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法硕##马工程##法理学#核心知识必背##法的价值#读书笔记7

1、价值是实践的产物,反映的是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外界物的实践—认识关系。同时,价值是一个历史范畴和阶级范畴。注意:法的价值强调法律在社会生活之中所展现出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

二、法的价值的基本特征

1.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统一。2.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3.统一性与多样性的统一。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法的价值体系【新增】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是社会主义价值体系中具有根本性和主导性的价值。它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2、按照教材的观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法的价值体系是不同的。

3、【拓展】法律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辅相成,具有密切的联系,我们可以从价值论、方法论和目的论的角度阐释法律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的理论逻辑联系。从价值论来看,法律的价值内涵和价值目标有利于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的实效性。

【第二节法与安全】【新增】

1、安全的存在范围宽泛,类型多样,既有个体安,也有群体安全;既有实体的人身安全、生产安全,也有无形的财产安全、生态安全等,所以安全是一个类型非常丰富的概念。

2、安全是基础性或者底线性法的价值,安全价值是其他法的价值的存在基础。

3、【拓展】习近平指出:“做好新时代国家安全作,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抓住和用好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把国家安全贯穿到党和国家工作各方面全过程”。注意:“总体国家安全观是新的法治观”。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必须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而统筹发展和安全需要制度保障尤其是法治保障,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处理好发展和安全的辩证关系。

【第三节法与秩序】

2、秩序作为法的价值的意义:

(1)社会的秩序需求和秩序维持是法律产生的初始动机与直接目的。(2)秩序是消解、缓和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一个基本参照标准。(3)秩序作为社会的一种理想状态,鼓励村会合作,促进社会和谐。

3、法律有助于社会秩序的建立。法律有助于维护社会的阶级统治秩序、权力运行秩序、经济秩序和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第四节法与自由】

1、在法理学的意义上,自由是指主体的行为与法律的既有规定相一致。【法律下的自由。】

2、自由涉及人的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意志自由是人在思想观念上的自由决定,不受外在的干预和支配。行为自由指的是个体基于意志判断而作出相应行动的自由。

3、分类: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在消极方面,法律要保障个人的生活选择不受公权力的干预,让个体能够自由地形成思想意识,做出决定;在积极方面,法律要为个体创造充分的行动空间,比如在就业、医疗、住房等各个领域创造好的社会条件,使得个体可以充分地实现自身目标。【新增】

4、自由作为法的价值的主要意义在于,法律应将确认和保障自由作为自己的价值追求。

5、法律主要采取以权利和义务规定来设定主体自由的具体范围和实现方式的手段以确认自由。

(1)法律通过划定国家权力本身的合理权限范围,并明确规定国家权力正当行使的基本程序,排除国家权力对于主体自由的各种非法妨碍(2)法律对每个主体享有的自由进行界定和限制,排除主体之间的相互侵害(3)法律也禁止主体自身任意放弃自由(4)法律为各种对主体自由的非法侵害确立救济手段与程序。【必背】

【第五节法与平等】

1、平等的基本含义是社会主体能够获得同等的待遇。注意:平等不等于平均,平等与差别对待有条件共存。

2、平等体现出对每个个体的尊重,只有在一个平等赋予主体资格的社会之中,才能够充分地保障每个人的自由实践和发展空间。

【第六节法与公平正义】

1、作为社会基本结构的社会体制的公平正义,是最为根本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首要的公平正义。

2、实体和程序之分的主要依据在于法律规定的是实体权利和义务,还是实现权利和义务的程序。法律上的实体权利和义务规定的是社会合作利益和负担如何分配,法律上的程序则是实现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必要步骤。【注意】遵守程序正义并不必然实现实体正义,但如果违反了程序正义,则实体正义也无法实现。

3、公平正义作为法律的价值体现了其作为法律的终极目的和存在根据,也体现了通过法律对社会基本结构及其制度的理想性的规范建构。

4、公平正义对法律的作用。【背诵重点】

(1)公平正义是法律评价标准的核心。(2)公平正义是法律发展和进步的根本动因。(3)公平正义适用千具体的现实法律实践,比如法官可以对公平正义的内涵进行解读,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进行法律推理,弥补成文法的空白和漏洞。

5、法律对公平正义的保障。【重点】

(1)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融入法律规范和制度。(2)通过法律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定以及法律程序实现公平正义(3)通过法律效果认可机制保障实体和程序正义。

【第六节法与人权】

1、人权是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那些权利。

(1)从人权的主体来看,人权主体的发展是一个从特殊的有限主体到普遍主体发展的过程(2)从人权的内容来看,人权内容的发展表现为从简单到丰富、从个体性权利到集体性权利,甚至整个人类共同性的权利的过程(3)从人权保障的角度来看,人权的发展已经从一般的人权观念与原则的宣告,逐渐发展到在国际层面、区域层面和国家层面建立起了人权保障和人权救济机制。

2、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权是历史地产生的,而不是天生就有的。这体现出人权主体、人权内容、人权保障的方式都是历史发展的,是人类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反映。

3、【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至少包括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和集体人权等内容。首先,人权的本义就是指人的应有权利,即人之为人的权利、人区别于动物的权利。人的应有权利是个历史范畴,其内涵并非永恒不变,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发展而发展。其次,在法治社会里,人权的发展主要体现为通过立法,将人的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使得人的应有权利获得法律保障。在人权法定化状态之下,人的各种应有权利具体表现为公民的各种法定权利,因此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法定权利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最后,实有权利。

【案例指引】郑州电梯劝阻吸烟猝死案

【案情】段某与杨某先后进入电梯内,因段某在电梯内吸烟,杨某对其进行劝阻,二人发生言语争执。段某与杨某走出电梯后,仍有言语争执,双方被物业工作人员劝阻后,杨某离开,段某同物业工作人员进入物业公司办公室,后段某心脏病发作猝死。之后,段某的妻子田某将杨某告上法庭。

【判决要旨】郑州中院认为,杨某劝阻段某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在劝阻段某吸烟的过程中,杨

THE END
1.魏治勋:伦理正义对中华法系统一性的价值影响东方法学202402唐律内容提要:伦理正义是统一性的中华法系的核心价值追求和法律哲学的凝结。中华法系的统一性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法典体系的统一性对于大一统国家的法律秩序构造是一个必要前提,“伦理正义”价值对于这一目标追求具有保障意义。中华法系是一个伦理法体系,其伦理正义决定和影响着法律正义的设计和实现。中华法系立法技术的科学性https://www.163.com/dy/article/IUCSN5DJ0530W1MT.html
2.为什么说法的秩序价值利益价值和正义价值是法的更基本的价值。以利益和正义作为法的更基本和更重要的价值,则是基于这些理由:其一,它们本身都是法的基本价值。其二,它们同法的秩序价值可以构成一个完整的价值体系。其三,法的利益价值和正义价值具有比较大的包容性,人们阐述的其他许多法的价值,比如法的权利价值、民主价值、公平价值、自由价值等,都可以包容在法的利益价值或法的https://easylearn.baidu.com/edu-page/tiangong/bgkdetail?id=daf9173f580216fc700afd7b&fr=search
3.公务员备考资料:关于法的价值问题的讨论吉林公务员考试网4.秩序应当接受自由和正义价值的限制,没有自由的秩序不是一个好的秩序。 二、自由 1.法的价值上所言“自由”,即意味着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从法律上进行分析,法不禁止即自由。这说明,自由应该是法律之下的自由,即人的自由不能够违背法律的禁止性https://jl.huatu.com/2023/0925/2550064.html
4.法律的价值理论:法的秩序与正义价值法律的价值理论:法的秩序与正义价值 【摘要】: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法的秩序价值的社会表现为政治秩序化、经济秩序化和社会生活的秩序化。(六) 法的正义价值法的正义价值是法应努力达到的目的的道德价值,包括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在法的诸价值中,正义是根本。https://www.daowen.com/lilun/1140688.html
5.浅论民事审判中正义与秩序的法律价值冲突三、对民事审判活动中发生价值冲突时的分析与见解 就以上实例笔者认为:首先,裁判结果破坏了法律秩序;其次违反公平原则;第三,没有实现正义价值。 (一)为什么说上述情形破坏了法律秩序?我们先来看看秩序的概念。“秩序”是社会科学中常见的名词。根据英国学者柯亨的概括,西方有关“秩序”这一范畴的界定大体有如下说法: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250245.html
6.法律秩序与自由正义(豆瓣)哈耶克将政治问题提升为法律问题,并以此致力于宪法新模式的制度创新,本书深入地剖析了哈耶克的宪法新模式的具体结构,展示了哈耶克法律秩序理论中的正义价值,是一种政治哲学意义上的法学研究。 法律秩序与自由正义的创作者 ··· 高全喜 作者 原文摘录 ··· 与此相关的是第二个问题,即自生秩序的价值标准问题https://book.douban.com/subject/1247802/
7.法律秩序与自由正义——哈耶克的法律与宪政思想四、哈耶克的自由正义论 1、客观正义的预设 2、从自由到正义的两种路径 3、法律规则与自由正义 4、自由正义的否定性价值及其论证 第四章 法治与宪政思想 一、哈耶克的法治思想 1、《自由秩序原理》时期的法治观 2、普通法的法治国 3、以公法形式实施正当行为规则 http://www.iolaw.org.cn/global/en/new.aspx?id=15401
8.2024备考法学综合重要知识点解析(18)《法理学》在法学研究中,法的价值大致包括三种含义:1、法的目的价值。2、法的形式价值。3、发的评价标准。 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价值、自由价值、正义价值、效率价值。 【题例】关于法律价值的含义,正确的说法是(。 A、法律价值即法律的社会作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yMTUwOTE5OQ==&mid=2247493344&idx=2&sn=76165c7a81a662cc9fc9381662ed26f4&chksm=e83905c0df4e8cd64b165f0510d2e5a665bc3a66857c7998d8209642337ddf2f6c7f160fb4a5&scene=27
9.第九章第三节法律的秩序价值法律的秩序价值 在法律的价值区间,秩序价值是最基本的。在秩序、正义、自由、幸福等,秩序是最基本的价值,没有秩序,也就没有所谓的自由和正义。 在现代社会,法律秩序的基础性价值最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是说防止无政府状态和专制统治。通过法律将社会到达上述两种状态之间,以维持平衡。无政府的社会,会导致私权利过https://www.jianshu.com/p/76d1484ce52c
10.法律分析范文12篇(全文)判例的秩序价值则是法律的秩序价值的具体表现, 主要包括: (1) 维护法律适用统一的一致性。判例约束力原则可以保障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做到同样对待, 避免出现不平等的现象。 (2) 可以促进法律在社会中更有效的实施。判例作为更加形象和灵活的“活法”, 更易于在社会中得到普及和认可, 同时会促进社会和全民中的法律https://www.99xueshu.com/w/ikey28q1y15i.html
11.司法考试《法理学》基础知识:法的价值(精选9篇)2、任何时代的社会,人们都期望行为安全与行为的相互调适,这就要求通过法律确立惯常的行为模式,在这个意义上,法律、规则、秩序可以成为同义词。 3、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4、规则是形成秩序的前提。 (五)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 1、价值位阶:案例中出现了价值的排序即为此原则的运用。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j0s1otbh.html
12.法理学授课讲义:法的价值(自然法学派)(2)有利于协调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张力,从而使得法学研究能寻求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平衡。 二、法的价值的种类(自由 秩序 利益 正义) (一)自由 1、法的价值上所言“自由”,即意味着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 2、从价值上而言,法律是自由的保障。https://www.51test.net/show/291977.html
13.人权正义自由秩序都是法律的核心价值追求A.对B.错人权、正义、自由、秩序都是法律的核心价值追求 A. 对 B. 错 点击查看答案进入小程序搜题你可能喜欢2.1具有完整细胞壁的微生物是: A.支原体 B.衣原体 C.细菌L型 D.噬菌体 E.病毒 点击查看答案进入小程序搜题 卡诺定理是指:( ) A.一切工作在相同高低温热源间的卡诺热机具有相同的热机效率,低温热源温度越低https://m.ppkao.com/wangke/daan/f66eafbc34144fd59278117046c444d8
14.蒋传光:马克思主义法学为什么是有意义的?马恩原典导读: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以唯物史观为基础,科学地揭示了法律的产生、本质和发展规律,形成了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一些基本原理,如经济决定法律,法律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法律的历史性,法律的阶级性,法律与国家的内在一致,私有制下的违法必然等。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承载法律本质的价值观和实现法律价值的法治观,对当http://www.marxistjuris.com/show.asp?id=713
15.和谐是法律价值的首要取向在探讨法律价值时,我们总会提高法律的价值有正义、自由、平等、秩序、效率等。事实上法律的价值在不同的国家和时期,其取向总是不同的。 一、当代中国语境下,法律最重要的价值是和谐 法律价值,是主体通过认识、评价和法律实践促使法律适应、满足和服务于主体的内在尺度而形成的法律对主体的从属关系。这种从属关系并不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6/10/id/22232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