“结果价值”。3、秩序秩序也是法的最基本的价值之一。法的秩序价值和其他价值之间,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后者是前
8、者的目的和发展。秩序与社会生活中存在一定限制、禁止、控制有关。秩序表明社会生活中存在着一种相互性每个人的行为不是偶然和杂乱的,而是在相互回答或补充他人行为的。秩序在社会生活中捕捉预言的因素和重复的因素人们只有在他们知道彼此情况下,才能在社会中活动。秩序能够表示社会生活各组成部分的某种一致性和不矛盾性。秩序表示社会生活的某种稳定性,即在某种程度上长期保持这种形式。作为法律价值,秩序是低层次的法律价值,即是工具性的法律价值、非实质性的法律价值,本身没有目标性内容。秩序是其他法律价值的基础,为诸如安全、自由、平等、正义等法律价值的存在和实现提供条件。如安全必定存在于一定的秩序之中,一个人
9、的自由和他人的自由唯有在秩序中才获得其合理的界线和实现的条件,人们之间的平等关系也唯有秩序的支持才能获得成立。以上所言自由、秩序、正义等,都可以说是法的最基本的价值,而实际上除此之外,尚有效率等其他价值形式存在。4、效率效率,也称“效益”,作为经济学上的概念,表达的是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收益的关系,就是以最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多的效果。效率的价值目标可以成为正义的价值目标的补充。传统的法律观念将正义作为法律的最高实质性价值,其他的实质性法律价值可以归结在正义的旗帜下。而当代社会的法律不仅仅要追求正义,而且还要以效率作为正义的补充。这是因为:(1)当代社会的许多经济活动不能用正义与否来衡
10、量,而这些活动却关系到资源的优化利用和配置,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按照效率的价值目标进行法律安排。(2)某些活动既可用正义作为评价标准,也可用效率作为评价标准,其中一些活动的正义与否,甚至需要效率作为度量。前者如诉讼程序中的诉讼保全、先行给付的措施,后者如对浪费资源行为的评价。因此,法律对许多权利的安排或手段方式的选择,有很多是以正义和效率的双重目标为依据的。(3)从整体上看,正义往往更适合于作为法律制度确定与实施的定性依据,而定量依据则有赖于效率目标,这也体现了正义与效率的互补性。5、价值冲突的解决现在我们要面对的问题就是,法的各种价值之间有时会发生矛盾,从而导致价值之间的相互抵牾。
11、(1)自由与秩序的矛盾自由与秩序就会形成矛盾,自由更偏向个人权利,秩序则更强调国家权力。这反映了国家在运用法律权利义务的形式分配社会资源时,其侧重点直接影响到公民自由的实现和社会秩序的形成。自由和秩序的冲突深刻地揭示出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关系的本质。(2)正义与效率的矛盾正义与效率也存在一种紧张关系。注重正义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效率。人们在讨论正义与效率的关系时,一般都是从结果平等出发的,着眼于社会伦理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而实际上,经济增长与正义有两个层次的关系。从实质正义的角度,社会财富应该平均分配或至少兼顾弱者的需要,以维护事实上的平等;从形式正义即起点公平、条件公平的角度,社会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