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行为的刑法学论文(精选11篇)

“郝健宇”投稿了11篇见死不救行为的刑法学论文,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见死不救行为的刑法学论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见死不救行为的刑法学论文

见死不救行为的刑法学论文【1】

摘要:见死不救现象的频频发生引起人们广泛思考,见死不救行为反映出来的道德滑坡,使人们对见死不救行为入刑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涨。

本文以见死不救行为的概念、范围为切入点,同时结合我国在规制此种行为时所面临的困境,剖析其立法和司法缺陷,全面阐述见死不救行为入刑的依据,论证见死不救行为入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我国构建见死不救罪提出自己的设想。

关键词:见死不救道德入刑构建

见死不救行为反映出来的道德滑坡、人性悲哀,使人们对见死不救行为入刑的呼声越来越高涨。

同时也存在相当多的学者对“道德刑法化”泛滥甚为担忧,极力主张用道德手段来遏制见死不救行为。

因此,见死不救行为的刑法学分析,对于正确认识和处理见死不救行为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见死不救行为的概念和范围

见死不救在《汉语成语词典》中解释为:见到别人面临死亡的威胁而不去救援。

也有人这样认为:眼见他人陷入危境,自己有能力或责任救助而袖手旁观。

见死不救最早出现于《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对于见死不救的涵义,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

从字面意思看,“见”就是看,看到。

“死”就主要是指生命消失。

“救”即援助,使人解脱危难。

笔者认为,所谓见死不救行为就是指在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等特定的危险情况下,行为人明知自己不对受害人实施救助,当事人就会发生死亡危险,有能力救助且救助行为不会给自身或者第三者造成重大损失却不予以施救,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情节严重的行为。

正确把握见死不救行为的范围,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必须有紧迫现实的生命危险状态存在;第二、受害人发出求救信号;第三、行为人必须有能力、有条件实施救助行为;第四、行为人实施救助行为不会危及到自己或他人的人身安全。

第一条是救援的场合条件,必须是在紧急状态下,对遭受严重身体伤害的人或者处于即刻到来的危险中的人进行救助;第二条是救援的前提,不过这里的信号的范畴是比较广的,像呼救声、反抗动作等能被人感官感知的信号;第三条是救援的基础,我们不能要求一个痴呆者去与杀人犯搏斗;第四条是救助的限制条件,每个人的生命都是平等重要的,我们不能要求一个人为了另一个人的生命而舍弃自己的生命。

二、见死不救行为入刑依据

(一)见死不救行为之社会危害性

首先,见死不救行为危害他人人身安全。

它直接侵犯了被害人的个人法益,对被害人的生命、健康、精神等人身安全造成了直接危险,见死不救行为具有威胁、损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性。

其次,见死不救行为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在见死不救场合,社会成员对其他成员的危难能救而不救,完全地背弃社会共同生活原则行事,本质上侵害的正是隐于受险者背后的社会共同体维护的公共安全,见死不救行为引起他人生命健康的危害是不特定的,造成的危险状态或危害结果也是不确定的,危害到了公共安全。

(二)见死不救行为之刑事违法性

见死不救行为人没有履行刑法规定的作为义务,属于不作为犯罪。

在见死不救情形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特定的关系,对被害人的危险具有排除义务的行为人不履行救助义务时,就严重违反了作为义务,具有刑事违法性。

(三)见死不救行为之刑罚当罚性

首先,见死不救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性。

在见死不救行为中,行为人明知自己不救助被害人,被害人可能遭受危险,却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不顾被害人的生命危险,表明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认识,是具有主观恶性的,而且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具有不实施违法行为,实施合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

其次,见死不救行为人具有人身危险性。

由于行为人的不作为,导致受害人法益遭受严重的侵害,行为人对该危害结果的发生有控制支配力,却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反映出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极大,具有再犯的可能性。

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见死不救行为人应当承受刑罚处罚。

最后,见死不救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见死不救行为人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人。

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异常的人,是没有责任能力的,他们无法对被害人采取救助措施。

三、见死不救行为入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见死不救行为入刑的必要性

1、立法上的缺陷

2、民意的需求

早在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就有刘如琦等32名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刑法增加“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两项新罪名。

发生的“医跑跑事件”和“小悦悦事件”又一次引起了公众关于见死不救入刑的大讨论,越来越多的人提出用刑法来规制见死不救行为的主张。

以上事例说明,见死不救行为已经大大偏离了公众的基本价值取向,公众强烈要求对这种见死不救行为进行严厉惩罚,用法律手段将其控制在必要限度内,见死不救行为入刑是民意的需求。

(二)见死不救行为入刑的可行性

1、见死不救行为符合犯罪构成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一贯坚持四要件说,即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见死不救行为从整体上看符合犯罪构成:侵害了一定的法益,对被害人的法益造成了危险或者威胁;这种法益侵害行为是由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行为人明知或者应知自己不采取救助措施,被害人将会面临法益损害的危险,仍然不予救助。

2、见死不救行为入刑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

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即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采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来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预防和控制犯罪。

刑法介入见死不救行为并不违背刑法谦抑性,因为用道德等其他方法来调整见死不救行为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刑法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介入的。

刑法谦抑原则反对的是刑法对社会生活的过度介入,反对搞片面的犯罪化与重刑化,而不反对犯罪化与重刑化本身。

见死不救行为入刑不仅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心理要求,而且符合社会的发展潮流,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四、见死不救罪的构建设想

(一)见死不救罪的客体

见死不救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次要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

(二)见死不救罪的客观方面

1、必须有紧迫现实特定危险情况存在

紧迫,是指不法侵害处于直接面临,正在进行或者还在继续的状态。

现实是指危险是实实在在存在的,不是过去发生过的,也不是将来即将发生的,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不是虚幻的而是现实的。

特定危险是指足以给公共安全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损害的事实状态。

2、依当时情况有救助之必要

有救助之必要是指在当时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不对被害人采取救助措施,被害人将会受到身体损害或者遭受丧失生命的危险。

因为在见死不救场合,被害人所面临的危险通常具有突发性、紧急性和不可避免性,依当时情况非常有必要实施救助行为。

3、能够采取救助措施且对自身或者第三人无显著危险

能够采取救助措施,是指行为人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具有救助能力,意识到自己能够对被害人实施救助措施。

法益衡量原则强调的是两种法益大小之间的比较,而不是生命之间的比较。

当行为人在考虑了所有契机的情况下,认为对被害人采取救助措施将会给自己遭致更大的危险时,理性地放弃对被害人实施救助行为,导致被害人的法益损害,是不能将由此而产生的损害结果归责于行为人的。

4、不予救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不予救助是指行为人有能力而且有义务对被害人采取救助措施,却没有实施救助措施。

不予救助包括自己不采取救助措施;阻止第三者对被害人采取救助措施;阻止被害人躲避的行为,撤除或者撤销他人已经采取的救助措施等行为方式。

情节严重是指不予救助行为对被害人的人身、健康或者财产安全造成直接侵害另;一方面,对社会产生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扰乱了社会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社会的安定性。

(三)见死不救罪的主体

1、国家公务人员

笔者认为,见死不救罪中的国家公务人员应该是负有法律上、职务上或者业务上义务的公务人员,而且这类特殊主体是否负有见死施救的义务也并不绝对,应当结合主体自身身份和职责行为来具体分析,否则有扩大打击面的可能。

2、特定关系人员

笔者认为,特定关系人员包括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医务人员、配偶恋人等。

由于该类主体与面临生命威胁者有特殊关系,受害人的法益维持对行为人有高度的依赖关系。

行为人有履行救助义务,具有救助能力却不予救助,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行为人应该为自己的不作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之所以将见死不救罪的主体限定在这种特定关系人员之间,是为了防止扩大刑罚的处罚范围,侵害国民自由权利。

(四)见死不救罪的主观方面

见死不救罪的主观方面应该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见死不救行为中更多的表现是间接故意的情形,结果的发生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极其严重。

结语

在物质文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我们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然而现实生活中的见死不救现象极大地挑战着人们的社会良知。

摘要:《刑法学》的教学实践是一种课程实践,《刑法学》课程的课堂实践教学可以采用精心教学、案例教学、课堂演讲、模拟审判及法庭辩论等形式,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理论和实践能力。

关键词:《刑法学》教学课堂实践教学教学形式

《刑法学》作为法学的核心课程,它的教学实践是一种课程实践,即根据课程内容和对学生的学习要求进行的实践,一般安排在课程教学期间,与课程同步进行,计课程实践学分,主要由任课教师在课堂或校内实验室组织进行,也可适当组织在校外进行。

其主要目的在于对专业知识的了解和运用,尤其是对专业课程知识点或技能点的逐个认知与训练。

在进行课程实验的时候,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法律知识的灵活运用,要将教材中生硬的法律规范、法律知识,通过实践让其“活”起来,着力保证学生在实践课程中所学的是现实的、生动的法律知识。

笔者认为《刑法学》课程的课堂实践教学可以开展精心教学、案例教学、课堂演讲、模拟审判及法庭辩论等教学形式。

为使这些教学顺利开展,我们制定了完善的教学大纲,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执行,确保了教学目的的圆满实现,学生的理论和实践能力也得到了全面的培养和提高。

一、精心讲解

1.以刑法典为基准来取舍授课内容,教学重点放在对刑法典的理解和适用上,但为避免学生产生“只见树林,不见森林”的思维方式,对刑法典的立法背景、立法精神、立法原意、立法技术等要作必要交待,要突出刑法典总则和分则相互关系的讲解,力求让学生熟悉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的归纳与演绎这两种逻辑思维方法的运用。

2.对刑法典的总则部分的讲解,应侧重于刑法的理论内容,将理论知识的灌输和评述作为重点,力求让学生从整体上理解刑法,把握刑法的精神实质。

3.对刑法分论的讲解,应当紧扣刑法典分则对具体罪名和法定刑的规定来讲解,具体阐明每一种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掌握罪与非罪的标准、此罪与彼罪的区别。

除了按教材上犯罪分类来讲述个罪外,如课时充裕,还可以按其他的犯罪分类,用分析比较的方法来讲解个罪,如可将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中的八个金融诈骗罪合在一起来讲解。

另外,对刑法分则的讲解,一定要将最新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某一特定犯罪的争议融入授课内容之中,这样不仅可以开阔学生的视野,活跃他们的思维,而且可以使他们了解刑法在适用过程中出现的不足、问题和刑法的复杂性。

二、案例教学

1.案例讲授法。

它是以教师讲解为主的,通过教师对案例的讲解,说明课程内容,使案例与课程的基本理论融为一体,构成一个完整的课程内容体系。

这种方法又可具体分为:以讲案例为主来说明课程的基本理论,或者以讲授基本理论为主,案例起到例证的作用。

2.案例模拟法。

它是事先编好案例的脚本,由学生扮演案例中的角色,再现案例情境,给学生以真实、具体的情境感受,然后引导学生对模拟的案例进行评析。

在教学过程中,许多教师组织学生开展的“模拟法庭”就属于此种类型。

3.案例讨论法。

它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以学生为主体对案例进行讨论分析的一种方法。

它有利于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增强其参与意识,提高学生独立思考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也有利于训练和提高学生的表达能力,创造生动活泼的教学局面。

讨论从组织形式来看,可以先分小组讨论,然后进行全班讨论。

4.案例练习法。

在课后和单元练习及考试时,引入典型案例,以培养和检测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在具体运用案例教学法时更多地使用辅助性方法,即提问式教学方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

三、课堂演讲

现在有不少学生由于缺乏锻炼,不敢在大庭广众之下讲话,这表明,有相当数量的学生不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

课堂演讲是由学生讲授的一种教学方式,安排在《刑法学》总论的教学过程中实施。

主要的实施步骤为:

由于要求学生讲授,所以选择的内容不能太难,一般选择那些通俗易懂、条理性强的内容,如刑罚的种类、体系和各种具体刑罚方法的执行。

对于学生的选取,可采用自愿与教师指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接受任务的学生必须认真完成书面讲稿。

讲授结束后,教师进行点评,一方面要对学生的讲授效果、讲授内容进行评价,另一方面要对学生讲得不对、讲得不深入、容易出错的地方进行补充,以充分适应教学的深度和广度要求。

要收集学生的讲稿,与讲述效果一起作为平时考核的重要手段。

四、模拟审判

因为法学教育要注重应用性教育,要大力培养法科学生的动脑、动手、动口能力,而模拟审判教学法可以通过模拟法庭活动,巩固学生的理论基础知识,使其熟悉和掌握司法程序,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另外,参与模拟审判活动,能够帮助学生形成沉着冷静的心理素质。

在模拟审判教学中,学生发挥着主体作用。

在教师的指导下,直接将学生推向某个特定的法庭角色,使他们尽其所能地参与。

在庄严的法庭上,面对着参与旁听的同学和老师,学生必定会认真对待,积极性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

没有担当诉讼角色的同学,也会对模拟审判表现出很大的热情,会运用所学知识对案件进行分析、讨论和评价,通过旁听,也等于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

笔者在《刑法学》分论的教学过程中实施过模拟审判,具体的实施步骤如下:

1.结合教学进度,选定合适案例并提出法庭审理预案,提前两周公布。

案例是组织模拟法庭的基石,案例选择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模拟法庭运作的成败。

选择案例应注意是否有代表性、是否难易适当、是否为公开审理的案件等。

2.案例确定之后,应根据案情确定人选,指定学生分别担任法庭组成人员,如公诉人、被告人、证人、辩护人等。

在这一过程中应当注意的是,要将学生分组,将那些不能上场的学生分配到某一个角色的准备过程中去。

虽然最终上场的只能是个别学生,但一定要保证所有的学生都参与到整个活动中来。

3.组织庭审的全部案件材料并进行排练。

在人选、材料都准备好以后,要进行适当的排练,如有不足,要及时加以补充、修正,确保准备充分。

4.组织其他学生参加旁听,并要求旁听者做书面记录,交任课教师评阅。

5.模拟审判结束后,由教师进行点评。

五、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法,是对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法律思维训练、临场发挥能力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训练的.教学方法。

实际教学过程中,针对《刑法学》的前沿理论,鼓励学生主动查询更多资料,尽可能多方面地比较分析,准确理解该法律的原则和法律精神,准确地组织论辩的思路和论点、论据,临场能进行准确地陈述和辩驳。

在学生大量查询资料后,提供一定课时,把学生分成“正、反”两方进行课堂专业论辩,教师在专业论辩教学中也要为学生创造出自由发挥的空间,一般也不轻易地下结论,而是有效地控制主题和节奏,巧妙提问,引导学生展开论辩。

这种方法在提高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综合运用、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

总之,笔者认为,《刑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较强的学科,在《刑法学》教学中,应当将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这两个环节等量齐观,不能偏废。

目前我们需要加强的是实践环节,凡能够增加学生的感性认识和实践机会的方法,我们都应尝试。

除上述方法外,如能对现行教学计划进行适当调整,使学生有机会到公检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直接参与案件的办理,让他们真切感受刑事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则是最好的方法。

[提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深刻阐述了我国教育应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

在教学方法上,引入案例教学是教学方法的大胆改革与创新。

本文从案例教学符合《刑法学》认识发展的一般规律,到案例教学符合《刑法学》教育改革的目标,再到案例教学符合《刑法学》素质教育的要求出发,深入研究《刑法学》案例教学的必要性。

关键词:《刑法学》;案例教学;必要性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中强调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

而在实际教育过程中,我国的教育现状与整个教育发展规划大不匹配。

我国的教育观念相对落后,内容方法比较陈旧是客观存在。

家庭暴力中以暴制暴行为的刑法学分析论文

关键词:家庭暴力;“以暴易暴”行为;立法保护

家庭暴力主要指的是对妇女、儿童或其他家庭成员实施的侵犯人权的野蛮行为。在个别家庭暴力案件中,男性群体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是一种全球化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在受害方难以获得有效的身心保护的情况下,他们往往会借助“以暴易暴”手段摆脱家庭暴力的困扰。现阶段因家庭暴力引发的严重刑事案件已经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一定的威胁。家庭暴力中“以暴易暴”行为的刑法学分析,可以为此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

一、家庭暴力“以暴易暴”行为的产生原因与家庭暴力立法保护的现状

(一)家庭暴力“以暴易暴”行为的产生原因

家庭暴力“以暴易暴”行为的实施方以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迫害的女性群体为主(不排除男性因家庭暴力侵害而采取“以暴易暴”行为的可能性)。作为家庭暴力事件中的弱势一方,家庭暴力行为的身心伤害与法律援助体系的缺失,是引发“以暴易暴”行为的主要原因[1]。在女性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家庭中,一些妇女害怕自己受到更大的伤害,不敢提出离婚。在长期承受身心创伤的情况下,“以暴易暴”行为往往会在犯罪环境及犯罪原因方面呈现出特殊性。一般情况下,此类犯罪行为并不具有过于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司法保护方面,公安机关、妇联在接到家庭暴力求救信号以后,往往会将此类事件定性为家庭纠纷。在婚姻传统认知的影響下,若家庭暴力受害方为男性,家暴行为更容易被忽视。受害方在难以获得社会保障情况下,甚至会被他人嘲笑或歧视。

(二)家庭暴力立法保护的现状

现阶段国家婚姻法对家庭暴力行为持有严令禁止的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也为家庭暴力行为的制止与预防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二、家庭暴力“以暴易暴”行为的正当防卫学说

(一)正当防卫肯定说

(二)正当防卫否定说

三、“以暴易暴”行为的刑法规制建议

(一)合理适用缓刑标准与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在家庭暴力“以暴易暴”案件审理过程中合理适用缓刑标准与从轻、减轻情节,有助于刑事法律的宽严相济的精神的落实。以女性在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侵害,且难以得到有效救助的`情况下实施的“以暴易暴”行为为例,如果“以暴易暴”行为所造成的伤害为轻伤,司法机关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在家庭暴力环境下,出于自保或保护家人的需要而反抗家庭暴力,且杀人未遂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从家庭暴力受害者“以暴易暴”的动机入手,根据家庭暴力侵害的实际情况,将特有的家庭暴力视为确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的方式,有助于“以暴易暴”行为的刑法规制体系的优化。

(二)明确“以暴易暴”案件的法律标准

(三)构建家庭暴力综合防治网络

家庭暴力综合防治网络体系的构建,可以从源头入手,解决家庭暴力“以暴易暴”行为,也可以为一些由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案件提供一定的证据支持。这一体系需要对社区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及妇联等机构的责任和义务进行明确。

四、结语

家庭暴力侵害的长期性,是引发“以暴制暴”行为的主要因素。长期的暴力侵害并不是家庭暴力受害者剥脱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免责依据。在家庭暴力“以暴易暴”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与司法机关都需要正视家庭暴力给受害者带来的身心摧残。对现有的家庭暴力“以暴易暴”行为的刑法规制措施进行完善,是解决此类问题的可行措施。

参考文献:

[1]陈飞,杨冬.家暴案中受虐妇女“以暴制暴”行为的正当防卫适用[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9(05):20-30.

[2]赵秉志,原佳丽.对女性“以暴制暴”行为的刑法学思考--基于家庭暴力视野下的思考[J].人民检察,(13):16-23.

刑法学教学方法改革论文

刑法学教学方法改革论文【1】

摘要: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决定了高等法学院校应适时对教学方法进行改革。

当前的刑法学教学方法实现了多元化的发展,以讲授式教学法为主,辅以案例教学法、模拟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

针对刑法学教学中存在的对实践教学环节重视不够等问题,应在将来推进对话式、互动式教学,并加大对实践教学环节的投入。

关键词:刑法学;教学方法;改革

刑法学是高等学校法学教育中一门重要的主干课程,一向在法学教育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开设法学专业的各高等院校均十分重视刑法学的教学,力求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升刑法学的教学质量。

根据国家教委的指导性教学计划,刑法学课程一共6学分,这在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是学分最多的。

一般的法学院系开设刑法课程都历时一学年,将刑法总论和刑法各论分成上下两学期分别进行讲授。

在国家司法考试中,刑法学的内容也占有相当大的分值。

以上无不说明刑法学在法学教育当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传统的刑法学教学方法一般是以课堂讲授式教学为主,辅以模拟法庭、案例教学等方式,个别院校还开设了刑事法律诊所,进行诊所教学,作为刑法学教学的必要补足。

从某种意义上说,人才培养目标决定了法学院系要采用的具体教学方法,因此,对于人才培养目标,也就是培养哪一种类型的人才,必须要有合理的定位。

从目前法科毕业生的就业情况来看,能够到司法机关工作的毕竟只是少数,培养复合型人才是当前很多法学院系的培养目标。

而刑法学具有很强的实践性,这就要求在刑法学的教学中,要突破以往以讲授式教学为主的格局,引入新的教学方法和手段。

一、刑法学教学面临的现实问题

当前在刑法学教学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是忽视实践教学环节。

纯灌输式、说教式的讲授式教学法往往在刑法学教学中占据主导地位,案例教学、模拟教学、讨论式教学采用较少或者有些教师嫌麻烦干脆弃之不用。

这样导致的结果必然是教学方式过于呆板,难以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和司法实务操作能力,将来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刑法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还表现在从教学效果来看,学生对刑法学知识体系掌握不够。

一些学生的学习方式基本是上课听老师讲,记笔记,下课之后看教材复习。

虽然刑法学课程一般都历时一学年,但其体系与理论内容都十分庞杂,课时还是远远不够的。

例如,讲到刑法各论时,一般教师的做法都只能选取其中的一些重点罪名进行讲授,有些罪名因课时原因几乎根本无法涉及。

况且,自我国刑法典颁布之后,到现在已经有八个修正案,加入了若干罪名;与此同时为了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具体操作,还出台了若干司法解释。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刑法典做到了与时俱进,而刑法学教学推陈出新的步伐却相对缓慢。

例如,在课堂教学中教师虽然引用了某些司法解释,但作为本科生来说,很多人并不重视司法解释的作用,学习的内容跟不上司法的动态变化。

因此,学到的理论知识还是书本上的、刻板的、教条的。

甚至也有学生反映刑法修正案和司法解释太多,在学习的过程中无所适从。

二、对传统教学方法的分析评价

作为当前在各法学院系中广泛采用的教学方法,讲授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模拟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都应被纷纷引入刑法学的教学当中,而现有的各种教学方法的优势和弊端,有必要在这里进行分析和评价。

(一)讲授式教学法

讲授式教学是最传统的刑法学教学方式。

顾名思义,该种教学方式以教师的课堂讲授为主。

和大陆法系国家相同,我国的《刑法》是完备的成文法典的形式,立法的指导思想长期以来都是“宜粗不宜细”,以适应千变万化的社会生活的需要。

因此,刑法典中法律条文的规定较为抽象。

对于普通高校的刑法学教学来说,是以解释刑法学为主,即注重对于刑法条文本身的解释,这也跟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教育的主流观点相一致:法学是一门逻辑自足、体系完整和真正的科学。

不可否认的是,作为传统教学模式的讲授式教学仍然具有实践式教学方法所不具备的优越性。

这样的教学方式是符合认知规律的。

因而,不能忽视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式的优势。

但是,讲授式教学法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讲授式教学以课堂面对面的讲授为主,是一种被动的学习方式,学生是否真正获取了教师在课堂上所传授的知识,除了考试和考核外无从得知,很难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对于教学质量的提高非常不利,同时也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重讲授知识轻能力培养的不足”[1]。

因而,各大高校都在不断提倡对讲授式教学法进行改革,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效果。

(二)案例教学法

长期以来,学界一直提倡在刑法学的教学方法中要加入案例教学,并且,案例教学也逐渐成为了刑法学教学的一种常规方法。

在加强刑法学的应用性方面,案例教学法确实功不可没。

然而,案例教学法在实践中表现出来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教师选取的刑事案例大多是两种,要么重大,要么疑难。

联系到司法实践,课堂上选取的案例总是体现出“以偏概全”的特征,不能反映刑事司法实践中形形色色的刑事案件的全貌。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刑法学的实践性特征体现得尤为突出。

司法实践中的刑事案件形形色色,不可能形成某种固定的模式而加以表现,因此,对法科的学生进行素质教育,使其掌握实践技能尤为重要。

此外,当前在刑法学教学中所采用的案例教学法,通常也是夹杂在讲授式教学法当中,仍然是通过教师讲授的方式来向学生介绍案件的整个过程。

很少有学校开设专门的案例分析课程。

因此,案例教学法在刑法学教学中的地位也近乎不言自明,也仅作为讲授式教学方法的某种补充。

(三)模拟教学法

模拟教学法,也称为模拟法庭教学法,同样也是各法学院校普遍采用的一种教学方法,其特点是,选择典型案例,将学生置于仿真环境之中,由学生来扮演控、辩、审三方的不同角色,身临其境地学习刑法学的有关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

模拟教学法自推广以来,一时之间风靡于各大高校。

其优势显而易见:能够在组织模拟法庭活动的过程中培养学生独立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在这个过程中也能够有效地培养学生的组织能力和创造力,使得书本上呆板的理论知识活化起来,在模拟庭审的过程中对刑法学知识活学活用。

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在刑法学的教学中采用模拟教学法能够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其劣势在于,正如前述,刑法学的教学周期一般都长达一学年,本科阶段的刑法学教学主要涉及的是刑法解释学,内容纷繁复杂,单纯采用模拟教学法显然不能满足教学的实际需要。

多数高校采用的做法都是一学期举办一两次模拟法庭而已,涉及到的理论内容不会太多,故此,模拟教学法不可能成为刑法学教学的主要方法。

(四)讨论式教学法

讨论式教学法采用的步骤一般是,教师先行布置一个或者几个论题,学生在上课之前先行准备,主要是准备发言的内容。

之后在课堂上,由教师主持,学生依次发言,最后教师总结学生们的发言内容。

简单地说,是以学生为主、教师为辅的教学方法。

讨论式教学法特别适应刑法学理论纷争较多的现状,对同一种理论,不同的学者可能有不同的观点。

学生对各种学说也有可能抑或支持抑或反对。

因而,采用讨论式教学非常符合刑法学科的特点。

并且,在此过程中,可以使得学生锻炼法律人才必备的两种素养:思辨的能力与雄辩的口才。

也可以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调动学习积极性。

但是,该种教学方法存在的问题也是十分突出的:学生毕竟仍处于学的阶段,对于刑法学整个的知识体系不可能十分了解,发言的内容难免有所偏颇,如果教师不能对学生发言的内容进行有效引导,导致的结果往往就是我们所看到的那样:离题太远,不知所云。

因此,在适用讨论式教学法的时候,虽然教师只是处于辅助的位置,但是其作用是不可取代而且非常重要的。

讨论式教学法同样也只能作为刑法学教学的辅助方法,课堂教学不可能主要以讨论的形式展开,只能针对某些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讨论,且必须强调在讨论式教学中教师的重要地位。

三、刑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思路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的实现不能只依赖法律体系和法律规范的完善,法律人才和全民法律素质的提高也是其中关键的一环。

为了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改革法学教学方法、使其与人才培养目标相一致,这个环节非常重要。

如上所述,传统的刑法学教学方法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法律人才培养的需要,急需对刑法学的教学方法进行适当的变革。

“对于刑法学本科教学而言,不仅要使学生掌握法学的理论知识体系,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技能,只有学会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规范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才能成为社会的有用人才。”[2]

(一)推进对话式、互动式教学

在刑法学教学中,讲授式教学方法存在很多弊端,但其主导地位也不能断然否认,这是结合我国法律体系的特点所得出的结论。

在继续推行讲授式教学为主的教学方法的过程中,必须要对讲授式教学法进行改革,才能更好地发挥自身优势,尽量克服不良因素的影响。

讲授式教学法的弊端主要在于在教学的过程中扼杀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笔者提出的改革方法就是在讲授式教学方法中推进对话式和互动式的教学,变教师的“一言堂”、“独角戏”为师生共同参与对话和互动的课堂教学方式。

但采用这种教学方法时必须要注意与讲授式教学相结合,单纯令学生进行互动只会让互动的内容漫无边际。

因此,进行讨论和互动应具备一定前提,即学生对互动的内容所涉及领域的知识已经有所了解。

这种了解可通过教师事前的讲授或者令学生自学的方式加以实现。

该种教学方法的优势是可以在对话和互动的过程中加深对所学知识的掌握,尤其是当理论学说存在争议时,可通过讨论的方式各抒己见,最终达到教学相长的目的。

(二)加大对实践教学环节的投入

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的方法有多种,如举办模拟法庭、开设法律援助公益网站、刑事法律诊所,等等。

举办模拟法庭一度也被视为在刑法学教学中经常采用的一种教学方法,但笔者认为,单纯的“模拟”,实践教学效果欠佳,应当选取实践中真实发生的案件来进行模拟法庭实践教学。

模拟法庭教学方法曾经一度主要被应用在程序法的教学当中,主要强调审理案件的程序,使得学生了解庭审的各个环节。

摘要: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在我国已经是声名鹊起,教学改革如火如荼的开展也促进了刑法学教学方法的改进,刑法学是教育部确定的法学专业的基础课程,是每一位法学本科学生都必须认真学习研究的基本课程,其在教学方法上也需要与时俱进,进行相应的方法改革。

关键词:刑法教学方法探索

探索教学方法,对于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培育符合当今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法学教育中教学方式的探索也是有必要的。

刑法学是法学科目中的核心课程,是高校法学专业的必修课程,在整个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当电脑和网络技术被引进高等教育中时,教学方法的改革势在必行。

改革和探索刑法学教学方法既顺应了教学改革的要求,也是新形势下提高刑法学教学质量的有效途径。

一、刑法学教学方法的现状

我国传统上的法学教学方法主要是“以理解法律含义、传授法律知识为宗旨的教育模式”。

不可否认在很大程度上我国的法学教育基本上以此种方式为主,对于理论性较强的法律学科而言,此种方式是可取的,如宪法学、法理学等,而作为刑法,虽然其也具有相当的理论性,但是其更多的是实践应用,因此讲授过程中要注意采用更为合理的教学方法。

目前我国刑法的教学方法主要采用的“演讲式教学”,教师口若悬河、滔滔不绝,学生缄默无语、寂静无声。

学生总是处于被动状态,教师在教学中较少考虑学生的需求,学生也很难表现出自己的能动性,发现自己的潜在力,只是在记录。

刑法作为一门实用性很强的法律学科,尽管也需要进行一些理论把握,但是理论研究主要是在研究生阶段进行的工作,大多数的法律院校在本科教育的过程中还是主要以培养实用型人才为主,所以在刑法的本科教学过程中要注重刑法的具体应用。

在司法实践中,任何一个刑事案件都是复杂的,它不可能像我们刑事法律规定的那样单一化,如果只是注重知识的基本掌握,而忽视灵活的掌握知识,则会导致学生在实践工作中无所适从的后果。

现行的法学教育中,教师是教育的中心,学生是被授教的对象,教育的结果大多情况是以统一到教师的认识上为圆满。

学生较少坚持自己的观点,他们害怕因自己的观点和教师的标准答案不同而不能通过考试。

久而久之,学生便习惯于服从教师给予的“标准”,而不去考虑现实生活的丰富性和变化性,他们习惯于被动地思考而不是主动地思考,习惯于寻找“标准答案”,而不会想到所谓的“标准”只是教师在自己的法学理论基础上给出的基本论断,这样不利于学生的积极主动性发挥,也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

当然随着法学教学方法的逐渐改观,在刑法的教学方法上也有了极大的变化,出现了案例教学法、讨论教学法,还有模拟法庭教学法等。

然而,由于习惯使然,有部分院校尽管在外在形式的授课方式上发生了变化,但是在实质上依旧没有改变过去的传统教学理念,即:帮助学生了解和理解法律原理和概念,知道法律条款的含义。

如在案例教学中,教师是以自己对法律的学理认识去影响学生,一般是依照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去选择合适的案例,指导学生进行讨论,然后以达到统一认识为目标。

而事实上,在我国现代畅行法治的社会中,法律条文的数量正以惊人的速度在不断增长,其修改和变化的速度也同样令人目不暇接。

在刑事法律方面也是如此,如果要把所有这些基于现行法律条文之上的知识都教授给学生,这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和不必要的。

法学教育的真谛应当是使学生学会学习和使用法律,而不是单纯地灌输某种既定的、凝固的知识。

所以在教学改革的过程中我们要注重实质意义上的改进而不是形式意义上的变化。

二、刑法学教学方法的探索与实践

刑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并非一朝一夕之功,它是一个理论联系实际的渐进过程。

全国各大文科院校多数都在开设法律专业,在具体教学过程中都各自有不同的要求,具体教学方法的改进也根据各学校的教学理念和教改进程呈现了不同的状况。

作为基本专业课的刑法学在教学方法改革探索中必定是位于前列,具体在教改中应该如何进行改进,笔者认为可以从如下方面考虑。

(一)结合培养目的改进教学方法

本科《刑法学》的课程教学任务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根据,通过对刑法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的研究和学习,使学生系统地掌握我国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各种原理、原则和制度,培养学生运用刑法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刑事案件中的问题的能力。

基于此,在刑法学授课过程中应该理论与实践并重。

法律都是立法者对过去经验的总结或对将来状况的合理预期,虽然目前的刑事法律规范比较完善,但是既成法律与一直处于绝对变动状态的社会生活相较而言,具有相对滞后性。

因此,面对社会生活中不断涌现出来的形形色色、千差万别的新情况、新问题,更需要提高对刑法规定和精神的理解,以应对解决实际问题的必需。

因此,刑法学教学中应注意多种教学方法的灵活运用,除传统的课堂讲授方式外,应提倡学生参与和师生互动型的授课模式,充分有效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促进学生的积极思考,激发学生的学习潜能,注重对学生知识运用能力的考查。

首先,启发式教学。

启发式教学是指教师在教学中起主导作用,学生发挥主体的作用,教师通过对刑法基本理论的讲述、解释、提问等方法唤起学生的兴趣,引导学生发现有关的法律规范、事实材料、及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系,引导学生自己开动脑筋思索的教学方式。

学生掌握的知识更为牢靠、更加深入,并通过这种思考和分析,学到了法律思维的方法,获取了各种技能,并使其综合素质得到锻炼和提高,从而改变被动接受的“填鸭式”消极灌输模式。

其次,案例式教学。

案例式教学是指教师在教学中,将刑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的实际运用相结合,引导学生通过对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来掌握并运用法律知识的教学方式。

对于刚刚接触到法学知识不久的青年学生,在讲解刑法基本理论时要注重案例教学方法的运用,激发学生的兴趣和学习热情,通过案例分析,包括分析和辩论,使学生在案例教学中掌握和巩固所学的知识。

再次,模拟式教学。

模拟式教学是指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选择难易适当案例进行模拟法庭活动,在具体案件中由学生充当法官、检察官、原告、被告及证人等角色,模拟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教学方式。

学生通过参与真实的刑事审判的模拟演示,切身了解刑事司法的全过程,对其中的刑法问题有直观的体会。

(二)结合实际状况选择教学方法

1.根据教材内容选择教学方法

教材内容是教学方法的直接对象,选择教学方法,必须根据教材的内容和特点。

刑法学作为一门法学学科,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是由总论和分论两个部分构成,在具体的课程内容上也和其他法学科目存在不同,其总论涉及原理,分论涉及具体应用,所以在教授方法上也应根据其课程特点在教学方法上有所区别。

刑法总论是全部刑法理论的基础和核心,也是比较原则和概括化的内容,是学习刑法分论的基本起点,因此在总论教学中主要以教师讲授为主,但是也要穿插相应的案件实例,以利于学生更好的理解理论,做到深入浅出,使学生把握理论的实质;刑法分论主要是应用刑法总论的理论来分析说明刑法分则规定中的具体罪刑规范的结果,刑法分论是对总论规定内容的具体化,其更为注意的是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定,适用性更强,因此在分论教学中应以互动式案例教学为主,讲授为辅,这样既能够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主动性,也能够锻炼他们分析问题的能力,从而提高他们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根据学生实际情况选择教学方法

学生是教学方法的实质对象。

在教学中应该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来安排教学方法,只有这样才能起到比较好的教学效果。

教师授课的目的是为了使学生获得知识,提高其自身的素质。

因此,任何学科和课程的教学方法都必须适合学生的需要。

地区不同的学生在主体上存在个体差异,来自不同地区,就必然会存在学习方式、思维模式、知识水平等方面的差异,这样一来势必会存在接受能力的差异,所以应该因材施教,即对同一门课程,因为学生素质不同,在教学方法上应有所差异。

3.根据教学设施和教学资源状况选择教学方法

教学设施和教学资源是实现教学的基本途径。

不同的教学环境所能提供的教学设施和资源也有所不同,则在教学方法上也要受到一定影响。

条件相对较差的只有普通教室,无法采用多媒体,图书资源也较匮乏,这样需要教师补充的太多,为节约课时教学方法则会受到影响,学生获取的知识和信息量方面必然会有限。

反之,教学设施和教学资源比较富足的学校,学生的接触范围较为广泛,新知识容易获取,眼界也比较开阔,能够掌握的知识点也会有所增加,能及时了解到法学研究的前沿问题,也会及时接触到热点法律问题,有利于理论联系实际,更好地把握刑法的精神及刑事政策的走向,领会刑事法律的精髓。

有多媒体条件的.可以按教学需要进行组织,制作符合教学需要的课件,采用多媒体教学中提供的声音、图像等,创造一个关于社会问题的场景,在具体的情境中,学生不仅用自己的理性在分析,也运用自己的感性在感受和体验,这样有利于社会经验和生活经验匮乏的学生提高对刑事法律问题的分析能力。

“徒法不足以自行”。

如果只有法律规则,而没有适用规则的高素质人才,规则之治就仍然是座空中楼阁。

因此,从教学方法上来说,刑法学的教学方法是一个不断创新和完善的过程,多样化的教学方法是发展的趋势。

对于日益变化的社会实际而言,教学方法的改进,不仅会增加学生学习的乐趣、深度和广度,也会让教师有新的体验,同时也可以为社会培养出更为专业化的法律人才。

[1]刘翔雁.刑法学教学方法探析.教育与职业,第23期.

[2]吕新建.法学教学方法探析.社会科学论坛,8月.

[3]夏凤英.“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特点和意义.中国成人教育,2月.

[4]邓中文.浅谈刑法学课程的课堂教学.教育与职业,3月.

刑法学教学方法问题论文

刑法学教学方法问题论文【1】

[摘要]刑法学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学课程,其教学方法至关重要。

一、刑法学课程的特点

1.研究对象的复杂性。

刑法学所研究的对象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包括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在刑法学课程中,围绕犯罪展开的是抽象的犯罪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形态等问题,构成犯罪论;围绕刑事责任展开的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刑罚的概念、本质、功能、目的、种类、体系以及刑罚的裁量与执行等问题,是为刑事责任论;对于其不能包含的关于刑法的其他一般性问题,如刑法的概念、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等则构成刑法论。

刑法论、犯罪论、刑事责任论是刑法学总论知识体系的三大组成部分。

与刑法总论相对应的是刑法分论,主要是规定各种具体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等认定。

由此可知,刑法学这门课程不是简单地解释刑法典,而是融刑法、刑法哲学、刑法解释学以及刑法适用的规律、经验、审判实务于一体的法学学科。

2.涉及内容的广泛性。

刑法学所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

作为部门法学和其他部门法相比较,可以发现,一般的部门法只是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

例如,民法仅调整和保护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婚姻法仅调整和保护婚姻家庭关系。

而刑法所涉及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婚姻家庭、财产、经济、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等许多方面。

因此可以说,一般部门法要保护、涉及的内容,刑法都会涉及,都要进行保护。

所以,刑法又被称为“二次保护法”。

3.与实践的密切联系性。

刑法学是一门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和应用性的学科。

刑法学所包含的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基本原理不仅具有深刻的哲理性,而且有着丰富的实践性。

刑法学作为一门应用性、理论性极强的法学学科,要求教师在课程讲授的过程中,一定要密切联系实际,注重实践教学环节,注意学生实际问题的分析能力的培养和锻炼。

刑法学的教学就是要通过刑法理论的学习和研究,指导国家刑事立法、促进国家的刑事司法、完善刑法的基本理论。

4.研究方法的多样性。

刑法学学习和研究需要融汇多种方法,主要包括:(1)注释研究法。

刑法学以解释刑法典为中心,因此需要对刑法条文进行分析、解释,以使刑法的意义得以明确。

对于刑法学的研究从很大程度上说就是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和分析。

(2)社会学研究方法。

刑法的研究对象,即犯罪,本身就是一种社会现象。

因此在各种社会现象中研究刑法,把刑法理论与社会发展相协调,对刑法与社会现象的关系、刑法的社会作用与效果进行考察,充分发挥刑法维护社会关系的作用,才能促进社会的发展。

(3)比较研究法。

对不同国家的刑法以及不同时期本国的刑法进行比较研究,剖析优劣、评述利弊。

对不同国家的刑法进行比较研究,可以发现可供我国借鉴的法律成果。

现代社会是开放的社会,法律文化上的融会贯通已是平常,借鉴他国先进的法律制度,也是法制发展的一大表现。

对于本国不同时期的刑法进行比较研究,有助于弄清不同时期的刑法有所不同的原因,有助于现行刑法的正确行使。

(4)历史研究法。

历史研究方法有助于我们弄清刑法的来龙去脉,了解刑法的发展方向。

(5)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刑法学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因此,必须要将刑法原理付诸于实际。

运用案例研究法,是理论联系实际的良好途径。

在运用案例研究法时,不仅要以典型案例阐述刑法的基本原理,还要以疑难案例反思现有的刑法理论,以新型案例慎思刑事立法的趋势,从既定判决中抽象出一般规则。

二、刑法学课程教学面临的挑战

1.教授刑法学的教师应当与时俱进。

面对突飞猛进的现代社会,进行刑法学的教学,就需要教师的知识面更加宽广,要将时事问题以及前沿学科理论融入刑法学的教学中去。

2.在刑法学的教学过程中要注意培养学生的现代刑法理念。

随着法学理论的不断夯实,部门法中也越来越重视基础理论的渗透。

因此,在教学中补充和介绍有关刑法的功能、刑罚权的人权保护、刑法伦理等内容,有助于丰富学生的理论内容。

3.就业的现状要求刑法学的教学与未来职业的需要相结合。

因此,刑法学的教学就不仅仅是为了完成学习任务,还要与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将来要参加的统一司法考试结合起来。

这样有助于学生在学习期间就形成对未来工作至关重要的学习能力、理解能力和实践能力,提高应运能力。

因此探寻刑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的契合点,是目前刑法教学面临的又一挑战。

除去以上的新型挑战以外,传统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仍然不能忽视。

这方面的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在课堂教学中,师生互动交流不够,思辨式的教学模式很难形成;二是从事刑法学讲授的专业教师都比较重视刑法学本身的研究,对刑法学教学研究比较薄弱,教学研究成果较少。

所面临的这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我们通过探寻一定的教学方法来弥补和改进。

三、刑法学教学方法的改进

1.课堂教学。

在教学内容上,始终坚持以刑法学的教学大纲为基础,突出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传授。

在此基础上,还要注意将刑法学领域的新论题、新观点、新理论适当地引入课堂教学,使学生能够了解刑法学发展的新动态。

针对法学的特殊性,刑法学课堂在传授基本知识的基础上,还注重培养学生的刑事法律观念的形成。

通过一学期的研究学习,使学生能够熟悉国家的刑事立法,了解、把握刑法条文的精神实质,把握条文与条文之间的内在联系,在消化刑法学理论的同时能够解决实际问题。

通过启发诱导学生,使其产生学习的'兴趣,主动地发现问题,教师或解答学生的疑问,或适时组织学生开展讨论,使学生在教师的指导、引导下不断发现问题和加深对问题的认识和理解,并使他们对问题的探究活动能够延伸到课后。

在传统的课堂演绎式教学基础上,大量采用现代化的多媒体教学方式,并同时建立刑法学网络教学平台。

上传网络的内容应主要包括:课程介绍、刑法学电子版教学讲义、教学大纲、各章思考题、综合练习题、讨论案例、例题分析、刑法学多媒体课件、主要参考书目、刑法学讲授录像等。

2.案例讨论。

讨论案例是刑法学教学不可或缺的环节,能够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的能力。

一些西方的法学教育主要以案例讨论的方式进行。

成功的案例讨论,一是要选择合适的典型案例。

太容易,讨论不出深度;太复杂,对初学者来说无从着手,宜循序渐进。

二是组织要小型化。

目前,大学教室的设计不利于举行全班的课堂讨论,每个行政班的人数较多,全班讨论也不利于活跃讨论气氛,易导致混乱的场面,而且给每人提供的发言机会也少。

所以案例讨论课,宜采取课堂外讨论与课堂内交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即以小组、宿舍为单位的讨论为主,课堂则交流、汇报或教师进行小结,或穿插一些典型发言。

三是形式应以对抗式为主。

将不同观点的同学按司法审判的不同角色分成若干小组先行讨论,然后进行对抗式辩论,在辩论中锻炼各自的应变能力。

3.理论研讨。

尽管刑法学是一门较为成熟的学科,但仍有许多理论与实践问题需要研究。

对于初学刑法的大多数学生来讲,要他们马上作很深的理论研究是不现实的,可进行方法论指导,为今后进行研究打下基础。

通过安排学生进行阅读和文献综述,锻炼学生搜集资料、整理资料、消化资料的能力。

通过组织写作竞赛和考试引导,使学生的表达能力和逻辑能力得到提高。

另外,还可以适时开展一些专题讲座。

专题讲座可以帮助学生拓宽视野,加深对某些疑难或热点问题的理解。

讲座的内容最好选择一些不宜在课堂展开或教学大纲中未列入而实践中又十分重要的问题。

4.实践教学。

实践教学环节也是至关重要的,通过实践教学可以让学生形象地掌握书本中的理论知识,加深印象,形成思考。

可以组织的实践教学方式主要有:(1)旁听公开审判。

到司法实践部门旁听公开审判的刑事案件,不但能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也是一次直观的教学,是学生了解社会、接触社会的重要渠道。

旁听的案件应注意选择,一般应为较为复杂疑难的案件。

由于旁听公开审判往往要耗时半天至一天,低年级学生课程紧,若旁听导致调课频繁,可能会冲击其他课程的正常进行,因此,这种旁听不宜过频,每学期一至二次为宜。

(2)组织举行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是现代法学教育中推行的教学设计,它有利于学生逐步熟练地掌握审判程序和实体法中的有关疑难问题,也有利于培养学生独立活动和创造、组织能力。

对于任课教师来讲,模拟法庭的组织和运行既不能撒手不管,也不能事事包办,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指导:第一,帮助选择案件。

可选择案情较为复杂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这可以使直接参加的人数多一些,刑事、民事兼顾,收到一举多得的效果。

第二,根据活动需要,将全班学生按不同角色分成若干小组,如辩护人组、代理人组、公诉人组、审判员组等,互相独立,分头准备材料,在此基础上推选出庭人员。

第三,指导学生进行排练,特别是对初次搞模拟法庭的班级,开庭前进行数次的排练,任课教师应自始至终地在排练现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开庭审判后,任课教师应将开庭审判的得失进行讲评和总结。

(3)参观和观摩。

适当组织一些参观、观摩活动,将其作为辅助性的教学手段,也能增加学生对刑法的认识。

例如,组织参观一些打击刑事犯罪的展览,组织参观监狱、劳改队、少管所,以加深对我国刑罚制度的理解。

(4)到实习基地实习。

当前许多政法院校都设置了教学基地制度,拥有大量教学基地,在教学的过程中也应当适时地发挥这些教学基地的作用。

如和教学基地联系,让学生在假期就近到教学基地实习,将自己的理论应用于实践当中,既能巩固专业知识又能提前与社会实践接轨。

[参考文献]

刑法学教育方法论文

探究刑法学中五个关系论文

一、强势理论和弱势理论

强势理论指的就是那些容易被绝大多数人所接受的一些通说和多数说;而弱势理论指的则是那些不太容易被大多数人所接受的少数说。在我国的刑法学中,强势理论是十分关键的存在,刑法学中的通说都可以划分为强势理论的范畴,这些强势理论也是司法机关十分重视的对象。总的说来,司法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经常使用强势理论,有时会遇到强势理论无法站住脚的情况,此时司法人员不会认为强势理论出现了问题,而是认为该刑事法律和法规出现了漏洞。这充分说明了强势理论在刑法学中的重要地位。

从学术研究的角度讲,弱势理论具有更大的发展潜力。当一种观点被绝大多数人所接受时,也就表示该观点失去了一定的价值;而当一种观点出现之后,各种批评的声音不断出现时,这就表示该观点具有较大的价值和潜力。学术观点的学术价值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在它是否值得人们的批评,如果没有人对该观点进行批评,同时也就表示人们对观点不是很关心。

因此,刑法学的发展需要弱势理论的支持,弱势理论在批评声中不断成熟,从而发展成强势理论,而强势理论在接下来的发展中逐渐走向衰落,此时新的弱势理论又会重新出现,在这样的循环中刑法学逐渐走向成熟。

二、真问题和假问题

三、前见和偏见

就刑事案件而言,前见指的就是人们对该案件事实的一种预先判断。就刑法解释而言,前见是十分必要的存在,如果没有了前见,也就谈不上解释。但是,解释者不能使自己的前见处于不变状态,应该随时对其进行检验,并及时对其进行改进。此外,刑法解释者不能存在偏见,这主要是因为当解释者对一个观点产生了偏见时,这就表示该解释者非常可能对与之对立的观点形成偏好,这会对刑法解释带来不良的影响。

四、价值判断和逻辑结论

在刑法学中,价值判断是重点。刑法是正义的代表,制定刑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社会中的正义。刑法解释的本质是价值判断或者是正义判断的结果,就学术研究而言,刑法解释的结论属于一种以价值判断为根据而得到的假设,所有的刑法解释都不属于最后的权威结论。进一步的,即使解释的根本依据是某些客观事实,那么得到的结论也是价值判断的结果。在研究刑法学时,研究者一定要注意对价值判断和逻辑结论进行有效的区分。

五、学术批评和自我反省

和许多其他学科一样,刑法学中也存在很多的争论,刑法学中的争论绝大多数都属于刑事判决的范畴。争论的存在表示该问题得到的人们的重视,而对立观点的存在可以形成一种促进作用,当双方都对某一问题给出自己的解释时,另一方都会由此受到启发,从而更好的对自己的解释进行改进。

就我国而言,现阶段在刑法学的学术研究中存在一定的学术批判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第一,有些学者在开展批判时并没有对所要批判的关键进行全面的了解和掌握;第二,有些学者在对刑法解释进行批判时,选择的切入点是立法角度。

在学术研究中,学者们不但要进行批判,还需要进行一定的自我反省。通过深刻的自我反省,研究者才能不断进步。但是,现阶段我国在刑法研究中存在一定的反省问题,主要体现在:第一,有些学者仅仅对整体进行反省,没有对个体进行有效的反省;第二,有些学者发现了自己观点中的问题,但是却选择可以忽视,只是说要开展后续研究。

六、结语

[1]张明楷.刑法学研究的五个关系[J].中国检察官,,1(6):77-98.

[2]刘伟.刑法中的同意理论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

[3]周柏森.研究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要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作指導[J].法学研究,1982(2):5-9.

[4]高铭暄.新中国刑法学研究概论[J].法学家,1986.

刑法学中的被害人问题论文

刑法学中的被害人问题论文【1】

摘要被害人问题的研究一直以来在犯罪学中占据重要地位,并形成了犯罪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即被害人学,但在刑法学中的被害人问题研究却少之又少,不利于我国刑罚理论体系的完善。

本文对从刑法学角度对被害人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被害人刑法学犯罪论刑罚论

刑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犯罪、刑罚,而被害人与犯罪与刑罚都有密切关系,被害人问题的研究应该放在刑法学的重要地位来进行研究。

然而被害人问题的研究一直以来在犯罪学中占据重要地位,并形成了犯罪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即被害人学,但在刑法学中的被害人问题研究却少之又少,对刑法学中的定罪量刑造成一定影响。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刑法学中的被害人因素的研究,从而推进刑法学体系的完善。

一、基于刑法学视角探讨被害人概念

基于刑法学视角来看待被害人这一概念,我们发现被害人这一概念具有广泛性。

诸多学者对刑事法学中的被害人概念也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

从犯罪学的观点来看,刑事被害人有广义刑事被害人和狭义刑事被害人之分,从广义刑事被害人的角度来看,被害人是由于犯罪行为而使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人,具体来说,广义刑事被害人包含了个体被害人、团体被害人、社会被害人。

狭义刑事被害人就是将广义刑事被害人中的团体被害人和社会被害人排除在外,而单指个体被害人。

有部分学者认为:凡因犯罪行为而受到物质损害和身体及精神损害者,均可称之为被害人。

从上述观点来看,犯罪学中的被害人界定范围极为广泛,不仅包含了因犯罪行为而直接受到损害的人,也将因犯罪行为而间接受到损害的人。

由于刑法学是一门规范学科,因此其被害人概念相对于犯罪学来说,相对较窄。

因而,刑法学视野下的被害人问题研究,着眼于被害人因素会对人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的犯罪类别,犯罪行为主体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犯罪行为主体承担的刑事责任应多大等问题产生怎样的影响。

在刑法学视野下,对被害人这一概念的界定为包括一切因犯罪行为而受到直接或间接、精神或物质损害的人。

而这一概念中,被害人的界定范围较大,为了使其在刑法学视野下具有可行性,便于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则应将被害人这一概念界定为包括因犯罪行为而使其具体权利受到直接侵害并直接承受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的个人或单位。

二、被害人是犯罪概念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在刑法学中,犯罪概念是其最基本的问题,刑法理论的一切问题均基由犯罪概念而产生,因此,要在刑法学视野下对被害人问题进行研究,就需要对被害人在犯罪概念中居于何种地位进行研究,这是对刑法学视野下被害人问题深入理解的重要途径。

由于犯罪概念是由犯罪形式特征与实质特征共同组成的混合概念,在对犯罪概念中的被害人地位的研究上,可以沿着形式方面和实质方面两个层面对被害人在犯罪概念中的地位进行研究。

首先,从形式方面来看,我国刑法中,在1979年刑法中犯罪概念和在1997年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是后者承袭前者并对前者进行修正的关系,两者都强调:“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行为成立犯罪。

从而这一概念出发,我们不难发现,不管是犯罪行为是侵犯了单位具体权利,还是对公民具体权利的侵犯,都会使单位或个人成为被害人。

从刑法法条的规定中,我们发现,犯罪行为必然会对被害人的权利造成侵害,犯罪概念中,被害人相伴于犯罪而产生,虽然刑法法条没有明确地提出来,但隐含于法条之中,是犯罪概念形式方面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从实质方面看,从一般角度来说,由于被害人是社会的组成成员,当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等具体权利受到侵害,则也会对社会整体利益造成侵害,具有社会危害性。

从这一角度出发,我们不难发现,犯罪实质方面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基由被害人而存在。

关于社会危害性这一观点也有不同的意见,有观点认为社会危害性是对国家法律秩序的违反,也就是说,犯罪行为实质方面具有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对国家法律秩序的破坏,而非对被害人权利的侵害。

这一观点并未得到认可,但我们可以思考犯罪究竟是如何违反国家法律秩序,通过这一问题的思考,我们不难发现,违反国家法律秩序主要是通过对被害人权利的侵害或对国家管理权利的破坏构成的。

因此,从违反国家法律秩序的层面上来对社会危害进行界定,也体现出犯罪实质方面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基由被害人而存在,是犯罪概念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被害人因素在犯罪论中的重要作用

由于被害人是构成犯罪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刑罚权的实际运行的各个环节与被害人因素都是紧密相连的,被害人因素对刑罚权的实际运行各个环节的影响是不容小觑的。

(一)被害人因素影响刑罚功能的发挥

我国刑法学学者对刑罚对被害人所具有的功能在很早时期就加以重视,有学者就指出,刑罚应当具有对被害人安抚与补偿功能,这类观点在中国刑法学中受到了广泛的认同。

由于犯罪行为在刚刚发生时,会对被害人造成较大的物质损失或对被害人的'人身权利造成巨大的侵害,使被害人的精神上承受较大的痛苦,往往引起被害人激愤情绪,产生要求对犯罪进行惩罚的强烈愿望。

而刑罚的安抚功能就体现在,刑罚执行于犯罪人,使被害人要求惩罚犯罪人的强烈愿望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以使被害人的激愤情绪得到平息,被害人的精神创伤得到一定程度的抚慰,将被害人从犯罪所造成的深切痛苦中解救出来。

刑罚对被害人的补偿功能,是指刑罚使被害人在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精神损害或物质损失得到一定程度的补偿。

具体来说,有精神损害补偿和经济损失补偿。

刑罚对被害人的补偿功能并不能与人民法院对犯罪人依法判处刑罚以实现对被害人的精神补偿或通过附带判令实现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补偿等同起来,因为人民法院对犯罪人依法判处刑罚是刑罚安抚功能的体现,而通过附带判令实现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补偿实际上是属于民事赔偿,而不能说是以国家公权力为后盾的刑罚补偿功能的体现。

因为刑罚对被害人的补偿功能显得极为重要。

(二)被害人因素影响刑罚目的的确立

刑罚目的是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所希望达到的效果,国家对刑罚目的进行合理确立时,应将与刑罚目的实现的各项因素进行全面考虑,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针对者和犯罪结果的直接承受着的被害人,在刑罚目的确立中具有重要作用,必须对被害人因素予以足够的重视。

刑罚对被害人具有安抚功能,当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巨大的物质损失与精神痛苦时,对被害人精神补偿的最好办法莫过于使被害人看到曾经伤害过自己的人也遭受到同样巨大的物质损失与精神痛苦,通过这样的方式,被害人才能从犯罪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与精神痛苦中获得精神上的满足感,从而获得安慰与补偿,由此来看,在刑罚目的的确立上,应使刑罚具有对犯罪人的痛苦报应的目的。

此外,当被害人认为国家对犯罪人施加的刑罚痛苦性不够,而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对犯罪人打击报复,进而触犯国家法律,更有产生报复社会的偏激想法,走上对抗社会和国家的不归路,因此,就刑罚目的确立的高度来说,还需要刑罚具有预防犯罪人意外的被害人实施犯罪的目的。

总而言之,刑罚目的的确立,从被害人角度来看,要具有报应和个别预防的目的。

(三)被害人过错问题对刑罚裁量的影响

从犯罪被害人学中的定义来看,被害人过错就是指被害人处于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而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进而诱发他人犯罪意识、激化犯罪人的犯罪程度的行为。

从诸多刑事案件中,我们不难发现,被害人的挑衅、激将、报复等明显过错,往往导致他人借助暴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在此过程中,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是受到被害人不良行为的刺激而产生,从犯罪动机的角度来说,犯罪人的动机具有从轻考虑的因素,因此,犯罪过程中的犯罪人表现出来的人身危险性与完全不存在被害人过错的犯罪相比要小得多,因而犯罪的刑事责任也就会相对减轻,对犯罪人的刑罚裁量中也会对犯罪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被害人过错的情况下,可以减轻犯罪的刑罚,在世界各国的刑罚中也是通例。

被害人因素在犯罪论的理论体系中和刑罚实际运行过程中都占据较为重要的地位,因此应加强在刑法学视野下展开对被害人问题的研究。

虽然本文的研究较为粗浅,但是我们也不难发现,单单从犯罪学角度对被害人问题的研究存在诸多缺陷,加强刑罚视野下的被害人问题研究,能使我国的刑罚理论体系更加完善,让被害人人权得到有效保障,推进我国刑事法治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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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被害人承诺构成要件研究【2】

摘要:作为犯罪阻却事由之一的被害人承诺,是指基于被害人对自身可支配权益的许可,允许他人对自己的上述可支配权益实施侵害的行为。

很多国家均在刑事立法中明确了被害人承诺的效力,我国刑法中没有对其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被害人承诺问题已较为常见。

对被害人承诺进行研究,对行为人定罪量刑甚至排除其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被害人承诺;犯罪阻却事由;法益侵害

一、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基础

1.国外对被害人承诺的规定

被害人承诺作为我国刑法理论的舶来品,在国外许多国家的刑事法律中均有明确规定。

《日本刑法典》第35条规定,“依据法令或者基于正当业务而实施的行为,不处罚”。

学者对本条规定的理解,均认为不处罚的内容其包含了被害人承诺。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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