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一、基层文物保护面临的问题
(一)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不完善
(二)文物保护体制不科学,经费不足
(三)社会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不足
(四)经济开发与文物保护工作的矛盾
近年来,由于各级政府的工作重心主要集中在经济建设上,因此对其它方面的工作有所忽略。在文物保护工作方面,由于经济建设工作需要利用和开发土地,就使得很多的古宅古屋面临着毁坏的命运,这样的情况下文物保护工作往往让步于经济发展。文物保护机构没有权力以及相应的能力去进行文物保护。
二、改进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策略
(一)完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二)改进管理体制,加大经费的投入
(三)开展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
(四)正确处理经济开发与文物保护的关系
文物的保护,是为了让其价值最大化,实质上也是一种开发行为。因此,文物保护工作不能单纯的进行保护,要结合具体实际,对其进行适度的经济开发,合理利用文物资源。努力达到有效保护文物、合理利用文物以及加强文物管理的工作目标。三、结语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需要各方条件的配合,解决阻碍文物保护的各项难题。无论是法律法规的制定、管理体制革新,还是开展宣传等活动都会对文物保护工作产生促进效果,只有注意这些方面的问题,才能将基层文物保护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王瑞林.试谈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困境及对策[J].菏泽学院学报,2013(1).
[2]贾国民.浅谈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现状与对策[J].经营管理者,2012(20).
一、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法》的宣传工作
党的十七大精神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入关键时期的纲领性文件,是我们行动的指南,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特别是文化建设和文化遗产保护的精神,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进一步加大文物保护的宣传力度,认真开展“5·18国际博物馆日”、和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的中国文化遗产日宣传活动,普及文物保护知识,大力营造人人保护文物、人人支持文物保护事业的社会氛围。
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全市文博工作者的执法水平,创造全市文物保护工作的良好环境,促进文博事业的蓬勃发展。
二、切实抓好文物保护基础工作
1、完成“十二五”文物保护规划工作,为今后五年的文物保护工作打下基础。
2、稳步推进全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办好文物普查培训班,抓好普查工作简报、月报工作。在全省的三普实地文物调查阶段省级验收工作中,我市三普工作截止月日,我市共调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2724处,其中新发现1966处,目前居全省9个地(州、市)第一位。
3、抓好文物安全工作,认真开展文物安全检查,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防范,尽力排除隐患,切实保证文物安全。
4、开展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组织市文物收藏协会和市文物收藏协会开展互动,普及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三、努力做好文物保护修缮工作
1、做好大学旧址保护规划的论证、报批工作。争取实施墓、四渡赤水战役旧址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2、继续抓好飞虎关、市坪申佑祠、石笋峰寺、道真万天宫、周西成祠、古建筑群和罗峰书院等文物建筑的保护维修扫尾工作。
3、县山盆李梓铁索桥、市太极楼的修缮工程即将完工,等待省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4、加强文物维修工程的管理工作,对文物工程项目经费使用、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
5、认真做好文物建筑受灾和损坏的情况调查,做好抢救维修方案,积极抓好抗灾救灾工作。
四、加强博物馆工作
各博物馆、纪念馆要把广大公众的文化需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牢牢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准确把握社会文化生活的新特点和人民群众的要求,在内容设计、形式设计上积极探索和大胆创新,尽力办出陈列展览精品,使博物馆、纪念馆成为文化教育和传播中心,成为公众流连忘返的文化园地。
认真贯彻、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精神,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制定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完善服务设施,改善服务条件,加强安全措施,建立联动机制,做好已经免费开放的工作,逐步实现文物系统归口管理的博物馆纪念馆的全面免费开放。纪念馆、市博物馆、娄山关战斗遗址陈列室、习水四渡赤水纪念馆、黎庶昌故居陈列室、市博物馆获得中央免费开放经费,已经面向公众免费开放。
关键词:基层文物保护管理水平提高
中华文明历史底蕴深厚,聪明的先民们用他们的智慧创造了不计其数的历史辉煌。岁月更替,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那些颇具时代价值、艺术价值和研究价值的文物,是中华文明的璀璨明珠。这些文物都承载着它们所处的那个时代所具备的科技、文化、民俗、资源、生产力等各类信息,是不可再生的人类宝贵的财富。我们要建立专门的文物保护部门,宣传文物保护的重要性,提高文物保护的管理水平,保护祖先留给我们珍贵的遗产。但是我国的基层文物保护工作还不到位,还存很多问题,因此,增强我国的基层文物管理工作,提高我国文物保护水平,是社会所需,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一、目前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现状
1.缺少一支高素质、专业性强的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队伍
目前,从事基层文物工作的人员,结构成分复杂,文化程度参差不齐,而文物保护又是一个特殊工作,需要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较深的理论功底,许多人很难适应文物保护岗位素质要求,要想更好的促进文物保护工作,这就迫切需要建设一支更专业的文物保护队伍。加之长期缺乏必要的文物专业知识的培训、学习和深造,缺乏学习专业知识和提高自己业务素质的自觉性,造成目前难以适应日益发展的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新形势。
2.人们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保护的观念
中国地域广泛,文物遗址分散,加上不同地区人文的差异和思想价值的异同,不可避免地导致人们对文物的社会价值和社会意义在认识上不尽相同。另外,整个社会对文物的保护宣传力度不大,采取的措施力度不强,导致社会上出现一些干扰、破坏文物保护工作的现象,甚至有的人铤而走险,不惜违法,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文物保护工作。另外,社会上许多人对文物的理论与知识的缺乏,尤其思想观念上漠视或淡化,这部分人上至政府官员,下至商家企业,平民百姓,他们大多看中的是地方经济效益、眼前利益、区域发展,而对文物保护所产生的更深层次的隐形的价值熟视无睹,从而导致基层文物保护工作困难重重。
4.经济发展与文物保护失调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工农业生产建设以及旅游开发用地占地在逐年增加,人们对于经济利益变得越来越重视。一些地区古墓葬古遗址和田野不可移动文物,面临人为的破坏。当文物保护和经济发展出现矛盾时,人们往往追求的是如何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人们会毫不犹豫的选择经济发展,文物保护为开发和经济建设让道,文物法规难以有效实施,文物保护难以有效落实,管理工作造成失控。这就给我国文物保护带来了消极影响,给文物留下了不可恢复的损害这些都是新形势下如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新课题。
二、提高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1.加强文物人才队伍建设搞好文物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应切实抓住重点,循序渐进抓好落实
一要加强专业培训。将从事文博管理的专职人员送上级文物管理部门或大专院校进行定期培训或脱产学习,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水平,使他们真正成为基层文博管理的骨干和专业人才。二加大基层从事文物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了解文物调查、文物保护的基本知识和法律法规。三是结合业务工作的需要培训。围绕文物普查,非遗保护等工作进行专题培训,学以致用,厚积薄发。在加强专业培训的基础上,还要不断挖掘人才资源,充分整合社会资源。积极引进专业人才,使他们成为基层文物保护的领军人物。要积极组建文物保护队伍。文保部门、文保单位、文化市场、公安、消防等单位,齐抓共管,联合工作,形成文物保护有机整体。以此支持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
2.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参与文物保护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公众参与是文物保护的重要基础?,人民群众是文化遗产保护的创造者,使用者和守护者,是文化遗产保护推进的源头活水和真正动力。广大人民群众是否支持和积极参与,是决定文化遗产保护成败的重要因素。只有公众倾心地、持久地?自觉守护,才能实现文化遗产的真正保护,只有公众积更应该寻找二者协调的结合点,更多的尊重历史,保护历史,不让历史长河沉淀的宝贵财富付诸东海,要极投入维护历史文化的努力之中,让祖先遗留的文物光芒四射。同时,我们积极地在社会营造历史文物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受益权,自觉接受公众监督,积极创造条件,拓展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渠道,充分发挥公众和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
3.严格立法,遵守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4.整体协调,统筹规划,科学发展
文物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人文资源,在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同样起着不可替代和举足轻重的作用。要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保护工作方针,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在基本建设的过程中始终注重对文物的保护,促成二者之间高度的和谐和统一;正确处理文物保护和旅游开发的关系。文物资源的利用必须是在保护性质的基础上进行,只有将保护和利用有机的结合起来,才能使“人类瑰宝”文物遗产得到永恒的持久的传承,泽被今人,惠及后人。
参考文献
[1]刘心玉.我国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现状与对策[J].边疆经济与文化,2012(8).
[2]聂一虹.浅谈我国文物保护的现状及对策[J].企业导报,2011(10).
[3]钱惠江.浅论当前文物保护工作的创新机制[J].文学界(理论
版),2012(5)
关键词:田野;文物;保护;探讨;对策
一、田野文物的概念
田野文物主要是指分布在地上、地下、水域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及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遗址等不可移动文物。它是优秀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田野文物,对传承城市乡村历史文脉,繁荣文化事业,建设经济文化强县具有重要意义。
二、田野文物面临的形势
田野文物分布广,数量多,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全国共登记不可移动文物766722处,其中大多数散落在乡村田间。近年来,由于各级政府的重现和全社会共同努力,文物保护取得一定成效。但随着城乡建设的大规模展开和逐步深化,田野文物面临的威胁越来越大,受破坏问题愈演愈烈,造成无法弥补的历史、文化缺失。一些不法分子受高额暴利驱动,文物犯罪呈多发势,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文物犯罪活动猖獗。2012年,国家文物局接报文物案件143起,其中古遗址,古墓葬被盗掘案件91起,占63.6%,从发案率看,田野文物仍然是当前犯罪侵害的首发对象,破坏、盗掘古遗址、古墓葬、盗窃石刻,仍然是威胁文物安全的首要因素。鉴于此,国家文物局下发《关于加强田野文物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物督函[2010]1249号),要求“坚决遏制盗窃,盗掘古遗址,古墓葬和石窟、石刻案件高发态势,确保田野文物安全。”各省市也相继印发有关文件,田野文物安全引起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三、田野保护的对策
1、提高对文物价值的认识
文物是人类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在传承民族文化、联结民族情感、增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促进人类共同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觉得的一个重要观念,就是一个民族不能没有根,一个社会不能没有乡愁,如果抛弃传统、丢掉根本,不把文物当作是祖辈留下的根脉去传承,那么这个民族是可悲的。
中央城镇工作会议提出,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让居民记得住乡愁、留得住乡情”,2014年中央1号文件再次强调了这个信息。笔者认为,要保护好文物,一是各级主要领导干部要在思想认识层面上高度重视文物工作,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二是要创新宣传手段,在城乡广泛宣传文物知识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使文物真正走进人们的生产、生活,努力使保护文物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营造“人人关心文物、全民保护文物”的良好社会氛围。
2、加强文物法律法规的理解力和执行力
3、建立有效的文物安全网络(下转第93页)(上接第91页)
田野文物安全的关键是将保护措施落到实处。田野文物点多,面广、线长,仅靠文物管理部门是难凑效的,建立文物保护网络势在必行。一是要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镇、办政府部门的保护管理职责,夯实安全基础。二是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设立专职保护机构或安全责任人并成立保护小组。三是与公安、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建立常设联络机制,全面掌控全县文物的生存环境。四是文物管理部门要经常分析了解全县基本建设形势,对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丰富区进行定期不定期巡查,对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管控。五是要积极争取文物应有的职权和地位,按照文物保护、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两利”方针,使建设用地、选址动土纳入文物调查勘探审批,范畴,把文物保护前置,预防用地文物安全问题。
田野文物保护是一项长远工作和系统工程,与当前日趋严峻的安全工作形势相比较,仍任重而道远;我们要向先进单位学习,以锲而不舍的精神,不懈努力,完成好保护田野文物的艰巨任务,让文化遗产惠及人民群众,让文化根脉代代相传。
[1]京文.北京:城乡建设热中的地下文物保护对策.中国文物科学研究.2013,2.
__县是文物大县,历史悠久,文物资源十分丰富,舜文化更是得到了实际的传承和弘扬,据不完全统计,单是文物保护单位有77处,其中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6处,省级8处,市级11处,县级52处,可谓点多面广,遍布城乡,__镇、__镇、__镇等乡镇算得上是文物大镇,保护措施得力,分布地较为密集,保护级别也相对较高;文物市场大致分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和可移动文物资源,其根本存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文物历史价值。
(一)古玩市场和旧货市场中,大部分从事文物经营的企业(个体)并未获得国家许可,没有申领《文物经营许可证》,属于非法经营;明显存在“马路市场”、流动经营商贩进行地下、私自交易、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等问题,蒙骗坑害广大消费者,严重扰乱了文物市场的正常秩序,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我省文化执法工作虽然成功地迈出了第一步,整合执法力量,建立健全了文化执法机构,但都是以原文化稽查人员为基础,对文物市场接触和了解得甚少,严重缺乏文物鉴定、修复等专业技术人才,文物的识别能力和水平急需加强和提高,办案经验还是较薄弱,不符文物市场的发展需要。
(二)强化舆论宣传,增强保护意识。一些当地居民和外地游客,对文物的保护还不够重视,法律意识还很淡薄,对此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是必要的手段,各级政府和文化执法监管机构要充分认识到文物保护的重要性,有效开展以“文物保护宣传活动、
关键词:文物保护;管理水平;提高
文物是我们的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我们应该让文物在社会中更好地流传下去,发挥它的巨大作用,因此我们要建立专门的文物保护部门,宣传文物保护的重要性,提高文物保护的管理水平,保护祖先留给我们珍贵的遗产。但是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还不到位,还存很多问题,因此增强我国的文物管理工作是提高我国文物保护水平的重要手段。
一、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式
(一)我国的文物保护受到时代的影响
文物是我们祖先智慧的结晶,是祖先留给我们的珍贵财富,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留下的文物种类不同。在长期的历史发展的过程中经过积淀,留下的文物形式主要有石器、玉器、铜器,瓷器等,在留下各种各样的文物中比较大的是文物建筑,就如我国北京的四合院就已经成为了我国的文物建筑。无论文物是以何种形式存在这个社会中,它的发展历程都是非常艰难的,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我国的一些文物已经在朝代的更替中损毁并丢失。
(二)我国文物保护受到当代社会发展的制约
在今天这样一个高速发展的社会中,人们往往追求的是如何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这就给我国文物建筑的保护工作带来了巨大的阻碍。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们对于经济利益变得越来越重视,当文物保护和经济发展出现矛盾时,人们会毫不犹豫的选择经济发展,这就给我国文物保护带来了消极影响,给文物留下了不可恢复的损害。
(三)我国的文物被破坏严重
在20世纪初期我国是一个国力衰弱的国家,经常受到外国的欺辱,外国列强入侵后在我国掠夺了大量的文物,导致我国的文物大量的流失海外成为他国财富。之后我国就战争不断,在战火纷飞的年代里,我国的大量文物遭到损坏和流失。我国文物破坏最严重的时期是时期,那时人们最常说的就是破四旧,在时期大量的文物建筑也被破坏,给我国的文物考古造成了巨大的损失。随着时代的发展个别人为了获得高额的经济利润进行疯狂盗墓,这是我国文物损坏和流失的又一个重要原因。
二、我国文物保护工作发展的现状
(一)文物建筑的维修困难
(二)博物馆的基础设施不健全
三、如何提高我国文物保护工作的管理水平
(一)加强文物建筑的维护和维修
文物建筑保护是我国文物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物建筑在我国众多的文物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在现实生活中要加强对文物建筑的维护和维修,要定期的对文物建筑进行维护,对于有问题的文物建筑要及时的进行维修,降低文物的损害程度,提高我国的文物保护管理水平。文物建筑是经过无数的风吹雨打才得以保留下来的,因此我们更要注重文物的保护,培养文物保护人才,学习文物保护技术,定期的对文物建筑进行维护,保护文物建筑,延长文物建筑的寿命。
(二)完善博物馆的基础设施建设
我国的博物馆是由国家划拨资金进行建设的,但是由于国家划拨的资金数量有限导致博物馆内的基础设施不完善,容易造成文物的损坏。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吸引文物爱好者给博物馆进行投资,以加强馆内的基础设施建设;还可以对文物保护进行宣传,不仅可以提高人们的文物保护意识,还可以为博物馆的建设吸引资金。博物馆是文物生存的天堂,如果博物馆的基础设施建设的不完善,就会阻碍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三)遵守国家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四、结语
文物是一个国家发展的见证,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留存下了大量的文物,但是在我国文物破坏是相当严重的,文物的保护工作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导致大量的文物损坏和流失,给我国文物保护的工作造成了严重的阻碍。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人们更加注重的是经济利益,这就给文物保护工作带来了新的困难,因此在我国经济发展的今天,更要提高我国文物保护的管理水平,造福子孙后代。
[1]袁铭.论如何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J].大观周刊,2012,(20).
>>青铜器之乡――宝鸡青铜器保护中“粉状锈”问题的研究论宝鸡地区出土的西周青铜器宝鸡青铜器国宝背后的故事(四)宝鸡青铜器国宝背后的故事(五)宝鸡青铜器国宝背后的故事(一)宝鸡青铜器国宝背后的故事(二)宝鸡青铜器国宝背后的故事(三)浅谈青铜器的科学保护宝鸡市苹果产业发展存在问题与对策宝鸡市金台区农业科技推广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基层文物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谈文物保护与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L市青铜器营销策略SWOT分析青铜器修复和保护方案的初探浅论馆藏青铜器的修复与保护浅析楚青铜器的纹饰特征及意义青铜器纹饰的装饰性分析中国青铜器装饰艺术的审美分析宝鸡市古树名木现状及保护对策常见问题解答当前所在位置:堪称一部不朽的青铜史书,留给后人慢慢品读。
二.宝鸡市青铜器文物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宝鸡市青铜器博物馆温湿度掌控不严
(二)宝鸡市青铜器博物馆对光照技术控制欠缺
(三)大气环境对宝鸡市青铜器文物的影响
对于青铜器文物而言,周边的大气环境的优劣是影响宝鸡市青铜器文物保藏寿命的首要因素,随着城市现代工业的快速发展,大气环境中的氟氧化物、硫氧化物、二氧化碳、氟化氢,氟气等等有害气体的含量越来越多且成分越来越大,给博物馆收藏的各种历史文化遗产和物质文物都带来了极其严峻的威胁。
(四)宝鸡市青铜器文物发生病害和损坏得不到及时修复
宝鸡市的青铜器文物在发生病害和损坏时,很多青铜器文物不到及时的修复和保护处理,导致其发生损坏。在宝鸡市的一些青铜器文物收藏单位中,由于文物修复专业的专职人员相对不足,有些青铜器文物长年累月的得不到及时的检查、整理和修护,给宝鸡市青铜器文物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五)宝鸡市青铜器文物考古现场保护措施不利
由于长期处于一种相对缺氧、低温的稳定环境下,大多数埋藏于地下的器物与周围的埋藏环境也达到了一种相对稳定的平衡,文物腐蚀速度也相对比较缓慢。一旦文物被发掘出土,这种相对稳定的平衡状态就被打破,文物存在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如果不能采取适当可行的保护措施,文物将很快l生氧化、皱缩、粉化等现象,使得很多有价值的历史信息被破坏。
(六)国家的重视程度和资金投入力度相对不足
在宝鸡市的青铜器文物保护过程中,国家的重视程度和资金投入力度相对不足,对青铜器文物管理人员没能做到法律监管实施有效,使得宝鸡市的青铜器在被保护过程中有被盗取盗卖的现象。
三.宝鸡市青铜器文物保护的对策
(一)加强博物馆硬件设施建设
按照宝鸡市青铜器文物的收藏数量和价值总量依次递减,分别设置陕西省考古研究所宝鸡市分所,宝鸡市市级博物馆,区级博物馆,各地县博物馆和文物管理所几个等级。在宝鸡市的青铜器博物馆库房、展厅等大环境中建造温湿度监测器。把监测环境的温湿度变化作为日常的工作进行,设置合适的监测范围,以此来摸清宝鸡市青铜器博物馆内温度和湿度变化的规律,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展厅及库房进行温湿度的调节。
(二)规范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文物必须依法进行保护,尤其在现今,用切实可行的手段进行文物保护势在必得,为此,宝鸡市的文物保护工作不但要以《文物保护法》为要求和基础,还需进国家一步加强对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并以切实可行的法律手段进行规范和加强对青铜器文物管理工作。
【关键词】毁损类文物犯罪;罚金刑;立法问题
一、毁损类文物犯罪的构成特征
(一)毁损文物类犯罪的客体特征
毁损文物类犯罪属于妨害文物管理罪的其中之一,妨害文物管理罪客体是文物管理制度。而就毁损类文物犯罪而言,我认为其有其特殊的客体,即文物的管理制度和文物本身的价值。而在这两种特殊的客体当中我认为对文物价值的保护更为重要。文物管理制度主要是指有关机关通过规定一些秩序和规则对其进行管理,主要内容由一系列的法律规范构成,其中包括文物的保管、文物的出售、文物的开掘与文物的转让等等。到具体规定上有《文物保护法》所规定的一些法律规范。其中,文物的价值又可以具体细分为两种:经济价值,指的是文物的市场价值,通常通过交易的形式表现出来;文化价值,指文物本身所具有的研究价值,可供历史学家、考古学家研究,更多的饿体现的是文物的内涵。通常来说,一件完整的文物所承载的包含了上述两种价值,一旦毁损灭失,就会同时侵害到文物的经济价值和市场价值,这也正是刑法通过一系列的规定对文物进行保护的原因所在。
(二)毁损类文物犯罪客观特征的具体体现
1.刑法规定:本类犯罪主要包含了故意损害文物罪、过失致使文物损坏罪、故意损坏名胜古迹罪等等。这些犯罪所侵害的对象均是国家所要保护的文物,而且文物也分为三六九等,其中保护措施比较严格的珍贵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和《文物藏品定级标准》的规定,凡属于一、二级的文物均属珍贵文物,部分三级文物也属珍贵文物。
2.本类犯罪的行为主要指对文物的”损坏”,而损坏又包含了对文物的拆散、破裂、雕刻、涂改等行为。
3.其中《文物保护法》里所说的过失致使文物损坏罪、失职致使文物损坏罪等属于情节犯和结果犯,这类犯罪要求犯罪行为须达到“严重后果”或“犯罪情节严重者才能入罪”,若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后果就不构成上述犯罪。而就《文物保护法》里所说的故意损坏文物罪、故意损坏名胜古迹罪等属于行为犯的范畴,这种犯罪的特点是只要有这种行为即可规定为本罪。可见同是文物类犯罪,犯罪构成条件也不一一相同,我们应该区别对待,不能简单一概而论。
(三)毁损文物类犯罪的主体特性
本类犯罪的犯罪主体没有特殊规定,即为一般的犯罪主体,只要达到刑事犯罪年龄、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即可构成此类犯罪的犯罪主体。此外,法律规定失职致使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的主体为特殊的主体,即本类犯罪的主体必须要求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常来说,本类犯罪的主体均是各级文化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四)毁损类文物犯罪的主观特征
《文物保护法》规定本类犯罪的主观因素主要就两种,即故意和过失,故意犯罪即上述所讲的行为犯罪,即入刑比较容易,只要有这种行为,无论结果如何即构成犯罪;过失类犯罪即情节犯和结果犯,即必须要求达到一定的危害结果或者具备一定的犯罪情节即可规定入罪。但有一例外,就是我们说的“失职致使珍贵文物毁损罪、流失罪的”的犯罪主体方面和其它不同,虽然其主观方面也是过失,但是属于渎职类犯罪的范畴,所以本罪的成立就必须要求国家机关即文化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必须严重不负责任才可构成此类犯罪。
二、毁损类文物犯罪的立法评价
(一)故意损毁文物罪
刑法第324条的第一款规定:故意损毁受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以及估计损坏被国家确定为全国、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行为构成故意损害文物罪。从历史渊源来看,本条罪名是从1979年刑法174条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罪中独立了出来。与之相比,现行刑法的第324条第一款规定,是用的叙明罪状的形式表达了出来,岁此种犯罪规定比较明确;除此此外,在刑法处罚和刑法量刑方面,与1979年刑法相比,现行刑法在量刑幅度上有了改变,由此而显得更为科学严谨。
(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根据现行刑法324条第二款规定,故意严重损毁受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的行为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此罪类同与故意损坏文物罪,此罪也是从1979年刑法174条规定的故意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罪中独立了出来。与之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第一、单就客观方面,1979年刑法规定的是故意破坏文物罪,而现行刑法规定的则是故意损毁文物罪,相比而言,现行刑法规定的更为具体明确,较易进行判断。
(三)过失损毁珍贵文物罪
根据现行刑法324条第三款规定,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被确定为重点文物单位、省级文物单位保护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过失损毁珍贵文物罪。本条罪名是1997年新增设的罪名,主要目的在于惩罚过失损害珍贵文物的行为,有了这个规定,在更全面更有效的保护文物进程当中就又迈进了一步。根据规定,成立本罪,需要两个要件:(1)必须是行为人的过失行为所构成的,故意不在此列;(2)由于本罪是结果犯罪,所以过失的行为要构成严重的后果,以行为达到严重后果的程度才构成此罪,否则不构成本罪。
(四)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
该罪属于渎职罪的范围,突出表现在犯罪主体方面,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粗心大意所造成的文物毁损灭失构成本罪。根据现行刑法419条规定,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工作失职所造成珍贵文物毁损灭失,后果严重的行为。虽然刑法将本罪其归为渎职罪范围之列,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本罪做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文物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所保护珍贵文物,若非如此,只能构成罪。
三、毁损类文物犯罪的立法完善
(一)坚持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对故意损毁文物罪的刑罚进行改造
前面已经论述,相比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故意毁损文物罪的社会危害性有时也呈现出有过之而无不及的形态。而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故意损毁文物罪的最高法定刑期是10年有期徒刑,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等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这显然有违罪行相适应原则的基本理念,在平衡刑法的轻重方面也有违刑法的公平原则。因此,我们应当根据罪行相适应原则的基本理念和要求对故意损毁文物类犯罪的法定刑期予以改造,以追求刑法的公平,满足刑法的公平原则。
(二)增加并完善罚金刑的适用
我们讲的罚金刑主要适用于金钱类犯罪和经济类犯,对于追求不法利益的经济犯对其采用罚金刑既可以在经济方面对不法犯罪分子予以控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对犯罪分子进行打击,使之惧怕或怯于再犯的可能。文物类犯罪一般是犯罪分子为了追求经济的利益,对文物进行盗窃、交易、炒作等行为以期达到其所追求的经济目的,对此类犯罪规定适用罚金刑既可以对犯罪分子在金钱方面予以遏制,防止其再犯的可能,也能使犯罪份子因此不发行为受到应有的经济制裁,达到了打击犯罪的目的。就毁损文物类犯罪而言,虽然有明文稳定此类犯罪可以适用罚金刑,可在司法实践当中更多的是对犯罪分子适用自由刑,而罚金刑的适用比例很小,显得使之处于一种流空状态。因此,综合考虑,笔者认为,鉴于罚金刑有此类优势,在司法实践当中罚金刑的适用频度应当有所增加,已达到充分惩治犯罪行为的目的。
(三)将“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改为“过失造成文物毁损、流失罪”
此改变的目的在于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的适用范围、针对对象范围有些过于狭窄。若只是对失职而造成此类犯罪进行规定,就难免对文物进行全方位的保护,是对一般文物的保护有所滞空。由此看来,此类罪的范围太过于狭窄,不利于对文物的保护,所以应当充分考虑对所有文物的保护。另一方面,从故意毁损文物和过失致使文物毁损灭世的客观对象来说,既包括动产文物也包括不动产的文物,因此,出于保护文物和对文物有关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进行惩治的目的,本罪的对象同样也应当包括作为不动产的文物,即不应遗漏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刑法保护。
(四)建议将“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修改为“故意侵害文化遗产罪”
[1]邱玉梅.妨害文物保护犯罪研究[J].政法论坛,2001年第1期.
[2]薛瑞麟.关于文物犯罪几个问题研究[J].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
[3]马秀娟.文物犯罪刑罚适用研究[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1期.
[4]罗朝辉.我国刑法对文物的保护及立法完善思考[J].重庆交通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5]朱晓娟.我国文物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与思考[D].苏州大学,2006.
[6]张琦.文物犯罪的死刑适用研究[J].河南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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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王珂,万克夫,姜波.湖南涉外经济学院[J].企业家天地,2011年第8期.
[9]王珂,彭丁带.论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刑法保护的改进[J].中国经,2011年第16期.
【关键词】传统村落建筑保护活态保护【中图分类号】F328【文献标识码】B
中国传统村落已正式列入国家历史文化保护战略。在中央政府对于传统村落保护一系列政策法规的指导下,我国传统村落的保护取得了不少阶段性和区域性的显著成果。
不过,就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刚性需求和有效长效机制而言,国内尚没有一部能完整涵盖和完全适应于中国传统村落及其文化保护的法律。实事求是地说,经过多年的实践检验证明,现有的法律法规都涵盖不了、也保护不了中国传统村落。为了遏止传统村落频遭破坏现象的蔓延,制止对传统村落无度无序开发,防止和避免国家历史文化遗产成为永久的“文化遗憾”,立法保护传统村落文化迫在眉睫。笔者建议尽快制定出一部适用于中国传统村落及其文化保护的国家(而非部门)专门性法规。在建立起相应的法律制度的同时,也要建立起专门的监督监察机构专司此事,形成长效永久机制。传统村落文化保护立法的内容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对象:具有地域或民族特色的整体空间风貌,包括传统村落的格局和形态;具有文物价值的文化与风物、建筑及其遗址;村落人居环境、土地水系;语言文字、精神信仰与习俗;具有地域或民族特色的传统戏曲、传统工艺、传统产业;当地特有的物种,包括原生性动植物等。
关于中国传统村落的
建筑保护
居住在传统村落中的村民,在村落未纳入文保单位之前,其建筑的产权是属于村民个人的,村民是有权对自己居住的房屋进行修缮的。一旦这些村落被挂牌保护之后,其建筑及其它文物就均属于国家财产,所有权就不再完全属于居住在其中的村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擅自维修不可移动文物属于违法行为,严重的可能属于犯罪。所以,在纳入文保单位的传统村落中,即使是村民所居住的房子坏了,也不能擅自维修。其维修是需要按照国家级、省级、县(市)级走申请维修审批程序的。而且走完程序需要一年半载。除了“国保”的维修经费比较有保障之外,“省保”、尤其是“县(市)保”,大都落实起来很困难。其直接的后果是,“要换一根梁,等到塌了房”,村民看着传统村落建筑破损,一天天“烂”,直到坍塌。
中国传统村落自然分布有着明显的地域性和民族性。传统村落是当年由当地的人、用当地的材料和当地富有地域或民族特色的工艺筑造而成的,是原住民的生存智慧和文化艺术审美智慧的结晶。现在对于已经挂牌保护的传统村落建筑的修缮,有着极为严格的按保护等级的“资质等级准入”制度。这样可能产生的结果就是,南方的某个国保村落,由北方的某个单位来实施维修。钱花了不少,修出来的建筑已经完全不是原来的风貌了。原因是北方的专家,不懂南方的材料和工艺。因此,对中国传统村落的修缮,必须打破现行的“资质等级准入”制度,当地的传统村落,要让当地的人用当地的材料、当地的工艺、原住民的智慧来维修,让乡土建筑的修缮回归居住于乡土的人。这样就能真正保住历史地域建筑风貌,修旧如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不少居住于破损严重、地方政府又无钱去修缮的“被保护”建筑中的村民,也不能另寻宅基地建造新房,他们住在危房中却又搬不走。房子不安稳,也造成了“居心”不安稳。
上述表明,传统村落的保护,进入了现行法律法规与实际保护目的与效果相背相峙的困局,如不及时调整,出台与其相适应的保护法律,传统村落可能会出现越“保”越少,消亡更快的状况。
关于中国传统村落文化的
活态保护
关于中国传统村落的环境保护
传统村落与其周边的环境唇齿相依。因此,对传统村落的保护,不能把村落与所处的自然环境生硬地截然分割。不能把传统村落孤立地进行保护,而要将包括养育村民、孕育文化、培育情操的自然山水与生存、生态水土资源与环境,从整体上进行保护。这既事关国家民生安全,也是传统村落保护中新的重点和难点。环境污染、土地毒化,是最近年来村落凋零的重要原因之一。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意大利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就是从环境入手,整体保护。这既合乎我们传统文化中“天人合一”的理念,也是一种非常值得借鉴的方法。我们应将传统村落文化,视为村落自然环境与原住民社会生活人文景观和谐共生的文化遗存。人是自然的一份子,村落是适度融入自然中的人文景观,已经与自然浑然一体,成为人类的宝贵遗产。因此,在村落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中,应将传统村落周边的自然环境纳入进来。这样既有利于传统村落人居环境持续健康地保护与发展,也有利于历史空间氛围的保护,有利于农业及农业文化的可持续发展。对于营造鲜活的、充满自然与人文景观活力、涵养和培育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具有中国传统文化特色和丰富历史价值的文化环境,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有人说,南京就像古董铺子,每一锹挖下去,都不免磕碰着文物。正因如此,南京规定,重点埋葬区或施工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工程项目,必须经考古勘探后,才能施工。然而,这样的规定,对于某些急于赶工期的开发商来说,却是一纸空文。
南京市文化综合执法总队二支队队长吴靖说:“这是非常恶劣的违法行为。”于是,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根据《文物法》,施工方将面临5至50万元的处罚。同样的依据还有《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41条,规定“未经考古调查、勘探进行工程建设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是一纸行政罚单,一个50万封顶的“撒手锏”,在房价动辄成千上万的今天,能吓唬得了谁呢?
犹记得去年7月,《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引发热议,因为其明确规定,擅自拆除优秀历史建筑最高罚50万元。喧哗过后,遍查法案,大家心绪了然――因为根据2002年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都是严重破坏文物的行为,但该法规定的最高罚款就是50万元。