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精神应体现法的价值并指导法治实践
????法治精神是法治的思想内核,是法的价值的体现,是法治思考凝聚而成的思想精华,是法治实践必须奉行的基本原则。法治精神与法的价值、法治实践都有着重要的关系,可以认为,法治精神是法的价值的体现并应指导法治的实践。
法治精神应体现法的价值。法的价值是法或法律对于人的意义,是人关于法或法律的绝对超越的指向,它既引导着法治的过程也标示着法治的目标。从应然的意义上讲,法的价值体现着法律的主体性和目的性。法的价值中包含着生命、自由、平等、人权、民主、公平、正义、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等众多的价值目标。法的价值是人类法律发展的理性成果,也是人类法律发展的思想结晶。法的价值产生于法律的社会实践,又指导着法律的社会实践,是法律发展的目标与过程的双重统一与保障。法的价值具有极大的涵盖力与指导性。法治的重要意义就在于实现法的良好价值。法治精神是法治的内核,是法治内涵的指导思想,是法的价值在法治问题上的体现。法治精神理当包含法的价值目标于其中,并将法的价值追求作为自己加以实现的理想。法治精神本身就应该包括对于良好价值的追求与实现。只有以良好的法的价值作为自己的理想目标与内在品质,法治精神才可能具有无可怀疑的科学性、崇高性与神圣性。只有以法的价值作为指导,那些体现为法治精神的思想原则和理想目标才可能成为法治的真精神。
法治精神不能背离法的价值。法的价值是美好与神圣的,是人们关于法的期待与追求。法治是人类法律发展的高级阶段,是良好的法律得到良好实施的社会状态。它应该是体现并维护生命、自由、平等、人权、民主、公平、正义、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等价值准则和目标的。法治与法的价值是根本一致的。法治的目标就在于实现法的价值。法律实践中,对于法的价值的背离,也就是对于法治实质与实质法治的背离。背离法的价值的法治精神其实是反法治的精神。我们应当把法治精神与法的美好价值追求统一起来,绝对不可对立起来。只有体现法的应然价值的法治精神才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才符合社会主义对于法治的本质要求。
法治实践应贯彻法治精神。法治精神不应仅仅是空洞的口号,它应该是法治实践所奉行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法治精神应该转化成为社会的现实,即应该转化成为客观的社会实际。法治精神的社会化,是法治社会化的要求,也是法治社会化的精神动力。法治精神社会化的桥梁与途径只能是法治的社会实践,它应该被贯彻在法治的各个实践环节之中。
作为社会大众,也有一个坚持法治精神的问题。守法是每个社会成员与社会组织当然的义务。自觉地服从法律就是法治精神的体现。不能因为狭隘的个人利益或者单位与组织利益就置法律于不顾。始终遵守和服从法律,是社会大众包括每个公民对法治精神的贯彻与尊崇。法治精神当然地包含着遵守法律的精神和服从法律的精神。此外,社会成员还担负着监督法律实施的道义责任。面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大众都有举报、申诉、控告的道义责任。坚守法治精神,就应该不畏强暴,不畏强权,勇于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敢于同各种违法犯罪的邪恶势力做斗争。
法治精神对于各个法律主体来说,都具有他律与自律的双重要求。法治精神是他律的,更是自律的。在我们营造法治环境,培育全社会法治精神的同时,必须首先培养自我的法治精神。法治精神应该成为全体社会成员与各个社会组织,在法律问题上共同拥有的认识、原则、信念和目标。每个社会成员与各个社会组织依照法律的原则和规范的自律状态,将是法治精神是否在社会生活中得以确立的根本表征。只有当法治精神切实为每个社会成员与各个社会组织所共同秉持,法治才可能以最佳的状态呈现在世人面前,法治也才可能得到真正的实现。因此,从法治的社会实践视角来看,法律主体运用法治精神进行自律与他律是法治精神得以弘扬的具体表现。
????作者简介:卓泽渊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